乔小钢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山西省大宁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19)晋1030刑初14号 |
裁判日期 | : | 2019.12.25 |
案由 | : | 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
被告人:乔小钢,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中共党员,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住蒲县。2018年10月30日因涉嫌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被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3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宏伟,山西铁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刑诉【2019】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小钢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李金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小钢及其辩护人王宏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大宁县人民检察指控:2017年10月4日,邱某、李某221为了探明其正在施工的养牛场内的私开矿洞是否与养狗场内的矿洞打通,进入蒲县黑龙关武家洼村乔小钢管理的养狗场后面的私开矿洞。次日8时许,作为养狗场管理人员和养牛场实际控制人的乔小钢在知道二人私自进入矿洞后,没有立即上报有关部门,私自组织进行救援。当天下午三时许发现二人已经死亡,没有上报有关部门,而是与死者家属处理了善后事宜,并私自填埋了养狗场及养牛场后面的矿洞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小钢作为涉案养牛场的实际控制人和养狗场的管理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具有报告义务,而在其组织抢救事故的过程中,没有第一时间将事故上报有关部门,贻误事故抢救,并且事后擅自转移遇难人员尸体,与死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乔小钢辩称,发生事故的矿洞不是其投资建设,其也没有指使二被害人进入该矿洞内,被害人的死亡与其无关联。事发后其对被害人家属提供帮助是因两家关某的好,处于同情才给予经济帮助,其行为不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本起事故未经相关部门出具事故调查报告,无法证实该事故为安全事故,故指控乔小钢犯不报、谎报事故罪不成立。2.被害人遇难的矿洞系废弃多年的无主矿洞,不是乔小钢投资建设,也不归乔小刚管理,乔小钢不负有报告职责,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3.二名被害人于2017年10月4日晚9时进入矿洞,次日9时被告人才到事故现场,距离事发已过去12个小时,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乔小钢的行为,贻误了抢救时机而导致二死者死亡。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乔小钢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名不成立,建议法庭判决被告人乔小钢无罪。
经审理查明,2001年,被告人乔小钢之父乔胜年在蒲县黑龙关镇黎掌村委武家洼村开办了蒲县鑫杰洗煤厂,雇佣被害人邱某等多名工人。期间,乔小钢与邱某二人相识,并成为好朋友。后乔胜年去世,该厂由乔小钢负责管理。2009年,被告人乔小钢在鑫杰洗煤厂西南方向修建一座养牛场(距洗煤厂约30米),注册为顺宁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2011年,被告人乔小钢之弟乔某在××县养狗场,从事养狗业务,一年后由于效益不佳自行关闭,之后养狗场大门的钥匙由乔小钢持有。2016年7月,被害人邱某经被告人乔小钢同意住进鑫杰洗煤厂。2017年4月初,被害人邱某、李某221雇佣杨某、李某222、郑梯培、郭某、郭金忠、曾某等六人在被告人乔小钢养牛场后面的山坡下盗挖矿洞,两个月后停工不再开采。同年10月1日,被害人李某221再次将杨某等人约到养牛场,继续盗挖矿洞;10月3日,被害人邱某、李某221发现矿洞内有积水,怀疑新开采的矿洞可能与养狗场后面的矿洞打通,遂决定到矿洞内查看;10月4日21时许,邱某、李某221二人翻过养狗场后墙,进入废弃的矿井内;10月5日早7时许,工人杨某发现邱、李二人一夜未归,电话也无法接通,遂联系李某222(系邱某表弟),李某222联系徐某,徐某让李某222给被告人乔小钢打电话;8时许,被告人乔小钢来到养狗场,与杨某等人翻过养狗场后墙来到一个废弃的矿井前,看见矿洞内有人进去的脚印,没有出来的脚印,该乔即让人到其洗煤厂拉风机,并安排在场人员将养狗场车库后墙打开一个口,用风机通过该口子往矿洞内送风;15时许,现场救援人员将被害人邱某、李某221的尸体从矿洞内抬了出来,发现二人鼻孔内有少许血,身体无外伤,已死亡。
之后被告人乔小钢联系了侯马市殡仪馆车辆来到现场将二人尸体拉到侯马,并给被害人邱某妻子谢某打电话,让谢某联系被害人李某221的妻子刘某一块来侯马市,谢、刘二人到侯马市后,向乔小钢提出赔偿请求,后经调解说和,双方达成口头协议,被告人乔小钢一次性给付谢某、刘某两家人民币49.8万元。另在蒲县公安局对该案侦查期间,被告人乔小钢吩咐其弟乔某,让其对外称养狗场车库后墙的洞是为了清理淤泥而打开的;吩咐席某1,让其对外称洗煤厂是席某1经营的,邱某和李某221是在洗煤厂房间内煤气中毒死亡。
2018年1月11日,被害人邱某被陕西省西乡县公安局五里坝派出所注销户口。2018年3月12日,被害人李某221被陕西省西乡县公安局五里坝派出所注销户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证明被告人乔小钢出生于1970年10月5日,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证人杨某(采矿工人)陈述,2017年4月初,邱某打电话将他及李某222、郑梯培、郭某、曾某联系到蒲县黑龙关武家洼村洗煤厂,住在洗煤厂左边的房子里,之后在养牛厂后面的山坡下打口子,干了二个多月打了70多米,由于全是石头,不好打,就不干了。2017年10月1日,李某221把他们联系来继续干。其过来以后发现矿洞内有积水。10月4日(农历八月十五)中午其与邱某、李某221、徐某、李某222、郭某、桑某在一起吃饭,期间邱某对其说,今晚到养狗场后面的矿洞看看,是不是跟养牛厂的洞打通了,李某221也说进去看看。晚饭后邱某与李某221一块来到其宿舍换上雨鞋后走了。10月5日7时许,其发现二人的皮鞋还在其宿舍里,就到邱某的宿舍里查看,发现宿舍门关着,里面没人,就给二人打电话,一直无法接通。其又给李某222打电话说了一下情况,让其赶快来。8时许,李某222和徐某二人来了,其三人就一块来到养狗场,从养狗场后墙跳过去,来到一个废弃的矿洞前,看见有人进去的脚印,没有出去的脚印。其三人往矿洞内走了七、八米的距离,发现灯光,但是洞内空气质量不行,其三人就出来了。稍后“平”和另外一个当地人来到养狗场,安排他们到养牛场拉风机,不一会其老乡郭某和桑某也来了,几个人将车库后墙打了一个窟窿,开始往矿洞内送风。13时许其与李某222、郭某、桑某、徐某进到洞内发现邱某、李某221在地上趴着,身上无外伤,鼻孔有点血迹,没有呼吸,已经死亡。他们就用梯子将二人尸体抬出来,过了二十来分钟,进来一辆车,把二人的尸体拉走了。后来其跟李某222要了点路费就回老家陕西了。
3.证人李某222(采矿工人)陈述,2017年4月初,经邱某联系其从老家陕西来到山西省××县养牛场,邱某和李某221安排其与郭某、曾某一个班,杨某和郑梯培、郭金钟一个班。二班倒打矿洞,干了二个多月一直没有打出煤,到了六月份就停工了。2017年10月1日经邱某联系,其又来到黑龙关武家洼养牛场。10月4日中午其和邱某、李某221等人在一起吃饭,邱某对李某221说,那天去养狗场后面的矿洞看看,是不是和养牛场的矿洞和养狗场的矿洞打通了。10月5日7时许,杨某给其打电话说邱某、李某221一夜没回来,可能出事了,让其赶快到洗煤厂。其挂掉电话后赶紧给邱某、李某221打电话,均无法接通,其又给徐某和乔小钢打电话,让其二人赶紧到洗煤厂。之后其往洗煤厂走,途中徐某骑着摩托车过来了,其与徐某一块来到养狗场,从养狗场后墙跳下去看见有一个口子,发现有人进去的脚印,没有出来的脚印。稍后乔小钢来到现场,让人在车库后墙打了一个窟窿,风机通过这个窟窿往矿洞内送风。后来其与杨某等人将邱某、李某221的尸体从矿洞内抬了出来,稍后进来一辆车将二人尸体拉走。乔小钢给其一千元钱,让其跟车到侯马招呼被害人家属,给了杨某500元回陕西老家的路费。
4.证人徐某陈述,2017年10月5日7时许,李某222给其打电话说,邱某和李某221昨晚出去看口子一夜没回来,其对李某222说赶紧给乔小钢打电话,并把乔小钢的电话告诉李某222,之后其骑着摩托车往洗煤厂走,途中碰见李某222,二人步行来到一座房子后面,看见一个废弃的矿洞,矿洞内有人进去的脚印,没出来的脚印,李某222往洞内走了二、三米,洞内有刺鼻的味道,李某222就出来了。稍后乔小钢开车过来了,看了一下现场说,赶紧找风机送风,先救人,并安排人在狗场车库后墙打开一个口子往矿洞内送风。15时许,其与李某222等人进入矿洞内,看见邱某与李某221趴在地上,嘴里和鼻孔内有一点血,其上前摸了一下,没有呼吸,身体已僵硬。后其与李某222等人将二人尸体抬出矿洞,不一会来了一辆车将二人尸体拉走。
5.证人郭某(采矿工人)陈述,2017年3月底,邱某打电话让其到蒲县黑龙关干活。其来了以后邱某安排其与李某222、杨某、郑体培、曾某、郭金忠在养牛场后面的一个私开矿洞内干活,干了二个多月不挣钱就不干了。2017年农历八月初,经邱某联系其再次来蒲县黑龙关武家洼村养牛场后面的一个私开矿洞内干活。农历八月十六日7时许,李某222给邱某打电话,电话一直打不通,李某222给杨某打电话看邱某是否在房间。过了一会杨某回电话说邱某的车在院子里放着,房间里没人,李某222挂了电话就去洗煤厂了。10时许李某222给其打电话,让他和桑某一块来洗煤厂。后其与桑某走到狗场大门口的时候,正好碰见李某222等人从养牛场抬风机过来,李某222说,邱某和李某221进到养狗场后面的私开矿洞里,估计出事了。之后其与桑某帮忙把风机抬到养狗场车库里,开始往矿洞内送风。15时许其与李某222等人将邱某、李某221的尸体抬出来放在车库里。没过多长时间进来一辆车,将二人尸体拉走了。
6.证人桑某(采矿工人)陈述,2017年农历八月初,邱某打电话让其来蒲县黑龙关干活,其来了以后邱某安排其到一个私开矿洞干活。农历八月十六日7时许,杨某给李某222打电话说,邱某和李某221找不见了,让李某222来狗场一块找。10时许,李某222给郭某打电话让郭某和他一块到武家洼村洗煤厂。其二人到了洗煤厂看见李某222、杨某等人在养牛厂门口站着。李某222说邱某和李某221进到狗场后面的矿洞里,估计出事了。之后就把养牛场里的一台风机拉到狗场车库里,在车库后墙打了一个洞,往矿洞内送风。15时许,其与李某222人进入矿洞内,看见邱某、李某221二人趴在矿洞内,没有呼吸,身体已经僵硬,之后其与李某222等人将二人尸体抬到狗场车库里,不一会来了一辆车,将二人尸体拉走了。
7.证人曾某(采矿工人)陈述,2017年农历三月初三,其老乡郭金钟给其打电话让其来蒲县黑龙关镇一个私开洞口务工。后乘车来到蒲县黑龙关镇。农历三月底的时候其与李某222、杨某、郑体培、郭某、郭金钟一起挖矿洞,干了40多天,挖进去有50多米,由于活不好干,也不挣钱,就全回老家了。
8.证人席某2(武家洼村村民)陈述,2017年5月初的一天,邱某对其说,你每天晚上开农用车倒废渣,每个月给1500元钱。后其将农用车开到养牛场一彩钢房窗户下,邱某的工人推平车从窗户外把废渣倒在农用车上,装满了其就将废渣倒在洗煤厂后院。截止2017年10月,其一共往洗煤厂后院倒了50车左右的废渣。2017年腊月的一天早上,乔小钢对其说,找三个人把养牛场后面的洞口堵了,说完给了他1000元现金。后其与席海生、王某三人用土将矿洞掩埋。给席海生、王某每人350元钱,自己留了300元。
9.证人王某(养牛场工人)陈述,2017年10月5日下午,其根据乔小钢的安排将养狗场院内的一些被褥倒在武家洼村的河滩里。2017年腊月里的一天,席某2让他和席海生用土将养牛场后面的洞口封堵,后席某2给了他和席海生每人350元钱。
10.证人席某1(乔小钢同村好友)陈述,2004年乔小钢之父在黑龙关武家洼村修建一家洗煤厂,2009年乔小钢在洗煤厂西南方向修建一座养牛场,从事养牛业务。2017年4月份乔小钢将其变更为养殖场法定代表人,但其本人即未投资,也不实际管理,只是挂一个名。2011年乔某在一个废弃的矿井前面修建一座养狗场,这个矿井是个黑煤矿口,具体是什么时间挖的,是谁挖的不知道。2017年农历八月十六日8时许,乔小钢给其打电话说联系不上邱某了,可能是进到一个私开煤矿里,让其来养牛场。9时许,其在狗场的拐弯处见到乔小钢,乔小钢对其说,邱某、李某221肯定是死在狗场后面的黑煤矿里边了。之后,其与乔小钢一块来到洗煤厂的一间办公室里商量咋办,经商量二人都说不上报政府,自己处理。乔小钢给张某1、张某2打电话让他俩来洗煤厂。10时许张某1、张某2来到洗煤厂,乔小钢让张某1在侯马市联系一家殡仪馆,15时许李某222等人将邱某、李某221二人的尸体抬出来放到车库里,不一会拉尸体的车将二人的尸体拉到侯马市一家殡仪馆。16时许乔小钢给邱某的妻子谢某打电话说邱某在侯马出了点事,让谢某联系李某221的妻子一块来侯马。邱某、李某221的家属来到侯马后,一开始索要300万,后来要200万,最后给了二人家属49.8万元。之前公安机关对乔小钢调查时,乔小钢对其说,你是养牛场法定代表人,他是公职人员,不方便出面。所以,其之前所说的邱某、李某221二人是其安排住在养牛场及二人因煤气中毒死在养牛场,全是假话。
11.证人张某1(乔小钢朋友)陈述,2017年农历八月十六日9时许,乔小钢给其打电话让其与张某2一块到黑龙关武家洼村养牛场,随后其开车接上张某2来到养牛场。见面后乔小钢说前面废弃的矿洞里死了两个人,让其联系车先把尸体拉走。其在侯马联系一家殡仪馆,将二人的尸体拉到侯马。后乔小钢给其一万元钱,让其和张某2、徐某、李某222到侯马帮助处理善后事宜。10月6日5时许,死者家属来到侯马,乔小刚与张某2同死者家属商量赔偿事宜。商量到第十六天的时候,商量成了,给两家一共赔偿了40多万元,第二天死者家属将二人尸体拉回陕西老家,后其到殡仪馆结清了管理费13500元。
12.证人张某2(乔小钢朋友)陈述,2017年10月5日9时许,乔小钢对其打电话说,武家洼村有点事,让其过去一下。后其与张某1一块来到武家洼村养牛场的一间办公室里,其问乔小钢出啥事了,乔小钢说,有人进到废弃的矿洞里了,人肯定死了,看怎么办。经几个人商量,决定先把尸体拉走再说。后来,张某1在侯马联系一家殡仪馆,16时许,侯马殡仪馆的车将二人的尸体拉到侯马。乔小钢决定在侯马处理善后事宜,并让他和张某1、徐某、李某222到侯马协助处理善后事宜。10月6日凌晨死者家属到了侯马,10月7日其与乔小钢一块和死者家属协商赔偿事宜,一直没谈成。过了十几天乔小钢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赔偿对方49.8万元。其中40万元是邱某和李某221的死亡赔偿款,9.8万元是二人的丧葬费。
13.证人谢某(被害人邱某之妻)陈述,其与乔小钢在2000年的时候就认识,其次子认乔小钢为干爸,两家关某的较好。2017年10月5日16时许,其突然接到乔小钢的电话,说邱某和李某221出事了,让其通知李某221的妻子刘某一块往侯马走,之后其与刘某一块来到侯马。10月6日2时许其与刘某来到侯马一家宾馆,乔小钢对其说,邱某和李某221进入一个多年不干的废弃矿井里死了,尸体在殡仪馆里存放。6时许其和刘某跟着乔小钢等人来到殡仪馆,看见邱某和李某221从头到脚无外伤,嘴是紫黑色的。由于心里难受就晕倒在地上,乔小钢就把她送到医院看病,住院期间乔小钢到医院对其说,每人给15万看行不。其说不行,为此双方吵了几句。出院后其和刘某与乔小钢和张某2进行协商,一开始提出每人最低100万,最后达成协议是邱某和李某221每人的死亡金20万元,9.8万元是二人的埋葬费和路上的开销,一共是49.8万元。2017年10月22日2时许,其租车将邱某和李某221的尸体拉回陕西老家埋葬了。
14.证人刘某(被害人李某221之妻)陈述,2017年10月5日16时许,其接到谢某的电话,说邱某和李某221在侯马出事了,之后其与谢某乘车来到山西侯马。10月6日凌晨乔小钢在一家宾馆对其说,邱某、李某221死在一个废弃的矿洞内了。后乔小钢将其带到一家殡仪馆,经其查看李某221的尸体,无外伤。过了几天其和谢某与乔小钢谈赔偿问题,最后达成口头赔偿协议是,邱某和李某221的死亡赔偿金一共是49.8万元。2017年10月22日2时许谢某在侯马租了一辆面包车将二人的尸体拉回老家埋葬。
15.证人乔某(乔小钢胞弟)陈述,2011年其在蒲县黑龙关镇武家洼村修建一家养狗场,养藏獒,养了一年的时间效益不好就不干了,之后就将养狗场大门钥匙交给乔小钢。其在修建养狗场的时候发现后山一个废弃的矿洞,之后用装载机将该矿洞填埋。2017年农历八月十七早上乔小钢打电话让其到侯马,到了侯马乔小钢对其说出事了,八月十五晚上有两个陕西人进入狗场后面的一个废弃的矿洞内,闷死在里面了。还说,在狗场的车库后墙打了一个窟窿把人从矿洞内抬了出来,尸体已经拉到侯马殡仪馆了,之后将狗场大门的钥匙给了他。事后乔小钢对其说,如果有人问你狗场车库后墙的事情,你就说是因为山体滑坡严重,然后就把车库后门封了。
16.证人张某3陈述,2017年10月5日11时许,其接到张某1的电话,让其在侯马联系一家殡仪馆和一辆车。其联系好后给张某1打电话,张某1让车到黑龙关。其又给殡仪馆老板彭刚子打电话让其开车往蒲县黑龙关走,并把张某1的电话告诉彭刚子,18时许张某1给其打电话说到车侯马了。
17.证人彭某1(侯马殡葬服务中心负责人)陈述,2017年10月5日11时许,张某3给其打电话让其派一辆车到蒲县黑龙关拉两具尸体,之后其安排其儿子彭某2和其妻子张某4开着一辆白色依维柯到了蒲县黑龙关,18时许彭某2和张某4将尸体拉回来放到冰棺里存放。两具尸体均无外伤,只是脸色发青,尸体在其殡仪馆存放十七天,2017年10月21日凌晨张某3带着死者家属将尸体拉走,付费12300元。
18.证人彭某2(侯马殡葬服务中心员工)陈述,2017年10月5日中午其父彭某1给其打电话让其开车到蒲县黑龙关拉尸体。后其与其母亲张某4驾驶一辆白色依维柯车到了蒲县黑龙关,将两具男尸拉回来放到冰棺里存放。存放了十几天,死者家属将尸体拉回老家埋葬。
19.证人张某4(侯马殡葬服务中心员工)陈述,2017年10月5日中午,其与其子彭某2驾驶一辆白色依维柯车到了蒲县黑龙关一个厂子里,将两具男尸拉回来放到冰棺里存放。两具男尸在其殡仪馆里存放了十几天,后来死者家属将尸体拉回老家埋葬。
20.蒲县公安局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证明被告人乔小钢养牛场后面有一个新开矿洞,养狗场后面有一个废弃多年的矿洞。2017年10月5日,被害人邱某、李某221的尸体在养狗场后面的废弃的矿洞内被李某222、杨某等人发现并抬出矿洞,临时存放在养狗场车库内。
21.蒲县公安局提取笔录、照片,证明2018年5月2日10时许,蒲县公安局由李某222带领在蒲县黑龙关镇黎掌村委武家洼村乔某狗场附近的河滩内提取到死者邱某上衣外套一件,裤子一条、腰带一条;死者李某221外套一件、裤子一条、腰带一条及被子两床,捆绑尸体所用绳索二段。
22.蒲县公安局解剖尸体通知书,证明死者家属谢某、刘某不同意蒲县公安局对死者邱某、李某221开棺验尸。
23.陕西省西乡县公安局五里坝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证实2018年1月11日陕西省西乡县公安局五里坝派出所将邱某、李某221的户口注销。
23.被告人乔小钢供述,2001年其父乔胜年在蒲县黑龙关镇黎掌村委武家洼村开办了蒲县鑫杰洗煤厂,经营期间雇佣邱某等一群工人,从此其与邱某认识,后来成为要好的朋友,因其无子,遂将邱某的次子认为干儿子。2006年其父去世后,洗煤厂不再经营,工人自行解散。因弟弟、妹妹年龄小,洗煤厂的钥匙由其保管。2009年其在洗煤厂院外投资修建了一个养牛场,注册为顺宁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2015年开始养牛。2017年其将席某1注册成为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2011年其弟乔某在××镇养狗场,喂养藏獒。修建养狗场时乔某发现山坡下有一个废弃的矿井,出于安全考虑将矿井填埋。乔某养狗期间经常联系朋友到厂子里喝酒打闹,经营不到一年赔了不少钱,其就不让乔某养狗了。之后,养狗场大门的钥匙由其保管。2016年7月份,邱某提出要在鑫杰洗煤厂居住,其同意了。2017年10月4日晚上邱某给其打了一个电话,两个人聊了一会。10月5日8时许,其接到一个陌生人的电话说,昨天晚上邱某和一个人去看一个矿口,到现在还没有回来,怀疑出事了,让其过去帮助找人。其挂了电话就往村里走,路上其给席某1打了一个电话,让其往养狗场走。到了养狗场其看见徐某“大小”和另外一个人在路边站着。徐某对其说,经过寻找,在养狗场后面的一个矿洞口发现了脚印,可能进入这个矿口。其来到矿口前,看见脚印是新的,有进去的脚印,没有出来的脚印,判断邱某他俩是进入这个矿口。徐某和另外一个人进入矿洞查看情况,进去几分钟就出来了,说里边空气不行,太憋气。其安排他俩找风机,又安排他人将车库后墙打开一个窟窿,风机通过这个窟窿往矿洞内送风。后其与席某1一块来到洗煤厂,又打电话将张某1、张某2叫来,其安排张某1在侯马联系殡仪馆。15时许,有人对其说,邱某二人的尸体抬出来了,在养狗场车库存放着。其赶紧过去查看,确认是邱某和李某221,人已经死亡,过了一会殡仪馆的车将二人尸体拉走。后其给邱某的妻子谢某打电话,说邱某和李某221在侯马出事了,让她联系李某221的妻子刘某一起来侯马。次日凌晨谢某、刘某等人来到侯马,其将邱某、李某221死亡的事实告诉二人。谢某不说话,就是哭,后来哭晕了在医院住了三天。出院后其问谢某该事故是不是报告政府,谢某说事情是邱某自己造成的,与政府无关,不用报告。又说,事故是在其管理的养狗场后面发生,应给其补偿。由于其在法院工作,邱某二人又在其洗煤厂住着,事故又发生在其管理的养狗场后面,不想给自己若麻烦,不想给政府添麻烦,为息事宁人,就想自己出点钱让死者家属回去算了。后经协商,给每个死者家属20万元,另外再给9.8万元作为二人的埋葬费和路上的开支,共计49.8万元。从侯马回到蒲县后,其一个人用土将养狗场后面的矿洞封堵。在蒲县公安局侦办该案过程中,其对乔某说,要是有人问养狗场车库后墙上的洞是怎么回事,你就说是为了清理后面的淤泥。其还对席某1说,不管什么人问你,你就说洗煤厂是你的,邱某和李某221是在洗煤厂内煤气中毒死的。
本院认为,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主体系特殊主体,即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本案中,被害人邱某、李某221组织多人盗挖矿洞,因怀疑与其他矿洞打通透水,遂擅入查看,从而导致事故发生。该事故起因于二被害人盗挖矿洞,且事发地点位于历史遗留的其他矿洞内,涉案的两个矿洞是否与被告人乔小钢存有关联,公诉机关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也未提供二被害人系被告人雇佣人员或系受被告人指使进入矿洞的相关证据,而是仅认为被告人系养牛场的实际控制人和养狗场的管理人,事后组织他人进行救援、和对被害方进行赔偿等行为,即推定被告人对该事故负有报告职责,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故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的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应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小钢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冯涛洁
审判员: 王世文
人民陪审员: 任彦涛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