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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国雄、吴贻章等串通投标罪刑事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4-12-21 19:00:08 浏览:

曾国雄、吴贻章等串通投标罪刑事二审刑事判决书

曾国雄、吴贻章等串通投标罪刑事二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20)粤19刑终1360号

裁判日期

2020.12.07

案由

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扰乱市场秩序罪/串通投标罪

 

公诉机关

原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国雄,男,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2019年4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卢柏康,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吴贻章,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2019年5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男,197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建阳市,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同年9月5日被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刘海洋,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同年10月31日被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林国宣,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2019年5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惜松,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2019年4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郑荣贞,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2019年5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桑高勇,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上饶县,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2019年4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吕波,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贵溪市,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2019年4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易顺良,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宁乡县,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2019年4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林茂发,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2019年4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陈坚荣,男,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2019年5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林旭斌,男,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2019年4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林晓波,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普宁市,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2019年5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文斌,男,199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桃江县,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2019年4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周林生,男,1989年3月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横峰县,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同年8月15日被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林少伟,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同年10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被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曾国雄等十七人犯串通投标罪一案,于2020年8月7日作出(2019)粤1973刑初387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曾国雄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并提讯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至2018年,郑少鹏等犯罪团伙(另案处理)组织多名投标人通过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方式,参与东莞市石碣镇截污次支管网(2016-2018年)工程第二标段等48个东莞地区工程项目的串通投标,涉及工程造价达30多亿元,并在团队中标后通过郑智鹏、郑楚亮和郑则良等人(三人均另案处理)分配串标收益。

被告人吴贻章、张**、林茂发、林晓波、李惜松、曾国雄、吕波、桑高勇、刘海洋、林旭斌、李文斌、林国宣、陈坚荣、郑荣贞、易顺良、周林生、林少伟等人通过租赁等方式控制相关公司在东莞地区的投标经营权,时分时合参与犯罪团伙上述部分工程项目的串通投标,获取非法利益。其中,吴贻章通过深圳市福田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榕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参与串通投标,共获利36.83万元;张**通过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参与串通投标,共获利29.16万元;林茂发通过江西绿巨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春涛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参与串通投标,共获利约40万元;林晓波通过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参与串通投标,共获利约18万元;李惜松通过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和广州众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与串通投标,共获利34.4万元;刘海洋通过攀枝花攀甬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参与串通投标,共获利34.46万元;林旭斌通过中建富林集团有限公司参与串通投标,共获利13.23万元;李文斌伙同韩天平等人(另案处理)通过南京明辉建设有限公司参与串通投标,共获利14.6万元,李分得约0.5万元;林国宣通过长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与串通投标,共获利46.79万元;陈坚荣通过东莞市太龙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与串通投标,共获利约14万元;郑荣贞通过深圳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参与串通投标,共获利约14万元;易顺良通过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湖南奉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与串通投标,共获利约12万元;林少伟通过中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参与串通投标,共获利21.94万元;周林生通过广东铭濠润建工有限公司和江西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及纠集曾国雄、吕波、桑高勇等人参与串通投标,共获利约50万元;曾国雄通过江西梦远建设有限公司参与串通投标,共获利11.27万元;吕波通过福建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与串通投标,共获利20.43万元;桑高勇通过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海南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与串通投标,共获利约10万元。案发后,陈坚荣、周林生主动投案。

原判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身份材料、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罗金玲等证人的证言,吴贻章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与裁判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贻章、张**、刘海洋、林国宣、李惜松、郑荣贞、曾国雄、桑高勇、吕波、易顺良、林茂发、陈坚荣、林旭斌、林晓波、李文斌、周林生、林少伟无视国法,结伙互相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吴贻章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万元。禁止被告人吴贻章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招投标相关活动。二、被告人张**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六日,并处罚金30万元。三、被告人刘海洋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一日,并处罚金30万元。四、被告人林国宣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5万元。禁止被告人林国宣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招投标相关活动。五、被告人李惜松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万元。禁止被告人李惜松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招投标相关活动。六、被告人郑荣贞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禁止被告人郑荣贞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招投标相关活动。七、被告人曾国雄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2万元。禁止被告人曾国雄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招投标相关活动。八、被告人桑高勇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禁止被告人桑高勇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招投标相关活动。九、被告人吕波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禁止被告人吕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招投标相关活动。十、被告人易顺良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禁止被告人易顺良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招投标相关活动。十一、被告人林茂发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万元。禁止被告人林茂发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招投标相关活动。十二、被告人陈坚荣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禁止被告人陈坚荣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招投标相关活动。十三、被告人林旭斌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2万元。禁止被告人林旭斌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招投标相关活动。十四、被告人林晓波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禁止被告人林晓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招投标相关活动。十五、被告人李文斌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禁止被告人李文斌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招投标相关活动。十六、被告人周林生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万元。禁止被告人周林生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招投标相关活动。十七、被告人林少伟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禁止被告人林少伟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招投标相关活动。十八、随案移送从吴贻章等十七名被告人处扣押的手机16部、笔记本电脑1台(均暂扣公安机关),予以没收,由暂扣公安机关直接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被告人吴贻章退出的赃款370000元、被告人张**退出的赃款291600元、被告人刘海洋退出的赃款330000元、被告人林国宣退出的赃款467900元、被告人李惜松退出的赃款350000元、被告人郑荣贞退出的赃款140000元、被告人曾国雄退出的赃款500000元、被告人桑高勇退出的赃款100000元、被告人吕波退出的赃款204300元、被告人易顺良退出的赃款120000元、被告人林茂发退出的赃款400000元、被告人陈坚荣退出的赃款140000元、被告人林旭斌退出的赃款132300元、被告人林晓波退出的赃款180000元、被告人李文斌退出的赃款5000元、被告人周林生退出的赃款500000元、被告人林少伟退出的赃款2194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十九、本案从各被告人处扣押的其他财物由暂扣公安机关依法退还。

上诉人曾国雄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将上诉人在侦查阶段预缴的50万元全部予以没收有误,应调整为11.27万元,同时从轻调整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一致,有经原审质证、认证的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罗金玲等证人的证言,上诉人曾国雄及原审被告人吴贻章等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关于上诉人曾国雄及辩护人所提意见。经查,上诉人曾国雄违法所得11.27万元,有其和同案犯的供述及银行流水等书证相印证,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调整没收违法所得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原判量刑并无明显不当,其所提从轻调整量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曾国雄及原审被告人吴贻章、张**、刘海洋、林国宣、李惜松、郑荣贞、桑高勇、吕波、易顺良、林茂发、陈坚荣、林旭斌、林晓波、李文斌、周林生、林少伟无视国法,结伙互相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上诉人曾国雄及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恰当,唯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维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9)粤1973刑初3878号刑事判决的第一至第十七项、第十九项;

二、撤销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9)粤1973刑初3878号刑事判决第十八项;

三、随案移送从吴贻章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处扣押的手机16部、笔记本电脑1台(均暂扣公安机关),予以没收,由暂扣公安机关直接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原审被告人吴贻章退出的赃款368300元、原审被告人张**退出的赃款291600元、原审被告人刘海洋退出的赃款330000元、原审被告人林国宣退出的赃款467900元、原审被告人李惜松退出的赃款344000元、原审被告人郑荣贞退出的赃款140000元、上诉人曾国雄退出的赃款112700元、原审被告人桑高勇退出的赃款100000元、原审被告人吕波退出的赃款204300元、原审被告人易顺良退出的赃款120000元、原审被告人林茂发退出的赃款400000元、原审被告人陈坚荣退出的赃款140000元、原审被告人林旭斌退出的赃款132300元、原审被告人林晓波退出的赃款180000元、原审被告人李文斌退出的赃款5000元、原审被告人周林生退出的赃款500000元、原审被告人林少伟退出的赃款2194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上诉人曾国雄、原审被告人吴贻章、李惜松退出款项的其余部分,由暂扣机关依法处理。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叶颖

审判员: 陈婉筠

审判员: 李太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叶志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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