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文广、涉县国土资源局河南店国土资源所单位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16)冀0426刑初247号 |
裁判日期 | : | 2017.08.31 |
案由 | : | 刑事/贪污贿赂罪/单位受贿罪 |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冀0426刑初247号
被告人牛文广,男,1958年7月18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汉族,高中文化。
。1997年12月任涉县合漳乡国土所副所长。2001年至2014年7月任涉县固新镇国土所所长。2016年6月20日因涉嫌单位受贿罪经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辩护人温玉泉,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涉县国土资源局河南店国土资源所(以下简称河南店国土资源所)。
法定代表人:焦艳嗣。
诉讼代表人:樊茂荣。
辩护人张峰科、郑艳辉,河北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以涉检公诉刑诉(2016)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文广及被告单位河南店国土资源所犯单位受贿罪,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云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文广及其辩护人温玉泉、被告单位河南店国土资源所负责人樊茂荣及其辩护人张峰科、郑艳辉均到庭参加诉讼。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2月13日、2017年6月8日两次建议延期审理,于2017年7月6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以来,涉县固新镇国土资源所按照河北省有关文件开展危房改造专项工作,该工作涉及固新镇下辖的多个村,期间,固新镇国土所利用管理该项工作申报、验收、监督的职务便利,在危房改造资金尚未下拨期间,向所辖各村危房改造申报户先行非法索取2000元、1000元等不同数额的“管理费”,并使用镇统一购买的普通收据,以“违占费”或“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名义记账。使得所有向固新镇国土所缴费的危房改造户顺利通过申报、验收,获得上级危房改造专项资金。截止案发,固新镇国土所从大矿村、林旺村等十几个村共非法收受危房改造专项资金42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单位河南店国土资源所及其被告人牛文广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7条之规定,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牛文广辩称,起诉书指控固新镇国土所利用管理该项工作申报、验收、监督的职务便利与事实不符,根据镇里规定这些都不是我们管的,是县里有关部门管,城建办的事,当时没有城建办,我们只好协助管理,光申报、上传、下达,不管验收、监督。固新镇国土所向危房改造户收费是有依据的,根据固新镇政府2011年5月8日和2012年下的通知。指控从十几个村收取专项费用42万,与事实不符,该款并非专项资金,是宅基地超占费和批条费。也没有那么多,实际应该是417474元。我知道没有收费许可证是违法收费,但我本人没有犯罪的故意,也没有动用专项资金,对此我深刻检讨,悔过自新,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指控牛文广涉嫌单位受贿罪主体不适合。本案定性不准,应当定为行政违法。牛文广及其所在国土所没有收费许可,向村民收取费用属于“三乱”行为,主要追究方式应该是党纪、政纪处理。牛文广也受到了处分,检察机关指控没有依据。起诉书指控的数额不准确。综上,被告人牛文广不构成单位受贿罪。
被告单位河南店镇国土资源所辩称,固新镇和河南店、神头乡国土所是今年合并的,牛文广在任期间的事情不清楚。
辩护人辩称,国土所收取的不是“贿赂”,也为危房改造户谋取不了“利益”,不符合单位受贿罪的犯罪构成。本案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固新镇国土所、河南店镇国土所、神头国土所合并成立为涉县国土资源局河南店国土资源所。2010年以来,涉县固新镇国土所按照河北省有关文件开展危房改造专项工作,该工作涉及固新镇所辖的十多个村。期间,固新镇国土所所长牛文广在没有收费许可证却利用管理该项工作资料审核、申报的职务便利,在危房改造资金尚未下拨期间,以“违占费”或“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名义并使用镇统一购买的普通收据向所辖各村危房改造申报户先行非法收取2000元、1000元等不同数额的费用。截止案发,固新镇国土所从大矿村、林旺村等十几个村共非法收取42万元,其中被告人牛文广任所长期间收费336674元,用于单位日常开支(其中11400元于2014年9月16日被涉县纪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被告人牛文广供述,我2001年至2014年7月任某新镇国土所所长。负责镇国土所全面工作,具体包括查处违法占地、宣传土地法律法规、保护基本农田、申报审批与土地有关材料、批宅基地。2009年以来受镇政府安排兼管镇里所辖各村的危房改造工作,具体包括申报、审核、验收等。国土所职工四名,有董某、付某、刘某1和我,董某负责原坪上乡、付新娟负责原固新片、刘某1负责原连泉片,是国土所会计,负责国土所记账、收费等工作。2014年7月,张某2从鹿头乡调到固新镇国土所任副所长,2014年12月至今请假至今。从2009年以来,固新镇根据县住建局的安排开展危房改造工作,分别在2010、2011、2012和2013年有危房改造项目,在大矿村、小矿村、林旺村、孔家村、云头村、西山村、黄岩村、回底村、坪上村、昭义村、固新村、原曲村、邢家村共计13个村开展。危改对象为五保户、低保户和确有困难的群众,建设面积不能超过40—60平,建筑面积超出标准的申报户不再享受危房改造资金。项目是县里给固新镇危改指标,镇里安排各村组织申报、各申报户施工建设、镇里负责审核,包括汇总、验收和危改资金下拨等。具体流程为各村申报、镇里审核、汇总材料交到县住建局,县住建局对县财政局,危房改造验收后县财政局转款到镇财政所,再根据镇里安排将申报人员的名单和各户户主银行卡号交镇里,镇财政所给各申报户转款。固新镇国土所在对各村危房改造中有收费现象,当时镇里资金紧张,国土所给各村申报户以“管理费”名义收取了1000元到几千元不等的费用,不给缴纳不给办理。我们所没有收费许可证,镇里国土所收这部分钱没有政策和法律依据。开具的是镇里统一购置的普通收据,开票名称是违占费和土地有偿使用费,国土所只有这两种票据,不能开其它票。这部分票是镇里统一购买的。从2009年镇开始开展危房改造这项工作起,镇领导初步定了个收取管理费标准,标准每年变动,因为每村村情不同,每村向镇里交的钱也不一样,每个村一批采用一个标准。主管领导和我通知各村支部书记,从2010年开始经镇领导与各村干部协调,让各村每批根据危房改造资金多少定缴纳管理费多少,我和国土所会计刘某1负责收费。在各村危房改造户申报资料交给县里,安排各村各申报户挖根基开工建房后,房屋建设完工验收前,通知各村支部书记按标准向镇里交钱,具体以实际国土所开具发票为准。对各危房改造户改造验收后,危房改造资金从县财政局下拨到镇里,镇里国土所按要求通知各村向镇里提交各申报户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号,镇领导审核确认后签字,名单交镇财政所,镇财政所通知固新镇信用社转款给各申报户,往往跨年度下拨,也就是说国土所是先收各危改户费后拨给各户危改资金的。先拨给危房改造户钱后再向各危改户收费是收不上来的,所以镇里安排国土所先收费后拨款。
2、证人证言
(1)固新镇国土所证人证言:
①证人刘某1证言:我1999年8月涉县固新镇土地所工作,2008年至2012年12月任国土所会计,2014年5、6月份至2016年1月任国土所会计,2016年1月至今到河南店国土中心所工作,负责国土所收支、开票和记账等工作,包括对固新镇危房改造各户办理相关手续、收取部分费用。从2009年以来,固新镇根据县住建局安排开展危房改造工作,涉及大矿村、小矿村、林旺村、孔家村、云头村、西山村、黄岩村、回底村、坪上村、昭义村、固新村、原曲村、邢家村共计13个村,各村分别在2010、2011、2012有危房改造项目。项目先根据镇里安排各村组织申报、各申报户施工建设、镇里负责审核,镇国土所负责汇总、配合验收和危改资金下拨等。具体流程为各村申报、镇里审核、汇总材料交到县住建局审批,县住建局对县财政局,危房改造验收后县财政局转款到镇财政所,再根据镇里安排将各村申报人员名单和各户主银行卡号交镇里,镇财政所将危房改造资金转到各申报户账户上。根据国土所牛文广所长安排,国土所对危房改造户每户收取1000元到几千元不等,收这部分钱没有依据,国土所领导定的,具体什么标准我不清楚。各村危房改造申报后,各申报户进行危房改造,国土所安排各危房改造户向镇里交钱,因为每村村情不同,每村向镇里交的钱也不一样。各村向镇里交了这部分钱后,等各户房子盖成,镇里组织验收后,县财政局资金给了镇里,镇财政所通知国土所,国土所通知各村上交各申报户账号,汇总后交镇财政所,镇财政所通过镇信用社转款给各申报户。也就是说各户先给镇里交钱后,镇里才能顺利验收并下拨给各户危改资金。我按照牛所长安排参与危改户造表报表、收集各户账号交财政所和收取各村上交国土所超占费和有偿使用费。国土所通知各村会计或支部书记来交费,各村会计或支部书记送到国土所,我收钱后给记账并给各交款人开票。国土所给各户开的票是违占费和有偿使用费。镇国土所没有收费许可证。主要对五保户、低保户和确有困难的群众,申报条件各村掌握,大部分申报户不符合申报条件。
②证人马某证言:我2009年1月份至2011年11月份在固新镇任人大副主席期间主管固新镇国土所。我是主管,牛文广是所长,工作人员有董某、刘某1、刘某4、付某。当时固新镇书记是王自新,镇长是陈华明,当时王自新和陈华明开会决定固新镇向村里每个申报户收取一定费用,当时规定收取一千元。国土所收取这部分钱没有政策和法律依据,我们没有收费许可证。国土所向申报户收取费用向农户开具的是镇里统一购置的普通收据,开票名称是违占费和土地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是书记王自新和镇长陈华明开会决定的,当时我也在场。后来镇里领导换了以后,也开会决定这个事,也基本是沿用之前的标准,这个事基本是一年由镇里领导开会研究一次。这些钱都是固新镇国土所的工作人员收取的。如果先拨付危房改造款,国土所就无法向申报户收取管理费了,具体收了多少以国土所账上统计数据为准。收取的这些费用用于国土所和镇里的日常开支了。
③证人付某证言:我2004年1月至2014年9月在涉县固新镇国土所工作,2014年9月至今在涉县国土资源局工作。在固新镇国土所工作期间平时就根据镇里的安排,服务全镇的中心工作。国土所具体工作是在各自负责的区片内检查违法占地、宣传土地法律法规,保护基本农田、申报审批与土地有关材料,批宅基地、危房改造的申请监督验收等。固新镇在2010年前后开展了危房改造项目,项目申报、材料审批、监督验收等工作由国土所具体负责,国土所按照县乡两级的统一安排,派人到开展危房改造的村里实施测量、查看,并根据情况填写、上报危房改造的情况。按照固新镇的安排由国土所派我们到村里实地测量申报户宅基地是否超占集体土地。如果存在超占,要求先交纳超占土地罚款。测量完成之后交给所长,之前的所长是牛文广,后来所长是张某2。然后所长牛文广安排向各申报户收取数量不等的违法占地费用。
④证人董某证言:我2003年5月至2016年1月28日在涉县固新这国土所工作,任科员;2016年1月28日到河南店国土中心所工作。根据所里的安排,我具体负责原坪上乡包括云头村、回底村、小矿村、李家河村、大矿村、邢家村、坪上村、孔家村、吴家村、黄岩村等10个村的土地工作,具体工作是在该区片检查违法占地、宣传土地法律法规、保护基本农田、申报审批与土地有关材料,批宅基地、危房改造的申请监督验收等。固新镇在2010年前后开展了危房改造项目,项目申报、材料审批、监督验收等工作由国土所负责,国土所按照县乡两级的统一安排,派人到开展危房改造的村里实地测量、查看,并根据情况填写、上报危房改造的情况。根据分工我负责原坪上乡10个乡村的危房改造申报的具体工作。固新镇根据住建局的安排开展危房改造工作,涉及大矿村、林旺村等共计13个村,各村分别在2010、2011、2012和2013年有危房改造项目,危房改造资金一般是跨年度给申报户兑现。项目是各村先根据镇里安排组织申报,再组织各申报户施工、镇里安排验收。镇里汇总申报材料交到县住建局,由县住建局对县财政局,危房改造验收后由县财政局转款到镇财政所,再根据镇里安排将申报人员的名单和各户主银行卡号交到镇里,镇财政所将危房改造资金转到各申报户账户上。
(2)大矿村证人证言:
①证人邢某1证言:我2004年至今任涉县固新镇大矿村会计。我村在2010年和2013年共申报了23户危房改造项目。2010年申报危房改造项目的补贴资金在2011年下发到申报户手里,每个申报户补贴了7000元,在这次补贴资金下发之前,当时的村支某孔喜生告诉我需要每个申报户向镇里交1000元,补贴资金才能下发到位,让我按照镇里的意思向这8个申报户每户收1000元,收齐之后交给固新镇国土所的会计刘某1,随后我就按照孔喜生的意思,向每个申报户收取了1000元,8户共计8000元交给了刘某1。在2013年的时候我村共有15户申报了危房改造项目,这次补贴资金在2014年的时候才下发到位,当时每个申报户补贴了10500元。在这次补贴资金下发之前,当时的支某崔喜廷告诉我每个申报户需要向镇里交1800元,补贴资金才能下发到位,随后我就按照崔喜廷的意思向这15户申报户每户收取1800元,我收了一部分申报户,崔喜廷收了一部分。之后我就将收的钱全部交给了崔喜廷,由崔喜廷将这27000元交给了固新镇国土所。我也是按照当时的村支某和镇里国土所的意思向申报户收取资金,具体每个申报户为什么缴纳这些费用我不清楚。当时固新镇国土所向每个交钱的申报户开具了收据,后来将这些收据都给了每个申报户。第一次向固新镇国土所交纳了8000元;第二次交纳了27000元,两次共计35000元。
②证人李某1证言:我在2014年的时候申报过一次危房改造项目。2014年的时候,我村有了危房改造项目,村里通知村民自愿申报,由于当时我家是新搬迁户,我就按照村里的要求申请了危房改造项目。过了一段时间,村委会通知我危房改造项目已经申报了,但是同时说镇里要求需每个申报户先交钱,验收成功之后上级的补贴资金才能下发。2014年6月17日,我按照要求给了村支某崔喜廷1800元。2015年春天的时候,危房改造的补贴资金由固新镇财政所下拨到我的存折上,当时补贴了10500元。验收通过了,是镇里土地所的人到我家验收的。村里通知每个申报户缴纳费用,让我村每个危房改造申报户向镇里交1800元,说我们这些搬迁户新建的房超占了滴水,让我们每个申报户缴纳一定的超占费用,并说只有先交费,才能验收成功并收到危房改造补贴资金,我害怕不给镇里交钱,我申请的危房改造不能审批过关,为了能够得到这些补贴款,出点小钱换来大钱也值当,所以我就缴纳了1800元。镇里通知村里,村干部告诉我要交1800元,具体什么标准我不清楚。固新镇国土所给我开具了收据。
③证人冯某1证言:我在2011年申报过一次危房改造项目。2011年6月23日,我按照要求向我村会计邢某1交了1000元。2011年底,危房改造的补贴资金由固新镇财政所下拨到我信用社的存折上,当时一共补贴了7000元左右。我家的房屋当时塌了,修缮的房屋有五、六十平方米左右。其他证言与证人李某1证言基本一致。
附:涉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固新国土资源所在大矿村危房改造款下发前收取的有偿使用费及违法占地费35000元记账凭证、收据复印件。
(3)小矿村证人证言
①证人崔某1证言:我2006年至今任涉县固新镇小矿村会计。我村在2011年和2014年申报了19户危房改造项目。两次危房改造项目的补贴资金都下发到申报户的存折或银行卡里了。2010年我村申报了危房改造项目,补贴资金在2011年时候才下发到申报户手里,当时每个申报户补贴了7000元,在这次补贴资金下发之前,当时的村支某姚有根告诉我每个申报户向镇里交1000元,补贴资金才能到位,让我按照镇里的意思向这9个申报户每户收1000元,收齐后交给固新镇国土所的会计刘某1,随后我按照姚有根的意思,向每个申报户收取了1000元,共9000元交给了刘某1,她给我们开了违占费收据。在2013年我村共有10户申报了危房改造项目,这次补贴资金在2014年的时候才下发到位,当时每个申报户补贴了16500元,在这次补贴资金下发之前,当时支某姚有根告诉我每个申报户需要向镇里交2000元,补贴资金才能下发到位。随后姚有根向这10个申报户每户收取2000元,之后他就将收的20000元全部交给了镇国土所,国土所给了姚有根收据,姚有根将这收据给了我,我给了申报户。镇里国土所要求我村向申报户收取这部分资金,村支某安排我收,具体镇里为什么向每个申报户收这些费我不清楚。当时固新镇向每个申报户开具了收据,我将这些票据都给了每个申报户。第一次向固新镇国土所交了9000元,第二次交了20000元,两次共计29000元。
②证人姚某1证言:我在2014年申报过一次危房改造项目。2014年9月28日,我按照要求向我村支某姚有根交了2000元。在2015年2、3月份的时候,危房改造的补贴资金由固新镇财政所下拨到我信用社的存折上,当时一共补贴了16000元左右。我家重新翻盖了房屋,翻盖的房屋有九十平方米左右。其他证言与证人李某1证言基本一致。
③证人姚某2证言:我在2011年的时候申报过一次危房改造项目。2011年12月31日,我按照要求给了村会计崔某11000元。2012年过了春节没多久,危房改造的补贴资金由固新镇财政所下拨到我的存折上,当时大约补贴了7000元。我家房屋受损、倒塌严重,符合申报条件。其他证言同证人姚某1证言基本一致。
附:涉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固新国土资源所在小矿村危房改造款下发前收取的有偿使用费及违法占地费30200(其中村委管理费1200元)元记账凭证、收据复印件。
(4)林旺村证人证言
①证人陈某证言:我2002年至今任涉县固新镇林旺村会计。我村在2011年和2014年共22户申报过危房改造项目。2011年我村申报了6个危房改造项目,这次补贴资金在当年下发到申报户手里,当时每个申报户补贴的资金由2100元到7000元不等,在这次补贴资金下发之前,当时的村支某王洪志告诉我需要每个申报户向镇里交1000元,补贴资金才能下发到位。我就向6个申报户各收了1000元,共计6000元,村委交了1000元,共计7000元给了刘某1。2014年有16户申报,补贴资金在2014年审批通过,11月份固新镇人大主任赵某2和土地所所长张某1找到我村支某李某6,说危房改造款批下来了,镇里、村里、申报户得交个钱,先让申报户交,最后确定9户交2000元,7户交1000元。协商了好几次,我就按照协商意见向这16个申报户收取了25000元,之后我和李某6就将收的钱全部交给了刘某1。固新镇给每个申报户开具了收据,我将这些收据都给申报户。第一次向固新镇国土所交了7000元,第二次交了25000元,两次共计32000元。
②证人赵某1证言:我在2014年的时候申报过一次危房改造项目。2014年12月9日,我按照要求向我村会计陈某交了2000元。2015年年初,危房改造的补贴资金由固新镇财政所下拨到我信用社的存折上,当时一共补贴了10500元。我家原来的房屋受损严重,符合申报条件。其他证言与证人李某1证言基本一致。
附:涉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固新国土资源所在林旺村危房改造款下发前收取的有偿使用费及违法占地费32000元(其中村委管理费1000元)记账凭证、收据复印件。
(5)孔家村证人证言
①证人冯某2证言:我2002年至今任孔家村会计。我村在2011年和2014年共申报了22户危房改造项目。2011年下发到申报户的存折或银行卡里了,2014年是否发到农户手里我不清楚。2011年补贴资金在2012年下发到申报户里,下发前当时支某王书年告诉我每个申报户需交1100元,随后我和村支某就向这12户收钱,有一户没交,我们将这11个申报户12100元收齐之后,我就和王书年一块交给了刘某1,给这11户开具了收据。收据上显示为每户1000元,其余的1100元以孔家村村委会的名义开具了收据,落款时间为2012年4月。2014年共10户申报,年底的时候村支某王书年告诉我每户收取2000元,等钱收齐后,第一次交给所长17000元,第二次给了刘某13000元。交齐后刘某1给这10户开具了收据,现在这10户交费票据还在我手里保存。这两次危房改造第一次向固新镇国土所交了12100元,第二次交了20000元,共计32100元。10个申报户确实都向固新镇国土所交纳了费用,共计20000元,且都开了收据。会计凭证里缺邢某7、邢某8、孔某2军,我不清楚为什么少了这三人。
②证人孔某1证言:我在2014年的时候申报过一次危房改造项目。2014年12月10日,我按照村里的要求向镇里缴纳了2000元。2015年年初的时候,危房改造的补贴资金由固新镇财政所下拨到我信用社的存折上,当时一共补贴了16500元。我家居住在窑洞里面,条件艰苦,重新翻盖了房屋。镇里通知我们这批每个申报户向镇里交2000元,不交镇里审批、验收不通过,我盖的新房超出了危房改造户的标准,我交了钱后,镇里验收就顺利通过了。其他证言与证人李某1证言基本一致。
③证人王某1证言:我在2011年的时候申报过一次危房改造项目。2012年1月4日,我按照要求向我村支某王书年交了1000元。2012年1、2月份危房改造的补贴资金由固新镇财政所下拨到我信用社的存折上,当时一共补贴了7000元。我家重新翻盖了房屋,翻盖的房屋有90多平方米。其他证言与证人李某1证言基本一致。
附:涉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固新国土资源所在孔家村危房改造款下发前收取的有偿使用费及违法占地费26100元(其中村委管理费1100元)记账凭证、收据复印件。
(6)云头村证人证言
①证人常某1证言:我1997年至今任涉县固新镇云头村会计。2011年申报了7户危房改造项目,2012年下发到申报户手里。当时村支某程花良告诉我每个申报户乡镇里交1000元,补贴资金才能下发到位,并让我按乡里的意思向7个申报户每户收1000元,收齐后7000元交给了固新镇国土所会计刘某1,刘某1给我开具了收据,我把这些收据给了申报户。2014年这次危房改造补贴自己直接发到了每个申报户手中,在这次补贴资金下发之前,我村所有申报户都没有向镇里交钱。我不清楚为什么向申报户收这些费。
②证人程某1证言:我在2011年的时候申报过一次危房改造项目。2012年1月4日,我按照要求向镇里国土所交了1000元。在2012年1、2月份的时候,危房改造的补贴资金由固新镇财政所下拨到我信用社的存折上,当时一共补贴了7000多元,我家之前居住的窑洞受损严重,符合申报条件。其他证言与证人李某1证言基本一致。
附:涉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固新国土资源所在云头村危房改造款下发前收取的有偿使用费及违法占地费7000元记账凭证、收据复印件。
(7)西山村证人证言
①证人李某2证言:我2006年至今任涉县固新镇西山村会计。2011年我村共申报了7户危房改造项目,同时还申报了37户危房加固户,补贴资金在2012年3月下发到农户手中,危房改造的申报户每户补贴了7200元,危房加固户补贴了2150元。补贴资金下发前刘某1告诉我需要每户向镇国土所交1100元,每个危房加固户交100元,我回到村里后向支某李某3说明了这一情况,就按照要求向这44户共计收了11400元,收齐后我就交给了刘某1,刘某1给每个申报户开具了收据。7个危房改造户开具了有偿使用费收据,每户1000元,其余4400元统一以西山村委会名义开的。我不清楚为什么收费。一共向固新镇国土所交了11400元。
②证人李湘田证言:我2006年至今任涉县固新镇西山村村支某。2011年危房改造申报户补贴资金下发前,固新镇国土所所长牛文广打电话说需要我村危房改造和危房加固的申报户向固新镇国土所交一部分资金,我怕电话说不清,让李某2去问了问,说每个危房改造户需要交1000元,危房加固户交100元,我不清楚镇里为什么收这些费用。其他证言同证人李某2证言基本一致。
③证人李某4证言:我在2011年的时候申报过一次危房改造项目。2012年1月6日,我按照要求向我村会计李某2交了1000元,由他交给了固新镇国土所。2012年年初,危房改造的补贴资金由固新镇财政所下拨到我的存折上,当时一共补贴了7000余元。我家原来的房屋受损严重,符合申报条件。其他证言与证人李某1证言基本一致。
附:涉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固新国土资源所在西山村危房改造款下发前收取的有偿使用费及违法占地费11400元(其中村委管理费4400元)记账凭证、收据复印件。
(8)黄岩村证人证言
①证人冯某3证言:我2002年至今还任涉县固新镇黄岩村会计。我村在2010年2013年共申报了26户危房改造项目。2010年申报了8户,补贴资金在年底才下发到申报户手里,下发之前,当时的村支某常某2告诉我每个申报户需向镇里交1000元才能下发到位。随后我将钱收齐后将8000元交给了刘某1,刘某1给这8户开具了票据。收费是由为有偿使用费,落款时间为2010年9月29日。2013年共申报了18户,2013年年底,村支某常某2让我每户收1500元,收取后将27000元全部交给了刘某1,刘某1给这18户开具了票据,交费是由为违占费,落款日期为2013年12月3日。我把这些收据给了每个申报户,我不知道为什么向申报户收这些费用。两次共向固新镇国土所交了35000元。
②证人常某2证言:我2009年至今任涉县固新镇黄岩村支某。2010年我村申报危房改造项目,补贴资金下发前固新镇国土所所长牛文广给我打电话让每户向镇里国土所交1000元,补贴资金才能办理并下发到位。我就安排冯某3负责此事。2013年的危房改造补贴资金下发前牛文广又给我打电话让每户交1500元,我还安排冯某3去办理此事。我不清楚为什么收取这些费用。
③证人黄某证言:我在2010年的时候以我丈夫常某6的名义申报过一次危房改造项目。2010年9月29日,我按照要求向我村会计冯某3交了1000元。在2011年1、2月份的时候,危房改造的补贴资金由固新镇财政所下拨到我信用社的存折上,当时一共补贴了六、七千元左右。我家重新翻盖了房屋,翻盖的房屋有七、八十平方米。其他证言与证人李某1证言基本一致。
④证人王某2证言:我在2012年的时候申报过一次危房改造项目。2013年12月2日,我按照村里的要求向镇里缴纳了1500元。2014年年初的时候,危房改造的补贴资金由固新镇财政所下拨到我信用社的存折上,当时一共补贴了大概六七千元。我家以前居住的条件艰苦,符合申报条件,我家对房屋重新翻盖了。其他证言与证人李某1证言基本一致。
附:涉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固新国土资源所在黄岩村危房改造款下发前收取的有偿使用费及违法占地费35000元记账凭证、收据复印件。
(9)回底村证人证言
①证人崔某2证言:我1987年至今任涉县固新镇回底村会计。2011年我村申报了8户危房改造项目,2012年申报了16户,2013年申报了2户,三次共申报了26户。2011年底固新镇国土所到我村收取危房改造申报户的一部分费用,每个申报户交了1100元,并要求我村协助这项工作。之后镇国土所会计刘某1和所里的几个人到我村收取这8户费用,交了之后刘某1给开具了票据。2012年的16户全部都是1993年的搬迁户,补贴资金下发前,申报户独自到固新镇缴纳了费用。2013年2户申报,具体向镇国土所所交了多少我不清楚,是由固新镇国土所和这两个申报户直接联系的。2011年向镇国土所共缴纳了8800元,2012年、2013年具体收了多少我不清楚。
②证人崔某3证言与证人崔某2证言基本一致。
③证人程某2证言:我在2012年的时候申报过一次危房改造项目。2013年6月5日,我委托别人代交给了村里3000元。2013年年底,危房改造的补贴资金由固新镇财政所下拨到我的存折上,当时大约补贴了12000元左右。我家房屋进行了翻新,大约五、六十平方米,符合申报条件。其他证言与证人李某1证言基本一致。
④证人程二女证言:我在2011年的时候申报过一次危房改造项目。2011年12月31日,我按照要求向镇里国土所交了1000元。在2012年1、2月份的时候,危房改造的补贴资金由固新镇财政所下拨到我信用社的存折上,当时一共补贴了7000元。我家受损严重,符合申报条件。其他证言与证人李某1证言基本一致。
⑤证人崔某4证言:我在2012年的时候申报过一次危房改造项目。2012年我村有了危房改造项目。由于我家在1992年的时候从山上移民搬迁到回底村,所以当时村里就让我们这19户一块申报了危房改造,过了一段时间,村委会通知我危房改造项目已经申报了,但是由于我们这19户都是移民搬迁到回底村的,要求我们每户先交纳6000元的费用,镇政府才能顺利验收、下发上级补贴资金。2012年8月16日,我按照要求向镇里国土所交了6000元,具体什么标准我不清楚。在2013年年初时候,危房改造的补贴资金由固新镇财政所下拨到我信用社的存折上,当时一共补贴了10500元。我不符合危房改造的申报条件。固新镇国土所给我开具了一张收据。
附:涉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固新国土资源所在回底村危房改造款下发前收取的有偿使用费及违法占地费126614元(其中村委管理费800元)记账凭证、收据复印件。
(10)坪上村证人证言
①证人常某3证言:我2014年12月至今任涉县固新镇坪上村支某。我村在2010、2011、2014年共申报了20户危房改造户,7户危房加固户。前两次都下发到位了,最后一次不清楚。2010年我村报了10户危房改造项目,补贴资金下发前,当时的支某崔喜廷给我说,每个申报户需向固新镇国土所交1000元,并安排我村会计吴某心具体办理;2011年我村申报了8户危房改造,7户危房加固,也是支某说危房改造户每户交1100元,加固户交100元,也是吴某心办理的;2014年有2户申报,年底的时候固新镇通知我,说每户交2000元,我就安排吴某心收齐后交给了固新镇国土所。第一次交了10000元,第二交了9500元,第三次交了4000元,共计23500元。
②证人吴某心证言:我2008年10月至今任涉县固新镇坪上村会计。2010、2011、2012年三次共申报20户危房改造,7户危房加固户。2010年申报了10户,补贴资金下发前崔喜廷让每个申报户向固新镇国土所交1000元,我收齐后交给了刘某1,她给我开具了票据,收费是由为有偿使用费,落款日期为2010年9月20日。2011年申报了8户危房改造,7户危房加固,崔喜廷让每个危房改造户交1100元,加固户交100元,我收齐后还交给了刘某1,开具了收据,收据显示为每户1000元,其余的1500元以坪上村委会的名义开具了收据。2014年2户申报,每户让交2000元,收了4000元交给了刘某1,开具了票据。第一次交了10000元,第二次交了9500元,第三次交了4000元,共向固新镇国土所交了23500元。
③证人程某3证言:我在2013年的时候申报过一次危房改造项目。村会计吴爱心通知我危房改造申报成功了,但镇里要求每个申报户先交钱,上缴的资金才能下发。2014年12月10日,我按照村里的要求向镇里缴纳了2000元。2015年年初的时候,危房改造的补贴资金由固新镇财政所下拨到我信用社的存折上,当时一共补贴了16500元。我家符合申报条件。其他证言与证人李某1证言基本一致。
④证人常某4证言:我在2011年的时候申报过一次危房改造项目。村会计吴爱心通知我危房改造申报成功了,但镇里要求每个申报户先交钱,上缴的资金才能下发。2011年12月31日,我按照要求向我村会计吴某心交了1000元。在2012年1、2月份的时候,危房改造的补贴资金由固新镇财政所下拨到我信用社的存折上,当时一共补贴了六、七千元左右。我家重新翻盖了房屋,翻盖的房屋有八、九十平方米。其他证言与证人李某1证言基本一致。
⑤证人戎某证言与证人常某4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附:涉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固新国土资源所在坪上村危房改造款下发前收取的有偿使用费及违法占地费23500元记账凭证、收据复印件。
(11)昭仪村证人证言
①证人高某证言:我2002年至今任涉县固新镇昭仪村会计。我村在2010年共申报20户危房改造项目,手续到2011年下来。补贴已经下发到申报户存折或银行卡里了。在补贴资金下发之前,有几次固新镇土地所通知我让我通知危房改造户去交钱,我就通知他们了,有几户没给收据,通过我把缴款收据给了他们,其他的我不清楚,没有经我手办过。我没有向危房改造户收取过钱。
②证人秦某1证言:我在2011年的时候申报过一次危房改造项目。村委会通知我说镇里要求每个申报户先交钱,上缴的补贴资金才能下发。2012年1月5日,我按照要求向我村会计高某交了1000元。2012年年初,危房改造的补贴资金由固新镇财政所下拨到我的存折上,当时一共补贴了5000元。我家符合申报条件。其他证言与证人李某1证言基本一致。
③证人秦某2证言:村委会通知我说镇里要求每个申报户先交钱,上缴的补贴资金才能下发。2011年6月15日,我按照要求向我村会计高某交了1000元。2015年年初,危房改造的补贴资金由固新镇财政所下拨到我的存折上,当时一共补贴了7000元。我家符合申报条件。其他证言与证人李某1证言基本一致。
附:涉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固新国土资源所在昭仪村危房改造款下发前收取的有偿使用费及违法占地费25900元记账凭证、收据复印件。
(12)固新村证人证言
①证人刘某2证言:我2012年至今任涉县固新镇固新村支某。我村在2012、2014年申报过两次危房改造项目。2012年申报了20户,按照固新镇国土所要求,这些申报户需要对自建房屋测量,如果宅基地实际占地面积大于宅基地批示或者宅基地使用证上面标注的面积,就要以这次危房改造申报为机会,对该户进行罚款,在这次危房改造补贴资金下发之前,固新镇国土所对我村的危房改造申报户进行了测量,我村村委按照镇国土所的意思对这些申报户做好工作,协助完成对危房改造申报的罚款缴纳工作,具体是我村主管民政工作的支委委员高火生负责的,这20户共有13户缴纳了罚款,其余7户没有超占就没有缴纳罚款。2014年我村有8户申报,也是按以前要求进行测量并收取罚款,具体也是高火生办理的。我不清楚申报户向国土所交了多少钱,实际数额以镇国土所财物凭证为准。
②证人刘某3证言:我在2012年的时候申报过一次危房改造项目。2013年6月21日,我按照村里的要求向镇里缴纳了1000元。在2014年1、2月份的时候,危房改造的补贴资金由固新镇财政所下拨到我信用社的存折上,这次一共补贴了10500元。我符合危房改造的申报条件,当时我房子损坏严重,房顶漏水,我翻盖后房子建筑面积0.23亩。其他证言与证人李某1证言基本一致。
③证人崔某5证言:我在2014年的时候申报过一次危房改造项目。2014年9月份,我按照村里的要求向镇里缴纳了3000元。大约在2015年2月份的时候,危房改造的补贴资金下发到我信用社的卡上。我符合危房改造的申报条件,当时我房子损坏严重,墙体倾斜,我翻盖后房子建筑面积80平米。其他证言与证人李某1证言基本一致。
附:涉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固新国土资源所在固新村危房改造款下发前收取的有偿使用费及违法占地费45860元记账凭证、收据复印件。
(13)原曲村证人证言
①证人邢某2证言:我1971年至今主管涉县固新镇原曲村民政工作。2011年我村共申报22户危房改造项目,补贴下发前,支某冯社年通知我,每个申报户需要向镇国土所交1000元,用于危房改造申报手续费。我按照要求将钱收齐后,交给了刘某1,给我开具了收据。一共向国土所交了22000元。
②证人冯某4证言,我在2010年的时候申报过一次危房改造项目。2011年11月29日,我按照村里的要求向镇里缴纳了1000元。在2012年1、2月份的时候,危房改造的补贴资金由固新镇财政所下拨到我信用社的存折上,当时一共补贴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其他证言与证人李某1证言基本一致。
附:涉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固新国土资源所在原曲村危房改造款下发前收取的有偿使用费及违法占地费22000元记账凭证、收据复印件。
(14)邢家村证人证言
①证人邢某3证言:我2002年至今任涉县固新镇邢家村会计。2010年我村申报了5户危房改造项目,补贴下发前,固新镇国土所要求我村申报户每户交1000元,邢某4安排我具体收钱的事。我收齐钱后交给了刘某1,给我开具了收据。2011年我村有3户危房改造,3户危房维修,让每个危房改造户交1000元,每个危房微修户交200元,我交给了刘某1,3个危房改造户每户1000元,其余600元统一以邢家村村委会的名义开具了收据。我把收据都给了每个申报户。第一次交了5000元,第二次交了3600元,共计向国土所交了8600元。
②证人邢某4(支某)证言与证人邢某3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③证人邢某5证言:我在2011年的时候申报过一次危房改造项目。2012年1月5日,我按照要求向我村书记邢某4交了1000元。在2012年6、7月份的时候,危房改造的补贴资金由固新镇财政所下拨到我信用社的存折上,当时一共补贴了七千元。我家重新翻盖了房屋,翻盖的房屋有七、八十平方米。其他证言与证人李某1证言基本一致。
④证人邢某6证言:我在2009年的时候申报过一次危房改造项目。2010年9月28日,我按照村里的要求向镇里缴纳了1000元。2010年年底的时候,危房改造的补贴资金由固新镇财政所下拨到我的存折上,当时一共补贴了七千余元,具体数额我记不清楚了。我家符合申报条件。其他证言与证人李某1证言基本一致。
附:涉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固新国土资源所在邢家村危房改造款下发前收取的有偿使用费及违法占地费8600元记账凭证、收据复印件。
3、书证
(1)收危房改造款汇总表,证13个村共收取429174元危房改造款。
(2)2017年6月21日涉县固新镇人民政府证明、涉县固新镇财政所情况说明各一份,证原固新镇国土所在固新镇人民政府外单独设立账务,但财务收支接受镇政府的领导和监督,除向镇政府交纳自己的办公费外,其余资金均用于国土所支出。
(3)关于涉县检察院对起诉的42万余元的情况说明,证被告人牛文广任所长期间收费336674元。
(4)主体证明,证被告人牛文广2001年至2014年7月任某新镇国土所所长,负责固新镇国土所全面工作,具体包括查处违法占地、宣传土地法律法规、保护基本农田、申报审批与土地有关材料、批宅基地等工作。2009年以来按照镇政府安排兼管固新镇所辖各村的危房改造工作,具体包括各村危房改造的申报、审核、验收等。
(5)被告人牛文广户籍证明,证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被告人牛文广的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有:
1、固新镇关于落实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实施方案,证是固新镇政府统一实施安排决定的,由镇政府直接管理,直接收费、开支。
2、危房改造协议,证镇政府和村民签订的协议,镇政府是合同一方,是直接主体,与国土所无关。
3、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兑现表、危房改造户资金兑现表,证资金由镇政府通过财政部门下达,直接发放给村民。
4、固新镇政府、赵某2(主管土地镇人大主任)、固新镇财政所三份证明,证兑现的资金由镇政府直接兑现,跟国土所没有任何关系。
5、村民证明,证明国土所都是按照固新镇有关规定来收费的。
6、涉固发[2010]4号固新镇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宅基地清理实施办法,证对于超占户处罚是有依据的。
7、宅基地批示和超占费票据,证42万余元是收取的办宅基地批示和超占费,这些费用不是起诉书所指控的管理费。均证明国土所执行的任务是镇政府安排的,主体不应该固新镇国土所。
8、2014年固新镇国土所张某2所长收费明细表一份,证张某2所长收费87000元。
9、固新镇连泉村村民胡电生证明一份,证其未违反镇政府规定,国土所未收费。
10、固新镇坪上村证明一份,证2012年危房改造期间,固新镇国土资源所未收取其村危房改造款1000元。
11、固新镇人民政府涉固发[2010]4号固新镇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宅基地清理实施办法及证明各一份,证具体实施办法及固新镇各村危房改造户的改造、检查、验收工作是由涉县住建局和涉县发改委两个部门共同负责,固新镇国土所只负责危房改造户的资料、审核、申报工作。
12、2016年12月29日涉县固新镇人民政府证明一份,固新镇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宅基地清理实施办法及农村危房改造验收的请示,固新镇国土所科目表及明细表,证固新镇危房改造户改造检查、验收工作是由涉县住建局和发改委负责的。固新镇国土所负责危房改造户的资料、审核、申报工作。
被告人牛文广在担任涉县固新镇国土所所长期间,开展危房改造专项工作,违反规定,超越职权,收取费用30余万元用于单位开支,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涉县国土资源局河南店国土资源所和被告人牛文广犯单位受贿罪罪名不妥,不予确认。辩护人辩称,本案不符合单位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不构成单位受贿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其他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庭审时被告人牛文广认罪态度较好。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文广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单位涉县国土资源局河南店国土资源所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王晓玲
审判员: 王有田
审判员: 宁彩霞
二O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程秀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