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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图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5-03-13 16:10:27 浏览:

史图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史图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7)皖0706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7

案由

刑事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皖0706刑初64号

自诉人铜陵市万全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全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973649546(1-1),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许万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万青,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史图镜,男,1990年11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汉族,中专文化,系铜陵市万诚机械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万诚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辩护人赵云,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铜陵市万全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被告人史图镜犯盗窃罪,要求追究被告人史图镜刑事责任为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诉人法定代表人许万全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万青,被告人史图镜及其辩护人赵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诉称:2016年9月2日,万全公司与万诚公司签订模具销售合同,合同约定模具所有权归万全公司所有;合同签订当日,万全公司向万诚公司支付定金1万元,2016年12月12日,万诚公司交付了货物,双方就违约责任和保修问题发生争执,经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顺安派出所调解,达成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2016年12月13日晚2点左右,万诚公司的史图镜私自到万全公司租用车间,破门盗取了5套模具。2016年12月14日9时15分安徽弘桥智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顺安派出所报警,该所民警当即至现场进行了调查。自诉人认为,被告人史图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深夜破门入库秘密窃取已经交付买方仓库的价值3万元的模具,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法庭提交了书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销售合同、租赁合同,现场照片,被告人史图镜的供述,自诉人法定代表人许万全的陈述等证据材料。请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史图镜对自诉人指控的事实和罪名辩称:在万全公司不付货款的情况下,秘密取回自己的财物,随后发微信告知对方5副模具已取回。没有损坏车间大门。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1、本案系民事合同交货期限延迟引发的民事合同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2、被告人史图镜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首先史图镜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5副模具按合同约定,万全公司在没有支付尾款的前提下,5副模具的所有权属于万诚公司;客观上被告人没有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而是收回被自诉人强行扣下的公司财物,并告知自诉人5副模具已收回。请求法庭依法驳回自诉人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日,万全公司与万诚公司签订模具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制造整批模具的总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万全公司先支付模具总金额的40%作为定金,剩余60%模具费在确认模具合格后支付,万诚公司发货;合同签订当日,万全公司向万诚公司支付定金1万元,2016年12月12日,万诚公司史图镜将模具运至万全公司仓库(租赁于”弘桥智谷”(安徽)电商产业基地)调试合格后,要求对方交付货款,万全公司以万诚公司延迟交付模具而不支付货款,史图镜要拖回模具被许万全阻止,史图镜报警,经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顺安派出所协调,告知双方此纠纷属民事法律关系,可依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2016年12月13日夜晚11时许,史图镜驾驶皖G×××××号面包车至铜陵市金桥开发区安徽弘桥智谷电商产业园区万全公司的仓库,将5套模具秘密取回,随后在次日早上8时02分以短信和微信的方式告知万全公司许万全模具已取回,只要支付模具尾款后即将模具交付。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顺安派出所接到报警,初查后认为本案系民事纠纷,史图镜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而不予立案。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史图镜系铜陵市万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许万全系铜陵市万全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销售合同一份:铜陵市万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铜陵市万全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乙方)双方签订一份5套模具销售合同。付款方式为乙方先支付模具总金额的40%作为定金,剩余60%模具费在确认模具合格后支付,甲方发货给乙方。

3、租赁合同一份:史图镜取回模具所在地点系自诉人的仓库,位于铜陵市金桥开发区安徽弘桥智谷电商产业园。

4、许万全的陈述:2016年12月14日早上收到史图镜(电话号码189××××3035)一条微信称模具收回。是史图镜导致合同违约,合同上我要支付对方3万元货款,因为对方延迟两个月交货,我只付他1万元定金,没有支付尾款2万元。星期一(2016年12月12日)史图镜来我们公司要拖走模具,当时我不让他拖走,史报警了,在民警的协调下,我们同意协商处理或者去法院。

5、被告人史图镜的供述:2016年9月2日我公司与万全公司老板许万全签订一份合同,定做5副模具,总价值3万元,在签订合同时许万全先支付定金1万元,同年11月20日左右将5副模具送到对方公司车间,因模具要与对方公司机器进行调试,我未拿货款。2016年12月13日早上8时许,我来万全公司车间,在车间工人的陪同下,将5副模具进行调试生产,确认模具在其车间能正常生产,到了下午3时许,我打电话给许万全说”模具已经调试好了,什么时候将货款给我”,许万全叫我不要打电话给他,并挂了我的电话。我对车间工人说:”我要将模具带走。”车间工人给许万全打了电话后,说我不能带走模具,这时候我就报警了。公安民警来了,许万全也到场了,许万全当着民警的面将车间大门锁起来,并表示有本事就自己来拿,民警建议我打官司处理这件事。2016年12月13日晚,我独自驾驶皖G×××××号面包车前往位于环球家居的万全公司车间门口,用手推了几次将玻璃门打开,用车间里的工具将模具拆散成一个个小部件,并搬上面包车,整个过程花了3个小时,没有损坏许万全任何物品,出车间时将玻璃门把手恢复原状,在次日凌晨2时许,开车将5副模具运回公司,并在早上8时02分用手机(电话号码189××××3035)发了短信和微信告知许万全,模具已取回,支付货款就发货。

6、情况说明: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顺安派出所在2016年12月12日下午接到史图镜报警,赶到现场了解到史图镜要求许万全支付剩余货款,许万全不同意,协调不成,告知双方此纠纷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2016年12月14日9时15分,110接到报警称:万全公司机械被偷,价值2万元。民警迅速赶到现场,许万全称模具被盗,同时收到万诚公司微信,信息内容是模具已经被万诚公司收回。经过查看,现场仓库门窗完好无损,没有其他物品被盗。

7、不予立案通知书、不予立案说明:万诚公司与万全公司系合同纠纷,史图镜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

本院认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窃取对象必须是他人财物;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主观方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本案被告人史图镜在客观方面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但窃取对象不是他人财物。由于自诉人铜陵市万全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人史图镜的铜陵市万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在模具交付过程中产生纠纷。按合同约定,先付款后发货,由于自诉人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模具虽然在自诉人的仓库内,但模具所有权尚未转移。因此被告人史图镜秘密窃取的是对方保管下本人财物,而非盗窃他人财物。从主观方面来看,被告人的主观目的是促使对方支付货款,履行合约,没有向对方索赔的意图,所以被告人史图镜在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被告人史图镜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要件,故自诉人指控被告人盗窃罪名不能成立。辩护人关于无罪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图镜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洪翠凤

审判员: 陈伟

人民陪审员: 陆美琴

二O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池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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