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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志影妨害作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5-03-25 10:13:02 浏览:

徐志影妨害作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徐志影妨害作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案号

(2017)吉0122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7

案由

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司法罪/妨害作证罪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吉0122刑初9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志影,女,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农安县,现住

吉林市船营区。因涉嫌妨害作证,于2016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辩护人车军,吉林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吉农检刑诉(201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志影犯妨害作证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于2017年5月19日申请延期审理,补查证据于2017年5月23日移交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方向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志影及其辩护人车军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被告人徐志影为达到与他人结婚的目的,欲与丈夫董志国离婚,到吉林市龙潭区汉阳法律服务所,找该所工作人员董某1(另案处理)帮助办理离婚事宜。董某1告知徐志影需要办理董志国不在家的证据,人民法院才能判决离婚。被告人徐志影承诺给董某1二千元好处费并授意董某1找农安县高家店镇太平岭村开具董志国下落不明的虚假证明。2011年3月15日,董某1到农安县高家店镇太平岭村村会计李某1家,找李某1以村委会名义开具了“该村村民董志国于2009年2月份离家出走、下落不明、不知去向”的虚假证明,并将该证明提供给法庭作为离婚诉讼证据使用。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0日缺席判决徐志影与董志国离婚,董志国于2015年9月26日自杀身亡。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书证;(二)证人李某1、董某2、王某、闫某、翟某、李某2、刘某、李某3、董某3、董某1、徐某、董某4、黄某、程某、赵某证言;(三)被告人徐志影供述与辩解;(四)鉴定意见。并认为,被告人徐志影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志影认为其并不知道这个证明是虚假的证明,也没有给董某12000元好处费,只给董某11000元左右律师费,其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徐志影的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徐志影没有捏造事实的行为,其没有授意董某1如何开具证明,也没有指使李某1开具假证明,董志国是否在家徐志影并不明知。2、被告人徐志影与董志国离婚,与董志国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3、被告人徐志影给董某1拿钱是因为法律服务所属有偿服务,不是贿买。综上辩护人认为徐志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被告人徐志影为达到与他人结婚的目的,欲与丈夫董志国离婚,到吉林市龙潭区汉阳法律服务所,找该所工作人员董某1(另案处理)帮助办理离婚事宜。董某1告知徐志影需要办理董志国不在家的证据,人民法院才能判决离婚。被告人徐志影交给董某1人民币1000元作为费用。2011年3月15日,董某1到农安县高家店镇太平岭村村会计李某1家,让李某1以村委会名义开具了“该村村民董志国于2009年2月份离家出走、下落不明、不知去向”的证明,并将该证明提供给法庭作为离婚诉讼证据使用。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0日缺席判决徐志影与董志国离婚。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志影在庭审中供认,无辩解意见。

公诉机关提供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无前科劣迹证明:证明徐志影于1982年10月1日出生,犯罪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无前科劣迹。

2、破案报告:证实2016年4月19日农安县公安局接到农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线索,2011年4月26日徐志影在农安县哈拉海法庭起诉丈夫董志国,要求与其离婚,在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中,徐志影向哈拉海法庭提供了一份盖有“农安县高家店镇太平岭村村民委员会介绍信专用章”的证据,证明董志国“下落不明,不知去向”,该证据为徐志影委托董某1前往开具,此证据致使哈拉海法庭于2011年8月10日在董志国未到庭的情况下判决徐志影与董志国离婚。经调查徐志影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为虚假证据。农安县公安局接到移送的线索后于2016年6月7日上午在吉林市龙潭区汉阳法律服务所找到董某1,以核实案情为由,让董某1通过电话联系将徐志影找到汉阳法律服务所,侦查人员于当日14时许,将董某1、徐志影二人带回农安县公安局进行讯问。此案告破。

3、高家店镇太平岭村2011年3月15日出具的证明复印件:证实董志国于2009年2月份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不知去向。

4、农安县人民法院徐志影与董志国离婚案件卷宗材料:证明2011年4月26日农安县人民法院哈拉海法庭对徐志影诉董志国离婚纠纷一案立案,2011年5月7日在人民法院报向董志国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公告起60日内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审判。农安县人民法院哈拉海法庭于2011年8月8日在董志国未到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此案,徐志影当庭提供高家店镇太平岭村2011年3月15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董志国于2009年2月份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不知去向。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0日判决徐志影与董志国离婚。于2011年8月24日在人民法院报向董志国公告送达(2011)吉农民初字第1707号民事判决书。

5、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闫志与徐志影于2011年10月14日在吉林市龙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

6、情况说明:证明吉林市龙潭区新安派出所工作员李恩辉、李绪强在2011年夏天接待过农安县小城子乡一个叫董某2的人来派出所报案的记录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1证言:2011年3月15日我给一个三、四十岁的男的开证明了,这个人我不认识,他说是董志国媳妇的亲属,证明的内容是董志国离家出走,长期不在家。当时我也没去核实,不知道董志国是不是离家出走长期不在家。当时找我开证明的那个人说他是董志国媳妇亲属,说董志国去吉林那边打工了,现在找不到人,还说去了董志国家好几趟了也没找到董志国,让我给开个董志国不在家的证明,我就按他说的给他开了。他开这个证明说是董志国夫妻离婚用,法院要求开一个董志国不在家的证明。证明的具体内容就是董志国于2009年离家出走,下落不明,不知去向。这个证明是我问那个人咋写,那人说的,写个两年不在家的证明,然后他告诉我咋写我就咋写的。我帮那个人写证明没有得到好处。以前我第一次时说的都属实,后两次我有些顾虑,有说谎的地方。

证人李某12016年4月22日证言:这个证明是我2011年3月15日在农安县高家店镇太平岭村12社我自己家里开的,董志国前妻的亲属找我开的,他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我不认识这个人。2011年3月15日那天上午,一个人来到我家找我,当时我自己在家,他见到我就说,他要开个证明,涉及到董志国和他妻子离婚的事,让我给开个董志国不在家的证明,还跟我说他去了董志国家好几次了,他都没在家。我听了这种情况之后,我就给董志国他们的社主任翟某打电话了,我问他董志国最近在没在家,他说最近没看着董志国,之后我就开了一个证明,证明董志国没在家。证明的具体内容我记不住了,但是证明肯定是我开的,就以你们刚才给我看的那个证明为准。

2、证人董某2证言:董志国是2015年9月26日上吊自杀的,在农安县高家店镇太平岭村李家屯7社我家炕上的上方上吊吊死的。是我们屯里的人发现我儿子上吊自杀后打电话通知我的。因为我儿媳妇徐志影2009年突然失踪了,后来2011年徐志影与村会计李某1合伙开了个假的证明,证明我儿子失踪了,徐志影拿着假的证明到法院起诉跟我儿子董志国离婚,法院在我儿子没到场的情况下,判决我儿子和我儿媳妇离婚了。后来2011年12月份7、8号左右我们才知道我儿子和儿媳妇徐志影离婚了,还发现徐志影已经和别人结婚了,结婚对象是跟我儿子在蛟河一起打工的工友。我儿子因为这事儿特别郁闷,感觉到特别窝囊就上吊自杀了。2009年春天时候,我和媳妇、我儿子董志国、儿媳妇徐志影,还有孙子董美琪到蛟河市南岗子乡南边砖厂姓冯的老板(现在的老板叫明三)那打工。2009年11月份左右我们全家人搬回到高家店太平岭村,需要把孙子的学籍从蛟河起回到高家店小学,当时也在高家店小学读书了。2009年12月23号徐志影说是给我孙子起学籍,走之后就再也没有回家,我们多方一直找也没找到,之后还到高家店派出所让派出所帮助找也没找到,一直没有下落。2010年1月份都快要过年的时候徐志影他父亲还向我家要人找他女儿。2011年12月份左右公安机关在查找徐志影的时候发现徐志影好像已经和我儿子离婚了,让我们自己到农安县法院再查查,后来我们就去农安县法院查了,一查才知道农安县法院已经于2011年8月10号判决我儿子董志国和我儿媳妇徐志影离婚了,法院是根据太平岭村出的一个我儿子的失踪证明才判决的离婚。证明上说我儿子2009年1月份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证明是2011年3月份开的,证明上面有我们太平岭村的公章。但是2011年这一整年我儿子董志国一直在家种地了,哪里都没去,村里却出了一个我儿子2009年就失踪的证明。我们全家人都非常气愤,我儿子气的跟疯了一样,更可气的是2011年我儿子一整年都在太平岭村家里呆着,法院从来没有找过我们家里任何人,在我们全家人都不知情没到场的情况下法院就判我儿子和我儿媳妇离婚了。我儿子从知道被判离婚以后天天喝闷酒,唉声叹气,去松原找律师打官司,但是没有钱,钱当时都被儿媳妇拿走了,眼睁睁看着能打赢的官司打不了。因为没有钱了,我儿子就像疯了一样天天打110、市长电话、守望都市电话反反复复的打,让他们帮找我儿媳妇,天天嘴里念叨不想活,活着憋屈,活着也没用了,挣钱也没用了,磕碜活不了了,后来想不开就上吊自杀了。儿子没有病,身体一直很好。2011年这一年我儿子一直在太平岭村家里种地了,李某2和社主任翟某能证明我儿子一直在家里了。2009年冬天到2011年8月10日这期间我和我全家都没有收到法院的传票、送达文书、出庭通知、起诉状之类的通知,包括派出所和村里也没通知过我家。我儿子董志国上吊自杀是我们7社的董某3还有李某3发现的。我儿子在以前还积极挣钱找媳妇,自从我儿子知道法院背着我家判决我儿子董志国和儿媳妇徐志影离婚后,就天天念叨不想活了,也不想挣钱了,经常说活着没意思了。

证人董某22016年4月5日证言:在得知法院判决之前我儿子一点毛病都没有,身体健康,精神也不错。我周围邻居和工友都能证明。我儿子得知法院判决之后,四处打电话要告这个事。给蛟河市市长都打电话了,还给110和首望都市也打过电话。天天老喝闷酒,天天寻思这个,嘴上总念叨。尤其是到了法院询问这个事情,法院工作人员说爱上哪告上哪告去,告诉我们就是通过村里介绍信判决的,这之后我儿子总叨咕说自己不能活了,媳妇就这样没了,要是正常离婚也就算了,这太憋屈了,没法活了,后来就真的自杀了。我儿子屯子里有个大事小情的有求必应,我儿子人好,要不是法院这个事情不可能自杀,屯里人都能证明。就是没钱告状,孩子憋死了。

3、证人王某证言:徐志影和闫志他俩是2011年10月份登记结婚的,是2009年夏天认识的,他们认识两年后才结婚的。2009年夏天的时候,我儿子闫志在蛟河一个砖厂认识的徐志影,然后就确定的恋爱关系,快到冬天的时候他们就不在那干了,然后在2010年徐志影和我儿子闫志一起去了吉林市里的一个饭店打工当服务员了。徐志影和我儿子闫志认识的时候她说她有个丈夫叫董志国,有个孩子叫董家琪,但是她说她跟他丈夫董志国不想过了,想起诉离婚。2009年我儿子闫志和徐志影在蛟河砖厂认识的时候,徐志影的前夫董志国还有董志国的父母,孩子都在蛟河砖厂打工。当时董志国一家是否知道徐志影和闫志的关系我不清楚。徐志影和闫志在确定恋爱关系时,徐志影没有和董志国离婚,就是徐志影和我儿子结婚之前,我们要求徐志影和她前夫离婚了我儿子才能和她结婚,然后她和她前夫离婚的。徐志影是2011年的时候在农安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判决是2011年8月份下来的。

4、证人闫某证言:徐志影是我儿子闫志的媳妇,徐志影和闫志他俩是2011年10月份登记结婚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他们是2009年夏天在吉林蛟河一个砖厂一起打工时认识的,当年砖厂停工后他俩就都不在那干了,他俩互相留了联系方式,经常电话联系,在第二年年初他俩就一起到吉林市里的一个饭店打工的,具体哪个饭店我不记得了,到2011年10月份他俩就结婚了。徐志影和我儿子闫志认识的时候她说她有个丈夫叫董志国,有个孩子,后来她离婚后就跟我儿子结婚了。闫志和徐志影认识时董志国和他父母一起在那个砖厂打工了,但是徐志影说她很早之前就不打算跟董志国过了,要起诉离婚,所以我儿子才跟徐志影处对象了。董志国当时是否知道此事我也不知道他不知道这事。徐志影和董志国是2011年8月份经农安县法院判决离婚,具体哪天我不清楚,办理离婚是徐志影自己去的。董志国当时是否同意离婚我不清楚,董志国在法院开庭办理离婚的时候是否出庭我不知道。

5、证人翟某证言:我是高家店镇太平岭村李家屯7社的社主任,董志国是2015年9、10月份上吊自杀的,自杀的地点是董志国家屋,董志国自杀的具体原因我不知道,董志国也没有疾病什么的。董志国2009年到其自杀之前董志国有时候在家,有时候不在家,但是即使他不在家也都能联系上他,不是失踪或者离家出走,他总和他爸出去打工挣钱。董志国不是2011年就是2012年离婚的,具体因为什么离婚的我不知道。离婚后董志国和离婚前指定是不一样,离婚后经常喝酒,他感觉挺孤单,挺窝囊,总自己在家呆着。李某1是我们村上的会计,平时就帮村民开介绍信和证明啥的,村会计李某1是否出具过董志国不在家的证明那我不知道,李某1打电话问过我董志国的事,具体是什么时间问的我记不清了。他就是给我打电话问我董志国在不在家,我回答他董志国这几天不在家,也不知道是打工去了还是干什么去了,然后电话就挂了,再也没问过别的。董志国媳妇离开董志国家具体什么时间我不知道,董志国他们全家包括董志国媳妇外出打工,董志国回来的时候,我再就没有见到董志国媳妇,具体哪年我记不清了,好像是2008年、2009年、2010年的事。

6、证人李某2证言:我认识董志国,他是我们村的居民,2015年时他自己上吊自杀了。董志国没上吊之前我经常能见到他。2009年时董志国全家都出去打工了,后来他们打工回来没多长时间董志国的妻子徐志影就走了,之后就一直没回来,徐志影走后董志国经常去我开的超市找我聊天,最多每隔一两天就到那找我说话,直到他自杀。2009年没见到董志国的妻子回来过,董志国的妻子走后董志国这几年一直在家,在他死之前我经常能看见他。我不知道当初董志国的妻子徐志影为什么走。董志国的妻子走之后董志国这几年经常找我聊这件事,通过跟他聊天感觉徐志影走这件事对他打击挺大的,但是精神状态还可以。

7、证人刘某证言:我以前是农安县高家店镇小学老师,太平岭村的董美琪是我的学生,我记得他是2008年入学的,在我们学校念的一年级,没念多长时间就转走了,然后当年又转回来了,接着应该是在2009年上学期时又转走了,在2009年下学期董美琪又转学回来了,这次念了一段时间他又转走了,他没有学籍,不能有记录了。董美琪这几次因为什么转学我不清楚。

8、证人李某3证言:我认识董志国,他是我们一个屯的,都在高家店镇太平岭村7社住,他家就在我家东边院住。2015年9月份,在他自己家屋里上吊自杀了,是我和我们屯的董某3最先发现的。2015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董某3到我家找我,跟我说董志国吊死了,我就跟董某3跑到董某2家,进屋发现董志国吊死在自己家屋的檩子上,我上去抱住董志国,董某3找了把菜刀站在旁边炕上把吊着董志国的绳子砍断了,我俩一起给董志国放下来,后来我们俩就给董志国父亲打电话了,他父亲当时在长春打工,连夜赶回来的,回来时都晚上10来点钟了。第二天就给董志国埋了,因为是自杀,也就没报案。董志国具体为啥上吊自杀我不知道,但是应该跟他媳妇徐志影走了的事有关系,因为他媳妇徐志影走了后他就心情不好,一直没看过他笑脸,干啥事的心思都没有,后来他就自杀了。徐志影走是2009年末的事,为什么走不知道,就是有一天晚上听说徐志影走了,之后就再没见过徐志影了。徐志影走后董志国去吉林找过她,他大多时候还是在家,我经常能见到他。徐志影走后董志国就是瞅着没精神,整天也没个笑脸,成天打电话找他媳妇,也不知道给谁打电话,跟以前完全是两个样子,后来在前两年还听说法院判他俩离婚了,也不知道咋回事,打那之后他精神状态更不好了,以前可能干活的小伙子,这事发生后啥也没心思干了,连地里种的苞米都不收了,后来就自杀了。

9、证人董某3证言:董志国是我侄子,已经死了,是2015年9月份的事,是上吊吊死的。2015年9月份一天三、四点钟,我到我家东院找董志国,一进屋就发现他吊在自己家屋里的檩子上,已经死了,我就赶紧跑到我家西院李某3家把他找了过来,我俩一起把董志国放了下来。当时董志国是自己住,他上吊自杀是因为他媳妇徐志影跑了后他就跟着魔了似的一直到处找,也找不到,后来就感觉他精神状态不好,干啥事都没啥心思,家里种点地都霜降下了到大雪时候都没去掰苞米,还是屯里大伙帮把苞米给收拾家去了,去年就上吊了。徐志影跑是2009年的事,我记得当时还下雪呢,当时董志国和徐志影还有他俩的孩子在我家东院住,一天刚黑天的时候我到董志国家溜达时发现就他家孩子自己在家呢,后来董志国回来了,说徐志影没了,之后就再没见过徐志影了。徐志影走后董志国一直在家了,偶尔出去打工,还去过吉林找他媳妇,但他大多时间还是在家。董志国和徐志影是否离婚我不清楚,没听说他俩离婚,但是徐志影走后直到董志国自杀我也没见过徐志影,就见董志国自己在家了。

10、证人董某1证言:我认识徐志影,并且帮她去过两趟农安给徐志影办理离婚的事。2011年的时候,具体时间我不清了,徐志影找我说她跟闫志正处对象,但农安那边还没有和董志国离婚,让我帮她办理离婚的手续,我跟徐志影说那你就起诉他。徐志影说找不着董志国,我说那得开证明,她说她去法院打听了,法院也是这么说的,徐志影和我说她不能回去,回去的话村里的人都认识她,就让我去帮她开证明。然后我就去农安县高家店镇太平岭村村部开证明,当时会计不在村部,我去的会计家,会计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到会计家后我问董志国在不在家,会计好像是打了一个电话问过谁,打完电话跟我说好像没在家,我跟会计说我是董志国媳妇的亲属,两口子闹矛盾要离婚。法院要求开个董志国不在家的证明,让他帮开一个董志国不在家的证明。会计问我咋开?因为我知道两年不在家才能离婚,我就跟会计说最好开一个两年不在家的证明。会计就给我开了这个证明。我拿到证明后就回吉林把证明给徐志影了,我又帮徐志影写的起诉状。我和徐志影去农安县人民法院哈拉海法庭起诉离婚。徐志影直接就把证明给法院的人了。因为起诉时法院留的是我电话,两个月以后法院就给打电话说要开庭,我跟徐志影一起去的农安县人民法院三楼右侧北边办公室找的哈拉海法庭的工作人员,他们直接就在办公室简单问问情况,给徐志影记了个材料,我和徐志影就回吉林了,又过了一段时间,法院的判决就下来了。我帮徐志影开的这个证明的内容大致意思就是证明董志国两年前离家出走了,不知去向,下落不明。董志国是否离家出走我不清楚,徐志影让我这么开我就帮开了。会计帮我开这个证明没有得到好处。我也没有用唆使、贿赂、胁迫的方式指使会计帮我开这个虚假证明,我就是让他帮我开一个证明,他就帮我开了,我没有使用什么手段。我开这个证明的目的就是徐志影离婚需要这个证明。法院受理徐志影离婚案的工作人员是哈拉海法庭的一个男的,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他得有五十多岁了。判决徐志影离婚案的时候就是法院工作人员的办公室,一个小伙子给徐志影取了一份笔录,也没正式开庭。法院的工作人员是否核实董志国离家出走的事我不清楚。徐志影办理离婚的时候,我没给法院工作人员好处,徐志影也应该没给法院人好处。我给徐志影开的这个证明时徐志影就是给我拿点路费啥的,一共一千块钱。

证人董某12016年6月7日证言:2010年下半年的时候,我通过徐志影现任丈夫闫志的父母认识的徐志影。当时徐志影和闫志是同居关系。闫志的父母和我多次提到闫志的对象徐志影现在还有家庭,没有和他丈夫离婚呢,问我怎么能让徐志影和他丈夫离婚,跟闫志登记结婚,我告诉徐志影的这种情况只能到法院起诉离婚。2011年春天的时候,徐志影找到我,跟我咨询她与她丈夫离婚的事具体怎么办,我跟徐志影说那你就得起诉离婚。徐志影跟我说起诉找不到人。然后我和她说那得回本村居委会开一个你丈夫两年以上不在家的证明,这样就能到法院起诉离婚。徐志影跟我说回村开证明她本人不能回去,因为本村人都认识她,如果她丈夫家里人知道她回去开证明是为了离婚,证明指定开不出来,离婚也离不成,也可能导致她被董志国的家人发现把她留下。之后徐志影就委托我去村里开证明,因为我和徐志影的现任丈夫闫志的父母是朋友关系,并且闫志还给我拿了伍佰元的费用,我就同意帮她办理离婚的事了。2011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我从吉林坐客车到农安县高家店,我拿着吉林市汉阳法律服务所介绍信去的高家店派出所,办理的董志国的户籍证明。然后我打车拿着户籍证明去的董志国户籍地村委会找会计开董志国不在家的证明。会计不在村委会,我从村民那打听的会计家住址,我就直接奔会计家去了。到会计家时是中午,会计在家吃饭,我对会计表明我的身份和去意。会计接待了我,我跟会计说我来的目的就是开一个董志国不在家的证明,董志国的媳妇委托我来的,证明用于离婚。我给会计看了一下董志国的照片。会计跟我说不太熟悉董志国,会计打个电话简单问一下董志国的情况。电话里怎么说的我不知道。会计挂了电话跟我说他们村里有董志国这个人,确实不在家。我就商量他给我开一个董志国不在家的证明,会计说那就给你开呗。我跟会计说就开一个董志国两年以上不在家的证明,时间就按照从现在开始往前推两年。会计按照我的意思开的证明,并且盖的公章。我跟会计表示感谢,拿着证明就回吉林了。回到吉林后,我跟闫志和徐志影见面了,告诉他们证明开出来了,可以到法院起诉了。过不长时间,徐志影又委托我帮她写的用于离婚的起诉状。写完起诉状后第二天,我和徐志影拿着起诉状到的农安县人民法院,到法院一楼大厅咨询离婚的事,法院的工作人员告诉我们去法院三楼哈拉海法庭。我俩到了哈拉海法庭后,见到一个五十左右岁的工作人员,他接待的我们,我跟工作人员说明我和徐志影的来意,把起诉状、结婚证、村里开的董志国不在家证明还有我在派出所开的董志国和他孩子的户籍信息等给了法院的工作人员,并且跟他说徐志影要求离婚。法院的工作人员看了我拿来的资料,也没有核实这些东西的真伪,就让我交800元钱的公告费和300元钱的起诉费。我俩交完费用后,法院就把这个案子受理了,接收我材料的人告诉我俩回家等信并且留了我的地址和电话。留我的地址和电话的意思是以后邮寄材料我代收,离婚的事也和我联系。之后我和徐志影回吉林了,过能有二十多天,农安县人民法院关于徐志影离婚的开庭传票邮寄到我的法律服务所了,我收到传票后联系徐志影去农安开庭的事。2011年8月份开庭的头一天,我、徐志影和闫志的母亲三个人坐车到的农安,准备第二天开庭。因为离婚的手续我都准备全了,就没多和徐志影沟通离婚的事。第二天我和徐志影去的农安县人民法院,一个法院工作人员接待的我们,这个人给我们领到一个办公室告诉一个书记员把关于徐志影离婚的法律文书打出来,徐志影签的字。这次接待我们的人跟受理案件的人不是同一个人。徐志影在法律文书上签字后,法院也没有给徐志影回执,我就和徐志影一起回吉林了。过了一个月左右,徐志影离婚判决书就邮到我的法律服务所了,我接到判决书后就把判决书给徐志影了,徐志影离婚的事我也就帮着办完了。

另有证人董某12016年10月19日证言:2010年下半年,闫志(徐志影现在的丈夫)父母跟我说闫志跟一个叫徐志影的处了对象,但徐志影和她前任丈夫董志国还没有离婚,想委托我帮忙办理离婚的事,当时是徐志影跟我咨询怎么才能顺利的把跟她丈夫董志国离婚手续办下来,我说到法院起诉离婚就行,徐志影跟我说董志国很长时间不在家,她也找不到董志国,不知道该怎么离婚,我跟徐志影说找不到董志国去法院起诉也能办离婚。这样徐志影就委托我办理她和董志国离婚一事。我跟徐志影说需要到董志国家当地的村委会开一个董志国不在家的证明,徐志影说她没法回农安高家店镇董志国的那个村子去办证明,因为她是从董志国家里偷跑出来跟闫志过日子的,如果她回到村子办董志国不在家的证明,怕董志国的家里人或亲戚看见她,徐志影说她如果自己去找村里,因为是涉及到她和董志国离婚的事,村里肯定不会给她开这个证明的,徐志影想让我到村里想办法帮她开董志国不在家的证明,我当时也同意了。2011年3月份左右的时候,徐志影给我拿了500元钱,告诉我怎么去董志国户籍所在地村子的路线,我就去给办这个证明了。我先到了高家店镇派出所,打听到董志国家具体住址后我在高家店镇街里打了一辆出租车去的董志国户籍所在村子,找到了会计,我和村会计说了我的职业和我来找他的目的,村会计进行了简单核实就给我开了董志国不在家的证明了。我不认识董志国,当时就是徐志影跟我说他和董志国是夫妻但是好几年没在一起生活了,我认识徐志影的时候他已经跟闫志在一起生活一年多了,我不知道董志国具体在哪,我也不知道董志国的去向,徐志影委托我办理她和董志国离婚的事,我就同意了。我找到村会计之后,和村会计问了董志国是否在家,并且跟他说明徐志影要和董志国离婚,需要开董志国不在家证明,村会计进行了简单的核实就给我开了,从我见到村会计到开完证明整个过程不到十分钟。我为徐志影办理离婚手续都是正常办理的,我没有给过任何人好处。

11、证人徐某证言:2011年我任职哈拉海法庭庭长,我办过徐志影离婚案件。我记得应该是徐志影来立案的。立案是原告先提交诉状,有结婚证,身份证符合立案条件才立案,填写地址确认书,村委会证明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材料,都是按照法院正规立案程序走的。当时我们组成的合议庭有赵德新、黄某和我,共三个人。当时是开庭审理的。

12、证人董某4证言:我是书记员,只负责记录,不参与办案。当时开庭审理了,当时农安县法院的民事审判庭是在主办人的办公室开庭审理,我记得主办人黄某的办公室是法院604室,当时就在哪开庭审理的。2011年的时候我们单位法庭没有庭审影音设备,所以也没有存留视频资料。当时开庭时参加的诉讼人员都有谁,我记不清了,我看了一下卷宗,卷宗显示当时只有原告徐志影在场。没有其他人也没有律师。

13、证人黄某证言:我办过徐志影离婚案件,主审人是我,当时是在法院604我的办公室开庭审理的,因为当时全院派出法庭共用一个审判庭,我们基本上没有机会用它,排不上号,当时开庭的时候只有徐志影参加诉讼了,没有其他人参加。徐志影没有向我咨询过起诉与其丈夫离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4、证人程某证言:2011年时我担任农安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分管法庭工作。我签发过徐志影离婚案件的判决书,因为当时判决书需有副院长、庭长、办案人、合议庭成员都签字后才能签发。我当时看了一下有证据、合议庭意见一致,法律适用也没有问题就签发了。

证人赵某证言与徐某证实内容基本一致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徐志影供述:2011年的时候,我和我现在的丈夫闫志在吉林市里的小饭店打工,我想跟当时的丈夫董志国离婚,给我开证明的人总在我当服务员的饭店吃饭,我听他跟别人聊天时候说他能给别人办事,我就跟他说我想离婚,问他能不能办,他问我是怎么回事。我跟他说帮我开一个我丈夫董志国不在家的证明,然后拿到农安县人民法院帮我俩办理离婚的手续。他说能办,我还告诉他以董志国在吉林打仗的理由去开的证明。开始帮我开证明这个人管我要两千元的办事费,当时我先给他五百元钱的定金。给完定金后过了几天,他就自己去农安县高家店镇太平岭村帮我开了董志国不在家的证明。他回到吉林把“董志国不在家”的证明给我,又过了几天,他领着我一起去的农安县人民法院,我俩在农安县人民法院的一个办公室里边找了一个工作人员,我把证明给法院的工作人员后,法院的人跟我说我丈夫不在家就能离婚了。给我开证明的人也跟我说都办完了,你就在家等法院通知吧,法院让你什么时候去取判决你就什么时候去。然后他管我要剩下的办事费还有吃喝和路费什么的,我这次一共给了他2000多元钱,在我把证明给法院过了大约两个月,法院也没有开庭,直接给我打电话说离婚判完了,让我去取判决书,我就自己到农安县人民法院把判决书取回来了。开证明时是帮我开证明的人自己去开的,因为我不能出面,村上的人都认识我,当时董志国在家,如果我回去怕村里的人告诉董志国,我告诉帮我开证明的人去农安县高家店镇太平岭村的村部开证明,他就自己去了。因为我想跟董志国离婚,有这个证明后把这个证明交给法院就可以跟董志国离婚了。我找帮办事的人我也不认识,我让他帮找农安县高家店镇太平岭村村部的人开的证明。帮我办事的这个人我给了他一共两千六、七百元钱的好处。是农安县高家店镇太平岭村村谁给开的证明我也不清楚,帮我办事的人没跟我说给没给农安县高家店镇太平岭村村的这个人好处。

被告人徐志影2016年4月26日19时供述:我找的吉林市汉阳街一个律师事务所的董某1去高家店开的证明。2011年的时候,我想跟当时的丈夫董志国离婚,先去的农安县人民法院,跟法院的工作人员说我要离婚,法院的人问丈夫在不在家,我骗他说不在家,法院的人就让我去开一个我丈夫不在家的证明。后来我在吉林市找的我朋友董某1,让他帮我去农安县高家店镇太平岭村开个证明,当时我还跟董某1说让他以董志国在吉林打仗的理由去开的证明。董某1就答应帮我去开证明了,我给董某1拿了一千块钱去开证明,他就自己去农安县高家店镇太平岭村帮我开了董志国不在家的证明。回到吉林董某1就把证明给我了,过来一个多月,他又领着我一起去的农安县人民法院,在农安县人民法院的一个办公室里我把证明给了法院的一个工作人员法院的人跟我说跟我说有证明就行,你就在家等法院通知吧。过了两个月左右,法院也没有开庭,直接给我打电话说离婚的事判完了,让我去取判决书,我就自己到农安县人民法院把判决书取回来了。

被告人徐志影2016年6月7日供述:2011年的时候,我想跟董志国离婚,我到家农安县人民法院问了,我说我要离婚,法院的人问我丈夫在不在家,我忘了我当时咋说的了,我记得法院的人跟我说要是我丈夫不在家得去村里开个证明。事后我就在吉林市找到我对象闫志的朋友董某1,他是开法律服务所的,我跟他说我要跟当时的丈夫董志国离婚,董志国一直不同意,我说我问法院了,法院说开个董志国不在家的证明就能离,让他帮我去农安县高家店镇太平岭村找村会计开这个证明,董某1就答应了,然后他就自己去了,董某1开完证明回来后就把证明给我了,过了一个来月,董某1领我去了农安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我把证明交给法院的人了。后来又过了一段时间,具体时间我也记不清了,法院通知开庭,我和董某1又一起去了农安县法院,我就记得在法院一个办公室里一个工作人员给我记了个材料,其他的事都是董某1办的,具体程序我也不懂。这次完事后又过了一段时间,董某1就把法院判决书给我了,说是农安县法院给邮过来的。我和闫志是2009年在吉林蛟河一起打工时认识的,当时我和我丈夫董志国、董志国父母一起在吉林蛟河一个砖厂打工,当时闫志也在那打工,我们就认识了,当年冬天砖厂停工我们就都不干了,我和董志国我们回到农安后,刚过了没多久,有一天董志国和我又吵起来了,我就不想跟董志国过了,就离家出走了,回我娘家住了宿,然后就去吉林市里了,到吉林后我联系了闫志,然后我闫志一起在吉林市里一个饭店打工,干了二年,到了2011年我和董志国离婚后就和闫志结婚了。

被告人徐志影2016年6月8日供述:2011年的时候,当时我和我对象闫志在吉林市住,因为我还有个丈夫董志国,我想跟他离婚,跟闫志结婚,就找到了闫志父母的朋友董某1,董某1是开法律服务所的,我跟董某1说我要和董志国离婚,我说我去过农安法院,法院说有董志国不在家的证明就能离,董某1说他明白这事,他能办,我就让他帮我去农安县高家店镇太平岭村找村会计李某1开了这个证明,证明开出来后过了一段时间董某1和我一起交给法院的人了,后来法院开庭我和董某1又一起去了一次,过了几个月法院就判离了。我就找董某1帮我办起诉离婚的事了,再没找别人,是我给董某1拿的路费和吃喝的费用,一共1000元左右,至于董某1是否找人帮我办起诉离婚的事我不知道。还有就是在董某1开完那个假证明回来把证明给我时,跟我说了他和高家店派出所的人一起去太平岭村开的证明。董某1还说给派出所的人钱了。给的谁钱我不知道,他就说给派出所的人拿了500元钱好处费。董某1还跟我说他找农安县人民法院的人了,给法院的人拿了500元钱,具体给谁了我就不清楚了。我起诉离婚时开假证明时我给董某11000元钱左右,后来到法院起诉离婚时董某1跟我说需要一个300元和一个800元的费用,我就又给董某1拿了1100元钱,事后回到吉林时董某1才跟我说他给法院的人拿好处了,具体啥时候跟我说的我也忘了。

被告人徐志影2016年10月27日供述:我与董志国离婚这件事具体去了几次法院我记不清了,但是我有印象的就去了一次,是2011年的事,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董某1给我打电话让我和他一起去农安县人民法院去办离婚的事,我和董某1到了农安县人民法院后,他领着我进了法院的一个办公室,具体是几楼哪间办公室我记不清了,董某1和办公室里的一个工作人员说了几句话,具体他们之间说的什么我记不太清了,最后那个工作人员就告诉我和董志国离婚的事办成了,法院同意判我和董志国离婚,然后董某1就领着我回家等判决书了,过了一段时间,判决书就邮到董某1那里,我就去董某1的律师事务所把我和董志国的离婚判决书取回来了。我记不清农安县法院是谁接待的我,是董某1带我去的,都是董某1负责联系,我就在董某1身边站着了,手续什么的都是董某1操办的,什么也没用我。我办理与董志国离婚案时没有开庭,就是董某1领我去农安县人民法院的办公室和一个工作人员说了一会,具体说什么我也不知道,就告诉我们回家等判决书。我和董志国办理离婚一案都没有开过庭,所以我没有出过庭。是董某1先给我出的主意,我没到法院打听这个离婚条件。我之前的材料说我先去农安县人民法院打听的离婚条件,之后才让董某1去开证明的,因为是公安机关找我之前董某1教我这么说的,其实事实是董某1给我出的主意,告诉我办理我和董志国离婚的事需要开这个证明,具体怎么开我也不清楚,我给他拿了1000元左右就全权委托董某1帮我办理了。我当时告诉董某1说,我也不知道董志国是否在家。我也不知道董某1知不知道董志国是否在家。我跟董某1说了我想离婚的事,董某1说开个董志国不在家的证明就能办,之后的事都是董某1办的。

(四)鉴定意见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鉴定书(卷二117-127页):证明经鉴定太平岭村证明的笔迹与太平岭村的证明信介(证)字第20号笔迹是同一人所写。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辩护人认为太平岭村出具的证明证实的情况部分内容不属实。经查,证人董某3、李某3、李某2、翟某均证实2009年至2011年间董志国有时在家,有时不在家,但并未下落不明,始终能联系上。故此份证明证实2009年2月至2011年3月董志国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不知去向的内容是不真实的。但公诉机关提供此份证据的目的是为了证明此份证据证实的内容是不真实的虚假证据,此点与辩护人的观点一致,故此份书证本庭予以确认。

辩护人对证人董某2的证言有异议,认为不能认定董志国的死亡与离婚一事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经查,公诉机关没有提供尸检报告及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董志国的死亡原因,辩护人异议成立。

辩护人对证人董某1证言中证实徐志影委托董某1开具证明并授意其如何开具有异议。经查,证人李某1及董某1均证实村会计李某1是按董某1的意思出具了“董志国于2009年2月份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不知去向”的证明。且公诉机关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徐志影指使他人作伪证,辩护人异议成立。

其余证据被告人徐志影及辩护人均无异议,本庭作为定案依据予以确认。

被告人徐志影及其辩护人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针对被告人徐志影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如下:

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志影没有指使李某1作伪证行为的辩护意见。

经查,综合证人李某1、董某1等证人的证言及被告人徐志影的供述,董某1在找到李某1开具证明时,村会计李某1是按董某1的意思出具了“董志国于2009年2月份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不知去向”的证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明徐志影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证据不足,故此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不能确定董志国死亡与离婚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

经查,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0日判决徐志影、董志国离婚,董志国于2015年9月死亡。但公诉机关没有提供尸检报告及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董志国的死亡原因。此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志影没有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

经查,公诉机关未提供被告人徐志影有关“暴力”、“威胁”等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证据,“贿买”的证据不足,此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根据上述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所指控的被告人徐志影妨害作证的事实,证据间未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志影犯妨害作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被告人徐志影及其辩护人认为本案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志影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大威

审判员: 张春艳

人民陪审员: 王锦英

二O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钱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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