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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喜、周会勇诽谤罪其他其他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4-12-21 17:16:43 浏览:

张文喜、周会勇诽谤罪其他其他判决书

张文喜、周会勇诽谤罪其他其他判决书

 

审理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20)鲁1702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21.01.15

案由

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诽谤罪

 

自诉人张文喜,男,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诉讼代理人李存杰,山东雅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会勇,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辩护人何亚楠,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张文喜以被告人周会勇犯诽谤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张文喜及其诉讼代理人李存杰,被告人周会勇及其辩护人何亚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张文喜诉称:请求法院依法严惩被告人侮辱、诽谤自诉人的犯罪行为;判决被告人公开向自诉人澄清事实,消除其言行造成的恶劣影响。2018年8月24日被告人以自己必须进社区工作为由,对自诉人进行发短信威胁、恐吓,后因被告人没有进社区工作,为报复自诉人多次公然对自诉人进行辱骂、侮辱。2020年2月15日,在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周会勇不戴口罩故意到检查点向自诉人挑起事端,捏造事实,多次污蔑诽谤自诉人在罗庄村里“有多个相好的女人”、“在外面有私生子女”等。后被其他执勤人员劝走,时隔一小时左右,被告人伙同其弟弟周会宁再次来到检查点和自诉人家中,对自诉人及家人进行侮辱、谩骂、诽谤,后被告人被何楼派出所认定侮辱自诉人违法行为成立,对被告人作出处罚。自2018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故意多次利用手机微信、微博、快手等网络捏造、散播谣言恶意中伤自诉人,被告人对自诉人反复多次通过多种途径辱骂、骚扰、捏造虚假事实诽谤自诉人,污蔑自诉人是“村霸”、“人家坐监狱,对人家媳妇好下手”、“欺男霸女”、“操纵选举”、“带头打牌”等虚假事实。其中一次被告人在微博中捏造事实污蔑、诽谤自诉人转发次数就达2085次。被告人的疯狂举动,给自诉人的生活、工作、精神造成了无法愈合的伤痛。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进行惩处。

自诉人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了微博、微信截图、月光社区两委及罗庄村村民证明各一份、被告人与自诉人之间的短信截图一份。

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代理意见,被告人故意捏造事实,公然侮辱诽谤自诉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捏造内容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转发量远远超过500次,完全符合侮辱罪、诽谤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会勇辩称,我在法庭认可微博内容是我发的,但我不认可转发量。我在2020年2月20日9时11分许,在网上发布的都是我去有关部门举报的内容,我说的都是事实,不存在诽谤的事实。我没有蓄意捏造并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大肆、公开扩散足以贬损自诉人人格、名誉的虚假事实,没有损害自诉人的名誉和人格的故意,自诉人也没有受到严重损失。综上,我的行为不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诽谤罪,自诉人张文喜指控我犯诽谤罪不成立,自诉人的诉讼请求应以驳回。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侮辱、诽谤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微博发表博文主要内容是针对罗庄社区干部疫情不作为、村内选举不公、村内财物不公开等情况公开举报,并非特定针对自诉人,有些内容与自诉人无关,主观上并没有损害自诉人名誉和人格的故意,不构成犯罪。被告人通过网络曝光、检举对党员最基层干部行使监督权,未违反法律规定。关于2020年2月20日9时11分的微博博文,是针对何楼办事处月光社区罗庄村疫情期间村干部张文喜不作为、选举暗箱操作、村内财物不公开等内容,所曝光内容均已实名举报,并非捏造虚假事实。综上,被告人微博发文内容没有明确针对自诉人,而且也没有给自诉人造成法律上的严重后果,自诉人指控被告人构成侮辱诽谤罪证据不确实、充分,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针对上述辩解意见,被告人及辩护人向本院提交了证据一,周会勇信访证明、举报截图。证据二,何楼督查通报一份等证据证明。

经审理查明,自诉人与被告人系同村村民,被告人于2020年2月20日9时11分许,被告人通过微博的形式发布“张文喜在疫情期间多次不作为,选举暗箱操作,卖集体土地,村民的收钱,有些村官亲友不收钱,张文喜家族盘踞多年,无法无天,不服从者非打即骂,嚣张跋扈”等内容;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

1、自诉人提交微博截图,证明其转发量达到了2085次。

2、自诉人提交月光社区两委及罗庄村村民证明各一份,证明被告人不止一次在村里公开场合捏造自诉人“外面有私生女,在村里不干净、有多个相好的女人、疫情防控不力、贪污集体财产、村匪、村霸、暗箱操作选举”等事实。

3、自诉人提交被告人与自诉人之间的短信截图一份,证明双方发生纠纷继而被告人诽谤自诉人的原因是被告人要求进入社区工作而未能达到目的引起的。并提供了约自2018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2月20日的微博及微信截图,来证明被告人诽谤自诉人的事实。

4、被告人提交向菏泽市第一巡查组实名举报月光社区罗庄村账目问题,并给予回复,回复内容为“关于月光社区罗庄村账目问题,办事处安排人员及时进行调查,由于问题涉及久远,调查需要一定时间。”

5、被告人提交了何楼督查通报内容为“张文喜作为月光社区罗庄村疫情防控负责人,未能及时发现村内聚众打麻将的现象,给予全处通报批评”。

本院认为,自诉人指控被告人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坏自诉人的人格、名义的行为,对其进行诽谤构成诽谤罪的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会勇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吴亚平

审判员: 陈凯

人民陪审员: 张洪勋

二O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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