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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会勇、张文喜其他其他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4-12-21 17:22:23 浏览:

周会勇、张文喜其他其他判决书

周会勇、张文喜其他其他判决书

 

审理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20)鲁1702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21.01.15

案由

刑事

 

自诉人周会勇,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诉讼代理人何亚楠,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文喜,男,1967年6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辩护人李存杰,山东雅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周会勇以被告人张文喜犯诽谤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周会勇及其诉讼代理人何亚楠,被告人张文喜及其辩护人李存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周会勇诉称,被告人是月光社区副主任。2019年,因自诉人多次向牡丹区纪委监委、菏泽市纪委监委、菏泽市巡查组等部门举报月光社区干部张书金、张文喜等利用职权,侵占集体土地,多年账目不公开等违法违纪行为,致被告人张文喜怀恨在心。2020年2月15日,借故与自诉人发生矛盾,被告人当众当面诽谤及多次利用信息网络在微博、微信,公然发文捏造自诉人举报罗庄村公墓、不戴口罩、不服管束、打骂村干部以及曾经打砸、偷盗、恐吓工厂,讹诈政府、医院、公交公司等虚假事实诽谤自诉人,并对自诉人及其家人极尽辱骂,使自诉人的名誉受到严重损害,其家人被无辜连累,受到心理和精神上的沉重打击。针对谣言,不明真相的群众总会在平淡的生活中找到“刺激感”,而引发大量、迅速传播。被告人张文喜身为月光社区干部,在社区群众中有一定影响力,其微信群、微信好友、微博粉丝有大批当地群众,导致被告人张文喜的诽谤辱骂行为给自诉人造成巨大恶劣影响。上述行为,被告人对自诉人反复多次利用网络捏造、散播虚假事实,恶意中伤自诉人及其家人,不计后果,有预谋,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的针对自诉人进行诽谤,给不明真相的点击、浏览者造成误解,引起公众及合作伙伴、顾客对自诉人产生误解,使得自诉人社会评价急剧降低。并且在自诉人发表声明解释此言论为谣言、诽谤后,被告人看到仍然坚持诽谤、辱骂自诉人及其家人。被告人疯狂的举动已经给自诉人的生活、工作、名誉、人格尊严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被诽谤后,几乎每天都接受周遭的冷眼和质疑,疲于解释,自身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自身经营的生意也受到了重创。请求法院以诽谤罪至今张文喜的刑事责任。为此自诉人请求贵院对被告人张文喜的行为进行审判,维护自诉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代理人代理意见,被告人张文喜网络诽谤自诉人周会勇的行为完全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足以定罪量刑。自诉人当庭详细举证证明了被告人张文喜的犯罪动机,具有捏造虚假事实的行为并通过网络公然宣布,同一诽谤信息被转发次数已达500次以上,实施捏造事实诽谤自诉人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目的在于损害自诉人的名誉和人格,降低了自诉人的社会评价和影响,从精神上和经济上给自诉人造成双重伤害,同时也伤害了自诉人的家人,被告人的网络诽谤行为,不仅造成自诉人的个人名誉、人格受损,自诉人家庭的名誉受到严重影响,还包括自诉人单位在内的正常工作秩序受到了影响、扰乱了互联网正常的管理秩序、对当地基层组织的形象和声誉造成严重损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以诽谤罪追究被告人张文喜的刑事责任。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自诉人及诉讼代理人向本院提交了证据:自诉人信访投诉请求详情及国家信访局2019年9月2日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向菏泽市第一巡查组短信实名举报部分信息截图、自诉人发给中共牡丹区委书记张福龙的短信截图、自诉人及其他罗庄村民代表向何楼办事处领导提交的联名举报信图片、微博截图、短信截图、微信聊天截图、何楼办事处何楼村、罗庄村部分村民证言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菏泽市牡丹区食用菌研究所声明及营业执照、合作意向书及个人证明一份、张文喜微信“佛、缘”朋友圈截图、周会勇QQ空间声明文章截图、何楼派出所情况说明、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不予立案通知书”等证据。

被告人张文喜辩称,对自诉人指控的有意见,不是事实,我认为我不构成诽谤罪,我无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首先,被告人并未实施任何捏造事实刻意诽谤自诉人的行为,自诉人在庭审中也没有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关于自诉人提到的转发量,其所计算转发量的依据仅仅是一份微博截图,同一微博账号,在同一时间所发同一条内容,通过技术手段完全可以随意改变其转发量。而该截图被告人既不能提供原始载体,又不是通过法律途径依法从相关职权部门获得,也没有通过公证将电子证据保全,该转发量不客观更不真实,更不能作为认定本案的主要事实的合法证据使用。其次,虽然自诉人在庭审中一再说给其造成了多么严重的后果,但截止庭审结束,自诉人也没有举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其遭受了什么严重的损失。引起本案的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因为自诉人未能如愿通过非选举手段进入社区工作,继而与被告人产生矛盾,提起诉讼。被告人作为村干部,在主持日常工作中,不可避免会让个别群众产生不满心理,遭受污蔑,进而发发牢骚。所以,认定被告人诽谤罪于法、于理、于情均没有依据。本案中被告人才是真正的受害者,自诉人故意挑起冲突在先,恶意提起诉讼,严重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

针对上述辩解意见,被告人及辩护人向本院提交了自诉人与被告人之间的短信记录一份、月光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微博截图四份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自诉人与被告人系同村村民,2020年2月15日起至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以微博号名为“a匡扶正义”的通过微博的形式发布“周会勇在疫情期间不戴口罩、举报罗庄村公墓、不服管束、打骂村干部以及曾经打砸、偷盗、恐吓工厂、讹诈政府、医院、公交公司”等内容。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

1、自诉人提交自诉人信访投诉请求详情及国家信访局2019年9月2日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向菏泽市第一巡查组短信实名举报部分信息截图、自诉人发给中共牡丹区委书记张福龙的短信截图、自诉人及其他罗庄村民代表向何楼办事处领导提交的联名举报信图片。证明被告人作案动机是因为自诉人多次给国家信访局、菏泽市巡查组等领导反映过月光社区罗庄村的经济问题,导致被告人张文喜怀恨在心,遂伺机报复。

2、自诉人提交微博截图,证明2020年2月15日15时44分许,自诉人发现一名为“a匡扶正义”的微博账号发布博文,曝光月光社区村民周会勇是地痞无赖,在疫情期间,周会勇不戴口罩在街上乱跑,村干部和值班人员劝解回家,不但不回家还满口脏话,打骂村主任,是罗庄村的毒瘤。

3、自诉人提交微博截图,证明2020年2月16日4时19分许,“a匡扶正义”再次发文称,周会勇在疫情期间不戴口罩乱跑,不但不听劝解还辱骂村干部和执勤人员,当时的姿态就像疯狗,思想品德恶劣,变态心理。

4、自诉人提交短信截图,证明2020年2月19日19时45分许,被告人张文喜使用136××××8289的手机给自诉人发送短信说:我告诉你,我的微博名字叫匡扶正义,再次提醒你,如果再在微博上造谣、诬陷,诽谤、败坏我的名誉,我就在微博上开始曝光你全家上下三辈的丑闻,你也不用很能,你就等着就行。

5、自诉人提交微博截图,证明2020年2月19日14时49分许,被告人使用“a匡扶正义”的微博账号发布微博,内容公开自诉人的详细住址,说其父母离婚成为弃儿,成为一个地痞流氓,并造谣说2月15日是由于周会勇不戴口罩乱跑,张文喜和其他两名值班人员劝周会勇回家,周会勇不听,反而辱骂值班人员,并恳请政府和公安部门对周会勇进行处罚。

6、自诉人提交微博截图,证明2020年2月19日17时41分许,被告人微博发文,公开造谣说在2018年月光社区选举中,自诉人周会勇只得了一票,并且是自己选了自己一票,并且附上了当时自诉人给被告人发短信要求公开选举短信图片。

7、自诉人提交微信聊天截图,证明2020年2月20日14时51分许,自诉人同村村民周建文发微信图片告诉自诉人,被告人张文喜的微信朋友圈转发了来自“a匡扶正义”的微博。

8、自诉人提交微博截图,证明2020年2月22日6时29分许,被告人张文喜用微博发文,造谣1995年周会勇砸涂料厂很多砖头,1996年去罗庄面粉厂偷盗小麦两次,被发现后把一桶汽油放在面粉厂门口恐吓,不让报案。造谣说周会勇父母离婚是作风不正的原因,并辱骂周会勇心术不正,丧心病狂,并说周会勇患病一事是报应。

9、自诉人提交微博截图,证明2020年2月23日12时23分,被告人张文喜使用微博发文,污蔑自诉人整天诬陷、敲诈、讹骗政府、村民,2018年讹诈西关医院10万,用碰瓷手段讹诈6路公交车15万,自诉人向本院提交了自诉人与菏泽市立医院签订的(2018)菏调字第17号调解协议书一份以及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7)鲁1702刑初4694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没有讹诈西关和公交车,是被告人捏造的虚假事实。2019年连续6次去土管部门告发罗庄公坟墓地,以及使用下作言语辱骂自诉人家人。

10、自诉人提交微博截图2020年2月24日已有多村村民(微博账号“至尊阿宝baby-181”、“李村7998”等)为被告人张文喜使用“a匡扶正义”发布的上述微博点赞,截止2020年2月26日8时40分被告人使用的微博号发布的博文已被转发506次。

11、自诉人提交何楼办事处何楼村、罗庄村部分村民证言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菏泽市牡丹区食用菌研究所声明及营业执照、合作意向书及个人证明一份,证明这些谣言和辱骂已经给自诉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影响到工作、生活、单位业务,社会名誉。

12、自诉人提交张文喜微信“佛、缘”朋友圈截图,证明被告人张文喜微信朋友圈截图是张文喜的朋友圈转发“a匡扶正义”诽谤自诉人周会勇的微博博文,因张文喜是罗庄村主任,有大量同村人微信,势必造成同村人员大量浏览。

13、自诉人提交周会勇QQ空间声明文章截图,证明周会勇在QQ号码58350××××昵称“七连长”发表文章告罗庄村民的一封信,积极阐述被告人张文喜微博、微信内容纯属虚构,以正视听。

14、自诉人提交何楼派出所情况说明,证明为防止进一步扩大恶劣影响,2020年2月23日,自诉人向何楼派出所报案,并向民警演示被告人利用微博账号所发的所有内容。报案后,被告人虽然已删博文,但给自诉人造成的严重伤害和恶劣影响依然存在。

15、自诉人提交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不予立案通知书”,证明,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给自诉人周会勇下达的不予立案通知书,认定不符合寻衅滋事罪。

16、被告人提交自诉人与被告人之间的短信记录一份,证明,通过双方短信内容及发送时间可以看出,产生本案纠纷最根本性的原因还是因为自诉人未能如愿通过非选举手段进入社区工作。并不是像自诉人所称是因被告人打击报复。

17、被告人提交月光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被告人在微博称自诉人在疫情期间不戴口罩、到处走动并非捏造的事实。

18、关于微博转发量,自诉人提交的微博照片转发量是506条,被告人提交微博截图四份,证明,同一微博账号,在同一时间所发同一条内容,通过技术手段完全可以随意改变其转发量,自诉人当庭出示的微博截图所显示的转发量完全不具有客观性,加之对截图本身也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无法认定转发量,转发量问题无法确认。所以依法不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予以使用。

本院认为,自诉人指控被告人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严重损坏自诉人的人格、名义的行为,对其进行诽谤构成诽谤罪的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文喜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吴亚平

审判员: 陈凯

人民陪审员: 张洪勋

二O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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