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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正勇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4-12-21 19:31:54 浏览:

胡正勇一审刑事判决书

胡正勇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案号

(2020)鄂1127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20.12.31

案由

刑事

 

当事人

自诉人徐进,男,生于1976年2月19日,汉族,湖北黄梅人,住黄梅县,黄梅县政协委员,广东东莞进兴沙石方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余建丽,湖北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正勇,男,生于1972年5月4日,汉族,群众,湖北黄梅人,住黄梅县,初中文化,原胡涂广场总经理。

辩护人张文,湖北威斯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玉,湖北威斯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自诉人徐进以被告人胡正勇犯侮辱、诽谤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诉人徐进及其诉讼代理人余建丽、被告人胡正勇及其辩护人张文、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徐进诉称,被告人胡正勇是“黄梅胡涂广场”实际控制老板,也是原湖北进勇(现更名为湖北进兴)置业有限公司股东。

2017年8月,被告人胡正勇因股权纠纷提起诉讼,黄梅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民初2889号民事判决书。2019年8月8日凌晨1点21分,被告人胡正勇凭借这份尚未生效的民事判决,以“感动黄梅”的昵称,在百度APP上刊发一篇标题为《黄梅徐进设圈套侵吞股东千万财产,法院公正判决返还》的网络文某,第二天(8月9日)14时16分被告人胡正勇以"荆楚天地"的昵称,在“网易”平台上刊发《黄梅扫黑除恶初见成某,黑恶势力终究难逃法网》的文某,二篇文某内容高度一致。文某以自诉人“勾结黑恶势力,当上大哥大”、“恶人已经落入法网,幕后主使徐进仍逍遥案外”等极具侮辱性字句,捏造虚构“徐进设置七大圈套、伪造印章、有规划、有预谋、通过赠送股权收买黑恶势力人员、强迫交易侵吞胡正勇巨额财产”等“事实”,并将(2018)民初2889号民事判决书的部分内容附于文某主页,以第一人称自述"受害人胡正勇”是被“黑社会徐进”欺侮强迫遭受巨大灾殃的无辜被害人形象,故意隐藏28**号判决尚未彻底查明案件事实的漏洞,捏造、虚构自诉人“侵吞他千万财产,法院判决公正返还”的虚假事实,将自诉人描述成一个欺行霸市、为非作歹的黑恶形象。该两篇文某截止2020年11月3日,经黄梅县公证处保全证据日止,仍未删除,《黄梅徐进设圈套侵吞股东千万财产,法院公正判决返还》一文的阅读量超过1.1万次,《黄梅扫黑除恶初见成某,黑恶势力终究难逃法网》被11149人点赞。为此,自诉人委托妹妹徐某1于8月9日10时28分至黄梅镇派出所报案,但黄梅镇派出所以名誉侵权属民事纠纷为由不予立案。2019年10月,湖北进兴置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仲裁,被告人胡正勇在仲裁审理过程中,递交书面中止仲裁申请书,在申请书中侮辱、诽谤自诉人徐进,同时向仲裁庭提交《黄梅扫黑除恶初见成某,黑恶势力终究难逃法网》的文某作证据,致使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因政治敏感中止了该案的审理。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胡正勇故技重施,在湖北武穴市人民法院受理的黄梅县胡涂广场名义起诉黄梅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行政撤销一案中,被告人胡正勇借胡涂广场之名在诉状借机肆意侮辱、诽谤自诉人。被告人胡正勇在股权转让后出尔反尔,借转让股权诉讼之机,利用扫黑除恶的敏感政治环境,通过在网络发文、捏造虚构事实的方式,恶意侮辱、诽谤自诉人,对自诉人的个人名誉及政治荣誉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同时又利用外县法院及外省仲裁委员会无法了解事实真相的盲点,多次通过文书的方式,肆意污蔑、诽谤自诉人,情节严重,故自诉人依法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以侮辱、诽谤罪追究被告人胡正勇的刑事责任。

自诉人徐进的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代理意见是:一、被告人胡正勇恶意侮辱、诽谤自诉人的主观故意明显。二、被告人胡正勇客观上实施了利用捏造、虚构的事实,在网络发文,公然贬低、损害自诉人的名誉和人格的犯罪行为。三、被告人胡正勇实施了侮辱、诽谤自诉人徐进的犯罪行为,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依法《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正勇还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犯罪的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恶劣,犯罪情节严重,应当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判处其有期徒刑。

被告人胡正勇辩称,网上的文某不是我传播出去的,我不会上网。

被告人胡正勇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为刑事案件,举证责任在自诉方。本案是由民事案件的纠纷引发而来,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胡正勇故意侵犯自诉人名誉权、人格权,不能达到文某内容为捏造、虚构的事实的证明目的。涉案两篇文某,虽然署名为胡正勇,但并不能证明二篇文某为胡正勇所写,更不能证明胡正勇发出这二篇文某。请求法庭判处胡正勇无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诉人徐进与被告人胡正勇因股权纠纷产生了多次诉讼。2019年8月8日1时21分,昵称为“感动黄梅”在网上发文,文某题目为《黄梅徐进设圈套侵吞股东千万财产,法院公正判决返还》;该篇文某以胡正勇的名义书写。截止到2020年11月6日,黄梅县公证处公证证据保全时,该文某阅读数为1.1万。2019年8月9日13时45分,昵称为“荆楚天地”在网上发文,文某题目为《黄梅扫黑除恶初见成某,黑恶势力终究难逃法网》。该篇文某以胡正勇的名义书写。截止到2020年11月6日,黄梅县公证处公证证据保全时,该文某有11149人喜欢。2019年8月9日自诉人徐进的妹妹徐某1向黄梅镇派出所报警,民警告知到法院起诉维权。2019年10月25日湖北进兴置业有限公司向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提交仲裁申请书,2019年11月15日胡正勇向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提交仲裁中止申请书,提出该案背景复杂,主要案件事实需要胡正勇诉徐进股权转让撤销之诉的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并且需要考量公安机关对蔡归华、石某等人的侦查事实。该份申请尾部附有证据清单,注明包括相关案件的判决书、荆楚天地在网易网刊登的的网文、黄梅县公安局关于公安征集石某、蔡归华违法犯罪线索的公告。2019年11月18日黄梅县胡涂广场以黄梅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为被告、湖北进兴置业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向武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1月7日黄梅县公安局出具了关于刑事犯罪案件材料移送函的回复。回复中注明该局认为认定徐某2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公司股权的犯罪行为、涉嫌强迫交易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另查,被告人胡正勇与案外人李某因名誉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鄂1127民初3436号],向本院起诉,该案于2019年11月20日开庭审理,庭审中胡正勇未出庭,胡正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认可了《黄梅徐进设圈套侵吞股东千万财产、法院公正判决返还》这篇文某的作者是胡正勇。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黄梅县公证处于2020年11月6日出具的(2020)鄂黄梅证字第1229号公证书,证明网上有昵称为“感动黄梅”的作者发表的标题为《黄梅徐进设圈套侵吞股东千万财产,法院公正判决返还》文某,且至公证日,该文某该文某阅读数为1.1万。

2、黄梅县公证处于2020年11月6日出具的(2020)鄂黄梅证字第1230号公证书,证明网上有昵称为“荆楚天地”的作者发表的标题为《黄梅扫黑除恶初见成某,黑恶势力终究难逃法网》文某,且至公证日,该文某有11149人喜欢。

3、黄梅县公安局黄梅派出所2019年8月9日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一份。

4、黄梅县公安局2020年1月7日关于刑事犯罪案件材料移送函的回复一份

5、仲裁申请书一份、被告人胡正勇签名的仲裁中止申请书一份、黄梅县公安局关于公安征集石某、蔡归华违法犯罪线索的公告二份。

6、行政诉状一份、武穴法院开庭传票一份。

7、黄梅县人民法院(2019)鄂1127民初3436号民事调解书—份、庭审笔录一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经查,1、本案中《黄梅徐进设圈套侵吞股东千万财产,法院公正判决返还》、《黄梅扫黑除恶初见成某,黑恶势力终究难逃法网》两篇文某系昵称为“感动黄梅”及“荆楚天地”的作者发布,对于“感动黄梅”、“荆楚天地”是何人、其与被告人是什么关系、该文某是否系被告人授意“感动黄梅”、“荆楚天地”发布、文某发出的网络IP地址与被告人有无关联等事实自诉人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即自诉人不能证明该文某系被告人胡正勇所写或者授意“感动黄梅”、“荆楚天地”撰写发布。2、自诉人指控被告人胡正勇在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仲裁案、武穴法院行政案中提交的仲裁中止申请书、诉状中侮辱、诽谤自诉人徐进,本院认为:首先被告人胡正勇在仲裁中止申请书、诉状中虽有通过文字等方式部分夸大事实,但当时公安部门确有对蔡归华、石某犯罪事实征集证据,胡正勇对自诉人徐进的指责是其根据自行掌握的材料作出的自我判断,并非凭空捏造,其主要内容及目的还是为了解决股份纠纷等问题;其次该申请书、诉状仅对相关有限部门提交,并非公然广泛发布,难以认定被告人胡正勇的上述行为致使自诉人徐进的人格、名誉受到了贬损,更无法认定已达到情节严重的刑法追诉标准。3、被告人胡正勇与李某的名誉权案件中,胡正勇并未出庭,本案庭审中被告人胡正勇否认了其发表了诉争文某,其委托代理人在该起民事案件中的代理行为效力应仅限于民事案件,不能排除是否有其他民事目的,不应独自作为刑事案件的定罪证据。故自诉人指控被告人犯侮辱、诽谤罪缺乏法律事实和证据,对其指控,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胡正勇无罪。

如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宛燕

审判员:王滨

审判员:王江峰

二O二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吕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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