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维淦、黄伟再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19)豫1281刑再1号 |
裁判日期 | : | 2020.12.23 |
案由 | : | 刑事 |
原审自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黄维淦,男,汉族,1942年7月15日出生,义煤集团天新公司退休职工,住义马市朝阳路**。
原审被告人黄伟,男,汉族,1971年7月12日出生,高中毕业,原义马机电总厂下岗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义马市,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辩护人阮改芳,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自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以下简称自诉人)黄维淦以原审被告人黄伟、黄红霞涉嫌诽谤罪,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2017年12月26日做出(2017)豫1281刑初61号刑事裁定书,准许自诉人黄维淦撤诉。该撤诉裁定书赋予当事人有上诉权,黄维淦对该裁定提起上诉,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以裁定书赋予当事人有上诉权错误为由,不启动二审程序,将案件退回义马市人民法院,该裁定书生效。本院2018年9月7日作出(2018)豫1281刑监1号再审决定书,决定启动对该案的再审程序。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制作(2019)豫1281刑再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对自诉人黄维淦与原审被告人黄红霞之间的诉讼作出调解,法院同意自诉人黄维淦对原审被告人黄红霞的诉讼请求予以放弃,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已发生法律效力,故黄红霞不再作为本案的再审被告人参加诉讼。2019年1月28日本院以原审被告人黄伟下落不明为由裁定中止审理。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裁定决定恢复审理,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诉人黄维淦、原审被告人黄伟及其辩护人阮改芳出庭参加诉讼。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黄维淦诉称:自诉人与二被告人系继父子女关系。自诉人的妻子朱雅坤(二被告人的亲生母亲)在2009年元旦突发脑溢血,一直由自诉人一人监护、照顾。朱雅坤的住院治疗、衣食起居,亲生子女无人床前尽孝。自诉人夫妇在2009年立下了公证遗嘱,房产子女不能继承。二被告人怀恨在心,2016年10月朱雅坤因肾病综合症导致全身浮肿,二被告人认为母亲身体浮肿系自诉人虐待造成,在2016年12月6日、12月7日、12月8日,到自诉人家中寻衅滋事,自诉人报警保护自己。在2016年12月8日上午,自诉人拨打110报警,派出所出警后,二被告人拿着朱雅坤的照片捏造虚假事实,在楼外向警察和围观群众散布说自诉人虐待朱雅坤,以此诋毁自诉人。自诉人精神受到严重打击,欲吞服安定片100片自尽,经朝阳路派出所及法院民事法庭的工作人员劝阻。二被告人为达到其个人目的,在公开场合胡编乱造,散布虚假事实,对自诉人污蔑诽谤,二被告人的行为使他人对自诉人产生负面联想,降低了自诉人的社会评价,败坏了自诉人名誉,在不明真相的群众之中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恶劣影响,使自诉人的精神受到严重打击,后果严重。请求依法追究二被告人诽谤罪的刑事责任;判令二被告人公开向自诉人赔礼道歉、澄清事实、具结悔过;请求判决二被告人连带赔偿自诉人医疗费154.26元。庭审时自诉人以找不到原始单子为由,放弃对154.26元的索赔诉求。
原审被告人黄伟辩称:我们之间属于家庭纠纷,不构成犯罪。原审被告人的母亲有病的时候,自己请假一个月回来护理母亲,自己从外地回来看母亲遭到自诉人的阻挡,原审被告人感恩于父亲对自己的养育,自诉人在家比较强势,被告人从来不敢与自诉人发生冲突,原审被告人没有捏造事实故意诽谤自诉人,只是在派出所对民警说过自诉人对母亲照顾不好,没有对外人说过。被告人以后还会对自诉人尽孝心,同意给自诉人养老。
原审被告人的辩护人阮改芳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第一,本案的纠纷属于家庭纠纷,是由于原审被告人与自诉人如何赡养原审被告人的母亲引起的纠纷,不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第二,原审被告人不存在不赡养母亲的情况,在母亲生病的时候,都回来陪护。第三,家庭纠纷的过程中,在派出所对民警叙述了事情的真实情况,并没有对自诉人造成不好的影响。自诉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审被告人有诽谤行为,也不足以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第四,派出所的接警登记表等材料,记录的是家庭纠纷,内容记载的有原审被告人有受伤的情况。第五,自诉人的住院证明在双方发生纠纷后一个月,与原审被告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第六,义马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明确认定被告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其他的法院的各种裁判文书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原审被告人有非法行为。
自诉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主要有:1、公证遗嘱;2、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等文书;3、住院病历;4、天新公司家事调解证明;5、曹百川等证人证言;6、法院法律书等。
经审理查明,原审被告人黄伟与自诉人黄维淦系继父子关系,黄伟的母亲朱雅坤系自诉人黄维淦的妻子。2009年,朱雅坤突发脑溢血住院,因对病人的治疗、护理等问题产生家庭矛盾,后自诉人夫妇在2009年立公证遗嘱,主要内容为剥夺五个孩子(包括孙子辈)的遗产继承权,家庭矛盾激化。2016年12月8日,在自诉人家里,自诉人与黄红霞和本案原审被告人黄伟发生冲突,义马公安局朝阳路派出所出警,黄红霞在争吵的现场拿出其母亲住院时的照片让众人看,说是黄维淦虐待他母亲,民警通知他们双方到派出所进行了调解处理。后自诉人黄维淦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原审被告人黄伟和黄红霞诽谤罪的刑事责任。庭审中原审自诉人以找不到原始条子为由对医疗费154.26元放弃索赔。
另查明,义马市人民法院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该案,2017年12月26日做出(2017)豫1281刑初61号刑事裁定书,准许自诉人黄维淦撤诉。该撤诉裁定书赋予当事人有上诉权同时还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义马市人民法院2018年9月7日作出(2018)豫1281刑监1号再审决定,启动对该案的再审程序。
以上事实由自诉人的陈述、原审被告人的辩解和以下证据证实:2017年5月9日义马市公安局民警对黄红霞的询问笔录,2017年5月9日义马市公安局民警对黄伟的询问笔录,朝阳路派出所的出警及接处警登记表,义煤集团天新公司的调解记录,义马市人民法院裁定书,义马市人民法院关于黄维淦和黄红霞的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等。
本院认为,本院2017年12月26日做出(2017)豫1281刑初61号刑事裁定书,准许自诉人黄维淦撤诉,在该裁定书中赋予当事人有上诉权,后黄维淦对该裁定提起上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裁定书赋予当事人有上诉权错误为由,不启动二审程序,将案件退回义马市人民法院。同时该裁定书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该裁定书存在明显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
关于自诉人控告的原审被告人黄红霞,因在庭审前原审自诉人与原审被告人黄红霞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原审自诉人放弃对原审被告人黄红霞责任追究,调解书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本案不再列黄红霞为原审被告人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再审后如何判定原审被告人黄伟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诽谤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原审被告人黄伟与自诉人黄维淦系继父子关系,黄伟的母亲朱雅坤系自诉人黄维淦的妻子,因朱雅坤突发脑溢血住院治疗、护理以及平日照看,为此产生家庭矛盾属于正常的家务纠纷。自诉人夫妇在2009年立公证遗嘱,剥夺五个孩子(包括孙子辈)的遗产继承权,引起家庭矛盾进一步激化。
2016年12月8日在自诉人家里,自诉人与黄红霞和本案原审被告人黄伟发生争吵,仍属于家事纠纷。朝阳路派出所出警后,黄红霞在争吵的现场拿出其母亲的住院照片让众人看,声称黄维淦虐待他母亲,当时公安民警已经进行了调解处理,自诉人起诉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又达成和解协议并签收义马市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原审自诉人已经放弃了对黄红霞的责任追究。
自诉人没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2016年12月8日在自诉人家门前,原审被告人黄伟当众散布虚假事实,对自诉人污蔑诽谤,其控告原审被告人黄伟诽谤罪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支持。自诉人与原审被告人黄伟的矛盾系家务纠纷,没有必要闹到冰火不同炉、寒暑不同天的地步,原审被告人黄伟对家庭矛盾有和解的强烈愿望,又愿意对自诉人和自己的亲生母亲养老送终,本院在动员自诉人撤诉不能的情况下,依法应判决原审被告人无罪。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原审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义马市人民法院(2017)豫1281刑初61号刑事裁定书;
二、原审被告人黄伟无罪。
三、准许原审自诉人对原审被告人医疗费154.26元放弃索赔的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王红卫
审判员: 张国宪
审判员: 杨琰珂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白玉华
书记员: 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