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进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20)鄂1127刑初319号 |
裁判日期 | : | 2020.12.31 |
案由 | : | 刑事 |
自诉人胡正勇,男,生于1972年5月4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原胡涂广场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张文,湖北威斯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刘玉,湖北威斯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徐进,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黄梅人,住黄梅县,广东东莞进兴砂石方公司经理。
辩护人余建丽,湖北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胡正勇以被告人徐进犯诽谤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诉人胡正勇及其诉讼代理人张文、刘玉,被告人徐进及其辩护人余建丽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胡正勇诉称,由于胡正勇与徐进之间存在公司控制权、股权转让等一系列纠纷,双方矛盾不断激化,并一步步上升为治安案件甚至刑事案件。2017年7月27日,徐进在网上发文,标题为《恳请黄梅县委县政府严厉打击以胡正勇为首的黑恶势力团伙,保护投资者合法人身安全的诉求》。该文章发文对象为黄梅县委、县政府、检察院、法院、公安局等机关领导,内容中捏造事实,诽谤胡正勇“在股东不知情、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将公司滨河阳光3、4号楼盘进行装修,侵吞黄梅进勇置业有限公司的资产”。该文中将大量事情起因及经过信息隐瞒,虚构胡正勇利用职务便利,大吃回扣,中饱私囊,侵占公司资产的信息,将胡正勇描述为黑恶势力并要求公安机关追究胡正勇的刑事责任。在同名文末评论栏中,有不少对胡正勇涉黑涉恶的评论,造成自诉人胡正勇社会评价降低。该文浏览量达到9308次,达到司法解释中的利用网络侮辱、诽谤的浏览次数5000次的标准,即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综上所述,被告人徐进在网络发文,捏造虚构事实,恶意侮辱、诽谤胡正勇,对胡正勇个人名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故自诉人胡正勇提起自诉,望法院根据侮辱、诽谤罪追究徐进的刑事责任。
自诉人胡正勇的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代理意见是:徐进在网上发文,该文某捏造事实,恳请法庭追究徐进侮辱、诽谤罪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进辩称,自诉状所有陈述内容都不属实,该文某不是我所写,也不是我发表的,文某发表的时候我在广东,不在黄梅。是谁发表的我也不清楚。
被告人徐进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自诉人指控被告人徐进涉嫌侮辱、诽谤罪,缺乏基础的事实和证据,自诉人方提交的证据中,有效证据只有黄梅县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公证书显示文某的作者是,根据该文某,无法确认“诺言”就是徐进,文某结尾署名,除了徐进,还有其他股东等人,“诺言”是否是文某末尾的其他人不清楚,仅因文某最后出现了徐进二字,就认为被告人构罪,没有任何理由。2.徐进一直在东莞工作,对黄梅发生的事情不知情,也没有参与,尤其是7.26事件。涉案文某不是徐进所写,所以对于文某的内容是否真实无法判断。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30日1时01分,昵称为“诺言”的作者在网上发文,题目为《恳请黄梅县委县政府严厉打击以黑恶势力保护投资者合法人身安全!》。该篇文某以徐进的名义书写,文某尾部署名为徐进、其他股东黄冠军、李某。截止到2020年12月7日,黄梅县公证处公证证据保全时,该文某被查看9655次。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黄梅县公证处于2020年12月7日出具的(2020)鄂黄梅证字第1361号公证书,证明网上有昵称为“诺言”的作者发表的标题为《恳请黄梅县委县政府严厉打击以黑恶势力保护投资者合法人身安全!》文某,且至公证日,该文某查看为9655次。
本院认为,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侮辱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经查,本案中《恳请黄梅县委县政府严厉打击以黑恶势力保护投资者合法人身安全!》的文某系昵称为“诺言”的作者发布,对于“诺言”是何人、其与被告人是什么关系、该文某是否系被告人授意“诺言”发布、文某发出的网络IP地址与被告人有无关联等事实自诉人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即自诉人不能证明该文某系被告人徐进所写或者授意“诺言”撰写发布。故自诉人指控被告人犯侮辱、诽谤罪缺乏法律事实和证据,对其指控,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进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宛燕
审判员:王滨
审判员:王江峰
二O二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吕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