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霞、邹晨、邹洪均诽谤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20)鲁1326刑初88号 |
裁判日期 | : | 2020.09.11 |
案由 | : | 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诽谤罪 |
自诉人赵霞,女,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平邑县。
诉讼代理人李明,山东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邹晨,男,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山东省龙口市。
辩护人王爱国,山东渤海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邹洪均,男,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
辩护人朱广斌,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赵霞以被告人邹晨、邹洪均犯诽谤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于同年4月7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诉人赵霞及其诉讼代理人李明,被告人邹晨及其辩护人王爱国,被告人邹洪均及其辩护人朱广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赵霞诉称,我是山东万利来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利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与被告人邹洪均因购买阳梨发生纠纷并诉讼。期间,被告人邹洪均、邹晨以“曝山东人大代表赵霞坑骗老百姓血汗钱!!!”、“曝山东人大代表赵霞坑骗老黎民血汗钱!!!”为标题,分别通过天涯论坛、聊城视窗网站发布帖文,诋毁我的人格和名誉,给我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请求人民法院以诽谤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判令二被告人停止侵害,并通过网络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针对上述控诉,自诉人赵霞提交了山东省平邑县公证处的公证书、聊城视窗网页、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复函、网络查询截屏、民事判决书等证据。
被告人邹晨辩称,我发布帖文的目的是寻求法律援助,且帖文内容是根据法院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没有捏造的内容,我不是诽谤。
辩护人王爱国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邹晨所发帖文是根据邹洪均书写的求助信,该求助信内容基本属实,没有捏造和虚构的成分,被告人邹晨不构成诽谤罪。
被告人邹洪均辩称,我没有在网络上发布过帖文,对自诉人赵霞控诉的事实不知情。
辩护人朱广斌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帖文内容虽然是被告人邹洪均所书写,但其没有参与及指使他人在网上发布帖文,且帖文内容是根据事实描述,没有捏造和虚构,被告人邹洪均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自诉人赵霞系、法定代表人;山东省临沂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被告人邹洪均系水果经销商,与被告人邹晨系叔侄关系。2011年8月,被告人邹洪均与万利来公司签订《阳梨代理收购合同》,后双方在履行该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并因此先后分别提起民商事诉讼,互有胜负。在诉讼期间,被告人邹洪均因对万利来公司的行为不满,而在家中书写求助信,被告人邹晨在去被告人邹洪均家中串门时拍摄了邹洪均书写的求助信,并于2018年8月1日,在未告知被告人邹洪均的情况下,通过天涯论坛网站,以“曝山东人大代表赵霞坑骗老百姓血汗钱!!!”为题发布帖文。帖文中称:“害人的赵霞利用各种手段来拖延我们果农的水果款”;“身为省人大代表,如此张狂,上串下跳使用各种手段来拖延我们果农的水果款,血汗钱”等等。该帖文被点击、浏览次数达6517次。
2018年8月6日,聊城视窗网站以“曝山东人大代表赵霞坑骗老黎民血汗钱!!!”为题,发布了上述帖文。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并被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公证书及附件,证实2018年8月1日,天涯论坛网站以“曝山东人大代表赵霞坑骗老百姓血汗钱!!!”为题发布帖文。文中称:“害人的赵霞利用各种手段来拖延我们果农的水果款”;“身为省人大代表,如此张狂,上串下跳使用各种手段来拖延我们果农的水果款,血汗钱”等等。该帖文阅读量达到6517次。自诉人赵霞户籍地是平邑县××镇××村。求助人是被告人邹洪均;手机号码为×××24。
2、聊城视窗网页,证实2018年8月6日,聊城视窗网站以“曝山东人大代表赵霞坑骗老黎民血汗钱!!!”为题,发布了帖文。
3、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复函,证实发帖人注册及发布帖文IP地址为27.213.52.163;发帖人手机号码为150××××9925。
4、网络查询截屏,证实注册登记的发帖人手机号码的使用人是被告人邹晨。
5、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民再423号、554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6民终717号、787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2)龙商初字第588号、589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6民初3659号民事判决书,证实自诉人赵霞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邹洪均系水果经销商;2011年8月,被告人邹洪均与万利来公司签订《阳梨代理收购合同》,并因该合同的履行产生纠纷,先后分别提起了民商事诉讼,互有胜负。
6、代表证,证实自诉人赵霞系山东省临沂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自诉人赵霞及被告人邹晨、邹洪均的当庭陈述,证实被告人邹洪均与被告人邹晨系叔侄关系。被告人邹洪均因对万利来公司的行为不满,而在家中书写求助信,被告人邹晨在去邹洪均家中串门时拍摄了邹洪均的求助信,后在未经邹洪均知道的情况下,通过天涯论坛网站,以“曝山东人大代表赵霞坑骗老百姓血汗钱!!!”为题发布帖文。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洪均与万利来公司因经济纠纷而引发的相互诉讼,是各自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正当途径。被告人邹晨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诽谤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自诉人赵霞控诉被告人邹晨犯诽谤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人邹晨及其辩护人王爱国关于邹晨所发帖文内容基本属实,没有捏造和虚构的成分,邹晨不构成诽谤罪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自诉人赵霞系临沂市人大代表,而非省人大代表,且其个人与被告人邹洪均不存在经济纠纷,亦不拖果农的水果款;被告人邹晨所发帖文中称“山东人大代表赵霞坑骗老百姓血汗钱”;“赵霞利用各种手段来拖延我们果农的水果款”;“身为省人大代表,如此张狂,上串下跳使用各种手段来拖延我们果农的水果款”等内容,与相关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不相符,属捏造的事实。被告人邹晨的行为符合诽谤罪的犯罪构成,构成诽谤罪。被告人邹晨及其辩护人王爱国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邹晨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帖文,是其个人行为,并非受被告人邹洪均指使,被告人邹洪均与被告人邹晨没有共同实施犯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被告人邹洪均不构成犯罪。自诉人赵霞控诉被告人邹洪均犯诽谤罪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人邹洪均及其辩护人朱广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自诉人赵霞要求被告人邹洪均、邹晨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案件的诉讼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邹晨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邹晨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邹洪均无罪。
三、驳回自诉人赵霞的其他控诉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刘作元
审判员: 时圣宏
人民陪审员: 侯国庆
二O二O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庄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