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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云、徐启刚诽谤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4-12-25 19:04:29 浏览:

王某云、徐启刚诽谤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某云、徐启刚诽谤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原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

案号

(2020)鲁1324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20.06.28

案由

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诽谤罪

 

自诉人王某云,女,1967年5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兰陵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兰陵县。

诉讼代理人李勇,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启刚,男,1951年9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兰陵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兰陵县。

辩护人王保东,山东一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王某云控诉被告人徐启刚犯诽谤罪一案,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鲁1324刑初16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自诉人对被告人徐启刚的自诉。裁定送达后,自诉人王某云对裁定不服,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鲁13刑终63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9)鲁1324刑初167号刑事裁定,指令本院审理本案。本院重新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13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王某云及其诉讼代理人李勇、被告人徐启刚及其辩护人王保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王某云控诉,2018年6月,被告人徐启刚在接受网络媒体拍客采访时,发表“现在霸占着盒的家里”、“霸占着盒的媳妇”等诽谤自诉人的言论。该诽谤信息在“苍山帮”、“腾讯视频”、“天天看法”、“大众论坛”、“红网论坛”、“搜狐”等网络平台广泛散布,其中在“腾讯视频”的浏览量高达23.3万次。

对控诉的上述事实,自诉人当庭宣读并提供了以下证据:

1、身份证、户籍信息、家庭户籍信息等复印件,证实自诉人、被告人的身份信息。

2、“苍山吧”截图,证实被告人通过该平台诽谤自诉人。

3、山东省临沂市沂蒙公证处公证书,证实被告人通过网络平台“腾讯视频”诽谤自诉人。

4、“天天看法”、“大众论坛”、“红网论坛”、“搜狐”等网络平台打印件,证实诽谤信息在以上平台的阅读情况。

5、“本地头条”、“沈主任”网络平台打印件,证实诽谤信息在以上平台的散布情况。

6、证人高某、徐某1、徐某2、陈某的证言,证实徐某和与自诉人的关系,村民称呼徐某和为“和”,称呼自诉人为“和的家里”。

7、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散布诽谤信息的情况。

自诉人王某云认为,被告人徐启刚故意捏造事实,恶意诽谤自诉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诉人的人格尊严,严重损害了自诉人的名誉和形象,影响了自诉人的正常生活。其行为构成诽谤罪,特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徐启刚诽谤罪的刑事责任;判决被告人向自诉人公开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其言行造成的恶劣影响。

诉讼代理人认为,本案证据充分,可以证实被告人明知、故意的捏造事实诽谤自诉人,对自诉人造成了伤害,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启刚辩称,没有捏造事实诽谤自诉人。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主观上不具备诽谤他人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未实施散布相关言论的行为;未进行诽谤,未造成危害后果。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被告人徐启刚在接受网络媒体拍客采访时,发表“他应该说是无恶不作,真欺男霸女,想去谁家讹人就讹人家”、“现在霸占着盒的家里”、“霸占着盒的媳妇”以及遭受他人殴打的言论。以上言论与其他被采访者发表的言论被剪辑制作成视频,以文字、图片或视频的形式在“苍山帮”、“腾讯视频”、“天天看法”、“大众论坛”、“红网论坛”、“搜狐”等网络平台广泛散布。

本院认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诽谤罪。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应明知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散布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后果,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须有捏造事实、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且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综合自诉人向本院提供的证据,能够认定自诉人控诉的涉案言论系被告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发表,但其主观上不具有损害自诉人人格和名誉的故意,客观上并未实施在网络平台散布涉案言论的行为。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不能确定涉案言论针对的特定人为自诉人,也不能确定涉案言论是否为虚构或捏造。遂关于自诉人的控诉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本案的证据不足,自诉人控诉的罪名不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启刚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扬

人民陪审员: 郑卫东

人民陪审员: 王金星

二O二O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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