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礼胜、王宏桂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19)鄂0106刑初594号 |
裁判日期 | : | 2019.12.31 |
案由 | : | 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诽谤罪 |
自诉人洪文恕,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于武汉市,汉族,大学文化,退休干部,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礼胜,男,1952年5月3日出生于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人王宏桂,女,1964年3月8日出生于武汉市,汉族,小学肄业,无固定职业,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人任力群,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于武汉市,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人王德平,女,1962年10月16日出生于武汉市,回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人任蓓,女,1990年10月16日出生于武汉市,回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武汉市江夏区。
自诉人洪文恕以被告人刘礼胜、王宏桂、任力群、王德平、任蓓犯诽谤罪,于2018年9月18日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控诉。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于2019年6月4日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3日开庭,不公开审理了本案。自诉人洪文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被告人刘礼胜、王宏桂、任力群、王德平、任蓓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洪文恕诉称,被告人刘礼胜、王宏桂、任力群、王德平及任蓓为向洪文恕非法索取巨额钱财,共同行动,分工配合,捏造事实,实施了以下诽谤行为:
2013年11月20日,被告人刘礼胜、王宏桂、任力群、王德平非法聚集于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共同行动,分工配合,呼喊口号,佯装跳楼,在大庭广众下拉扯写有“江夏区法官洪文恕诈骗钱财”的横幅,毫无根据地散布、宣扬洪文恕诈骗钱财的言论,引起众人围观,严重侵害洪文恕名誉,造成了恶劣影响。
2014年1月27、29日,被告人刘礼胜、任力群和王宏桂等四人在自诉人洪文恕的老家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金家湾老家聚众闹事,捏造并散布、宣扬洪文恕诈骗钱财的言论,并侵扰、推搡洪文恕年迈的母亲,引来全湾邻居观看,后自诉人母亲因受到其侵扰而去世。
2014年3月13日至今,由被告人任蓓制作并上传,被告人任力群、刘礼胜、王宏桂在新浪博客、微博上发表了《武汉市江夏区法官洪文恕违法乱纪、贪赃枉法》等言论,内容与刘礼胜、任力群假借检举、控告之名诽谤自诉人洪文恕的信函内容相同,捏造和歪曲事实,诽谤洪文恕投资经商、贪赃枉法、诈骗钱财等违法乱纪的行为,造成了广泛恶劣的影响。
上述事实,表明五名被告人持续多次捏造事实进行诽谤,严重地损害了自诉人洪文恕的人格和名誉,并造成其巨大的精神痛苦,情节恶劣,影响广泛,符合诽谤罪构成要件,明显构成诽谤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现提起刑事自诉,请求1.依法追究被告人刘礼胜、王宏桂、任力群、王德平、任蓓的刑事责任;2.被告人刘礼胜、王宏桂、任力群、王德平、任蓓共同在新浪博客和微博上删除诽谤自诉人的文章《武汉市江夏区法官洪文恕违法乱纪、贪赃枉法》等全部言论,并在新浪博客和微博等媒体上发表、在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金家湾张贴澄清事实、认罪知悔、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文章,否则请求人民法院在以上场合全文发表或张贴本案的裁判文书(持续时间与被告人在新浪博客和微博上发表诽谤自诉人言论的起止经历的时间相同,费用由被告人共同承担);3.被告人刘礼胜、王宏桂、任力群、王德平、任蓓共同赔偿自诉人洪文恕精神损失费5万元,网页证据公证费2530元。
庭审中,自诉人洪文恕提供了神虎洲公司资料、协议书及收条、投诉及调查材料、法律文书、死亡证明、出院记录、公证书、证人证言、通话录音等证据。
被告人刘礼胜、任力群共同辩称,1.没有在江夏区法院拉过横幅,请自诉人洪文恕拿出证据予以证明。2.根据签订的协议书约定,洪文恕应该在2014年1月18日支付欠款,当月27日到洪文恕老家是为了找他拿钱,根本没有闹事,她母亲的死亡与我们无关。3.从来没有在新浪博客、微博上发过文章。故自诉状上指控的事实都不属实,刘礼胜、任力群不构成诽谤罪。
被告人王宏桂、王德平、任蓓共同辩称,其没有参与过自诉人洪文恕指控的这些事情,完全不了解、不知晓。
庭审中,被告人刘礼胜提供了协议书及欠条、圣龙谷公司资料、谈话笔录、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件、法律文书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自诉人洪文恕原系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法官,现已退休。被告人刘礼胜、任力群曾是圣龙谷公司和神虎洲公司的股东,洪文恕为这两家公司的设立及经营管理提供过咨询和帮助。后两家公司经营不善,股权转让给他人,刘礼胜、任力群由此与洪文恕产生纠纷。2013年11月某天9时左右,刘礼胜、任力群在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门口拉开写有“江夏区法院法官洪文恕诈骗”等字样的横幅,王宏桂、王德平则爬上法院大楼楼顶佯装要跳楼。横幅展开约数分钟后被法院保安扯掉,现场有围观者十人左右。
2013年12月5日,自诉人洪文恕及其兄洪某与被告人刘礼胜、王宏桂、任力群、王德平签订《协议书》并出具欠条。后刘礼胜、王宏桂、任力群于2014年1月下旬持上述欠条到洪某家索要欠款,与洪某家人发生争执。
2014年3月13日,新浪博客和微博上“任力群_92144的博客”里发表了《武汉市江夏区法官洪文恕违法乱纪、贪赃枉法》的博文。后根据洪文恕申请,为证明此博文系刘礼胜等五人发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下半年前往武汉市公安局网监分局调查,结论为“因涉案博文发表时间距今时间过长而无法核实”。截至2018年1月16日自诉人洪文恕申请公证时,该博文在博客上已有222人次阅读,无评论,无转载,无收藏。
2014年4月9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洪文恕诉刘礼胜、王宏桂、任力群、王德平、任蓓名誉权纠纷一案,后于2016年7月12日判决刘礼胜、任力群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洪文恕、刘礼胜、任力群不服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于同年11月18日被驳回,维持原判。
另查明,2014年1月17日,自诉人洪文恕住院9天,出院诊断为高血压病3级、高脂血症、高尿酸血症、胃食管返流、右肺上叶肺大泡形成、右眼结膜炎、右肩肌腱炎、痔疮。同年4月3日,洪文恕住院7天,出院诊断为梨状肌综合症。2016年11月26日,洪文恕母亲唐菊英因脑溢血引起呼吸衰竭而死亡,享年82岁。
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居民身份证,证实了自诉人洪文恕及被告人刘礼胜、王宏桂、任力群、王德平、任蓓的身份情况。
2.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4)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证实了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就洪文恕诉刘礼胜、王宏桂、任力群、王德平、任蓓名誉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查明了本院查明的上述部分事实,认定刘礼胜、任力群承担名誉侵权责任,王宏桂、王德平、任蓓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事实。
3.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终5888号民事判决书,证实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洪文恕、刘礼胜、任力群的上诉,维持原判,并载明“二审期间,洪文恕向本院申请调查取证,证明涉案博文系刘礼胜等五人发表。本院到武汉市公安局网监分局调查,因涉案博文发表时间距今时间过长而无法核实。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相同”的事实。
4.《协议书》及欠条,证实了洪某、自诉人洪文恕与被告人刘礼胜、王宏桂、任力群、王德平于2013年12月5日签订协议,约定洪某向刘礼胜和王宏桂夫妇支付人民币12万元、向任力群和王德平夫妇支付人民币40万元,洪文恕为担保人,而四名被告人则承诺撤回并不再针对洪文恕进行投诉、告状、上访、闹事、阻止洪文恕办理退休事宜,澄清、恢复洪文恕名誉的事实。
5.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民终7336号民事判决书,证实了对于洪文恕以受胁迫为由诉请撤销上述协议书及欠条,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于2019年6月1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的事实。
6.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夏法[2013]13号关于对反映洪文恕同志与他人合伙开办公司、收取当事人财物问题调查情况的报告,证实了2013年6月25日,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经调查核实,认为“任力群、刘礼胜投诉洪文恕与他人合伙开办公司、专卖公司、从事或参入公司经营活动的问题,事实依据不足,不能成立。投诉洪文恕收取当事人财物的问题,因投诉人未提供证据,无据可查,投诉反映的问题暂不能认定”,“洪文恕在以上二公司开办期间,应其兄洪某及其他股东的邀请,为公司提供某些帮助,其行为不当,有悖法官职业道德精神要求,且造成了一定不良的影响”的事实。
7.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中法[2013]139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全市法院干警司法作风突出问题的通报,证实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3年8月7日的通报中载明“江夏区法院法官洪某某受其兄之邀,参与、协助其兄等人开办公司的一系列经营活动,后因经营不善发生经济纠纷,引起该公司2名合伙人的不满,四处投诉”的事实。
8.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出具的(2018)鄂洪兴内证字第666号公证书,证实了新浪博客及微博上“任力群_92144的博客”于2014年3月13日发表了《武汉市江夏区法官洪文恕违法乱纪、贪赃枉法》的博文;截至2018年1月16日,该博文在博客上已有222人次阅读,无评论,无转载,无收藏的事实。
9.武汉市中医医院出具的出院记录,证实了自诉人洪文恕于2014年1月17日、4月3日分别住院9天、7天,出院诊断分别为高血压病3级、高脂血症、高尿酸血症、胃食管返流、右肺上叶肺大泡形成、右眼结膜炎、右肩肌腱炎、痔疮和梨状肌综合症的事实。
10.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实了唐菊英于2016年11月26日因脑溢血引起呼吸衰竭而死亡,享年82岁的事实。
11.自诉人洪文恕的当庭陈述,被告人刘礼胜、王宏桂、任力群、王德平、任蓓的当庭供述,对上述查明的事实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从主观上讲要有损害他人名誉的直接故意;从客观上表现为针对特定人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并且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在未有证据证实自诉人洪文恕存在诈骗行为的情况下,被告人刘礼胜、任力群故意在江夏区人民法院门口展示印有“江夏区法院法官洪文恕诈骗”字样的横幅,并有围观者围观,贬损了洪文恕的人格,破坏了洪文恕的名誉。同时,这种违法行为也严重扰乱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工作秩序。现刘礼胜、任力群侵犯洪文恕名誉权的上述行为,已在民事诉讼中得到依法处理,且两人只实施了一次拉横幅的行为,仅持续数分钟,围观者十人左右,尚未达到刑法中诽谤罪所要求的多次捏造事实诽谤,捏造事实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等情节严重的程度。对于洪文恕指控刘礼胜、任力群、王宏桂在其老家散布、宣扬其诈骗钱财,以及刘礼胜、王宏桂、任力群、任蓓在新浪博客和微博上发表博文诽谤洪文恕违法乱纪、贪赃枉法的事实,五名被告人当庭均予以否认,而自诉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上述事实,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唐菊英的死亡,洪文恕的住院,没有证据证实与刘礼胜、任力群实施的名誉侵权行为有关,不能认定两人的行为有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达到诽谤罪的情节严重程度。综上,自诉人洪文恕关于被告人刘礼胜、王宏桂、任力群、王德平、任蓓犯诽谤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指控不能成立。自诉人要求五名被告人删除侵权博文,无事实依据;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失和公证费,无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至于自诉人要求五名被告人在媒体上发表,并在实地张贴澄清事实、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文章,该诉请已在生效的名誉权纠纷判决书中得到依法处理,本案中不再重复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礼胜、王宏桂、任力群、王德平、任蓓无罪。
二、驳回自诉人洪文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陈原
人民陪审员: 刘克建
人民陪审员: 李莉丽
二O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童怡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