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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启刚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4-12-28 09:15:52 浏览:

徐启刚一审刑事判决书

徐启刚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原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

案号

(2019)鲁1324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9.12.20

案由

刑事

 

自诉人徐目明,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兰陵县,汉族,农民,住兰陵县。

诉讼代理人李勇,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启刚,男,195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兰陵县。

辩护人冀雪涛,山东兰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徐目明以被告人徐启刚犯诽谤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诉人徐目明及其诉讼代理人李勇,被告人徐启刚及其辩护人冀雪涛到庭参加诉讼。期间中止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徐目明诉称,2018年6月,被告人徐启刚在接受网络媒体拍客采访时,发表“应该是无恶不作,真欺男霸女”,“现在霸占着盒的家里”、“霸占着盒的媳妇”等诽谤自诉人的言论。该诽谤信息在“苍山帮”、“腾讯视频”、“天天看法”、“大众论坛”、“红网论坛”、“搜狐”等网络平台广泛散布,其中在“腾讯视频”的浏览量高达23.3万次。被告人故意捏造事实,恶意诽谤自诉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诉人的人格尊严,严重损害了自诉人的名誉和形象,影响了自诉人的正常生活。其行为构成诽谤罪。特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徐启刚诽谤罪的刑事责任;判决被告人向自诉人公开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其言行造成的恶劣影响。

针对控诉,自诉人提供如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证明,证实诉讼人、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2、“苍山吧”截图一份,证实被告人通过网络平台“苍山吧”诽谤自诉人的事实。

3、公证书一份,证实被告人通过网络平台“腾讯视频”诽谤自诉人的事实,视频点击量为23.3万次。

4、网络平台“天天看法”“大众论坛”“红网论坛”“网络平台搜狐”等复印件,证实涉案诽谤信息在“天天看法”平台被阅读3658次,“大众论坛”平台被阅读2381次,“红网论坛”平台被阅读3395次,“网络平台搜狐”平台被阅读3657次.

5、网络平台“本地头条”“沈主任”复印件,证实涉案诽谤信息在上述平台散布的事实。

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为,公证书中的照片及光盘,视频点击量为23.3万多次,严重超过5000次,属于情节恶劣,被告人仍不认罪,对其从重处罚。

被告人徐启刚辩称,其不构成诽谤罪。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案被告人即使接受他人采访,并未散布及指使他人散布该信息;从录像拍摄角度看,系偷拍,而且没有提起自诉人的名字;自诉人指控点击量为23.3万次无有效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被告人徐启刚在接受网络媒体拍客采访时,发表“应该是无恶不作,真欺男霸女”,“现在霸占着盒的家里”、“霸占着盒的媳妇”等言论。该言论在“苍山帮”、“腾讯视频”、“天天看法”、“大众论坛”、“红网论坛”、“搜狐”等网络平台广泛散布,其中在“腾讯视频”截图显示的浏览量高达23.3万次,该浏览量未经相关技术职能部门认定。

本院认为,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具有贬低、损坏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

综合全案证据,涉案文章所称徐目某(徐茂名)有经常打骂别人、欺男霸女等村霸行为,是否是本案自诉人不明确。而所谓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捏造虚假事实,但自诉人并未提供证明该论坛内容系捏造,被告人系诽谤他人的证据。综上,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控诉罪名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启刚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 李廉

审判员: 李传江

审判员: 潘国栋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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