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诽谤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19)琼0108刑初28号 |
裁判日期 | : | 2019.10.10 |
案由 | : | 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诽谤罪 |
自诉人张某,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公民身份证号×××,硕士文化,原系海南环瑞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址海南省海口市。
诉讼代理人于某,海南业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赵某,海南业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公民身份证号×××,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
辩护人苏某,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张某以被告人李某犯诽谤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张某及其诉讼代理人于某、赵某,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苏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限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张某诉称,自诉人系海南环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瑞公司”)前任法定代表人,2009年,因资金短缺,环瑞公司向案外人霍某借款,霍某通过李某向其姐姐李秀环借款,自诉人因而认识被告人。2009年9月14日,在张某、谢明和、霍某、李某都在场的情况下,霍某以李某的名义与环瑞公司签订了名为《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特别协议》的借款合同,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借款的担保。针对借款,每月的还款利息由霍某直接偿还给李秀环。针对该笔借款事宜,环瑞公司与被告人发生多起诉讼,自诉人也针对被告人涉嫌诈骗事宜,向海口市公安局报案,案件正在处理过程中。
近日,自诉人通过朋友微信推送“我叫李某,河北保定市××县人。”的链接,后经网上查询得知在2015年8月17日,被告人在网上发布了“我叫李某,河北保定市××县人。”的帖子,帖子发布“骗子私企环瑞公司法人张某与海口港集团公司、海南诚源房地产公司总裁林毅,居然之家海口店经理邹庆军,相互勾结,恶意串通,巧取豪夺的严重违法事实;私企国企恶意串通,巧取豪夺他人房产;空手套白狼,转移资产,这是张某的惯用手法!环瑞公司其实并没有项目开发资金,而是利用高息等手段骗取资金完成该项目的开发。”等歪曲事实的言语,捏造事实、散播谣言诽谤自诉人。自诉人通过网上查找,找到“我叫李某,河北保定市××县人。”相关帖子的记录多达九十多条,不同的网站上,浏览过的次数不一,比较多的分别有:华声论坛:10256次点击;华商论坛:1978次点击;海大鱼塘:802次点击;天涯论坛:527次点击,此帖子还被不同博客进行多次转发。
自诉人认为主观上,被告人实名在网上发布“我叫李某,河北保定市××县人。”的帖子,捏造事实、散播谣言;客观上,网友浏览、转发该帖子达到法定次数的行为给自诉人的生活、家庭、工作、名誉、人格尊严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被告人发帖的情况,已经远超过法定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诽谤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零四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自诉,望本院对被告人进行惩处,维护自诉人的合法权益。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自诉人张某提交了网上发布和转载“我叫李某,河北保定市××县人。”的帖子的记录和转载截图及浏览网址,《报案书》,受案回执,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特别协议,协议书,印章使用登记表,(2012)海仲字第13号海南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补充裁决书,补正裁决书,(2012)海仲字第51号海南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5)秀民一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自诉人张某认为,被告人李某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诽谤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本院申请调取发布“我叫李某,河北保定市××县人。”帖子链接的具体IP地址及发布人的信息。
被告人李某辩称,自诉人提到的“我叫李某,河北保定市××县人。”的帖子是其在北京找一个记者撰写并发布的,记者的名字和网站的名称都不记得了,帖子的内容都是真实的,其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没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帖子中李某的自述基本与事实相符,帖子中所说的三家公司的背景,两次购房,海南仲裁委员的裁决书生效后环瑞公司不过户、不支付房租,李某所购买的铺面中的17间过户到海口港集团公司、4间无房号,李某所购买的铺面备案至诚源公司名下等情况均属实。本案帖子中所表述的内容基本属实,不存在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帖中虽有几句表述情绪化,但不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更谈不上情节严重。因此,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不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自诉人张某指控李某犯诽谤罪不能成立。
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提交了企业查询资料,海南仲裁委员(2012)海仲字第51号裁决书、(2012)海仲字第1113号裁决书及补充裁决书,(2014)海仲字第531号裁决书,(2014)秀民一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2015)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630号民事判决书,(2015)琼海法执恢字第26号执行裁定书,(2016)琼0105民初2317号民事判决书,(2017)琼01民终3917号民事判决书,(2016)琼0105号民初2934号民事判决书,(2018)琼01民终3602号民事裁定书,(2014)琼海法执诉字第2号和第3号民事判决书,(2015)琼民一终字第16号和第19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根据百度查询可以查到李某实名举报“举报海口港总裁林毅、骗子张某(转载)”的帖子,帖子内容为“举报,我是被逼无奈的!我叫李某,河北保定市××县人。现举报骗子私企海南环瑞置业有限公司法人张某与海口港集团公司、海南诚源房地产公司总裁林毅,居然之家海口店经理邹庆军,相互勾结,恶意串通,巧取豪夺的严重违法事实!......2005年,环瑞公司资金链断裂,海南第一摩尔·中央商城无法开业,希望我能以投资购房的方式,帮环瑞公司度过难关。我不惜高息举巨债,于2005年12月8日,购买了第一摩尔中央商城第一层16间、第二层36间共52间1744.49平方米铺面。2009年,环瑞公司再次因办土地证过户无钱缴土地税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再次求我帮忙。我最后还是答应了他,又从朋友那里高息借款850万元,于2009年9月14日、16日,购买中央商城第五层整层铺面(后仲裁裁决确认108间、共计3224.59平方米)。赢了十几场官司,铺面不交,房租不给,17间铺面被转移,4间被蒸发。.....后来我发现,环瑞公司竟然将我购买的所有铺面,都备案登记在诚源公司的名下。......目前的状况是:房产证已办至我名下的139间铺面至今被居然之家占用,不续租,不退场,不给房租......上述7间铺面被过户至海口港名下,海口港一会称是购买,一会称是合作开发,依据合作协议、分割协议获得。更荒唐的是,环瑞公司却将我买的铺面备案登记在与本案无关的诚源公司名下,而在我通过法律途经解决此争议的过程中,环瑞公司与海口港合谋,在2012年3月19日,又匆匆将17间铺面的房产证过户到海口港名下。如果不是恶意申通,如何能如此转移资产
空手套白狼,转移资产,这是张某的惯用手法环瑞公司其实并没有项目开发资金,而是利用高息等手段骗取资金完成该项目的开发。......环瑞公司及其法人张某为什么敢这么做一个原因,我是外省人;再就是因为其自称有领导撑腰,有海口港及其总裁林毅这个“靠山”和居然之家海口店经理邹庆军这个“帮凶”!国企藐视法律,应当依法查处和严惩。环瑞公司与海口港的非法行径,坑害了国内外(法国、德国、奥地利、新西兰、香港等)的众多投资者,影响恶劣,在海口众人皆知!为此,请求纪委等有关部门对海口港集团总裁林毅,环瑞公司法人张某和居然之家海口店经理邹庆军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彻查追究,为民做主,为投资者撑腰!
......”
上述帖子被多次点击、转载,其中华声论坛点击10256次、华商论坛点击1978次、海大鱼塘点击802次、天涯论坛点击527次。
二、被告人李某当庭陈述其两次向环瑞置业购买商铺并将商铺返租给环瑞公司,因环瑞公司既不为其办理铺面过户手续,也不支付铺面租金,其先向海南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提起诉讼,在生效的仲裁决定书、判决书无法执行的情况下,其才于2015年左右找到一名记者撰写了其购房的经历,并发表在一家记不得名字的网站上。帖子的内容是真实的,其并没有诽谤或侮辱自诉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两次购房及相关民事诉讼的情况
自诉人张某原系海南环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瑞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位于海口市滨海大道以北秀英港的“中央商城”一期及扩建工程由环瑞公司出资,海口港集团出地,两家公司于2002年10月联合开发建设。2011年11月“中央商城”具备办理房产证大证分割条件。2008年10月8日,环瑞公司与海口港集团就“中央商城”的房产曾签订分割合同及多份分割补充协议,就产权分割的对象、比例、铺面区位,以及分割后的相关事务处理、公共设施使用、分配房产的交付标准、配套设施完成时间、争议解决及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之后至2011年11月,双方签订过两份分割补充协议,对分割的房产价值、房产分割面积及具体办证事宜等进行细化和补充。
2005年12月8日,李某与环瑞公司签订了52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即李某购买环瑞公司位于海口市滨海大道中央商城第1、2层共计52间铺面,并将上述铺面返租给环瑞公司使用。由于环瑞公司既不支付租金,又不为李某办理房屋产权证,李某向海南仲裁委申请仲裁,海南仲裁委员会作出(2012)海仲字第51号裁决书裁决李某与环瑞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合同合法有效,环瑞公司将52间铺面过户到李某名下。
2009年11月11日,海南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源公司)与环瑞公司和海口港集团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HK-2009-151)。同年,海口港集团分别将诚源公司所购的91间商铺(包含李某购买的16间铺面)向海口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了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手续。
2009年9月14日,李某与环瑞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特别协议》,李某以每平方米2325.88元的价格购买环瑞公司位于海口市滨海大道秀英港的中央商场第五整层总计建筑面积为3654.54平方米的商品房,总购房款为850元,以一次性付款的方式支付了全部的房款。李某于2009年9月16日支付了购房款。2009年9月18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解除《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特别协议》,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双方确认的交房日期为2009年9月16日,李某自2019年9月17日起将所购铺面返租给环瑞公司,租期自2009年9月17日至2014年9月16日。因环瑞公司既不支付租金,也不为李某办理过户,李某于2012年向海南仲裁委申请仲裁,海南仲裁委员会作出(2012)海仲字第13号裁决书、(2012)海仲字第13号补充裁决书和13-1号补正裁决书,裁决环瑞公司将中央商城第五层其中108套共3224.59㎡的铺面过户给李某,并支付租金。
后因环瑞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义务,李某遂向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海事法院执行过程中,诚源公司就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环瑞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案中的标的物主张所有权,向海事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环瑞公司也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2012)海仲字第13号裁决。2014年3月16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海中法仲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环瑞公司的申请。同年6月11日,海事法院针对诚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作出(2014)琼法执异字第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诚源公司的异议。后诚源公司以其享有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的民事判决确认,环瑞公司与李某虽曾经达成过关于借贷的合意,但最终有证据证明双方回到了商品房买卖的合意。环瑞公司已将包括争议房产在内的房产出售给李某,并由李某将这些房产返租给了环瑞公司,环瑞公司也收取了李某的购房款。因此,无论该购房《协议书》签订的时间是2009年9月18日亦或2011年12月2日,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李某与环瑞公司之间属于房屋买卖关系。诚源公司、李某购买争议房产时均没有进行物权登记,而环瑞公司的返租行为,应视为环瑞公司已履行了法律意义上的交付义务。由此可认定,争议房产当时虽未登记在李某名下,但李某已实际行使争议房产收益的权利,诚源公司的合同备案登记不具有物权变动效力,诚源公司也没有取得争议房产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实体权益,因此诚源公司对争议房产不享有所有权,也没有其他可以阻止争议房产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
被告人李某要求环瑞公司返还已过户至海口港集团名下的17间涉案铺面的诉请被海口市秀英区法院以(2015)秀民一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直至2017年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琼01民终3917号判决书做出终审判决,判决环瑞公司针对上述共计21间铺面对李某进行赔偿。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百度查询信息、华声论坛转载信息、华商论坛转载信息、海大鱼塘转载信息、天涯论坛转载信息、居然之家吧发布信息。证实“我叫李某,河北保定市××县人”的帖子的转载情况及浏览次数,总浏览次数已超过5000次。
2.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特别协议、协议书印章使用登记表。证实2009年被告人李某第二次向环瑞置业购买商品房以及环瑞置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张某的事实。
3.企业查询资料。证实网上转帖中涉及的几家公司的具体情况。
4.(2012)海仲字第51号裁决书。证实被告人向自诉人第一次购房时,购买位于海口市滨海大道秀英港的中央商场第一层、第二层共计52个铺面的事实,购房后被告人并将铺面全部返租给环瑞置业,环瑞置业逾期不为李某办理过户及不交付租金。海南仲裁委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2012)海仲字第51号裁决书确认李某第一次向环瑞置业购买铺面的事实。
5.(2012)海仲字第13号裁决书及补充裁决书。证实被告人李某于2009年第二次向环瑞置业购买铺面并将铺面返租给环瑞置业,环瑞置业逾期不为李某办理过户及不交付租金,海南仲裁委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2012)海仲字第13号《裁决书》及《补充裁决书》确认该事实。
6.(2014)海仲字第531号裁决书、(2014)秀民一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2015)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630号民事判决书。证实李某因环瑞置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分别向海南仲裁委申请仲裁、向法院提出诉讼,同时三份裁判文书确认李某于2005年购买的17间铺面已于2012年3月19日过户至海口港集团名下的事实。
7.(2015)琼海法执恢字第26号执行裁定书、(2016)琼0105民初2317号民事判决书、(2017)琼01民终3917号判决书。证实李某向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海南仲裁委作出的(2012)海仲字第51号裁决书的过程中,发现其购买的17间铺面过户到海口港集团公司名下,另外4间铺面在海口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房屋备案及登记系统中无记录。李某就上述17间铺面的纠纷向海口市秀英区法院提出诉讼,2017年12月19日由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决环瑞公司针对上述共计21间铺面对李某进行赔偿。
8.(2014)琼海法执诉字第2号和第3号民事判决书,(2015)琼民一终字第16号、19号民事判决书。证实在被告人李某依据仲裁决议书向海事法院申请执行时,海南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部分铺面已备案登记在其名下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后该异议被海事法院驳回。
9.(2015)秀民一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某要求环瑞公司返还已过户至海口港集团名下的17间涉案铺面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10.调查回复函。证实在网站上发帖“我叫李某,河北保定市××县人”的用户,均未实名认证,系网络水军。
10.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被告人李某称,张某自己说他认识人,当时的省委书记是他老乡,省长为他的公司剪彩。其帖子的内容都有裁判文书证实,都是事实。张某非法集资,其发帖子就是为了让别人少上张某的当,其没有侮辱张某,也没有诽谤他。2015年左右因为生效的仲裁协议、判决书迟迟无法执行,其才在北京找了一个不知名的记者撰写了上述稿件,并由该记者将帖子发在一个不知名的网站上,其没有关注过。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客观,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共同证实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应予采信。
自诉人张某提交的受案回执系复印件,无法核实真实性;报案书无法证实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分别于2005年、2009年两次向海南环瑞置业有限公司购买商品房并全部转租给海南环瑞置业有限公司,海南环瑞置业有限公司未及时履行合同为李某办理过户,不支付租金的情况属实。在执行仲裁决议书及补充协议的过程中,李某购买的17间铺面被过户至海口港集团名下以及4间铺面无房号的情况亦属实,2017年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民事判决,判令海南环瑞置业有限公司针对上述21间铺面对李某进行赔偿。同时环瑞置业将卖给李某的铺面备案登记在海南诚源房地产公司名下的情况属实。李某在诉讼过程中找人实名发布“我叫李某,河北保定市××县人”的帖子中关于买房以及诉讼中出现海南环瑞置业公司将李某购买的铺面被备案登记至案外人海南诚源房地产公司名下,甚至直接过户至海口港集团公司名下的情况属实,以及被告人李某与环瑞公司、海口港集团以及诚源公司之间有多次诉讼属实。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虽然在帖子中使用了不恰当的言词,但帖子的内容大部分属实,亦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系捏造事实诽谤自诉人。即便该帖子被点击、转载的次数大于5000次,但因其内容并不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自诉人提出要求被告人公开向自诉人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其言行造成的恶劣影响,要求被告人李某赔偿自诉人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要求,属于民事范畴,自诉人可另行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李丽欢
审判员: 魏海英
人民陪审员: 黄兰芳
二O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冯微微
书记员: 何克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