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定尚、秦宗坤诽谤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19)桂0702刑初179号 |
裁判日期 | : | 2019.11.11 |
案由 | : | 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诽谤罪 |
自诉人彭定尚,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诉讼代理人纪红光,广西衡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秦宗坤,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
辩护人钟雄秋,广西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彭定尚以被告人秦宗坤犯诽谤罪为由,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控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秦宗坤不服判决上诉于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2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纪红光、被告人秦宗坤及其辩护人钟雄秋到庭参加诉讼,自诉人彭定尚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自诉人诉称:2018年5月17日至5月27日,被告人秦宗坤亲自署名在天涯网站天涯社区上发表文章,恶意诽谤自诉人,造成自诉人名誉权遭受严重损害,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诽谤自诉人是黑社会组织之首,即文章称“以彭定尚为首的黑社会组织是披着广西和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的合法外衣,通过非法招投标,中标广西合浦县西场大风江钦州段5.25公里(即从白马头至牛麓窝渡口)的采砂权。但事实上,大风江全长30多公里的江河、海域都被这个黑社会组织收入囊中。通过有限的采砂权为幌子,在大风江一带进行疯狂的非法采砂,在大风江两岸只要能产生利益的任何旮旯都有这个黑社会组织的鬼影”。
2、被告人诽谤自诉人通过非法招投标进行非法采砂。
3、被告人造谣诽谤自诉人为首的“该组织”在大风江进行大规模的狂挖滥采,即文章称“组织200吨-600吨沙船20多艘,1500吨-3000吨沙船20多艘,不分白天黑夜的疯狂采砂,据专业人士估计,日采砂量不少于4万立方,三年合计约4千万立方,产值约24亿元,是计划采砂量的10倍,严重破坏了大风江的生态平衡以及大风江一带几百户养殖场的生产设施”,该文在网络中扩散,肆意诽谤自诉人人格,诋毁自诉人。
4、被告人诽谤自诉人有黑社会保护伞,捏造自诉人有“各种有形无形的黑社会保护伞和他们自身的‘地下出警队’的保驾护航”。
综上,被告人在网络上发表文章的内容均是捏造和诽谤,对自诉人的名誉是极大的贬损,不仅造成自诉人商誉蒙受阴影,而且自诉人的人格权力遭受极大伤害,被告人在网上署名发表文章,并列举举报人身份和电话号码,足以证实被告人具有主观恶意,诽谤自诉人的文章在网络上扩散,点击率达到23527次(截止到2018年10月11日),被告人诽谤行为构成诽谤罪,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自诉人彭定尚为支持其控诉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营业执照》、《河道采砂许可证》,拟证实自诉人具备合法采砂主体资格。2.《中标通知书》,拟证实自诉人通过合法的招投标获得合法采砂主体资格。3.2018年5月27日天涯网站天涯社区涉案文章截图,拟证实被告人秦宗坤诽谤自诉人的事实。4.(2018)桂钦证民字第2505号公证书,拟证实钦州市公证处于2018年10月11日对“天涯社区”上标题为“被全国扫黑除恶遗忘的角落—广西合浦县大风江?”的网页内容进行证据保全。被告人秦宗坤辨称:1、钦南区水利局对海域没有管理和出让权,所出让的标段是海域而不是河道,所以该投标是违法的。2、该出让采砂权招标项目没有经生态环保部门的评估许可,污染和破坏了生态环境。3、自诉人组织大量沙船非法采砂并擅自超越至北海市合浦县管辖的海域,非法生产和故意损坏群众的大蚝排等养殖设施。致海水污染,已造成大风江两岸养殖业的巨大损失。4、自诉人出示的中标通知书和采砂许可证也能证明是非法采砂,即2014年中标,2017年才取得采砂许可。5、长期豢养李春志、李景泰等大批打手,采取恐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拆等暴力手段对自诉人的公司保驾护航,及其他非法犯罪活动。6、东场边防派出所和西场边防派出所对被告人在大风江长达三年的非法采砂和毁坏群众财物的案件熟视无睹。综上其并非主观捏造事实,恶意诽谤自诉人,只是依据自诉人进行大风江非法采砂活动,导致一系列纠纷案件的结果,提供舆论监督,对涉黑涉恶案件进行积极举报。其是涉黑势力的受害人,揭穿黑势力的所作所为,求得其本人及其他受害人得到公正对待,请求本院判决其无罪。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同意被告人的辩解意见,补充提出如下意见:1、自诉人所在事实中所列举的文某所针对的主体是广西和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根据法律,公司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2、中标的广西和富物业有限公司享有该采砂资质,但并不能推断出广西合富物业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也享有该资质。和富公司转包分包的行为违反了招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从广西和富物业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的营业执照上看,公司经营的范围主要包括物业服务和砂石矿石的销售。营业执照上也注明,经营的项目需经相关部门的批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案中自诉人并没有提交上述的证据证明该分公司享有采砂权。3、文章不是捏造事实,是客观存在。4、被告人没有犯罪的故意,涉案文章的发表是被告人行使正当的言论自由权利。本案中被告是普通民众,涉案文章言论的性质是意见表达,不是事实陈述。虽然用词有较强的情绪宣泄的性质,但难以看出是明知或应知的传言和文章事实虚假而发布的主观恶意,尚未超过正当行使言论自由的范畴,涉案文章是出于公众和受损蚝排的群众的利益需求所做的调查性报告,存在写作目的的正当性。被告人存在认识错误,涉案文章是设计和富公司对群众的暴力行为,以及相关部门不立案调查的情况,属于认识上的错误,不属于诽谤罪构成捏造的事实。5、从刑诉法来看,自诉人对提供的主张有举证的义务,但本案原告没有相关证据证明造成了严重后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查院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面规定有数量标准,其标准是指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或者被转发的次数,这就意味着在计算具体数量时,应当扣除被害人自己点击、浏览或者转发的次数,也应当扣除网站管理员为维护网站所点击的次数,除外还应当扣除故意虚增而点击的次数。本案中原告人只提交了一份公证书证明达到的浏览次数,但并没有相关报告证明次数的计算标准。因此点击量没有达到法律情节严重的情形。综上辩护人自诉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诽谤罪的认定,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自诉人控告的罪名不成立。
被告人及辩护人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和辩护意见,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钦州市海洋局政务公开网页截图(2018年第9期行政处罚信息),拟证实自诉人管理的广西和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存在未经批准非法采砂的事实。2.钦州市钦南区水利局召开大蚝养殖户关于蚝排迁移事宜的《通知》,拟证实自诉人管理的广西和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在采砂过程中未依法依规,造成群众的损失。3.《情况反映报告书》、《关于广西和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依仗黑恶势力在北部湾畔大风江海面非法采沙的泣血控告书》、《对披着合法外衣的黑社会组织及涉黑保护伞的举报信》及受害养殖户签名名单,拟证实相关群众反映和举报广西和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非法采砂和损害养殖户利益的事实。4.立案告知书,拟证实秦宗坤被广西和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采砂船上的人员打伤,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的事实。5.彭定尚与秦宗坤短信信息、李景泰与秦宗坤电话录音,拟证实广西和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采砂船就蚝排损失问题与彭定尚、李景泰进行过协商。6.秦宗坤报警电话、与公安民警的通话记录,拟证实秦宗坤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过程。7.四段视频,拟证实广西和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非法采砂的事实。8.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7)桂0702民初1496号民事判决书电子版,拟证实广西和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在海上有损害他人被承担责任的事实。本院依职权向有关部门调取的证据:
1.钦州市钦南区水利局证明,证实广西和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标钦南区大风江河段白马头至河道采砂权,允许采砂期为2016年10月18日至2018年10月17日止。
2.钦州市海洋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8年6月14日下午,广西和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的“粤东莞0268”号采砂船和“鸿达51”号运砂船,擅自在钦州市钦南区海域实施海砂采挖作业,被钦州市海洋局责令停止采挖活动,并处罚人民币17900元。
3.《采砂权出让合同书》、《河道采砂许可证》及开采范围示意图,证实广西和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取得钦南区大风江河段白马头至河道采砂权,允许采砂期为2016年10月18日至2018年10月17日止。
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文书、现场勘验笔录,证实2018年5月11日19时许至23时许,秦宗坤因纠纷问题登上广西和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广西合浦县航行的“粤惠州货0668”号运砂船后,被船上十多名男子持棍殴打致伤,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和轻微伤,现场位于钦州市钦南区大风江“抄墩岛”附近海域。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于2018年6月19日决定对秦宗坤被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
5.钦州大风江A标段范围示意图,证实大风江白马头至,牛塶窝渡口至抄墩段的具体位置。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8日,广西和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钦州市钦南区水利局签订《采砂权出让合同书》,取得钦南区大风江河段白马头至河道采砂权,钦州市钦南区水利局随后向广西和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有效期为2016年10月18日至2018年10月17日止。自诉人彭定尚是广西和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的负责人。广西和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广西和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在采砂经营过程中,广西合浦县西场镇大坡村委会多名群众联名举报广西和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越界非法采砂,导致浅海海床塌陷,造成多名大蚝养殖户经济损失。2018年5月11日19时许至23时许,被告人秦宗坤因纠纷问题登上广西和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广西合浦县航行的“粤惠州货0668”号运砂船后,被船上十多名男子持棍殴打致伤,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和轻微伤,现场位于钦州市钦南区大风江“抄墩岛”附近海域。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于2018年6月19日决定对秦宗坤被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
2018年5月27日,被告人秦宗坤在天涯社区网站上发表标题为“被全国扫黑除恶遗忘的角落-广西合浦县大风江?”的文章,文章的主要内容是反映以彭定尚为首的黑社会组织披着广西和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的合法外衣,通过非法招投标,中标广西合浦县西场大风江钦州段5.25公里(即从白马头至牛塶窝渡口)的采砂权后对大风江30多公里的河道、海域进行非法采砂,该组织通过有限的采砂权为幌子,组织多艘沙船不分白天黑夜对大风江进行疯狂采砂,日采砂量不少于为4千万立方,三年合计约四千万立方,是计划采沙量的10倍,严重破坏了大风江的生态平衡及大风江一带几百户养殖场的生产设施。该组织进行非法采砂之所以一路绿灯,大攫取国家资源,鱼肉百姓是因为各种有形无形的黑社会保护伞和它们自身的“地下出警队”的保驾护航。几年来由于该组织的疯狂掠夺,造成对大风江两岸几百养殖户群众的人身、财产侵害不断,至群众报案连连,但没有一件能得到合法途径处理,都是得到职能部门的推诿或回避,最后推回该组织的势力核心钦州辖区,由警方采取敷衍、搪塞、拖延时间的手段,再由该组织的地下出警队采取对受害人高强度恐吓、或直接使用暴力,最后被害人只能忍气吞声,任由该黑恶势力的继续猖狂。其本人就是其中受害一例,2018年晚,其登上去年破坏其养殖场的非法采砂船讨回公道,被该黑社会骨干(李春志)带领成员10多人持刀、枪、棍等打重伤住院至今已有半个多月等内容。该篇文章直到2018年6月29日,钦州市公证处对天涯社区上标题为“被全国扫黑除恶遗忘的角落-广西合浦县大风江?”的网页内容进行证据保全时,文章点击率达23527次。该篇文章在法庭审理前已在天涯社区网站被删除。
另查明,2018年6月14日下午,广西和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的“粤东莞0268”号采砂船和“鸿达51”号运砂船,擅自在钦州市钦南区海域实施海砂采挖作业,被钦州市海洋局责令停止采挖活动,并处罚人民币179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自诉人彭定尚向本院提出对刊登在天涯网天涯社区2018年5月27日《八、恶势力瞒天过海—愚弄社会公众》的实际点击次数进行司法鉴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彭定尚申请的鉴定事项与待证事实之间无必要性不同意彭定尚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
本院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分析与认定:
被告人及辩护人对自诉人提供的证据1、3、4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没有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中标采砂的范围与采砂许可证允许采砂的范围不一致。对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1、2、3、4、5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没有异议。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对被告人提供的证据1、2、3、4、5、6、7、8有异议,认为证据1、2、3、4、5、6与本案无关联性,证据7不能证实广西和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及钦州公司有非法采砂的事实,证据8该判决已被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无法律效力。对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1、2、3、5无异议,对证据4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认为,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提供的证据2中标采砂的范围与《采砂权出让合同书》、《河道采砂许可证》允许采砂范围不一致,不予认定;被告人提供的证据1与本院调取的证据2内容互相吻合,且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确认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被告人提供的证据2、5、6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认定。被告人提供的证据3、4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认定。证据7不能证实自诉人及其公司非法采砂的事实,不予认定。证据8已被撤销,不予认定。本院调取的证据4符合证据的三性,予以认定。针对自诉人的控诉和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答辩和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
关于被告人秦宗坤是否存在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的问题
本案中,有多名群众联名举报彭定尚名下的广西和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非法采砂,且钦州市海洋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广西和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未经批准,指派两艘采砂船在未取得行政许可的海域内采砂。被告人秦宗坤因纠纷问题登上广西和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广西合浦县航行的“粤惠州货0668”号运砂船后,被船上十多名男子持棍殴打致伤,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和轻微伤,公安机关已对秦宗坤被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被告人在天涯网站天涯社区发表的文某举报广西和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存在的非法采砂行为和殴打被害人行为事实是存在的,被告人并没有捏造事实。至于文某举报广西和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采砂的数量有所夸大,所作的评价属认识错误,不属于刑法上诽谤罪构成要件的捏造事实。文某“以彭定尚为首的黑社会组织是披着广西和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的合法外衣,通过非法招标,中标广西合浦县西场大风江钦州段5.25公里的采砂权”、“该组织在大风江进行非法采砂之所以一路绿灯,大肆掘取国家资源,鱼肉百姓,是因为各种有形无形的黑社会保护伞和他们自身的地下出警队的保驾护航”,是被告人对广西和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非法采砂行为和被广西和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采砂船上的人员殴打后所作的评价,属宣泄情绪性质,虽有不当,亦属认识错误,不属于刑法上诽谤罪构成要件的捏造事实。据上所述,被告人秦宗坤不存在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故意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是诽谤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没有捏造和虚构事实,自诉人指控被告人秦宗坤犯诽谤罪不能成立,辩护人提出自诉人控告的罪名不成立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宗坤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黄文辉
审判员: 项钦
人民陪审员: 劳晓君
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苏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