辜新军诽谤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18)湘0903刑初704号 |
裁判日期 | : | 2019.02.20 |
案由 | : | 刑事 |
自诉人苏某,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高中文化,住湖南省桃江县。
诉讼代理人龙中阳,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辜新军,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娄底市人,高中文化,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辩护人谢青峰,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苏某以被告人辜新军犯诽谤罪,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于2018年6月26曰作出(2018)湘0903刑初380号刑事裁定书,以自诉人苏某控诉被告人辜新军犯诽谤罪缺乏罪证,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且不愿撤回起诉为由,裁定驳回自诉人苏某对被告人辜新军的起诉。自诉人苏某不服,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的处理存在程序问题,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于2018年8月24日以(2018)湘09刑终272号刑事裁定书将该案发回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诉人苏某及其诉讼代理人龙中阳、被告人辜新军及其辩护人谢青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苏某诉称,自诉人原系益阳市银河公司(以下简称“银河公司”)总经理,被告人辜新军系湖南湘中石油化工公司(以下简称“湘中石油”)益阳千家洲油库负责人。2017年2月湘中石油通过拍卖方式取得银河公司千家洲油库的部分财产所有权,从2017年6月开始湘中石油在未与银河公司协商的情况下强行施工,并侵犯了银河公司的财产所有权,银河公司多次要求湘中石油停止侵害未果,只好向赫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但湘中石油千家洲油库负责人辜新军置法律而不顾,仍强行施工,为此遭到了银河公司员工的阻拦。被告人辜新军不但不反思自己的错误做法,反而变本加厉并通过《现代青年网》记者清风,向其捏造自诉人“纠集社会人员六次强行阻止施工”,“打伤湘中石油公司油库负责人辜总”,“对油库打砸抢”,“性质恶劣,社会影响非常大”,用虚构的事实将自诉人描绘成一个黑社会犯罪分子。记者清风在获取了被告人辜新军的上述虚构事实后,编写了一篇名为《砂石堵门殴打人员益阳一油库遭不法围攻》的文章(文中的辜总系辜新军,苏某辉系苏某),于2018年3月23日刊发在《现代青年网》,并被大量转发到各互联网和微信朋友圈。截止到5月18日,该帖文的点击超过了五千次,给银河公司和自诉人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自诉人认为,被告人辜新军通过向媒体和网络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自诉人人格、名誉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惩处被告人诽谤自诉人的犯罪行为;2.判决被告人公开向自诉人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其言行造成的恶劣影响。针对起诉的事实,自诉人提供了2018年3月23日《现代青年网》发表的文章《砂石堵门殴打人员益阳一油库遭不法围攻》打印件、公证书、银河公司对苏某的处分决定、自诉人的病情证明等四份证据予以证明。
自诉人苏某的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代理意见是:湘中石油与银河公司因千家洲油库的财产所有权问题发生纠纷后,被告人向记者清风捏造事实,将自诉人描绘成一个黑社会犯罪分子,通过记者清风在网络上发布名为《砂石堵门殴打人员益阳一油库遭不法围攻》的文章,该文章的浏览和转发次数都达到“情节严重”,并且导致自诉人被单位处分和精神分裂,给自诉人和银河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害,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诽谤罪。
被告人辜新军辩称,他对自诉人控诉的事实不知情,他从未与记者接触过。自诉人用砂石堵门、阻止施工是事实。
被告人辜新军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自诉人提供的《现代青年网》上发布的文章和公证书,不能证明被告人与该文章有直接关联,也不能证明该文章内容是虚构的。银河公司对自诉人的处分决定和诊断证明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自诉人控诉被告人犯诽谤罪的罪名不成立。并向本院提供了自诉人、被告人与证人胡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23日记者清风在《现代青年网》发布一篇名为《砂石堵门殴打人员益阳一油库遭不法围攻》的文章,报道了以下内容:2017年2月28日湘中石油以变卖价值2970万元获得了银河公司名下千家洲油库的土地使用权、地面上建筑构造及设施设备、办公设备及用品和其他设备设施的所有权。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湘中石油在施工改建过程中,银河公司苏某辉纠集社会人员六次围攻油库,拉来砂石堵住油库大门,对油库进行打砸抢,打伤湘中石油油库负责人辜总,强行阻止施工,迫使油库维修改造停工,给湘中石油造成数百万元经济损失。油库负责人辜总向媒体投诉,呼吁益阳市政府加强对中小型企业的保护,加大惩治黑恶势力的力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截止到2018年5月18日,该文章被浏览5313次。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公证书,证明2018年3月23日记者清风在《现代青年网》发布了一篇名为《砂石堵门殴打益阳一油库遭不法围攻》的文章。
2.《砂石堵门殴打益阳一油库遭不法围攻》一文打印件,证明记者清风在《砂石堵门殴打益阳一油库遭不法围攻》一文中报道了银河公司与湘中石油在千家洲油库的财产所有权问题上发生纠纷的原因以及苏某纠集社会人员围攻油库的经过。截止到2018年5月18日,该文章被浏览5313次。
对于自诉人提交的银河公司对自诉人苏某的处分决定和苏某的医院诊断证明,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交的苏某、辜新军与证人胡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证明了2018年1月12日苏某等人在千家洲油库阻止湘中石油工作人员施工的情况。
本院认为,诽谤罪是以行为人主观上有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捏造事实并散布所捏造事实的行为,并且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经查,本案中《砂石堵门殴打人员益阳一油库遭不法围攻》的文章系记者清风发布,对于记者清风是何人、其与被告人是什么关系、该文章是否系被告人授意记者清风发布、文章发出的网络IP地址与被告人有无关联等事实自诉人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即自诉人不能证明该文章系被告人辜新军所写或者授意记者清风撰写发布。且《砂石堵门殴打人员益阳一油库遭不法围攻》一文是否系捏造事实,自诉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相反,被告人的辩护人向本院提供了公安机关调查自诉人苏某等人在千家洲油库阻止湘中石油工作人员施工的调查材料。故自诉人指控被告人犯诽谤罪缺乏法律事实和证据,对其指控,本院不予支持。对自诉人提出的要求被告人公开向自诉人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其言行造成的恶劣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自诉人控诉被告人犯诽谤罪的罪名不成立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辜新军无罪。
二、驳回自诉人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爱英
人民陪审员: 曹德辉
人民陪审员: 张长庚
二O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