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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刘霞诽谤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5-01-21 11:53:21 浏览:

534刘霞诽谤判决书

534刘霞诽谤判决书

 

审理法院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案号

(2018)鲁1323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9.01.31

案由

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诽谤罪

 

自诉人刘霞,女,1988年5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中国电信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沂水县院东头镇。

诉讼代理人张培田,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荣梅,女,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商河县人,美工,住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路绿城百合花园。2018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培栋,山东兴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平,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私营业主,住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路绿城百合花园。荣梅之夫。

辩护人李倩,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刘霞以被告人荣梅、徐平犯诽谤罪,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刘霞及诉讼代理人张培田、被告人荣梅及辩护人李培栋、被告人徐平及辩护人李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刘霞诉称,其与前夫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13年6月离婚。2015年7月,在工作中与被告人徐平相识并成为朋友,后确立恋爱关系。得知徐平尚未离婚便主动退出,提出分手,但徐平却一直不肯放手。自诉人曾多次更换电话号码,不再跟徐平联系。自2018年7月17日起,被告人徐平与荣梅合谋后,共同利用荣梅的网名为“187541荷花”的网络账号多次、持续在沂水在线、百度贴吧、新浪微博等网站发布自诉人是小三;之前被一何姓老板包养,并为其生下一女;在中百大厦上班,10年前就被人包养等虚假信息,对自诉人进行侮辱、诽谤;并将自诉人的姓名、照片、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户籍地址、手机号码、车牌号等信息在网上发布,数天内点击量就超过数万人。还将上述虚假信息单独向自诉人的同事、朋友、领导等人进行发送。被告人通过多种途径对自诉人进行侮辱、恐吓、谩骂、骚扰。特别是对其7岁的女儿也进行造谣、污蔑、中伤,并将照片也发在网上,使孩子不敢上学。被告人的行为给自诉人的工作、生活、名誉、人格尊严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对本人及亲属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自诉人被诊断为重度抑郁障碍并入院治疗,造成无法愈合的伤痛。被告人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诽谤罪,情节特别恶劣。被告人犯诽谤罪,请求从重处罚。

被告人荣梅辩称,其不涉嫌诽谤罪,自诉请求应予驳回。一、提交的网页截图上的内容不是其发的,不承担任何责任。二、自诉状中列举的多种行为均未说是其做的,也没有任何证据指证,没有任何关系。三、诉状陈述与事实严重不符。三人同时认识,刘霞当时便知道其和徐平是夫妻,仍勾引徐平。徐平坦白婚外情后,二人差点离婚。刘霞怕闹,还主动打过电话,但拒绝返还款项。四、刘霞不可能得重度抑郁障碍,对诊断结果有异议。综上,其没有诽谤行为,指控不成立。另刘霞作为第三者插足并骗取大量钱财,保留追究的权利。

被告人徐平答辩同其辩护人的意见。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徐平不涉嫌诽谤罪,自诉请求不能成立。一、无证据证明沂水在线、百度贴吧等网站上的帖子为徐平所发,不能证明徐平存在侵权行为。1.网页截图上的网络账号并不是徐平的,也无证据证实系徐平发帖。2.列举的多种行为,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仅有个人陈述。3.王成娟系刘霞姐夫的妹妹,存在利害关系。二、刘霞被诊断为重度抑郁障碍并入院治疗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有异议。三、诉状中的陈述与事实严重不符。1.刘霞与徐平相识时,便已知已婚,同时认识荣梅。2.是刘霞多次主动追求徐平。刘霞知道徐平与荣梅的夫妻关系,却主动追求徐平,因此发生婚外情,过错明显。四、刘霞提供的网页截图内容,也并非对刘霞的诽谤,不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刘霞插足徐平的家庭,并以各种理由让徐转款属实。综上,徐平不存在诽谤行为,刘霞提供的证据也并不能证明徐平涉嫌诽谤罪,且刘霞插足徐平家庭并骗取大量钱财事实清楚,并非捏造。自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自诉人刘霞与肖向涛于2010年5月24日登记结婚,2011年3月生育一女孩,2013年6月协议离婚,女孩由刘霞抚养。被告人荣梅与被告人徐平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个男孩,夫妻感情尚可。2015年7月,刘霞与荣梅、徐平相识,后刘霞与徐平相恋,2017年分手。期间,徐平曾给刘霞多次转过款项。2018年7月17日,荣梅注册昵称为“187541荷花”的网络账号,后多次在沂水在线等网站发布标题分别为《我的家散了,被一个渣女搅黄了》《沂水刘霞,沂水昌辰御园刘霞沂水裕丰小区刘霞》《沂水院东头马泉的小三》《沂水刘霞让你彻底出名成为网红》《刘霞1996345****-沂水电信翰林华府店小三骗子拜金女》《霞你终究是被包的小三2奶》等文章。截至同年9月,上述文章的点击量达到5000次以上。上述文章以女子的口吻,发布“以前就给别人当小三,还给人家生了一个孩子”、“17年年底又勾引她以前的同学”等内容。被告人并未提供证据证实上述内容真实。该内容严重侵害了刘霞的身心健康和个人名誉。2018年7月27日,临沂市精神卫生中心对刘霞出具诊断证明,临床诊断:抑郁障碍;治疗或建议:住院治疗一个月。后上述文章被删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荣梅认罪、悔罪,自愿补偿自诉人刘霞十万元(已交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自诉人提供的2018年7月17日至9月8日沂水在线网站截屏,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就诊卡、诊断证明,微信、短信截屏,手机等;被告人提供的微信、短信截屏,转账记录等;本院的调查笔录、讯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荣梅捏造虚假事实在网络上散布,侵犯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被点击、浏览次数达五千次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荣梅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予以经济补偿,可酌情从轻处罚;自诉人刘霞有一定过错,对被告人荣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荣梅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应理由及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自诉人对徐平的控诉,现有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相应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荣梅从轻刑罚,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被告人应当遵纪守法,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社区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守法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荣梅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徐平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李厚胜

人民陪审员: 李仕德

人民陪审员: 陈华

二O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照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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