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18)川0722刑初152号 |
裁判日期 | : | 2018.08.01 |
案由 | : | 刑事 |
自诉人赵某某,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敬华平,四川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斌,四川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梁某某,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住四川省三台县。
自诉人赵某某以被告人梁某某犯诽谤罪,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4日、2018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赵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敬华平和杨德斌、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赵某某诉称:2017年9月29日,被告人梁某某在《中国社会新闻网》发布名为《三台人大代表实名举报恶霸公然挑战环保破坏耕地百余亩非法采砂洗金》的文章。该文内容严重失实,被告人梁某某多处捏造并虚构事实,如“破坏耕地百余亩”、“纠集社会人员打伤芦溪镇李家脊的群众6人”、“将永明镇新街唐记饲料厂唐福俊的儿子打成重伤”等,严重诋毁自诉人赵某某的人格和名誉。该文章被多家网站转载,点击量有数万次之多,仅在《西咸新闻网》点击率就达5000多次,在《环球瞭望》达1000多次,给自诉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致使其社会评价降低、企业经营带来巨大困难、正常工作生活受到严重损害,自诉人多次找被告人要求删除虚构的信息,被告人拒不删除信息并扬言还要继续扩大影响。综上,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其点击、浏览量超过五千次,属“情节严重”,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构成诽谤罪,自诉人依法要求追究被告人梁某某的刑事责任。
自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被告人梁某某主观有明知其捏造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损害自诉人名誉、人格尊严信息,公证文书第16页二、三、四、五、六项纯属虚构事实,造成自诉人人格受损、社会评价降低,同一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次数五千次以上或被转发次数达五百次以上,本案在西咸网上点击率已超5000次,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诽谤罪。
自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针对控诉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提出如下证据:
1.身份信息,证实自诉人、被告人基本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绵阳市国证公证处(2018)川绵国证证字第0635号公证书,证实经该公证处公证,2017年9月29日《西咸新闻网》登载的《三台人大代表实名举报恶霸公然挑战环保破坏耕地百余亩非法采砂洗金》的内容及点击率达5368次;内容为“中国社会新闻网近日本网接到四川省三台县人大代表梁某某实名举报当地恶霸公然挑战环保底限,破坏耕地百余亩,非法采砂洗金。举报如下:四川省三台县永明镇,有一霸,人人都叫大幺娃,是谁的大幺娃?是政府的,保护伞的,还是什么人的?一、大幺娃名叫赵某某。赵某某在这10年间因盗采砂石破坏耕地百余亩,其中:2007年至今在社破坏耕地30余亩,永明村六组、七组约60余亩,现100余亩耕地无法耕种。同时常年在河道内非法盗采砂石百万方,加上耕地内盗的砂石共计一百六十万余方。二、50余万方砂石,常年占用河道无人问津,严重影响了行洪安全。三、2014年违法采砂,危害公共安全,采空组矮子桥下砂石造成该桥垮塌,导致两人溺水死亡。四、1.赵某某在2015年因非法资采砂石约5万立方,与芦溪镇李家脊的农民发生冲突,纠集社会上的人员打伤群众并引发群体性事件,打伤6人。2.2017年初因盗采砂石约3万立方,与组的农民发生冲突,将群众打伤,再次引发群体性事件,无人敢问。被其所盗采后的地方,现在是万丈深渊,严重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如遇大的洪水,将会给周围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重大的危害,并会冲毁群众赖以生存的耕地。同时在违法违规经营砂场时,因为道路等其它问题,当地很多百姓被他打伤。3.因为道路问题,永明镇永和村的郭春彦被他用刀捅伤。4.因道路问题将永明镇新街唐记饲料厂唐福俊的儿子打成重伤。5.因砂场经营纠纷将永明镇卫生院医生姜连术的女婿赵勇手指砍成残废。6.赵某某在时,游仙区观太镇的农民工被其安排人打成重伤致肋骨断裂。五、2014年至2017年,赵某某的途锐川B×××××号车上还非法安装警用警报器,经常在和道路上非法鸣叫,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六、今年中内第五环保督察组在四川督察时,责令政府查处他的环保违法行为时,他无视政府法令,至今依然违法生产,破坏环境,当地政府对他是毫无办法。赵某某究竟是何人,无人敢动,谁是大幺娃。”环球瞭望也转载了上与西咸新闻网内容一致的文章及图片,2017年9月30日点击1178次并声明:除本网工作人员(编辑)所编写的稿件外、其余登载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只供读者交流和学习,仅代表作者观点,与本网无关。登载、转载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3.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证实四川省绵阳市国证公证处收取鉴证咨询服务、保全证据公证费2000元。
4.缴款单,证实赵某某在四川擎剑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6000元。
5.四川第一网络社区截图,证实梁某某于2017年9月29日向该网实名举报当地恶霸公然挑战环保底限,破坏耕地百余亩,非法采砂洗金,该网站2018年5月发布跟贴。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梁某某提出如下辩解意见:其在网上实名举报的事实都属实,并非捏造的事实,该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诽谤罪的主客观要件,其行为不构成诽谤罪。被告人梁某某开庭审理过程中提交了三台县水务局三水某(2018)5号文件、三台县水务局三水某(2018)3号文件、三台县水务局三水某(2018)6号文件、受理告知书、由梁某某起草邮寄给中央第四巡视组及四川省环保厅环境监察执法总队、中央第五环保督察组反映赵某某盗采、非法采砂和称霸寻衅滋事等相关问题的信件、关于社便民桥垮塌造成人员伤亡的报告、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传唤证等证据用以证实赵某某曾因非法采砂被三台县水务局行政处罚及梁某向有关单位反映赵某某非法采砂、打伤他人等情况和赵某某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9日,梁某某提供了名为《三台人大代表实名举报恶霸公然挑战环保破坏耕地百余亩非法采砂洗金》的文章及图片给中国新闻网的记者,记者报道了该文章内容及图片,《西咸新闻网》进行了转载,2017年9月29日22时12分点击5368次;《环球瞭望》也转载了与《西咸新闻网》内容一致的文章及图片,2017年9月30日点击1178次。赵某某2007年至2017年9月1日因未经许可非法采砂、将砂石加工设备和砂石料堆放在河段河道管理内多次被三台县水务局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身份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绵阳市国证公证处(2018)川绵国证证字第0635号公证书、三台县水务局三水某(2018)5号文件、三台县水务局三水某(2018)3号文件、三台县水务局三水某(2018)6号文件、受理告知书、由梁某某起草邮寄给中央第四巡视组及四川省环保厅环境监察执法总队、中央第五环保督察组反映赵某某盗采、非法采砂和称霸寻衅滋事等相关问题的信件、关于社便民桥垮塌造成人员伤亡的报告、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传唤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梁某某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媒体进行报道、自诉人控诉的梁某某散播的文字及图片信息及点击、浏览次数达五千次以上,但从现有证据来看,自诉人赵某某没有提供被告人梁某某散播的信息属捏造的事实的相关证据,且被告人梁某某提供的三台县水务局三水某文件等证据证实梁某某并非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的事实,故自诉人赵某某控诉被告人梁某某犯诽谤罪的证据不足,控诉被告人梁某某犯诽谤罪不能成立,应当宣告被告人梁某某无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无罪。
审判长:周颖
审判员:颜春华
人民陪审员:龙武琼
二O一八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蒋金廷
书记员:张晓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