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无罪案例 > 无罪判决 > 诽谤罪
赖碧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5-02-18 14:23:41 浏览:

赖碧锋一审刑事判决书

赖碧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8)粤0118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8.06.08

案由

刑事

 

自诉人杨某纯,男,195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被告人赖碧锋,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辩护人黄耀明,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杨某纯以被告人赖碧锋犯诽谤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2017)粤0183刑初1539号刑事裁定书,对本案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杨某纯提出上诉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粤01刑终2181号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17)粤0183刑初1539号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杨某纯,被告人赖碧锋及其辩护人黄耀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杨某纯诉称:2017年3月6日、3月7日,被告人赖碧锋以网名“中一哥”登录在增城家园网上的回贴内容涉及“898/989杨多蠢你这种伪好人”,“打着教育局领导的旗号要求要烟要酒要卡”,“有证据逼害一个离婚老师不准人家谈恋爱只能被迫做你的‘好朋友’”,“逼迫别人调走还要去别人办公室扇人一巴掌”,“有录像为证,杨某纯你真的把老师的脸都丢尽人”,“杨某纯你拿你身份证开房多少次我都有录像证据”等内容。这明显存在对自诉人及其家人进行诽谤、谩骂侮辱性的言语。同一贴子被网友点击浏览了6000次以上,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赖碧锋诽谤罪。

被告人赖碧锋辩称:我对点击率有异议,我认为我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我也已经多次、不断地向自诉人赔礼道歉了。

其辩护人提出:1、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有诽谤言论;2、双方事前已经达成和解,自诉人无权再提起自诉;3、被告人已经按双方事前的和解协议书履行完毕。

经审理查明:

2017年2月至3月,自诉人杨某纯以账号“898”、被告人赖碧锋以账号“中一哥”,分别在“增城家园网”(××)发贴、回复,并发生言语冲突。

自诉人杨某纯于2017年4月1日以广州先模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增城家园网的开办者)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后在诉讼过程中确定网名“中一哥”的真实身份为本案被告人赖碧锋(增城区教育局职工),于2017年7月24日追加赖碧锋为共同被告。

2017年7月22日,杨某纯、赖碧锋签订《庭外和解协议书》,约定由赖碧锋一次性赔偿给杨某纯经济和精神损失18000元、杨某纯收款后要撤回起诉等内容,同日杨某纯收取了赖碧锋18600元,之后,杨某纯以自己妻子不同意撤诉为由,并未撤诉。后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2017)粤0183民初225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赖碧锋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增城家园网上登载向杨某纯赔礼道歉的声明。

2017年11月3日,赖碧锋依杨某纯草拟的致歉声明,通过增城家园网发布。

上述事实,有由下列当庭出示,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一、自诉人及被告人的身份材料。

二、自诉人杨某纯当庭出示的证据

1、增城公证处(2017)粤广增城第10730号公证书,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证实:

(1)第1页是贴子正文,发贴人为“九零后空巢老人”,发贴时间是2017年2月6日21时06分,标题为“898是人是鬼”,正文内容为“费解费解。”

(2)第一条回复内容为账号“中一哥”于2017年2月7日9时13分发表,内容为“杨某纯,自称退休教师,百度查了一下,有图有真相。还是什么优秀教师。作为学生,遇到这样的老师,真的担心。增城教育怎么会有这样的老师。辛亏退休了,不然我都不敢翻学了。”

(3)第二条回复内容为账号“中一哥”于2017年2月10日11时51分发表,内容为“这是家园网网管最英明的决定,符合大家的呼声。看家园网的,多为了解增城风土民情,看看身边发生的一些事一些情,当然也很愿意看到有人在网上客观反映真相。但是,898这种人倚老卖老,看其文字,自诩是老师,打着增城道德模范的狼皮,招摇辱骂,一不顺其意则大骂特骂,百般诅咒,不讲道理,不容别人质疑,霸权主义,拿着网络暴力,打着为民请命的狗皮去谋自己的私利,一副道义安然的监督者,让我们普通群众作为他强奸政治强奸民意的看客,真是笑话。读历史书,这种人要凌某。家园网做得好。”该条回复的上方显示“支持3”。

(4)第四条回复是账号“pow879004556”作出,其在回复内容中引用了898发表于2017年2月7日22时48分的内容:“全部把他们杀掉你就好过啦全家死!”

2、增城公证处(2017)粤广增城第12275号公证书,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证实:

2017年11月3日,账号“钟蓝”发表贴文,标题为“声明”,正文内容为一张文档图片,图片内容为“关于本人(网名中一哥)对(网名898、989)杨某纯在增城家园网跟贴损害其名誉的道歉声明:本人今年2月份以来,我以网名中一哥注册上增城家园网,知道网名是898、989是杨某纯在增城家园网上发表一些对87年至07年间教育系统存在贪污受贿腐败个案言论。自己认为杨某纯有私心偏见,对教育的侮辱。故此跟贴说杨某纯在工作期间要烟要酒要卡和开房等多条不实信息。这本人考虑为灌水,是无证据的,跟贴发出期间,有5000以上网名(注:原文如此)浏览,很多网民对杨某纯产生误会,对杨某纯家人造成伤害。在此,本人诚恳向社会各网民,特别是杨某纯家庭成员、亲人亲戚朋友,同事表示诚恳真挚的道歉。特此声明。声明人:赖碧锋(手写签名)2017年10月18日”

3、本院(2017)粤0183民初2251号民事判决书,证实杨某纯于2017年4月1日以名誉权纠纷为由,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后在诉讼过程中确定网名“中一哥”的真实身份为本案被告人赖碧锋(增城区教育局员工),后于2017年7月24日追加赖碧锋为共同被告。后双方于2017年7月22日签订《庭外和解协议书》,约定由赖碧锋一次性赔偿给杨某纯经济和精神损失18000元、杨某纯收款后要撤回起诉等内容,同日杨某纯收取了赖碧锋18600元,之后,杨某纯以自己妻子不同意撤诉为由,并未撤诉。后该案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赖碧锋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增城家园网上登载向杨某纯赔礼道歉的声明。

除上述证据外,自诉人杨某纯当庭提供的病历材料与本案无关,缺乏关联性;提供的搜索引擎快照打印等材料是传来证据,且是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缺乏真实性。对上述材料均不作为证据使用。

三、被告人赖碧锋当庭出示的证据:

1、《庭外和解协议书》及相关收据,证实赖碧锋、杨某纯于2017年7月22日达成该协议,约定由赖碧锋一次性赔偿给杨某纯经济和精神损失18000元;双方同意庭外和解,杨某纯收到款项后立即撤销诉讼;双方此后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信息、网络、语言等)对对方进行责难,也不得再向相关部门进行上访等对对方进行投诉和攻击。

2、增城区教育局《关于杨某纯与赖碧锋矛盾纠纷的情况说明》,其中记载在(2017)粤0183民初2251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后,赖碧锋于9月11日上午在增城家园网发布了致歉声明;后于9月12日、27日、29日、30日,杨某纯数次到赖碧锋办公室对赖碧锋脸部口吐唾沫、拍台挑衅、打闹等;10月11日,经该局相关人员做工作,杨某纯与赖碧锋见面,赖向杨当面认错,并再向杨补偿2000元,杨表示接受;10月23日,杨某纯致电教育局相关人员,对赖碧锋之前刊登的致歉声明不满意,要求赖碧锋按照其草拟的声明刊登,赖碧锋于当天在家园网按杨某纯拟写好的致歉声明刊登。

3、《增城区教育局信访及维稳排查登记》,其内容包括:

(1)杨某纯于2012年10月11日在增城人民医院争论收费处因收费问题与医院发生纠纷,并用手拍打收费处铁门,随后杨某纯与相关民警发生冲突,到增城分局监督室投诉。后多次到增城公安分局闹访。

(2)2014年4月30日上午,增江街第二小学报警称杨某纯因与该校一名女老师潘某发生感情纠纷在学校吵闹,增江派出所将杨某纯带回派出所调查。

(3)2013年6月,杨某纯因其侄女在增城区荔城碧桂园幼儿园实习期满被辞退,到碧桂园吵闹。

(4)2014年7月15日,杨某纯在区教育局局长办公室因其儿子工作调动问题与局长杨某发生冲突。

关于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刑事诉讼中的控方负有全面举证的责任

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比民事诉讼更为严格,刑事诉讼中控方的举证责任也比民事诉讼中的控方举证责任要高。如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一方可自认对己不利的事实,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犯罪的一方处于被动、不利地位,因此,刑事诉讼中指控他人构成犯罪的控方不仅有责任提供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同样也有责任提供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本案是自诉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自诉案件中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同样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2、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赖碧锋实施了自诉人指控的诽谤行为

首先,本案中,自诉人指控被告人赖碧锋通过网络发布包含“898/989杨多蠢你这种伪好人”,“打着教育局领导的旗号要求要烟要酒要卡”,“有证据逼害一个离婚老师不准人家谈恋爱只能被迫做你的‘好朋友’”,“逼迫别人调走还要去别人办公室扇人一巴掌”,“有录像为证,杨某纯你真的把老师的脸都丢尽人”,“杨某纯你拿你身份证开房多少次我都有录像证据”等内容的贴子,但自诉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均无相应的贴文内容。

尽管在民事案件的判决书中,记载自诉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提供过相应证据,但刑事诉讼中对证据形式的标准严于民事诉讼,即使自诉人有相关证据,也应在刑事诉讼中重新提交,并以刑事诉讼证据标准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方可作为认定刑事犯罪的依据。而经当庭询问,自诉人当庭确认其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也应自行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其次,本案中自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人赖碧锋发布相关诽谤内容并被浏览、点击超过5000次。

尽管公证书证实赖碧锋在11月3日发布的声明照片中自行承认其“跟贴发出期间,有5000以上网名浏览”,但赖碧锋亦在庭审过程中辩解该内容是应杨某纯的要求而写;而增城区教育局《关于杨某纯与赖碧锋矛盾纠纷的情况说明》亦证实该份声明是杨某纯草拟,并非赖碧锋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杨某纯在此之后即提出自诉,不能排除其设局陷害赖碧锋的合理怀疑。仅凭被告人赖碧锋以“道歉声明”自行承认其发贴被5000人以上浏览,但无其他证据相印证,不足以作为刑事诉讼中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第三,本案自诉人提供的证据并未完整、全面反映案件事实。

由自诉人杨某纯提供的10730号公证书中反映,其使用的账号“898”亦有在该贴下回复内容:“全部把他们杀掉你就好过啦全家死!”该内容亦带有人身攻击的色彩,显然杨某纯在网络发言中亦并非十分友善。结合(2017)粤0183民初2251号民事判决书记载的双方矛盾纠纷情况,杨某纯在签署《和解协议书》并收取款项后又拒不撤诉的不诚信行为,上述公证书中反映的其他网民对“898”其人的评价内容,先模公司在(2017)粤0183民初2251号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辩解称是“989”先发贴对“中一哥”作挑衅而引发“中一哥”在该贴中评论回应,以及其他材料中所展现的杨某纯的品行等,足以判断杨某纯与赖碧锋之间通过“增城家园网”发贴并相互言语攻击是个较长的矛盾升级过程,双方在此期间因相互斗气、情绪激动,均存在攻击对方的不当言论。

自诉人在刑事诉讼中承担指控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应全面、客观、完整地提供双方矛盾起因、各自发表的过激言论等材料,而不是断章取义、隐瞒自己在矛盾纠纷中的过错,其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判断双方各自在矛盾升级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自诉人杨某纯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并未提供客观、全面地反映出整个事件中,双方发贴、回复并使矛盾激化升级的完整经过,亦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人赖碧锋发表具体诽谤内容的贴子及点击数。自诉人应自行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本案现有证据尚未达到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

本院认为,自诉人杨某纯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全面、客观反映本案的事实,亦不足以证实被告人赖碧锋有诽谤行为并已达到“情节严重”,自诉人杨某纯指控被告人赖碧锋犯诽谤罪的证据不足,对其提起的自诉本院不予支持。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赖碧锋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杨凯

人民陪审员: 廖金晖

人民陪审员: 刘容清

二O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关路清


Copyright © 2024 无罪辩护案例网
京ICP备202408494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