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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丽等诽谤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5-02-18 17:17:33 浏览:

赵丽等诽谤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赵丽等诽谤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案号

(2018)吉0322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8.07.06

案由

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诽谤罪

 

当事人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男,1970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梨树县梨树镇。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吉林省霍家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青山,经理。

二自诉人诉讼代理人霍岩平,吉林霍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孟繁双,房地产开发公司职员。

被告人范富义,男,1945年6月3日生,汉族,住梨树县梨树镇。

被告人赵丽,女,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梨树县梨树镇。

辩护人苗丽,吉林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雪映,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王某1、吉林省霍家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指控被告人范富义、赵丽犯诽谤罪、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同被告人范富义、赵丽共同赔偿���济损失一案,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霍岩平、被告人范富义、赵丽及辩护人苗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只提供了书面答辩。

自诉人王某1、吉林省霍家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8月16日开始到2017年8月20日,被告人范富义、赵丽先后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天涯网论坛上发表7次名称为《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霍家店村支部书记王某1坑害老百姓的血汗钱》和《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文章,文章内容一致,并且署名范富义进行发表,短文几天内点击量超过七千人次,经查,范富义在天涯论坛的用户名是赵丽的手机号注册的。范富义、赵丽在天��网发布的文章对自诉人攻击为以吉林省四平市霍家店书记王某1为首的犯罪集团用空手套白狼的方式,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欺骗善良群众信任,用楼房为抵押的形式套取民间资金,数额巨大,严重侵害了广大群众的财产利益等定性语言,给政府公信力造成了严重损害,并且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诬陷政府监管不到位,渎职侵权不作为。王某1欺压百姓,涉黑涉恶,王某1良心损坏,集团诈骗,经商,违法乱纪人大代表何以代表人民,协商解决还是强制谈判等带有人身攻击性、人格侮辱性的不实文章,被告人所发表的文章系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意图使自诉人人格受到贬损,精神受到侵害,其发表的诽谤文章浏览量已超过七千,同时也对自诉人吉林省霍家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常的房屋开发声誉造成影响,诬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开发,已造成严重的名誉损害,并且已经发生经营上的明显经济损失,现自诉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范富义、赵丽发布的不实文章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被告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具有网络经营资质的媒体公司,对范富义、赵丽发表的诽谤文章不做认真审查,明知范富义、赵丽发表文章不实,又未尽媒体的审查义务,依法已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请求1、追究被告人范富义、赵丽诽谤罪的刑事责任。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范富义、赵丽、天涯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赔偿自诉人王某1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元。3、判令被告人范富义、赵丽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以诽谤文章同等的发布次数对自诉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4、判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范富义、赵丽和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因诽谤侵权造成的自诉人吉林省霍家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5、判决剥夺范富义、赵丽政治权利一年。

针对指控的事实,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当庭提供的证据有署名为范富义在天涯社区论坛上发布的诽谤王某1的文章、梨树县公证处2017第920号公证书、梨树县公安局网络安侦大队证明、泰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自诉人王某1结婚证、户口复印件、建筑施工合同、购车合同、抵押收据、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

辩方观点

被告人范富义辩称,我不清楚是谁用我的手机在网上发表的什么文章,我已经70多岁,也根本不会用手机上网,发生这事我一点也不知道,与我无关。

被告人赵丽辩称,因对霍家店包工头向我家集资借款400多万元经同王某1多次协商未果,为了索回欠款上网发表文章的的事实存在。并供述其是用其公爹范富义的手机号注册的,范富义本人并不知道,此事与范富义无关,辩解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被告人赵丽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霍家店房地产公司不具有刑事自诉人的主体资格,公司不能作为诽谤罪的自诉人提起诉讼,依法应驳回自诉及其因诽谤侵权造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的请求。二、被告人赵丽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事实不存在,自诉人指控的罪名不成立。首先,在案件性质上应将揭发、控告与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性质区别开来予以认定,被告人赵丽揭发控告即使部分失实,根据原告的主观目的,不应追究诽谤罪的刑事责任。其次,被告人赵丽不存在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在信息网络上散布之行为。第三,举报自诉人王某1共有包括被告人赵丽在内的实名举报人19人,标题为《实名举报霍家店书记王某1》,该文章反映了多人的心声,而非赵丽一人的意见,涉案内容为众多人所认可。三、自诉人指控被告人利用网络信息诽谤,没有达到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没有达到立案追诉的标准。即使赵丽存在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依法也不应对被告人赵丽定罪量刑。四、自诉人主张赔偿精神损害金于法无据,应予驳回。被告人赵丽辩护人当庭提供的证据有视频光盘,证明赵丽因涉及401万元欠款与王某1协商的过程。举报材料,证明文章中所涉及的内容曾有多人签字向有关部门举报,到政府上访的照片均是真实的。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一、霍家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原告。涉案帖子并未对霍家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侮辱式诽谤,其作为原告并不适格。二、天涯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天涯社区上的内容均是用户自行发布。三、原告未主动通知天涯涉案帖子,收到法院传票后才发现涉案帖子的存在,及时删除了天涯社区上的帖子,已履行网站监管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四、天涯不存在“明知、应知”的情况,没有过错。五、原告主张天涯社区与被告范富义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并且道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丽因霍家店承包商在搞工程建设、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在被告人赵丽夫妇手中非法集资400余万元,因资金链断裂,造成集资参与人的借款无法收回,导致被告人赵丽先后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期间自诉人王某1作为��家店村领导也曾出面参与调解协商双方存在矛盾的事宜,但均因各种原因未能将集资的款项返还给赵丽,在此情况下,引发赵丽及部分集资参与人的不满情绪。于2017年8月16日至2017年8月20日被告人赵丽以其公爹被告人范富义的名义先后在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天涯网论坛上发表7次名称为《吉林省四平市霍家店村书记王某1坑害老百姓的血汗钱》和《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文章,并且署名范富义进行发表,经鉴定,几天内点击量超过七千人次。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署名为范富义在天涯社区论坛上发布的诽谤王某1的文章,证明被告人赵丽以范富义名义在论坛上发布了诽谤自诉人王某1的文章。

2、梨树县���证处2017第920号公证书,证明署名为范富义和赵丽注册名发表天涯社区论坛的文章点击量达到7707次。

3、梨树县公安局网络安侦大队证明,证明截止2017年8月22日,文章点击率6441次。

4、泰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关于诽谤文章中称指导员当王某1的保卫人员没有根据。

5、自诉人王某1结婚证、户口复印件,证明王某1假离婚、超生等言论与事实不符。

6、建筑施工合同,证明房屋开发公司对外发包的方式是以房屋抵顶工程款,网络文章中关于房屋随意定价与事实不符。

7、购车合同、抵押收据,证明王某1把车辆转到他人名下内容虚假。

8、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王某1没有向他人行贿20万元的事实。

9、被告人赵丽供述,供认在天涯社区网络上发布的文章是其所为,与范富义无关。

10、被告人范富义辩称自诉人起诉的事实与我无关,我不知道此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丽捏造事实以在网上发表文章的手段诽谤他人,点击数量达七千余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关于自诉人王某1、吉林省霍家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指控被告人范富义构成诽谤罪,经查,被告人范富义并不知道上网发表文章的事实,是其儿媳妇赵丽以范富义名义发表的文章,被告人赵丽供述也认证了该事实,在网上发表文章与被告人范富义并无关系。故对自诉人指控被告人范富义构成诽谤罪的罪名不能成立。另查明霍家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具有刑事自诉人的主体资格,公司不能作为诽谤罪的自诉人提起诉讼。因此霍家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自诉人王某1主张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被告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构成侵犯自诉人王某1的名誉应另行告诉。被告人赵丽与自诉人王某1平素并无矛盾,确系因为索取集资款而引起其对自诉人王某1的不满情绪,但其在网络上发表的文章内容并未得到相关部门认定,自诉人王某1也不是非吸案件中的借款人,其同集资参与人协商返款的事宜也仅是作为第三方而参与协调。被告人赵丽错误认为自诉人王某1是集资建楼的幕后指挥者,承包商的行为也应由其负责,在此情况下,在网上发表了带有攻击性语言的诽谤文章,客观上触犯了刑律。结合本案发生的背景,对被告人赵丽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赵丽的辩护人提出的合理意见予以采纳,对其提出的被告人赵丽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不予采纳。视本案的具体情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缓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六条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范富义无罪。

二、被告人赵丽犯诽谤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驳回自诉人吉林省霍家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崔仁

审判员:朱颖

人民陪审员:范淑萍

二O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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