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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黄文升、陆海珠、王学军、丁忠生自诉被告人柯慧英诽谤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5-02-18 17:23:22 浏览:

自诉人黄文升、陆海珠、王学军、丁忠生自诉被告人柯慧英诽谤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自诉人黄文升、陆海珠、王学军、丁忠生自诉被告人柯慧英诽谤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8)琼0108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8.06.22

案由

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诽谤罪

 

当事人

自诉人黄文升,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于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西沙路**号,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自诉人陆海珠,女,1962年4月20日出生于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汉族,大学文化,海南省旅游总公司职员户籍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勤政路。

自诉人王学军,男,1969年9月5日出生于海南省海口市,汉族,大专文化,海南省出版公司职员,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勤政路。

自诉人丁忠生,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大学文化,海南省科技厅职工户籍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勤政路。

被告人柯慧英,女,1970年4月13日出生于海南省海口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勤政路。

辩护人李懿莹,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自诉人黄文升、陆海珠、王学军、丁忠生以被告人柯慧英犯诽谤罪,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黄文升、陆海珠、王学军、丁忠生,被告人柯慧英及其辩护人李懿莹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黄文升、陆海珠、王学军、丁忠生诉称,2015年11月7日,由柯慧英为主的牵头在小区物业公司管理处召开的“罢免业委会业主大会”上,柯慧英在拉拢、煽动不明真相的业主们参加签名投票时,现场高声宣扬“我们为了罢免目无国法、乱收费、谋取私利的业委会,大家过来投票…”等等带有侮辱、诽谤、捏造事实的言语,这些言语通过现场扩音器传播散布出去,小区一千多位居民在家或投票现场200多人获悉此闻。

2015年11月,由柯慧英起草、签名的《南景花园小区…罢免业委会原由》2600余字,由柯慧英送到海口市美兰区住房保障中心。

2016年7月26日、8日9日,南景小区第一届业委会状告海口市美兰区住房保障中心、海口市美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案在美兰区法院第六法庭、第五法庭公开开庭。由柯慧英起草、签名的《南景花园小区…罢免业委会原由》成为该案被告美兰区住房保障中心、美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证据提交到法庭上,在质证时,被告美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称,《南景花园小区…罢免业委会原由》材料“由业主柯慧英提供,证明业委会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谋取私利……”被告人这些胡编乱造出来的,毫无事实根据书面材料又一次公然侮辱、诽谤自诉人,其气焰之嚣张,实令人难以容忍。

柯慧英在《南景花园小区…罢免业委会原由》中指名点姓称:“大部分业主对业委会的不作为、违法违纪、无法无天极为不满”“广大业主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兴风作浪”“乱收费、乱改造、乱制造事端”“几个胆大妄为的人肆意”“我们的几十上百万维修基金将被别有用心的人贪腐”“我们的家将一钱不值”“兴风作浪的现任业委会”“恢复我们广大业主所期望的幸福生活”“以黄文升、王学军、丁忠生等为首的现任业委会成立入选举材料弄虚作假,取得合法权利后,更加肆无忌惮、目无国法,给金村物业施压”“非法收费(水、电费、停车费、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乱涨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停车费等”“在乱改造项目里从中谋取利益”“从不为小区的和谐和建设做出任何贡献和倡议性管理”“制造事端……叫来供电公司全面积对小区停电超过12小时……行为恶劣,胡作非为,目无法律”“私自通过与物业公司协商……涨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对几十年维修基金使用不公示,去向不明”“企图改进小区大门、地面地下车库等工程而从中谋利&**;“业主提出组织各种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他们从来置之不理……一切以自我捞钱为中心”等等,公然使用侮辱、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辱骂诽谤文字等形式,故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丑化了业委会委员人格,破坏他们名誉,导致自诉人社会公众形象及公众评价受严重受损,从而拉拢一些不明真相的业主为她签名投票,达到罢免业委会成员的目的。

以上事实说明,被告人利用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言语、书面材料,在公众场合对自诉人造谣污蔑,肆意诽谤、侮辱自诉人的人格,其行为已违反了《刑法》规定,己构成诽谤罪。自诉人认为,被告人采取卑劣手段发泄私愤,故意把人搞臭,足见其行为十分恶劣。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侮辱了自诉人的人格,在精神上给自诉人以很大刺激,败坏了自诉人的声誉,一年来经常听见小区居民在背后议论、指责自诉人,在不明真相的居民中造成难以挽回的影响。

柯慧英为达到个人目的,信口开河,并且把不是业委会委员说成委员加以侮辱、诽谤,毫无根据捏造散布业委会成员“触犯刑法、无恶不做”等虚假事实,使自诉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给自诉人的生活、名誉、人格尊严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自诉人提交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南景花园小区—罢免业委会原由》,该份材料落款处有“柯慧英”三字,内容有“大部分业主对业委会的不作为、违法违纪、无法无天极为不满”“广大业主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兴风作浪”“乱收费、乱改造、乱制造事端”“几个胆大妄为的人肆意”“我们的几十上百万维修基金将被别有用心的人贪腐”“我们的家将一钱不值”“兴风作浪的现任业委会”“恢复我们广大业主所期望的幸福生活”“以黄文升、王学军、丁忠生等为首的现任业委会成立入选举材料弄虚作假,取得合法权利后,更加肆无忌惮、目无国法,给金村物业施压”“非法收费(水、电费、停车费、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乱涨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停车费等”“在乱改造项目里从中谋取利益”“从不为小区的和谐和建设做出任何贡献和倡议性管理”“制造事端……叫来供电公司全面积对小区停电超过12小时……行为恶劣,胡作非为,目无法律”“私自通过与物业公司协商……涨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对几十年维修基金使用不公示,去向不明”“企图改进小区大门、地面、地面地下车库等工程而从中谋利&**dquo;业主提出组织各种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他们从来置之不理……一切以自我捞钱为中心”等言词。

2.南景花园小区业主花名册,用于证明柯慧英是南景花园小区业主。

3.本院(2016)琼0108行初25号案开庭笔录,用于证明:(1)《南景花园小区—罢免业委会原由》材料由柯慧英起草并送交到海口市美兰区住房保障中心、海口市美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2015年11月7日,由柯慧英牵头在小区召开罢免业委会业主大会,会上居民人数众多,柯慧英带有侮辱、诽谤、捏造事实的言语通过现场扩音器传播散布出去,传播广。

4.海口威立雅水务有限公司的《欠费停水通知单》,内容为:“尊敬的客户:因您(贵单位)(户名:海南金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户号:12209003900地址:勤政路90南景花园小区)拖欠: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水费未缴,累计金额:38565元(未含违约金)。请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到我司海甸二西路22号营业点结清所欠水费及违约金。逾期未缴,我司将依照《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停止或限制向您(贵单位)供水”。

5.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催缴电费、停电通知书,证实: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海南金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催缴电费。

6.海南金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10月28日欠费停电情况说明》,证实:海南金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声明,南景小区被电网公司停电的原因是小区业主长期拖欠电费所致,与物业公司无关。

7.海口市美兰区南景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备案的通知,证实:自诉人黄文升、陆海珠、王学军曾是南景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丁忠生不是南景小区原业主委员会委员。

8.图片5张,用于证明南景小区业主委员会主办过小区公共活动。

9.维修票据,用于证明南景小区维修费用没有3万多元。

自诉人黄文升、陆海珠、王学军、丁忠生认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应以诽谤罪追究被告人柯慧英的刑事责任。

辩方观点

被告人柯慧英辩称,自诉人控诉其于2015年11月7日在小区用扩音器散播侮辱性语言不是事实,其没有使用过侮辱性语言。《南景花园小区—罢免业委会原由》材料并非是其起草,自诉人提交的《南景花园小区—罢免业委会原由》材料上“柯慧英”三字不是其所签,其也未将该份材料交给海口市美兰区住房保障中心、海口市美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没有诽谤过自诉人黄文升、陆海珠、王学军、丁忠生等人,其不构成犯罪。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自诉人控诉被告人柯慧英诽谤的证据不足,被告人柯慧英不构成诽谤罪。

被告人柯慧英及其辩护人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诉人黄文升、陆海珠、王学军、丁忠生和被告人柯慧英均居住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勤政路1号南景小区。黄文升、陆海珠、王学军系南景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后南景小区有业主要求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自诉人黄文升、陆海珠、王学军、丁忠生认为被告人柯慧英在业主委员会委员改选过程中对其等人实施了诽谤行为,遂以诽谤罪向本院控诉柯慧英。

上述事实,有自诉人黄文升、陆海珠、王学军、丁忠生与被告人柯慧英的陈述意见及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南景花园小区业主花名册,证实柯慧英居住在南景花园小区。

2.海口市美兰区南景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备案的通知,证实:自诉人黄文升、陆海珠、王学军是南景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客观,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共同证实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应予采信。

自诉人提交的《南景花园小区—罢免业委会原由》证据1份,因该份证据是复印件,被告人柯慧英及其辩护人亦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

自诉人提交的本院(2016)琼0108行初25号案(原告海口市美兰区南景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海口市美兰区住房保障中心、海口市美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备案行政登记、行政复议纠纷案)开庭笔录,证实海口市美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本院(2016)琼0108行初25号案庭审中出示了《南景花园小区—罢免业委会原由》1份,并称该份证据由柯慧英提供。因柯慧英对此予以否认,自诉人又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2016)琼0108行初25号案开庭笔录不能证实《南景花园小区—罢免业委会原由》材料由柯慧英起草并送交到海口市美兰区住房保障中心、海口市美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单位,也不能证实柯慧英在小区召开罢免业委会业主大会上用带有侮辱、诽谤、捏造事实的言语通过现场扩音器传播散布出去的事实。因此,对自诉人提交的(2016)琼0108行初25号案开庭笔录,本院不予采信。

自诉人提交的海口威立雅水务有限公司的《欠费停水通知单》,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催缴电费、停电通知书,海南金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10月28日欠费停电情况说明》,图片5张,维修票据等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黄文升、陆海珠、王学军、丁忠生指控被告人柯慧英于**年**月**日在南景小区捏造事实诽谤其等人,因被告人柯慧英予以否认,自诉人又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自诉人指控被告人柯慧英在南景小区诽谤其等人的事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自诉人指控被告人柯慧英起草《南景花园小区—罢免业委会原由》材料,捏造事实诽谤自诉人,因被告人柯慧英对此予以否认,自诉人也只提交了一份《南景花园小区—罢免业委会原由》材料的复印件,并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自诉人指控被告人柯慧英起草《南景花园小区—罢免业委会原由》诽谤自诉人的事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自诉人黄文升、陆海珠、王学军、丁忠生指控被告人柯慧英捏造事实诽谤其等人的事实,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被告人柯慧英及其辩护人有关被告人柯慧英无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做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柯慧英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魏海英

审判员: 李丽欢

人民陪审员: 孙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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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唯一码二0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林明东

书记员: 刘美君

速录员: 王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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