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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凤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5-02-20 14:40:06 浏览:

李凤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凤然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原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

案号

(2018)冀0110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8.04.25

案由

刑事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原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冀0110刑初47号

自诉人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菊兰,女,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自诉人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戎永革,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被告人李凤然,女,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籍贯石家庄市正定县。

辩护人李建平、刘旭伟,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李菊兰、戎永革以被告人李凤然犯诽谤罪,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自诉人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菊兰、戎永革,被告人李凤然及辩护人李建平、刘旭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李菊兰、戎永革诉称,1、被告人李凤然在河北经济频道今日法治栏目《养某不防老,我该怎么办》做节目时,故意捏造散布虚构的事实,故意贬损自诉人人格,丑化自诉人,破坏自诉人的名誉,在河北卫视公然诽谤自诉人,情节极为严重;2、自诉人从未与父母发生过赡养纠纷,虽有过土地承包纠纷和宅基地拆迁安置纠纷但均已经判决自诉人胜诉并程序终结。3、自诉人是受害人,耕地和房子都是通过十几年的诉讼争取回来的。4、要求被告人赔偿自诉人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6万元,精神损失费每人5万元,以上共计16万元。

被告人李凤然辩称,1.自诉人自诉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被告人没有任何捏造事实诽谤自诉人的行为。2.被告人参加公益节目,是受河北电视台的邀请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在对求助人基本信息和案件证据进行审查后,才进行的现场采访,意图在于调解双方家庭矛盾。3.电视台播出的节目是经过剪辑,并非完整的整个调解过程,自诉人在诉状中提到的言行是被告人复述、查访路边群众时他们所说的话,而且此前被告人根本不认识原告人,不存在诽谤的直接或间接故意。综上被告人不构成诽谤罪,也没有任何诽谤的行为和事实,一心希望他的家庭内部能早日实现家庭和谐,这也是我们当初作这个节目的初衷。

辩护人辩称,自诉人的自诉事实理由不成立,依法应驳回其起诉。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自诉人戎永革的父亲戎某1向河北广播电视台《今日法制》电视栏目组救助,希望能够帮助解决其儿子戎永革、儿媳李菊兰与其之间的矛盾问题。河北广播电视台派记者和被告人李凤然到戎某1家中及其所在的上庄村进行采访时获悉自从戎永革再婚后不但不抚养未成年子女,李菊兰还因家庭琐事打婆婆、骂公公、殴打戎永革与前妻所生的女儿戎某2。

2017年5月31日晚和6月1日中午,河北经济频道《今日法治》栏目播出了《养某不防老,我该怎么办》节目。被告人李凤然在节目中说自诉人“除了不要脸,什么都要”的言语。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光盘1张,证明是河北经济电视台今日法治《金牌律师》作那期节目时的内容。

2、视频截图34份,微信截图、微博截图21份,共55份。

3、《养某不防老,我该怎么办》腾讯视频阅读量达到3.3万人次,老获鹿微信阅读量达22173人次,百度搜索评论90多人,石家庄微博评论60多人。

4、《金牌律师》栏目广告。

5、《金牌律师》海选广告,证明李凤然是通过报名、提交简历、面试等海选出来的。

6、(2017)冀0110民初2723号鹿泉法院民事判决书,证明李凤然被法院认定李凤然在电视节目上给自诉人造成不良影响。

7、2723号民事案件庭审笔录第9页,证明求助人在法庭作证,证明求助人找《金牌律师》是为了家庭和睦,分摊孩子学费的事。

8、河北卫视的收视率达到61638.9人,给自诉人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

9、证人戎某1证言证实,戎永革的前妻于1996年去世,戎永革再婚,婚后他不养活老人,不养活儿子,2016年年前把房子给了戎永革,希望其养活老人和孩子,结果戎永革不养活,2016年通过河北农民频道调解过此事,但没有调解成,后来我又请河北经济台的法治节目,请节目工作人员帮我,让戎永革养活老人和孩子,当天戎永革一看电视台采访就跑了,电视台采访的过程我都参加了,电视台采访群众的话都是老百姓自己说的。

10、证人赵某证言证实,我是河北广播电视台,《今日法治》栏目的摄像记者。2017年5月,我们在对鹿泉市上庄镇一位姓戎的老人反映其儿子不赡养问题时对周边群众以及上庄村委会工作人员进行了采访,在采访中人们纷纷说“不用问了,不用问了,打听一百个人估计一百个人说她不好,除了不要脸什么都要,不养活老人,白要房子谁给你,媳妇不说理,不孝顺老人,亲眼看到她打婆婆骂公公,打孩子的情形”。在李律师跟群众了解情况的过程中对该群众所说的评论进行了复述,因节目剪辑等原因,群众所述内容在节目中并未体现,但现场确实有此内容。

11、证人耿某1证言证实,2017年5月,《今日法治》栏目组接到鹿泉市上庄镇一位姓戎某3老人打来的电话反映儿子不赡养的问题,栏目组派我和摄像赵某,邀请公益律师李凤然给老人法律上的帮扶。2017年5月8日,我们一行到上庄镇对此选题进行采访,戎某1对我们讲述了他儿子戎永革前妻1995年去世,其再婚后不尽赡养义务,并且不抚养子女,后对周边群众及村委会工作人员进行了采访,人们纷纷说“不用问了,不用问了,打听一百个人估计一百个人说她不好,除了不要脸什么都要,不养活老人,白要房子谁给你,媳妇不说理,不孝顺老人,亲眼看到她打婆婆骂公公,打孩子的情形”。之后记者一行人再次去两人居住地核实情况,也没见人,我栏目只能据此次采访的真实情况进行了报道,在此次报道之前,我们及公益律师李凤然跟当事人都不认识,没有任何利益关系。

12、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2001)鹿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证实,戎某2、戎某4诉戎永革抚养费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戎永革给付二原告人抚养费。

13、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2009)鹿民一初字第1328号民事判决书证实,原告戎永革、李菊兰诉上庄村民委员会和第三人戎某1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判决被告鹿泉市上庄镇村民委员会在第三人戎某1名下耕地的各地块中给原告戎永革分出0.408亩并立户。

14、河北广播电视台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5月该电视台编发了《养某不防老,我该怎么办》节目。

15、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冀民申2619号民事裁定书。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河北电视台《今日法治》栏目组在接到戎某1的求助电话后,经过选题把关,认为符合栏目法律帮扶的节目定位,派出记者进行采访报道,记者和公益律师先后对求助人、村干部、村民进行了全面的采访,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报道内容的客观、公正,栏目组依据此次采访的客观情况如实报道并无不妥。被告人李凤然作为公益律师在《养某不防老,我该怎么办》节目中,称自诉人“除了不要脸,什么都要”,确实不妥,给自诉人造成了一定社会影响,但综合全案来看,被告人诽谤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诽谤罪。自诉人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凤然无罪。

二、驳回自诉人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菊兰、戎永革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辛世杰

审判员: 李永良

人民陪审员: 王泽

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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