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海玉、周巧云诽谤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17)豫1081刑初208号 |
裁判日期 | : | 2017.09.07 |
案由 | : | 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诽谤罪 |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豫1081刑初208号
自诉人赵洪昌,又名赵丰昌,男,生于1960年11月20日,汉族,住禹州市。
诉讼代理人乔景生,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海玉,男,生于1952年11月19日,汉族,住禹州市。
辩护人张红雨,河南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巧云,女,生于1965年7月3日,汉族,住禹州市。
辩护人吴刚,河南名人(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国强,男,生于1968年7月6日,汉族,住禹州市。
辩护人赵铁峰,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赵洪昌诉被告人朱海玉、周巧云、王国强诽谤一案,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赵洪昌、被告人朱海玉及其辩护人张红雨、被告人周巧云及其辩护人吴刚、被告人王国强及其辩护人赵铁峰到庭参加诉讼,自诉人赵洪昌的诉讼代理人乔景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赵洪昌诉称:一、被告人捏造事实诽谤自诉人,情节严重,已构成诽谤罪。自2012年4月始,自诉人开始承包神垕镇西大居委会的荒山,植树造林,绿化荒山,并于2013年3月14日取得禹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林业使用权证书。自诉人承包的荒山与关爷庙居委会的荒山毗邻,关爷庙居委会党支书朱海玉指使该居委会8组队长邵丙义组织人到山上薅自诉人栽种的树苗达1万多棵;同时,为了阻止自诉人上山看管林地,将通往林地唯一的道路用钩机挖断,更有甚者,朱海玉指使人撵走为自诉人看管林地的护林员,砸烂看山房的玻璃门窗,抬走看山房的床,并用枪支射击看山房的彩钢墙壁,目前彩钢墙壁上千疮百孔。以上所述事实有铁证为据。朱海玉等人以上指使的所作所为让自诉人深感困扰。朱海玉等人以上指使人胡作非为之后,仍不作罢,接着开始颠倒黑白,捏造事实,在“大河网眼遇”上发帖诽谤自诉人,严重损害自诉人名誉,给自诉人带来深深的伤害。以下是被告人对自诉人进行诽谤的事实:2017年1月13日09:38,朱海玉等人指使人在“大河网眼遇”上发了标题为“河南禹州神垕镇集体林地遭侵吞”的帖子,截止2017年2月27日点击浏览率达到了5973次(该证据已公证),在帖子中其用词极其卑劣、恶毒。帖子中,其捏造到“但自从西大社区村民赵丰昌承包西大社区四组与我村相邻的林地后,便蓄意越界侵占我村林地,经常偷砍盗伐我村集体林木。”接着其继续捏造到“在我社区集体林地上非法毁林、断路,霸占我村集体林地十余亩、毁坏成材林木1000多棵,并毁坏我村村民修建的水泥路多处,挖断我村村民日常饮水的输水管道”,其还捏造到“可赵丰昌又花钱雇人在我村林地上偷栽树苗,企图以树圈地,将我村集体林地变成他家的私有财产。”最后,其卑劣地捏造到“朗朗乾坤,法网恢恢,在中国特色名镇的神圣土地上怎能容忍地痞恶霸横行乡里,毁林断路?受国家法律保护、为全体村民所有的集体林地怎能让地痞村霸肆意侵吞?我们恳求有良知的网民们能主持正义,密切关注发生中国特色名镇的侵害集体林权,损害农民利益的越界毁林案件,共同谴责毁林坑农的地痞村霸,别让害群之马败坏了我们神垕中国特色名镇的名声!经过调查取证,赵洪昌在自己承包的荒山植树造林,绝无毁林、侵占关爷庙社区的荒山林地,更没有断路的行为(该结论有证据证明),相反地,朱海玉及王国强逼迫、强令指使邵丙义组织关爷庙社区村民上山薅赵洪昌的树达1万多棵,为了阻止赵洪昌上山看管林木,朱海玉指使王国强及邵丙义找钩机断路3次之多。朱海玉等人颠倒黑白,捏造事实诽谤赵洪昌的能耐让人佩服不已。其行为已经属于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朱海玉等人对以上发帖感觉力度不够,又指使人于2017年1月20日16:50分在“大河网眼遇”上发了一个标题为“紧急报警:禹州市神垕镇大刘山森林公园惨遭破坏!”的帖子,该帖截止2017年2月27日,点击浏览量达12056人次(该证据已公证),情节严重,严重中伤了自诉人的名誉,造成了严重后果。其在帖子里卑劣地捏造到:“但是自从该镇西大社区村民赵洪昌承包西大四组的林地后,便打起了与其相邻的关爷庙社区一片集体土地的主意,经常越界偷砍盗伐集体林木,并出动挖掘机在关爷庙社区集体林地内拉墙建房,非法圈占位于大刘山森林公园核心区的集体林地十余亩、毁坏原始次生林内成材林木1000多棵,并毁坏村民集资修建的水泥路”,接着其继续捏造到:“而被他毁坏的大片原始次生林却至今未恢复原状,被他毁坏的水泥路面仍未修复”,最后其卑劣地捏造到“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为什么如此猖狂而恶劣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制止?一条条神圣的国家法律为什么竟管不住赵丰昌这样的地痞村霸?”。根据以上据实陈述,是朱海玉指使邵丙义、王国强薅赵洪昌的树达1万多棵,是朱海玉指使邵丙义、王国强找钩机断的路,但是其竟然颠倒黑白,捏造事实诽谤自诉人,主管恶性深,情节严重。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对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朱海玉等人指使网名为“安于此生”的人在“大河网眼遇”上发的2个帖子,点击浏览量加起来18029人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之规定,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是法定入罪标准的3倍之多,表明犯罪情节极其严重,依法应当以诽谤罪进行惩处。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已构成诽谤罪。为此,自诉人请求:1、判令被告人犯诽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判令被告人公开向自诉人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其言行造成的恶劣影响。
被告人朱海玉对自诉人所诉罪名有异议,表示不认罪。辩解称:1、我连手机都不会玩,更不用说是往网上发帖了,网上发帖我不清楚,指控的发帖行为也不是我发的;2、我没有指使人薅树;3、我没有指使钩机挖路。
被告人朱海玉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朱海玉根本不存在诽谤赵洪昌的行为,应当驳回赵洪昌起诉,并依法追究赵洪昌刑事责任。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一、赵洪昌承包的林地的所有权人是神垕镇关爷庙社区居委会,而不是神垕镇西大社区四组。赵洪昌称其于2013年3月14日取得了禹州市人民政府颁发了《林权证》,承包的林地的所有权人是神垕镇西大社区四组。禹州市国土局关于西大社区与关爷庙社区山界以柏树为界已经进行了确权。首先,赵洪昌承包的林地从人民公社时期至今,就归神垕镇关爷庙社区居委会所有。上述林地西至柏树是原关爷庙大队书记陈四带领群众种植。上述林地北部、东部内是关爷庙社区八组群众邵峰杰、邵万军、邵国栋、邵峰涛、李建红、李占营、李天喜、赵仁娃、邵丙义、邵天增、陈大明、秦银浩、邵海涛、李金营、李应军、邵军、邵国卿的责任田共计65.17亩,一直由邵峰杰、邵万军、邵国栋、邵峰涛、李建红、李占营、李天喜、赵仁娃、邵丙义、邵天增、陈大明、秦银浩、邵海涛、李金营、李应军、邵军、邵国卿耕种。2003年,邵峰杰、邵万军、邵国栋、邵峰涛、李建红、李占营、李天喜、赵仁娃、邵丙义、邵天增、陈大明、秦银浩、邵海涛、李金营、李应军、邵军、邵国卿的责任田按国家规定进行退耕还林。上述林地东至水井一直是关爷庙社区八组吃水井,是禹州市水利局出资建泵房。上述林地关爷庙社区八组群众责任田以南是神垕镇关爷庙社区居委会组织群众植树造林,治理荒山。其次,1987年1月1日,赵西(赵洪昌父亲)、赵秋风与原关爷庙办事处签订的《关爷庙办事处林场承包合同》的四至:北至东西放牛路、东半部至邵家门地边,南至大刘山顶也充分证明了上述林地一直归神垕镇关爷庙社区居委会所有。第三,上述林地关爷庙社区居委会一直按照禹州市神垕镇的要求进行森林防火。第四,禹州市神垕镇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也证明上述林地归神垕镇关爷庙社区居委会所有。上述事实充分证明赵洪昌承包的林地归神垕镇关爷庙社区所有。2017年2月,神垕镇关爷庙社区居委会依法向禹州市人民政府提出土地确权申请书,要求确认赵洪昌承包的林地归神垕镇关爷庙社区居委会所有,禹州市人民政府已经受理了该申请,正在处理中。赵洪昌称禹州市国土局关于西大社区与关爷庙社区山界以柏树为界已经进行了确权是错误的,神垕镇关爷庙社区居委会对所谓的山界确权一事根本不知情,也没有指派或委托任何人参与山界确权。同时,按照法律规定,禹州市人民政府有权确认土地权属,禹州市国土局根本无权进行土地权属确认。截止目前,神垕镇关爷庙社区居委会根本未见到禹州市国土局确权文件或意见。二、互联网上的赵洪昌毁坏林木以及毁坏水泥路的帖子内容真实,不存在侵害赵洪昌合法权益。1、2013年3月,赵洪昌未经批准在上述林地范围内用挖掘机毁坏水泥路,毁坏关爷庙社区居委会林木1000多棵,非法建房。2、针对赵洪昌违法行为,禹州市神垕镇人民政府专门派人拆除赵洪昌违法建筑,禹州市森林公安局对赵洪昌非法毁坏林木进行了处罚。三、赵洪昌称朱海玉指使他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帖子诽谤赵洪昌不属实。1、朱海玉本人根本不会上网,从来也没有在互联网在发布过帖子,也没有指挥、教唆他人在互联网在发布过帖子。2、赵洪昌根本不知道是谁发布的帖子,就指鹿为马,恶人先告状,滥用诉权,侵害朱海玉合法权益,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铁的事实、铁的证据充分证明赵洪昌称朱海玉指使他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帖子诽谤赵洪昌根本不属实。对赵洪昌的非法行为,神垕镇关爷庙社区居委会2000多名群众恳请法院查清事实真相,还朱海玉清白,严惩赵洪昌。综上所述,自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三被告人发的帖子,自诉人本身也不知道发帖人“安于此生”是谁。关于自诉人提交调取证据申请问题,关于通信秘密的只有公安机关调取,禹州市人民法院无权调取。希望法院驳回自诉人的自诉,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追究自诉人的相关责任。
被告人周巧云对自诉人所诉罪名有异议,表示不认罪。辩解称:我认为我构不成诽谤罪,网上发帖我不知道,指控我的发帖行为也不是我发的,也不是我指使的,自诉人指控的我都不知道。
被告人周巧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赞同朱海玉辩护人当庭发表的相关辩护意见即:1、自诉人赵洪昌承包的林地的所有权人是神垕镇关爷庙社区居委会而不是神垕镇西大社区四组;2、互联网上赵洪昌毁坏林木、水泥路的帖子内容与客观事实相符,不构成对赵洪昌名誉的侵害。二、周巧云客观上根本没有实施过在互联网上发布上述帖子的行为。1、周巧云根本就不懂网络知识、本人就不会上网,没有条件亲自在互联网上发布有关赵洪昌毁林毁地的帖子。2、周巧云也没有授意、指使任何人在互联网上实施以上行为;3、纵观本案证据和事实,赵洪昌没有证据证明“安于此生”就是周巧云,事实上赵洪昌也根本就不知道是谁发布的帖子,只是基于其对关爷庙社区居委会领导班子的恶感,就主观臆断是周巧云等三人所为,实属滥用诉权。综上,周巧云主客观方面均不构成诽谤罪。
被告人王国强对自诉人所诉罪名有异议,表示不认罪。辩解称:邵丙义是8组的组长,他的所作所为不是我能指使的,网上发的帖子不是我发的,我也不知道是谁发的,也不是我指使的。网上的东西我也不知道,我是收到自诉状时才看的,邵丙义拔树,是因为群众说是树栽到他村里了才拔的,邵丙义是关爷庙8组原组长,现在不是了,从2017年2月份不干了,因为不算账、不参与村委会会议,所以开村里代表会把他免了。
被告人王国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自诉人所诉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认为王国强不构成诽谤罪,具体意见如下:一、自诉人不能够证明被告人王国强犯有诽谤罪。1、自诉人不能够证明被告人就是“安于此生”,根据自诉人提供的公证书,只能够证明“安于此生”在网上进行了发帖。而“安于此生”的真实身份,自诉人不能够证明。2、本案涉及的自诉人栽种的树苗是越界使用神垕镇关爷庙村的林业使用权,这个事实是多年来存在的事实,而不是凭空捏造的。依据诽谤罪的构成要件,自诉人所诉缺乏客观要件中的捏造、散布事实的行为,故被告人王国强不能够被认定为有罪。二、自诉人的林权、路权的权利来源存在重大瑕疵。1、自诉人所说的路权:路本来就是关爷庙村修的,邵丙义只会保护路,咋会断路呢?邵丙义虽然在不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情况下出具了悔过文书,但否定不了邵丙义的修路,养路,阻止自诉人越界栽种的正当行为。2、自诉人所说的林权:本案的林地所有权历史上一直是关爷庙村所有,原为承包地分给关爷庙村邵家门村民承包,后来退耕还林,分给关爷庙村邵家门各户组织种植林木,为此还补贴各户。自诉人出示的林权证有重大瑕疵,林权证的纠纷自2013年产生以来,经多个机关处理,均未得到解决,现在因该纠纷还在上访、复议等,因此,不能采信林权证。综上所述,自诉人所述事实不能够证明被告人王国强犯有诽谤罪,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恶意诽谤故意,客观上没有诽谤行为,因此不构成诽谤罪,被告人不应当公开向自诉人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影响。自诉人所说的林权、土地承包权纠纷应当另案处理。
2017年1月13日09:39:34,网名为“安于此生”的网友在大河网眼遇互动社区论坛中发布“河南禹州神垕镇集体林地遭侵吞”的帖子,内容为:我们禹州市神垕镇是闻名中外的“中国特色名镇”和国家4A级旅游景区,可是却有个别地痞村霸非法侵占集体林地、越界毁林断路,严重败坏了神垕名镇的声誉。我们关爷庙社区位于神垕镇西南部,属于我们村集体所有的东部林地(八组邵家门自然村)与西大社区四组林地相邻,以禹州市国土资源局2009年印制的两村边界卫星勘测图为证,产权清晰,划界分明多年来两村村民和睦相处,从未产生任何纠纷。我们一直在这里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并由我社区群众多方筹资修建了一条两公里长的水泥路,铺设了连通村民饮用水源的供水管道,但自从西大社区村民赵丰昌承包西大社区四组与我村相邻的林地后,便蓄意越界侵占我村林地,经常偷砍盗伐我村集体林木。我村村民发现后多次制止,并向林业公安部门报警,镇林业派出所也多次出警,调查取证。2013年3月,赵丰昌不顾我村村民阻拦,在光天化日之下出动挖掘机强行越界,在我社区集体林地上非法毁林、断路,霸占我村集体林地十余亩、毁坏成材林木1000多棵(其中桐树500多棵,洋槐树1000多棵),并毁坏我村村民修建的水泥路多处,挖断我村村民日常饮水的输水管道,致使部分村民断水多日,激起了强烈民愤,差点造成重大治安事件。虽然后来在镇政府的强力干预下被迫撤出,但赵丰昌仍不死心,近年来又非法越界,在我社区集体林地上私拉围墙,违法建房,虽然镇政府出动城管强行拆除了他私拉的围墙,捣毁了违法建筑,可赵丰昌又花钱雇人在我村林地上偷栽树苗,企图以树圈地,将我村集体林地变成他家的私有财产。赵丰昌的地痞村霸行为激起了我们社区全体村民的极大愤慨,最近我们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一致决定要采取有效措施坚持抵制赵洪昌越界毁林的非法行为,坚决维护集体林权和村民的合法权益,坚决拆除赵丰昌在我村集体林地上私搭乱建的违法建筑,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要其赔偿用越界毁林断路断水给我村集体和村民造成的严重经济损失。朗朗乾坤,法网恢恢,在“中国特色名镇”的神圣土地上怎能容忍地痞村霸横行乡里,毁林断路?受国家法律保护、为全体村民所有的集体林地怎能让地痞村霸肆意侵吞?我们恳求有良知的网民们能主持正义,密切关注发生“中国特色名镇”的侵害集体林权,损害农民利益的越界毁林案件,共同谴责毁林坑农的地痞村霸,别让个别害群之马败坏了我们神垕“中国特色名镇”的名声!禹州市神垕镇关爷庙社区村民代表、共产党员:周巧云黄庆祥苗玉兰李遂现温省辛让李金环候玉珍王桂枝朱松福陈现军陈庆中邵央胡冠军刘霞王帅豪王萌萌王红王珠温可王端郗女陈国立邵留现王国强赵国增王书阁贾建亭马建国邵峰杰邵金全王润生文春立朱中水朱继超文建伍方朝阳”。该帖子截止2017年1月13日09:39点击浏览量为27541次。
2017年1月20日16:49:06,网名为“安于此生”的网友在大河网眼遇互动社区论坛中发布“紧急报警:禹州市神垕镇大刘山森林公园惨遭破坏!”的帖子,内容为:河南省禹州市神垕镇是闻名中外的“中国特色名镇”,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正努力创建国家5A级景区。可最近来这里观光旅游的游客们却吃惊地发现,作为该景区重要组成部分的大刘山森林公园竟被人为破坏,天然林木被毁,上山的水泥路被碾坏,集体林地也被非法圈占,严重破坏了景区的自然风貌和整体形象。大刘山森林公园的主体部分位于神垕镇大刘山北坡,总面积3000多亩,其中原始次生林面积2000多亩,树种多,树龄长,植被密,是许昌境内保存最好的一片原始次生林,与神垕古镇和周围的皇姑庙、扳倒井、邓玉赛等历史文化景点浑然一体,具有很高的文化和观赏价值。但是自从该镇西大社区村民赵丰昌承包西大四组的林地后,便打起了与其相邻的关爷庙社区一片集体林地的主意,经常越界偷砍盗伐集体林木,并出动挖掘机在关爷庙社区集体林地内拉墙建房,非法圈占位于大刘山森林公园核心区的集体林地十余亩、毁坏原始次生林内成材林木1000多棵(其中桐树500多棵,洋槐树1000多棵),并毁坏村民集资修建的水泥路,挖断村民日常饮水的输水管道,好端端的森林公园被破坏得百孔千疮,政府统一规划的旅游景区竟成了赵丰昌的“私人领地”!各级政府三令五申,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采滥伐毁林占地,严禁在风景区内私搭乱建破坏规划。对于赵丰昌在大刘山森林公园保护区范围内越界圈地毁林的非法行为,当地群众曾多次报警,林业公安也曾到现场调查取证,但由于赵丰昌“神通广大”,据说还有一个在河南电视台当记者的外甥(已查明是假记者),所以最后仅以罚款222元的“处理”不了了之。而被他毁坏的大片原始次生林却至今未恢复原状,被他毁坏的水泥路面仍未修复,他在大刘山森林公园核心保护区里违法建起的围墙和房屋仍在使用。人们不禁要问,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为什么如此猖獗而恶劣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制止?一条条神圣的国家法律为什么竟管不住赵丰昌这样的地痞村霸?”该帖子截止2017年1月20日16:50点击浏览量为12078次。
2017年3月9日自诉人赵洪昌以朱海玉、周巧云、王国强为被告人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以诽谤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本案审理过程中,自诉人赵洪昌于2017年5月18日以三被告人捏造事实诽谤自诉人,严重侵害自诉人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状,请求:1、判令三被告人连带赔偿自诉人医疗费、住院伙补费、精神残疾赔偿金共计200000元;2、判令三被告人立即停止侵害,并公开向自诉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其言行给自诉人造成的恶劣影响。本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豫1081刑初208-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赵洪昌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自诉人提交的第一组证据即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的(2017)郑黄证民字第06606号公证书和禹州市公安局神垕派出所于2016年11月3日出具的身份证信息变更证明。
自诉人提交的第二组证据有林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张国华与邵峰岭、邵峰杰、赵见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照片1张(西大及关爷庙荒山分界--一行柏树)、禹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5月30日出具的关于神垕镇关爷庙村西大居委会山界争议的情况说明复印件附卫星照片、2016年6月2日冉耀辉出具的证明复印件。自诉人提交的第三组证据有邵丙义等人的视听资料邵丙义、邵占岭、闫秋红等人的自述材料、邵丙义与自诉人赵洪昌签订的谅解协议书、照片1张(赵洪昌的被薅的树苗)、省电视台关于自诉人赵洪昌树苗被毁的节目报道视频。本院审查后认为:第二组证据系复印件,无法辨别其真实性,故不予采信;第三组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故不予采信。
自诉人赵洪昌控诉被告人朱海玉、周巧云、王国强捏造事实,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情节严重,要求以诽谤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诉人虽提供了公证书等证据,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网帖信息系三被告人本人发表或指使他人发表,也不能证明网帖内容属于捏造事实,故自诉人的指控,证据不足,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自诉人称网帖上有周巧云、王国强签名,加有村委会公章,据此认为与朱海玉有关。经查,公证书上的网帖信息中没有加盖村委会公章,也没有周巧云、王国强的签名,故该指控理由不能成立。本案审理过程中,自诉人提出的调取相关证据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故对自诉人调取证据的申请不予准许。自诉人诉请判令三被告人公开向自诉人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其言行造成的恶劣影响,本院已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豫1081刑初208-1号刑事裁定书,认为自诉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已裁定对该诉求不予受理,故不再重复评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海玉、周巧云、王国强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旭光
人民陪审员: 李娜敏
人民陪审员: 李向垒
二O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葛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