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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甲、汪某等诽谤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5-03-27 16:14:54 浏览:

贾某甲、汪某等诽谤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贾某甲、汪某等诽谤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6)鄂0602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2.08

案由

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诽谤罪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襄阳市襄城区檀溪湖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襄阳市溪苑实业总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何贵林,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人贾某甲,网名“涛神亿韭”,司机。

被告人汪某,无固定职业。

被告人贾某乙,无固定职业。

被告人宋某甲,无固定职业。

被告人宋某乙,天美乐酒店保安。

自诉人肖某以被告人贾某甲(网名“涛神亿韭”)、汪某、贾某乙、宋某甲、宋某乙犯诽谤罪,并由此造成名誉和精神损失为由,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肖某的诉讼代理人何贵林,被告人贾某甲(网名“涛神亿韭”)、汪某、贾某乙、宋某甲、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9月1日,自诉人肖某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本院延期审理一次。因本案案情复杂、取证困难,经报请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肖某诉称,2016年3月至4月,被告人贾某甲(网名“涛神亿韭”)、汪某、贾某乙、宋某甲、宋某乙在天涯论坛发布网帖《襄阳檀溪女书记,目无国法“打.砸.抢”》、《无法无天的襄阳第一女土匪肖某》、《襄阳市无法无天的女魔头肖某》、《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檀溪湖居委会书记:肖某太黑了》,其主要内容为:“襄阳市檀溪村党委书记、省人大代表、檀溪溪苑实业董事长肖某,为了侵占村民合法土地达到自己的商业目的,指使檀溪村副书记杨某勾结社会闲散人员,多次殴打逼迫,打砸抢迫使村民签字拆迁,多户村民老人妇女孩子被打伤”等等。并配有大量图片及文字说明。由于网帖所附图片血腥、暴力,具有很强的视觉冲击力和心灵震撼度,极具感染力和煽动性。因此,被告人网帖一经发表,便立即在新浪博客、百度贴吧、微信等媒体中被网民大量转发,跟帖浏览人数急剧增加,截至2016年4月25日,仅天涯论坛一家点击浏览人数已经达到291590次,其他媒体浏览点击人次不计其数,目前网帖内容仍在大量转发浏览。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跟帖、回复、评论均为负面评价,其间充斥着大量的对自诉人的侮辱、谩骂和诽谤,充斥着对党和政府的怨恨、仇视、围观和不信任。

针对上述控诉,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天涯论坛网帖、转帖、下载的网页、襄城公安分局不予立案通知书等证据,自诉人认为五名被告人所发网帖的内容纯属捏造,自诉人从未指使人员殴打逼迫村民签字拆迁,网帖中所附照片和场面与自诉人无任何关系。请求本院以诽谤罪依法追究五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要求五名被告人在相关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影响,赔偿其精神损失10万元。

被告人贾某甲辩称,其确以“涛神亿韭”的网名在网络上发布了图片,其中《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檀溪湖居委会书记:肖某太黑了》这一条不是其发布,而是转载的。认为其所发布和转载的内容都是客观事实,而非伪造,故不构成诽谤罪。

被告人汪某、贾某乙、宋某甲、宋某乙均辩称不会操作电脑,没有发布过网帖,但涉案网帖的内容都是真实的,其几人不构成犯罪。

为证实其辩解内容,五被告人当庭提供了电话录音、照片、法院文书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7年,襄阳市人民政府印发了襄樊政办发[2007]10号文件,对襄阳市襄城区檀溪村的村民房屋进行改造。襄阳市檀溪村民委员会,按照程序通过了房屋改造安置补偿标准及补偿方案。襄阳市溪苑实业总公司系檀溪村民房改造工作责任主体,自诉人肖某系该公司的董事长。被告人贾某甲(网名“涛神亿韭”)、汪某、贾某乙、宋某甲、宋某乙的房屋均在被改造拆迁之列。在房屋改造拆迁过程中,五名被告人均因房屋拆迁赔偿问题与襄阳市溪苑实业总公司存在争议。2014年6月5日,宋某乙与襄阳市溪苑实业总公司签订了《檀溪村民房改造安置补偿协议书》,并已经领取了房屋补偿款。2014年12月9日,宋某甲与襄阳市溪苑实业总公司签订了《檀溪村民房改造安置补偿协议书》,并已经领取了房屋补偿款。

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宋某甲因与襄城区城管队员为调查其楼顶加盖瓦房情况发生纠纷及其父母因房屋拆迁,被告人贾某乙、汪某因房屋拆迁,被告人贾某甲被人围殴受伤,被告人宋某乙的妻子曹某被人殴打等事件多次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均进行了接警处置,部分警情已经立案侦查,尚无侦查结果。

被告人贾某甲认为,上述事件均系自诉人肖某指使人员所为,故于2016年3月至4月期间,以“涛神亿韭”的网名将贾某乙、汪某、宋某乙、宋某甲与人发生纠纷时其拍摄的照片配以文字说明编成网帖《襄阳檀溪女书记,目无国法“打.砸.抢”》、《无法无天的襄阳第一女土匪肖某》、《襄阳市无法无天的女魔头肖某》、《襄阳市檀溪村肖某无法无天欺压村民侵占村民土地》,转载网帖《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檀溪湖居委会书记:肖某太黑了》在天涯论坛发布。网帖主要内容为:“襄阳市檀溪村党委书记、省人大代表、檀溪溪苑实业董事长肖某,为了侵占村民合法土地达到自己的商业目的,指使檀溪村副书记杨某勾结社会闲散人员,多次殴打逼迫,打砸抢迫使村民签字拆迁,多户村民老人妇女孩子被打伤”等等,网帖标题以“目无国法打.砸.抢、女土匪肖某、女魔头肖某、肖某无法无天欺压村民侵占村民土地”等明显带有贬低性的字眼及内容对自诉人肖某人格名誉作了负面抨击。网帖发布后在新浪博客、百度贴吧、微信等媒体中被网民大量转发,跟帖浏览人数截至2016年4月3日达到288200次,回复及跟帖内容对肖某进行了负面的评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原襄樊市人民政府襄樊政办发[2007]10号文件《关于印发支持襄城区檀溪村民房改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襄城区委办公室襄城办发[2007]14号文件《关于成立襄城区檀溪村民房改造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襄阳市政府2011年1月30日《关于檀溪城中村二期改造及檀溪路宗地出让工作的会议纪要》。证明檀溪村城中村改造系政府部门因城市发展需要所布署的行政行为,并非自诉人个人行为。

2、《襄樊市檀溪村民房改造附属物补偿标准》、《襄樊市檀溪村民房改造安置补偿方案》,檀溪村民房改造二期工程启动动员大会议程、二期安置补偿方案参会人员表决签字表,以及檀溪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关于贾某乙、贾某甲等兄弟五人房屋拆迁情况说明》、《关于汪某房屋拆迁情况说明》、《檀溪村民房改造工作相关情况》。证明檀溪村民房改造拆迁过程及安置补偿公开、合法。

3、被告人宋某乙、宋某甲与襄阳市檀溪实业总公司签订的《檀溪村民房改造安置补偿协议书》及安置补偿结算单。证明被告人宋某乙、宋某甲两户民房改造安置补偿已完结。

4、网络截屏:载明网名“涛神亿韭”于2016年3月至4月期间在天涯论坛发布的网帖《襄阳檀溪女书记,目无国法“打.砸.抢”》、《无法无天的襄阳第一女土匪肖某》、《襄阳市无法无天的女魔头肖某》、《襄阳市檀溪村肖某无法无天欺压村民侵占村民土地》。上述网帖主要内容为:肖某侵犯村民合法土地,指使檀溪村副书记杨某勾结社会闲散人员殴打逼迫,打、砸、抢迫使村民签字拆迁。证明在互联网上发布网帖的事实客观存在。

5、网络截屏:载明网名“涛神亿韭”上述所发布的网帖、图片内容被百度贴吧、新浪博客、武汉搜狐、华商论坛等媒体转发,从2016年3月25日发布至2016年4月3日,跟帖回复797次,点击量291590次,回复及跟帖内容对肖某作了负面评价。证明网帖的转发情况以及点击量,对自诉人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

6、襄阳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出具的协助调查回复函。证明网名“涛神亿韭”注册时间为2015年7月27日。该账号先后发布题为《无法无天的襄阳第一女土匪肖某》、《襄阳市无法无天的女魔头肖某》、《襄阳市檀溪村肖某无法无天欺压村民侵占村民土地》等主题帖6篇,在自己帖文和他人帖文下跟帖回复26条;“涛神亿韭”网下真实姓名名叫贾某甲,身份证号××,即系本案被告人贾某甲。

7、针对涉案网帖中所涉及的图片内容,经自诉人申请,本院依法向公安机关调取相关证据,襄城公安分局回复函载明:2013年至2016年期间,贾某甲、贾某乙、汪某、宋某甲、宋某乙等人曾因房屋拆迁纠纷,被不明身份人员殴打等情况多次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均进行了处置,部分警情已立案侦查,尚无侦查结果。

8、被告人贾某甲当庭供认涉案网帖均是其以网名“涛神亿韭”在互联网上发布和转载,网帖中所配发的图片系其拍摄的贾某乙、汪某、宋某乙、宋某甲与他人发生纠纷时的照片。

本院认为,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些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的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事发的起因是五名被告人因房屋拆迁补偿问题与襄阳市溪苑实业总公司产生争议。五名被告人因为拆迁问题及被人殴打多次报警,公安机关均进行了接警处置,现公安机关已对有些警情进行立案侦办,尚无结果。被告人贾某甲主观认为房屋拆迁补偿问题、房屋被拆迁、人员被打伤事件均系自诉人肖某指使人员所为。贾某甲与宋某乙当庭提交的与肖某、杨某、郭某等人的电话通话录音经庭审质证,仅能证实肖某与被告人贾某甲进行了电话通话,内容为双方约定时间、地点见面谈话,没有涉及其他内容。被告人贾某甲与其他人的电话通话内容,主要是对房屋拆迁问题在电话中进行了沟通、交涉,对于房屋被强拆、人员被人殴打等内容均是贾某甲在电话中自己的陈述,被通话方在通话中没有陈述系自诉人所为的内容。被告人宋某乙与郭某的的电话录音无法证实与自诉人有关。上述电话内容均不能证实是自诉人肖某指使人员对五名被告人进行了殴打、拆除了房屋,也不能证明是肖某逼迫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签订拆迁协议。宋某甲提交的照片证实的是城管队员与其发生纠纷时的照片,不能证明与肖某有关。宋某甲提交的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宋某乙提交的襄城区公安分局檀溪派出所出具的对曹某伤情进行鉴定的鉴定委托书、鉴定聘请书均证实其因家人被殴打及自己报警后公安机关处置情况,上述证据不能证明上述事件系自诉人所为。檀溪村实行城中村改造系在襄阳市政府的主导下以村为主体、尊重民意,服从规划、市场运作的民房改造行为,拆迁方案及赔偿标准的制定均通过了相关程序。被告人当庭举证的证据不能证明房屋拆迁行为系自诉人肖某个人行为及所产生的房屋拆迁赔偿纠纷应由肖某个人承担。被告人贾某甲以“涛神亿韭”网名将五名被告人遇到的拆迁纠纷事件及人员被殴打受伤事件时拍的照片、事情经过编写成《襄阳檀溪女书记,目无国法“打.砸.抢”》、《无法无天的襄阳第一女土匪肖某》、《襄阳市无法无天的女魔头肖某》、《襄阳市檀溪村肖某无法无天欺压村民侵占村民土地》网帖及转载网帖《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檀溪湖居委会书记:肖某太黑了》在天涯论坛发布,仅凭个人主观臆断认为肖某是发生房屋拆迁纠纷、被拆迁人员受殴打事件的指使者,以带有明显负面抨击性语言的标题在网络上发布贬损肖某人格和名誉的网帖内容。这些网帖内容在网上散布后引发大量网友点击浏览、跟帖和回复,其中很多回复内容直接对自诉人肖某进行了负面抨击,网帖被点击次数高达288200次,足以对肖某造成人格的损害和名誉的破坏,其行为已经构成诽谤罪。自诉人肖某控诉被告人贾某甲犯诽谤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应以诽谤罪追究被告人贾某甲的刑事责任。但自诉人控诉被告人汪某、贾某乙、宋某甲、宋某乙犯诽谤罪,经查,汪某、贾某乙、宋某甲、宋某乙在庭审中均辩称自己没有发布网帖,亦没有跟帖,自诉人当庭提交的证据也未能证实汪某、贾某乙、宋某甲、宋某乙参与发布网帖内容或者指使被告人贾某甲发布网帖。自诉人控诉汪某、贾某乙、宋某甲、宋某乙犯诽谤罪缺乏证据证实,其该项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自诉人肖某请求判令五名被告人在媒体上向其公开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影响,赔偿因被告人犯罪行为给其造成精神损失10万元的各项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均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贾某甲的犯罪事实,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某甲犯诽谤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被告人贾某甲的刑期起止详见执行通知书)。

二、被告人汪某、贾某乙、宋某甲、宋某乙无罪;

三、驳回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张莉

审判员: 高红

人民陪审员: 方伟

二O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天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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