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犯诽谤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16)津0111刑初138号 |
裁判日期 | : | 2016.09.08 |
案由 | : | 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诽谤罪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津0111刑初138号
自诉人崔**。
诉讼代理人李琳,天津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崔**以被告人吴××犯诽谤罪为由,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诉人崔**及其诉讼代理人李琳,被告人吴××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崔**起诉被告人吴××诉称:2016年2月2日,被告人吴××在腾讯视频网站发表题为“被黑恶控制下的东兰坨”的视频。在视频中,被告人吴××诽谤自诉人崔**共花钱70万元买官,而实际情况是自诉人崔**系合法民选村长。另外,被告人吴××诽谤自诉人崔**毁坏东兰坨土地,而实际情况是东兰坨的两委班子研究决定,对村东边的花土(也不是耕地)以正常价格一方15元,投标人提供100万元押金的形式公开招标,系万连起中标,并与村里签订了协议书。
截止证据保全日,该视频被点击播放已达到319000次,已严重损害自诉人的声誉并给自诉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综上,请求判决被告人吴××犯诽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自诉人崔**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如下:1.自诉人崔**2009年系合法当选村长,不存在贿选行为。被告人说自诉人崔**花钱买官,是捏造事实。假使被告人说的属实,已经七年了,也没有司法机关追究被告人责任。因此可以证明被告人说的不真实。2.自诉人崔**2009年至2012年担任东兰坨村长,但挖土事项是经过合法程序,以村委会名义签订的协议,并不是自诉人的违法行为,也不是其个人行为,被告人说的没有依据。
被告人吴××当庭辩解:自诉人的起诉内容的确是我说的,但我说的是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日,“黑恶控制下的东兰坨”视频经“哈哈”上传至腾讯视频网站。在视频中,被告人吴××反映“崔**2009年,他花钱买官,每人一张票500元,他一共花了70万。他上任以后,把东兰坨的土地都毁了。”村民张玉祥反映“2009年,东兰坨的两委班子产生后,造成了东兰坨570多亩土地被盗挖、被破坏。他是花了70多万块钱贿选上来的,把土地都给破坏了。”村民张玉发反映“东兰坨委会在2009年至2012年,时任村主任崔**为了捞取贿选的70多万元,不顾一切的勾结刚出狱的万连起动用了大型的挖掘机六七台、翻斗车60余部,连续挖了两年半之久……。”
另查,2009年11月4日,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东兰坨民委员会发布竞价公告和招标规则为“竞价者须交100万元押金参与竞价,村东铁路边花土每方标底价为15元。”2009年11月7日,该村委会与万连起签订协议书,内容为“万连起取得村东路边的花土取土权,每方土单价15元。从铁路双轨中间往东测量12米为铁路路基,除12米之外到村甜水沟为取土区,如铁路边土源不足,村委会可以在村河棱或鱼池里给万连起划出取土区,取土道路由万连起自己修复,如道路轧坏,由万连起负责修复原貌。”
另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西青区国土资源分局于2015年1月14日建议对东兰坨取土事宜立案。该局于2015年8月13日,对东兰坨民委员会因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2009年至2011年期间,擅自组织在东兰坨村××东侧、农田路北侧、××铁路东侧、独流碱河北侧取土,造成了58579.9平方米的耕地被破坏,355001.53立方米土被盗挖之事进行处罚。对被破坏的耕地进行罚款29289950元,对被破坏的非耕地罚款71000306元。该局于2015年11月20日建议公安西青分局对东兰坨取土破坏耕地事宜进行刑事立案侦查。
另查,2009年,在东兰坨村委会主任的选举中,有人为了崔**能够当选该村村委会主任,向该村的部分村民给付400元至500元不等的钱款。
上述事实,有案件当事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公证书及视频,证实被告人吴××反映“崔**花了70万贿选,并把东兰坨的土地都毁了。”村民张玉祥反映“东兰坨570多亩土地被盗挖、被破坏。他是花了70多万块钱贿选上来的。”村民张玉发反映“崔**为了换取贿选的70多万元,勾结万连起动用了大型的挖掘机六七台、翻斗车60余部,连续挖了两年半之久……。”截止证据保全日,该视频被点击播放已达到319000次。
2.村两委联席会会议、群众代表会议纪要、竞价公告、竞价规则、统一收据、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合作协议书、证明等证据,证实东兰坨民委员会通过会议决定以招标的形式最终与万连起签订挖掘本村土地的协议书等情况。
3.证人万××当庭作证证言,证实他人给了我500元让我选崔**当东兰坨村长。
4.东兰坨部分村民的书面证言,证实该村的部分村民收到过他人为崔**当选村主任的拉票贿选款。
5.基本农田示意图、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田恢复原貌工程测量报告等书证,证实东兰坨部分地段属于基本农田。
6.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书、核查报告、涉嫌违法移送书,证实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西青区国土资源分局对东兰坨民委员会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2009年至2011年期间,擅自组织在东兰坨村××东侧、农田路北侧、××铁路东侧、独流碱河北侧取土的行为,造成了58579.9平方米的耕地被破坏,355001.53立方米土被盗挖进行处罚。对被破坏耕地罚款29289950元,对被破坏非耕地罚款71000306元。并于2015年11月20日建议公安西青分局对东兰坨取土破坏耕地事宜进行刑事立案侦查。
7.其他证明、信访情况等书证及视听材料,证实案件的有关情况。
8.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实案件的有关情况。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诽谤罪以行为人主观上有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的行为,并且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从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书、核查报告、涉嫌违法移送书等证据及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来看,东兰坨的有关土地(包括耕地和非耕地)的确是被非法盗挖。无论东兰坨民委员会是否已经经过了相关会议讨论,无论挖土的相关人员是否经过了所谓的村里的招标程序,都不能以此作为合法挖土的依据。东兰坨民委员会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无权将本村土地交由他人开挖,他人亦无权开挖。被告人吴××在视频中反映东兰坨的土地被破坏的情况完全属实。故不能认定被告人吴××诽谤。
即使有关于东兰坨挖土卖土事宜是以该村村委会的名义作出的,被告人吴××在反映相关问题时提及了时任村委会主任的姓名,也不能认定为被告人吴××诽谤。
从本案被告人吴××,村民张玉祥、张玉发反映自诉人崔**贿选、证人万××当庭作证证言及东兰坨部分村民的书面证言,能够证实该村的部分村民收到过他人为崔**当选村主任的拉票贿选款。故本院认为,
被告人吴××反映自诉人崔**贿选之事并不是凭空捏造、虚构的。另外,被告人吴××在视频中反映崔**的贿选款为70万,贿选70万元的数额虽然并没有确切依据,但有关拉票贿选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故不能认定被告人吴××诽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杨长青
人民陪审员: 白玉斌
人民陪审员: 董文珍
二O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王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