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无罪案例 > 无罪判决 > 诽谤罪
王珑澔诽谤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5-04-24 16:50:01 浏览:

与他人确有多笔经济纠纷

与他人确有多笔经济纠纷

 

审理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6)渝0102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9

案由

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诽谤罪

 

当事人

自诉人暨反诉被告人徐忠明,男,1955年9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住重庆市涪陵区。

自诉人暨反诉被告人李玉英,女,1957年1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住重庆市涪陵区。

自诉人暨反诉被告人肖峰,男,1980年5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住重庆市涪陵区。

诉讼代理人及辩护人代富蓉,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暨反诉自诉人王珑澔(曾用名王珑浩、王恒),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

审理经过

自诉人徐忠明、李玉英、肖峰以被告人王珑澔犯诽谤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诉讼中,被告人王珑澔以自诉人徐忠明、李玉英、肖峰犯诽谤罪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自诉人暨反诉被告人徐忠明、李玉英、肖峰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代富蓉、被告人暨反诉自诉人王珑澔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徐忠明、李玉英、肖峰诉称,被告人王珑澔因虚假诉讼被新闻媒体曝光后,便假冒肖某、秦某、王某等人的名义,于2009年10月20日至2016年7月18日在国内多个网络媒体以“涪陵大骗子徐忠明伪造公章诈骗”等为题发帖17篇散布虚假信息对他们进行诽谤,给自诉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经济损失,现要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辩方观点

被告人暨反诉自诉人王珑澔辩解并反诉称:他没有在网络媒体发帖散布三自诉人伪造公章和假工程进行诈骗,但事实上某网站帖文“涪陵大骗子徐忠明伪造公章和假工程进行诈骗”的内容完全属实。自诉人徐忠明2001年开始以发包假工程诈骗他人钱财为生,2004年曾因伪造公章被判刑,出狱后继续进行诈骗活动,造成涪陵某公司经济损失高达100万元,并对王某、徐某、秦某等人实施诈骗,涉及金额875万元。此外,2003年自诉人徐忠明以发包桅杆堡假工程骗取反诉人及父亲王某185万元并经过法院判决生效后,徐忠明为达到赖账不还和诈骗拆迁补偿款的目的,四处捏造事实诽谤反诉人,并于2015年9月在某报刊及网络媒体散布“185万元借款之迷和法院仅凭购房合同复印件就判房屋归他人所有”等言论,捏造事实瞎编谎言诽谤反诉人伪造借条和房屋买卖合同,致使反诉人名誉受到严重损害,请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反诉被告人徐忠明、李玉英、肖峰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针对反诉自诉人王珑澔的反诉,反诉被告人徐忠明、李玉英、肖峰辩称,他们没有在某报刊和其他网络媒体发布过有关185万元借款及与房屋买卖相关的言论和帖文,反诉自诉人控告的事实与他们无关。其辩护人辩称,三自诉人没有在网络上发布过相关帖文,但某报刊评论文章“185万元借款之迷”反映的事实属实。报社记者对相关人员调查采访后依法据实发表,是正常的新闻报道行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诉人徐忠明系工程承建商,被告人王珑澔系某单位干部,二人于2003年3月前相互认识并开始交往。2004年7月26日,自诉人徐忠明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某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满释放后,自诉人徐忠明继续从事工程承建工作,期间与有关工程建设单位发生过经济纠纷,并因私人借款和房屋买卖与被告人王珑澔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某法院分别于2005年1月和2006年9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自诉人徐忠明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述案件存在诸多疑点,并多次信访。某法院于2013年7月25日和2016年6月17日对双方争议的借款合同和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分别作出再审审查和再审裁定。在此期间,新闻媒体在对相关人员采访后对案件也作了实时报道。

2015年9月,被告人王珑澔在某网站以肖某、“覃某”等人的名义散布“涪陵大骗子徐忠明伪造公章和假工程进行诈骗”帖文称,自诉人徐忠明自2001年始以发包假工程诈骗他人钱财为生,2004年因伪造公章被判刑,出狱后继续进行诈骗活动,造成涪陵某公司经济损失高达100万元,并对王某、徐某、秦某等人实施诈骗,涉及金额875万元。

上述事实,庭审中出示了本院从相关部门调取的以下证据:

1. 被告人王珑澔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王珑澔的基本情况。

2.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协查结果回复证实:2016年7月7日,公安机关调查查实在某网站发布“自诉人徐忠明伪造公章和假工程进行诈骗”帖文的装机信息为被告人王珑澔和陈某(王珑澔之妻)。

3.情况说明证实:网民为“XXX”于2015年9月23日在某网站发布的“涪陵大骗子徐忠明伪造公章和假工程进行诈骗”原帖文因已被作删除处理,无法查实相关情况。

4.自诉人徐忠明和被告人王珑澔的询问笔录证实:自诉人徐忠明和被告人王珑澔对本案相关情况的陈述。

5.自诉人徐忠明的刑事判决书证实:自诉人徐忠明曾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2004年7月16日被某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6.信访函、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审委会决定证实:自诉人徐忠明与被告人王珑澔曾因借款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在某法院发生民事诉讼,2013年7月25日,某法院对该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决定移送上级法院再审审查,2016年6月17日,上级法院对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再审决定。

7.工资证明等材料证实:被告人王珑澔之妻陈某于2002年1月调入某单位工作至今。

8.证人秦某(某公司经理)的证言证实:他们公司在2004年2月向公安机关举报自诉人徐忠明诈骗一事是属实的,徐忠明曾经私刻单位印章、项目专用章还有他的法定代表人私章到处借高利贷做工程,借款后很多人都没有归还,包括向他本人的借款40万元至今未归还。另外,他知道刘某曾投资200多万元与徐忠明合伙做工程,后因项目未开工刘某没有收回投资,他也听说过徐某被徐忠明骗了20万元的事情。

庭审中自诉人及反诉被告人出示的证据有:

1.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证实:自诉人徐忠明于2015年10月13日14时许到某派出所报案称,自2009年开始至2015年9月26日期间有人以不同网名在网上发帖称其多次伪造公章实施诈骗行为,现希望查实发帖人。

2.某网站帖文证实:2015年9月,被告人王珑澔曾在某网站以肖某、覃某等人的名义散布“涪陵大骗子徐忠伪造公章和假工程进行诈骗”帖文称,自诉人徐忠明2001年开始以发包假工程诈骗他人钱财为生,2004年曾因伪造公章被判刑,出狱后继续进行诈骗活动,造成涪陵某公司经济损失高达100万元,并对王某、徐某、秦某等人实施诈骗,涉及金额875万元。

3.法院庭审笔录和公安机关询问笔录证实:自诉人徐忠明与被告人王珑澔之间的借款合同和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相关情况。

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他与自诉人徐忠明系合伙人,网络上所说的他被徐忠明骗了纯属造谣。

庭审中被告人及反诉自诉人出示的证据有:

1.某公司报案材料证实:2004年2月6日,该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公司原项目部经理、自诉人徐忠明在办理涪陵桅杆堡解危解困工程中私刻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将公司房屋办理于自己名下,并骗取某劳务公司30万元和其他人员数十万元,要求追求其犯罪行为。

2.涪陵某公司证实材料证实:公司于2009年8月21日向有关部门反映,自诉人徐忠明捏造项目工程,在外收取工程保证金,并且私自将公司的证照拿出去承包工程,给公司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

3.涪陵某公司函文证实:2009年8月18日,该公司函告某乡政府称,该乡政府与其公司签订的公路建设施工合同非公司行为,合同签订人徐忠明已被免职,该合同所用公司证照纯属伪造,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徐忠明自行负责,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4.证人李某、邬某1的证言证实:2002年的时候,徐忠明因差款将位于涪陵区某商品房一套约定以人民币8万元卖给他们,她和丈夫邬某2就凑足了8万元房款由丈夫交给了徐忠明。2003年房屋建好后,徐忠明并没有把房屋交付给他们,其夫给她说,徐忠明以工程名义在外面到处骗钱,现在被公安机关抓了。其夫于2004年6月因病去世,生前给女儿邬某1讲过,徐忠明以卖房屋的方式骗了他们8万元未归还。

5.证人龚某的证言证实:2003年6月,自诉人徐忠明拖欠其和前妻张某货款82950元,其承诺在当年年底归还,如其违约将桅杆堡正二层房屋折抵货款。事后,徐忠明不但未如期偿还货款,还将房屋转卖他人。

6.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1998年,自诉人徐忠明在涪陵南门山某房屋租房居住生活期间得知房东欠他钱,于是就向他承诺以后聘任他到工地当管理人员,要求抵扣自己拖欠房东的3万元房租以作为欠他的个人借款。他同意后抵扣了徐忠明拖欠的房租3万元,但至今徐忠明不仅未归还这3万元借款,也未安排他到工地上班。当时他还听说之前徐忠明在南川为李洪志、张洪宝修寺庙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查处过。

7.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自诉人徐忠明拖欠其25000元经法院判决后至今未清偿属实,他还听说徐忠明向涪陵劳动队何队长借了10多万元未归还。另外,他还知道徐忠明在外面经常以收工程保证金的名义借款,而且大多数没有归还。

8.证人瞿某(某公司经理)的证言证实:2002年的时候,自诉人徐忠明和傅某挂靠他们公司做工程,因为出售商业门面存在违法,傅某被公安机关实施拘留。徐忠明出面替傅某说情,与商业门面购买方某公司郑某协议将应退的购房款70万元作为徐忠明个人向郑某的私人借款,这样事情才得以解决,但据了解该借款至2016年8月的时候都未归还给郑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徐忠明、李玉英、肖峰控告被告人王珑澔犯诽谤罪,经庭审查明,自诉人徐忠明1998年以来,在自己从事的工程承建过程中,与他人确有多笔经济纠纷发生和存在多笔借款未归还的情况,也曾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判过刑,被告人王珑澔在网络上夸大事实散布徐忠明伪造公章和假工程进行诈骗的帖文,以此认定其捏造事实,情节严重并构成诽谤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控告的犯罪不能成立。

对被告人王珑澔提出他没有在网络媒体发布帖文散布三自诉人伪造公章和假工程进行诈骗的辩解意见,经庭审查明,在某网站发布“自诉人徐忠明伪造公章和假工程进行诈骗”帖文的电脑使用人为被告人王珑澔,本案应当认定王珑澔为实际发帖人,故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反诉自诉人王珑澔控告反诉被告人徐忠明、李玉英、肖峰犯诽谤罪,经庭审查明,自诉人徐忠明与被告人王珑澔之间的借款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受理法院现已作出再审审查和再审决定,以此认定反诉被告人徐忠明、李玉英、肖峰犯诽谤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控告的犯罪不能成立。

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诉被告人王珑澔无罪;

二、反诉被告人徐忠明、李玉英、肖峰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伦豪

人民陪审员:刘家学

人民陪审员:陈佐平

二O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廖福胜


Copyright © 2024 无罪辩护案例网
京ICP备202408494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