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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李某某诉被告人钟某某诽谤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5-06-17 17:27:27 浏览:

自诉人李某某诉被告人钟某某诽谤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自诉人李某某诉被告人钟某某诽谤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5)楼刑二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6

案由

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诽谤罪

 

当事人

自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7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身份证号……,汉族,大学文化,系岳阳市公安局白石岭分局八字门派出所民警,住……。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7年2月3日出生于岳阳市平江县,身份证号……,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

审理经过

自诉人李某某诉被告人钟某某犯诽谤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红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苗莉、人民陪审员陈勇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金静担任庭审记录,于2016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李某某、被告人钟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自诉人李某某控诉:2014年11月3日上午,被告人钟某某在岳阳红网上发帖,散布“岳阳市白石岭分局八字门派出所所长李某甲、民警李某某滥用职权插手经济纠纷”舆情,对自诉人无端恶意侮辱诽谤,严重影响了自诉人的工作、生活,对自诉人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自诉人请求上级警务督察部门核实情况,维护其合法权益。督察民警通过对被告人的询问,调查八字门派出所接警出警情况,分别询问了相关人员,全面掌握整个事件的经过,确定被告人在岳阳红网上发帖反映的“岳阳市白石岭分局八字门派出所所长李某甲、民警李某某滥用职权插手经济纠纷”问题纯属其个人捏造,与事实完全不符。被告人发布的该帖目前已被全国“中国财经时报网”、“百度爆料吧”、“商网生活频道”、“早间新闻网”、“华声在线”、“海角块阅网”、“骗子论坛网”、“去读帖网”等10余家网站转载,浏览数量已达几万次。

自诉人李某某认为,被告人钟某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钟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钟某某辩称含有“岳阳市白石岭分局八字门派出所所长李某甲、民警李某某滥用职权插手经济纠纷”的内容的材料确实是他写的,他曾通过邮寄或者上门送达的方式向有关部门递交过含有上述内容的举报材料,但是他从未在岳阳“红网”等相关网站上发布过含有上述相关内容的帖子。

经庭审查明,被告人钟某某承认含有内容为“岳阳市白石岭分局八字门派出所所长李某甲、民警李某某滥用职权插手经济纠纷”的材料确实出自其手,但否认其将含有上述内容的材料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自诉人李某某也未向法庭提交能够证明相关网站上发布的含有“岳阳市白石岭分局八字门派出所所长李某甲、民警李某某滥用职权插手经济纠纷”内容的帖子是被告人钟某某散布,或者是被告人钟某某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上述事实有由自诉人李某某及被告人钟某某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自诉人李某某提交的从红网上打印的名为“岳阳市交警支队许新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滥用警力威胁他人”的帖子,该帖中含有“岳阳市白石岭分局八字门派出所所长李某甲、民警李某某滥用职权插手经济纠纷”的内容。证明自诉人李某某打印该帖时该帖已被查看了6383次。

2、自诉人李某某提交的从“中国财经时报网”、“百度爆料吧”、“商网生活频道”、“早间新闻网”、“华声在线”、“海角块阅网”、“骗子论坛网”、“去读帖网”等网站上打印的含有“岳阳市白石岭分局八字门派出所所长李某甲、民警李某某滥用职权插手经济纠纷”内容的帖子。证明该帖被上述多家网站多次转载,转载量、点击量大。

3、被告人钟某某提交的向省纪委、省政法委、省检察院、公安厅、中央纪委、市纪委、省巡视组等相关部门邮寄举报材料的回单。证明被告人钟某某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有关举报材料,但举报材料内容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李某某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在岳阳市红网等相关信息网络上散布含有“岳阳市白石岭分局八字门派出所所长李某甲、民警李某某滥用职权插手经济纠纷”内容的材料是被告人钟某某本人或是被告人钟某某组织、指使相关人员在相关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本院认为自诉人李某某控诉被告人钟某某犯诽谤罪的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钟某某无罪。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红梅

审判员: 苗莉

人民陪审员: 陈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金静

附相关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楼刑二初字第99-1号

自诉人李某某诉被告人钟某某犯诽谤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5)楼刑二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4页倒数第八行中“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有误;

现更正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审判长刘红梅

审判员苗莉

人民陪审员陈勇

二0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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