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立萍与王某诽谤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15)埇刑初字第00503号 |
裁判日期 | : | 2016.03.10 |
案由 | : | 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诽谤罪 |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埇刑初字第00503号
自诉人武立萍,女,汉族,宿州市国税局工作人员,住宿州市埇桥区。
诉讼代理人武发支,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庆文,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武立萍以被告人王某犯诽谤罪,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武立萍及其诉讼代理人武发支、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赵庆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武立萍诉称:被告人王某指使他人在新南方周刊、闽南之窗、中国日报网、中国信息网发表四篇文章对其诽谤。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诽谤罪。并提供四篇文章、录音予以证明。
被告人王某辩称:其没有指使他人发布文章。被害人赵庆文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自诉人控告被告人王某犯诽谤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6日,被告人王某给自诉人武立萍出具36万元的借条,后向武立萍还款27000元。2015年3月27日,新南方周刊发布题为《安徽国税局私自经商并闹上法庭》的文章,2015年3月30日闽南之窗发表题为《宿州公务员做生意纠纷案衍射窝案色彩》的文章,2015年4月2日中国日报网发表题为《宿州公务员做生意纠纷案何人能管》的文章,2015年4月6日中国信息网发表题为《宿州公务员做生意纠纷到底坑害了谁》的文章,该四篇文章涉及自诉人武立萍作为公务员做生意其与和被告人王某之间纠纷。
上述事实,有自诉人武立萍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新南方周刊、闽南之窗、中国日报网、中国信息网上发表的四篇文章。
二、录音。
三、被告人王某借条复印件。
本院认为:自诉人武立萍起诉被告人王某犯诽谤罪,虽提供了新南方周刊、闽南之窗、中国日报网、中国信息网发表的四篇文章和录音,但不能证明系被告人王某发表,录音的内容亦不能证明被告人王某指使他人发布了该四篇文章,故自诉人武立萍起诉被告人王某犯诽谤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人王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朱惠敏
代理审判员: 马东梅
人民陪审员: 刘光珍
二O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杜长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