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晓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20)黑1223刑初4号 |
裁判日期 | : | 2020.05.16 |
案由 | : | 刑事 |
被告人付晓斌,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青冈县,住址黑龙江省青冈县。因涉嫌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青冈县公安局于2018年2月8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因付晓斌健康不合格,青冈县看守所不予收押,次日付晓斌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经青冈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月14日被青冈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晓斌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一案,由青冈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17日以黑青检公诉刑诉〔2019〕1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于2019年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下发了(2020)黑1223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付晓斌不服判决,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经审理,认为部分事实不清,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丛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晓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晓斌系青冈县建设乡双义村小白某居民。2016年2月10日,青冈县人民法院以(2016)黑1223民初596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告付晓斌存放在青冈县建设乡双义村小白某家中玉米10万斤,扣押期限二年,并于2016年2月10日将民事裁定书送达付晓斌。付晓斌收到民事裁定书后,未经青冈县人民法院允许,私自将法院扣押的玉米变卖,且付晓斌未将变卖被扣押的玉米所得款上交法院,而将一部分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一部分用于自身治病。
经侦查,被告人付晓斌于2018年2月8日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付晓斌已将被扣押的财产价值相同的钱款上交青冈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晓斌私自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扣押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付晓斌一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付晓斌在庭审时辩解称,我确实是在法院查封我的玉米后卖了玉米,当时我向法庭庭长说了我们各还三分之一,我负责偿还17000元。我卖玉米时请示张庭长了,张庭长也同意了。我把卖的玉米款存在银行卡里准备交给法庭,后来法庭庭长换了,新来的庭长把我留下的干玉米也查封了,还把我家40多头牛也扣押了。当年我家二百多亩地能产玉米20多万斤,我只是卖了一部分,剩余的也够扣押的10万斤,当时我有病不明白这些事,问我卖没卖玉米,我就说都卖了,钱都被我用了,我认为我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7日,青冈县青冈镇居民吴文志、王桂荣夫妇借青冈县建设乡双义村刘君屯村民戴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使用12个月,由付晓斌(本案被告人)、付晓秋、温某担保偿还。借款逾期未还,吴某、王某荣失去联系,戴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付晓斌、付晓秋、温某归还欠款,并于2016年2月10日申请扣押付晓斌家的玉米10万斤。同日,青冈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1223民初5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被告付晓斌存放在青冈县建设乡双义村小白某家中玉米10万斤,扣押期限二年,并于2016年2月10日将民事裁定书送达付晓斌。付晓斌收到民事裁定书后,未经青冈县人民法院允许,于2016年3月下旬将扣押的大部分玉米变卖,付晓斌未将变卖被扣押的玉米所得款上交法院,而将一部分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一部分用于自身治病。2016年4月11日,青冈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1223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付晓斌、付晓秋、温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戴某借款本息合计57800元,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622元,并承担连带责任。2016年5月24日,戴某申请强制执行。
另查明,案发后付晓斌因被火烧伤,一直住院治疗。2018年12月26日,被申请执行人付晓斌、付晓秋、温某与申请执行人戴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至此,戴某申请执行案执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抓捕经过》证实:案件的来源及抓获付晓斌的事实。
2.证人戴某证实:2015年2月17日,吴某、王某荣夫妇向我借款5万元,月利率1.3分,使用一年,由付晓斌、付晓秋、温某担保。此款逾期未还,因吴某、王某荣失去联系,我就起诉了付晓斌、付晓秋和温某,法院冻结了三人的银行账户,因付晓秋和温某账户没钱,付晓斌家有玉米,法院就把付晓斌的10万斤玉米扣押了。付晓斌私自卖掉玉米后也没给我钱。
3.证人张某证实: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我任中和法庭庭长期间,承办了戴某起诉付晓斌三人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扣押了付晓斌家10万斤玉米。依法向付晓斌送达了裁定书,并告知法院依法扣押的物品,未经法院允许不得私自处分,付晓斌在民事裁定书送达回证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当时还告知如扣押期间天气变暖,可能导致玉米损毁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处理玉米。付晓斌处理玉米时没有向法院提出申请,也没有递交任何书面材料。
4.公安机关调取的《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证实:被执行人付晓斌自行变卖法院查封的财产,不能返还变卖财产所得,且毫无悔改之意,导致判决无法执行,严重影响法院正常执行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7年9月4日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依法追究付晓斌的刑事责任。
5.公安机关调取的《民事裁定书》《送达证》证实:青冈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0日依法扣押了付晓斌家10万斤玉米,扣押期限两年。并于当日依法送达了(2016)黑1223民初596号民事裁定书。
6.公安机关调取的《民事判决书》证实:青冈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2016)黑1223民初596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付晓斌、付晓秋、温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戴某借款本息578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22元,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7.公安机关调取的《执行申请书》证实:戴某于2016年5月24日申请对(2016)黑1223民初596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强制执行。
8.公安机关调取的贷款还款凭证证实:自2016年3月22日至2017年3月15日间,付晓斌归银行卡的交易情况。此间,付晓斌共偿还青冈县信用合作联社贷款257716元,银行卡存(转)入共计92000元,转出、支取共计39000元。
9.公安机关调取的哈市第五医院《住院病案》证实:付晓斌因烧伤住院59天(2017年4月16日至2017年6月14日)。
10.公安机关调取的《结案通知书》证实:(2015)青法中执字第201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戴某与被执行人付晓斌、付晓秋、温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该案执行完毕。
11.公安机关调取《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付晓斌的身份事项;付晓斌无前科劣迹。
12.被告人付晓斌在侦查机关供述:我和付晓秋、温某为吴某、王某荣提供担保,借戴某款5万元,此款逾期后,吴某、王某荣失去联系,戴某把我们三个担保人起诉了,并申请扣押我家10万斤玉米。2016年2月10日,法院作出裁定,依法扣押了我家的10万斤玉米,并向我送达了民事裁定书。3月下旬,因气温升高,我就把玉米卖了,卖玉米的钱我还了银行贷款和治病用了,没有交给法庭,但是我家还有剩余的玉米。
13.青冈县建设乡双义村委会证明及法院收取付晓斌执行款纳据证实:付晓斌2015年共种植土地209亩,付晓斌于2018年12月16日缴纳执行款20000元,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晓斌私自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扣押的财产,将变卖的玉米款用于偿还贷款和自己治病,但在法院执行过程中,付晓斌已经履行了给付义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晓斌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牛兴辉
人民陪审员: 周明
人民陪审员: 张宏宇
二O二O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