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云红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19)云2527刑初303号 |
裁判日期 | : | 2020.04.30 |
案由 | : | 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公共卫生罪/非法行医罪 |
被告人王云红,男,1955年8月2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退休教师,云南省泸西县人,户籍地泸西县,现住泸西县。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泸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泸检公诉刑诉〔20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云红犯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宏伟、孟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云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泸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云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生执业资格于1989年至2018年5月2日在泸西县中枢镇阿平村委会大雨龙村开设诊所从事医疗活动。2018年5月2日,原泸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对王云红开设的诊所进行检查,发现王云红仍在该诊所内从事医疗活动,并在检查中发现王云红的诊所内存放有17种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包括:盐酸溴已新葡萄糖注射液、阿奇霉素、复方阿胶浆、克林霉素磷酸注射液、门冬氨酸钾镁注射液、肚痛健胃整肠丸、安尔碘皮消剂、谓书清、止泻保童颗粒、曲克芦丁注射液、呋塞米注射液、西咪替丁注射液、注射液奥美拉挫钠、香果健消片、盐酸左旋咪唑片、复方氢氧化铝、羚羊清肺颗粒。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王云红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云红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仅辩解称其非法行医是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造成,以及为满足群众需求而为,非法储存过期药品,是因为不懂法,并提供了曾获得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为其一年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请求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云红自1972年8月参加泸西县中枢镇阿平村委会的农村医疗工作,1989年自行在中枢镇大雨龙村开设诊所进行医疗活动。2007年8月,曾取得为期一年的乡村医生执业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2008年9月至2018年5月2日期间,王云红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仍继续在中枢镇大雨龙村开设诊所从事医疗活动。2018年5月2日,原泸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在对王云红开设的诊所进行检查,发现王云红仍在该诊所内从事医疗活动,并发现王云红的诊所内存放有盐酸溴已新葡萄糖注射液、阿奇霉素、复方阿胶浆、克林霉素磷酸注射液、门冬氨酸钾镁注射液、肚痛健胃整肠丸、安尔碘皮消剂、谓书清、止泻保童颗粒、曲克芦丁注射液、呋塞米注射液、西咪替丁注射液、注射液奥美拉挫钠、香果健消片、盐酸左旋咪唑片、复方氢氧化铝、羚羊清肺颗粒等17种过期药品。
2018年12月25日8时许,被告人王云红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和被告人当庭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系原泸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8年5月9日移送泸西县公安局,该局于同日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
2.到案经过,证实2018年12月25日8时许,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王云红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王云红在泸西县开诊所,她会去找王云红看病。2018年4、5月,她还曾去过一次。她去看病时,打针和开药都是王云红自己处理,其收费也比卫生院的便宜。
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王云红在泸西县开诊所有四十多年左右。以前她三岔神经、脑梗塞、感冒、发烧都是去找王云红医治。诊所经营和治疗都是王云红负责,治疗方式主要是输液和配药。她最近一次去王云红诊所看病是半年前,王云红每次收费不会超过30元。
5.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她是中枢镇雨龙村的村民,平时会去王云红的诊所看病。她去诊所看病一般不开药,只是打针,一般收费10多元。附近村子的人也会去找王云红看病、打针,诊所主要是诊疗感冒、发热等一些小病。王云红经营的诊所只是其一个人打针、配药。
6.情况调查报告,证实2018年5月2日,泸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局执法人员,对王云红在泸西县中枢镇雨龙村小组开设诊疗场所情况进行了调查。王云红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设诊所从事诊疗活动,同时在王云红诊所内发现多种过期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故将该案移送泸西县公安局处理。
7.查获情况,证实2018年5月2日,泸西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组织执法人员对王云红非法行医场所(王云红家里)进行查处,在对王云红非法行医场所的药品器械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中,发现存在过期药品共计17种常用药品(王云红称7种为自用药品,10种为诊疗用药品),无特殊用药药品。查获时过期药品与有效期药品(正常药品)混合在一起存放于非法行医场所右侧房屋(实为配液场所)内配液桌旁的西药柜内,过期药品包装上也未设警示标识。17种过期药品中,部分为已开封,部分为未开封。对于10种过期药品已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随案移送给泸西县公安局。
8.证明,证实经泸西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查询,王云红无医师资格信息、注册信息。
9.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2018年12月17日,公安民警对王云红诊所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现场位于泸西县王云红家。
10.情况说明,证实王云红非法行医案中查获的17种过期药品,泸西县卫生健康局经多方联系相关鉴定机构,均未能对查获的17种过期药品作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鉴定。
11.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证实2007年8月,王云红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为期一年的乡村医生执业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12.被告人王云红的供述,证实他从1989年开始自行开设诊所,2018年5月2日被泸西县卫生局查处后才停止,诊所的名字叫王云红诊所。他知道开设诊所需要执业医师资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没有执业医师资格证,原泸西县卫生局曾办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他。大概五六年前,因没有执业医师资格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被吊销了。他的诊所经营中医和西医,开展诊疗活动一般不开处方,其根据病人的症状用药,主治普通常见病,伤风感冒、头疼发热、××、肺炎、胃炎等病。诊所里用于治疗的中药是从原泸西中医院对面的巷子里购买,西药、针剂从泸西城区的几家药店购买。2018年5月2日,原泸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中枢镇逸圃卫生院的工作人员来诊所检查,从诊所把他的西药、针剂和中药扣掉一部分拿走。过期的药和针剂是单独放在一个地点,原本打算用这些针剂去浇花和打在麦田里,所以就没有及时进行销毁。他没有使用过期的针剂给病人输液,也没有拿过期的西药给病人吃。他的诊所从未被行政处罚。
以上证据来源和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云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医师资格,非法开展医疗活动,属非法行医行为;卫生行政部门虽在被告人王云红诊所内查获过期药品,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在医疗活动中使用,且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也无证据证实被告人王云红有相应情节严重的情形。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云红犯非法行医罪,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云红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庄智
审判员: 王宏庆
人民陪审员: 戴勇强
二O二O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