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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云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4-12-16 14:27:47 浏览:

高明云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高明云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案号

(2021)内0623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21.12.24

案由

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公诉机关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明云,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2018年7月12日,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鄂托克前旗XX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5日被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由鄂托克前旗XX局执行。

辩护人邹义,陕西三边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牛娜,陕西三边律师事务所律师。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以鄂前检刑诉〔202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明云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丁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明云及辩护人邹义、牛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016年、2017年被告人高明云未经审批,雇佣铲车将其位于的林地开垦81亩(林权证内61.5亩,飞播区内19.5亩),并种植玉米、西瓜等农作物。2018年7月12日,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高明云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判决高明云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2019年高明云在部分非法开垦的土地上种植了杨柴,部分非法开垦地块弃耕。2020年高明云在非法开垦的地块上种植了西瓜、玉米等经济作物。2020年12月20日,鄂托克前旗林业和草原局出具高明云开垦土地现状情况调查表,调查结果为:总开垦面积93.7亩,种植柳树73亩,株行距3米×4米,种植玉米20.7亩。

2020年11月16日,经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林地原有植被毁坏程度严重。

2021年3月19日,鄂托克前旗XX局委托鄂托克前旗经纬勘测设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根据高明云现场指认出具现场调查示意图,高明云20**年种植西瓜地41.7154亩,种植玉米地59.2583亩,种植辣子地18.6211亩,合计119.5948亩,土地确权面积38.53亩,非法开垦面积共计81.0648亩。

被告人高明云于2020年11月27日经电话传唤到鄂托克前旗XX局中心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高明云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明云辩称,对事实无异议,但对罪名有异议,该地块已恢复,且不是林地,是草地。

被告人高明云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明云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新开垦、占用了林地或草地;对于案涉81亩土地,被告人高明云已经执行完毕,在准备进一步恢复土地时被告知种树时间不对,可以种植低杆农作物,目前树木已栽种完毕,等待满足验收条件,故高明云没有新开垦土地,且还在执行恢复土地中,构成累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被告人没有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的主观故意,且与城川人民政府签订的《植被损害修复磋商协议书》,要求高明云需要恢复林地55.96亩,于2020年4月30日完成植被修复,3至5年进行造林、种草成效评价,完成植被修复,现高明云的土地恢复正在进行。三、被告人高明云的行为并未达到使土地恶化或者完全失去种植功能的严重后果。综上,被告人高明云的同一行为已经予以刑罚处罚的情形下,再重复评价,显然违背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经审理查明,2011年、2016年、2017年被告人高明云未经审批,雇佣铲车将其位于的林地开垦81亩(林权证内61.5亩,飞播区内19.5亩),并种植玉米、西瓜等农作物。2018年7月12日,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根据以上事实审理认定:被告人高明云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判决被告人高明云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2019年高明云在上述部分非法开垦的土地上种植了杨柴,部分非法开垦地块弃耕。2020年高明云在上述非法开垦的地块上种植了西瓜、玉米等经济作物。2021年3月19日,鄂托克前旗XX局委托鄂托克前旗经纬勘测设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根据高明云现场指认出具现场调查示意图,高明云20**年种植西瓜地41.7154亩,种植玉米地59.2583亩,种植辣子地18.6211亩,合计119.5948亩,土地确权面积38.53亩,非法开垦面积共计81.0648亩。

2021年2月5日,鄂托克前旗XX局委托鄂托克前旗林业和草原局出具高明云开垦土地现状情况调查表,调查结果为:总开垦面积93.7亩,种植柳树73亩,株行距3米×4米,种植玉米20.7亩。

被告人高明云于2020年11月18日经电话传唤到鄂托克前旗XX局办案中心接受讯问。

2021年4月7日,被告人高明云在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明云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高明云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鄂托克前旗XX局于2020年11月11日立为刑事案件。

2.基本情况、户籍证明、有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明高明云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2018年曾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3.归案情况说明,证明高明云于2020年11月18日被鄂托克前旗XX局电话传唤到案。

4.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证明高明云于2020年11月18日签署认罪认罚承诺书,在XX机关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5.(2018)内0623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书,证明高明云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

6.关于高明云土地确权的情况说明、高明云确权地块示意图,证明高明云开垦地块内经土地确权38.53亩。

7.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证明及示意图、鄂托克前旗水利局出具的证明、鄂托克前旗农牧业综合开发中心出具的证明、鄂托克前旗资源林政管理站出具的证明,证明高明云开垦的草原、林地中含永久基本农田11.58亩,根据示意图显示高明云基本农田完全包含于确权土地中已进行核减,再无其他项目用地。

8.责令期限修复植被通知书、植被损害修复磋商协议书,证明鄂托克前旗城川镇政府于2020年3月18日对高明云下达限期修复植被通知书,责令其于2020年4月30日前对违法开垦的55.96亩草地及生长物进行修复。高明云与城川镇政府签订植被损害修复磋商协议书,要求修复非法开垦的草地55.96亩。

9.判读亩数变化情况说明及历年遥感影像图,证明依据2009年至2019年遥感影像,2016年至2017年影像有变化,2017年至2019年影像无变化,证明高明云20**年以后没有新开垦的土地。

10.刑事侦查卷宗、刑事侦查补充卷宗,证明2018年7月12日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判决高明云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高明云涉案地块全部包含在飞播区内。卷宗中领取的补助有4人可以证实被告人领取的补助系贺秀芳林权证内的补助。

11.贺秀芳产权档案、鄂托克前旗林业和草原局出具城川镇马鞍桥村高明云开垦土地与林权证、草原证关系示意图,证明高明云开垦的60.73亩在贺秀芳林权证内。

12.鄂托克前旗林业和草原局于2021年2月5日出具的高明云开垦土地现状情况调查表,证明2020年12月20日派出两名专业技术人员到涉案地实地调查结果如下:总开垦面积为93.7亩,种植柳树73亩,株行距3m×4m,种植玉米20.7亩。

13.2021年4月7日鄂托克前旗林业和草原局出具的城川镇马鞍桥村高明云开垦土地与林权证、土地确权关系示意图,证明根据高明云现场指认的地理位置及鄂托克前旗经纬勘测设计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示意图,2020年高明云土地上种植玉米59.31亩,种植西瓜41.72亩,种植辣子18.57亩,2020年高明云种植总面积119.6亩,其中土地确权38.53亩,高明云20**年非法占用农用地81.06亩。其中林权证内60.26亩,林权证外飞播区20.81亩。

14.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2020年6月23日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在鄂托克前旗城川镇马鞍桥三社高明云土地进行现场勘验,现场拍摄的照片可以证明2020年高明云在非法开垦的土地上种植了西瓜和玉米,改变了土地用途。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保林的证言(城川镇马鞍桥村护林员),证明高明云未经审批,于2016年有开垦土地的行为,被判刑后仍有继续在开垦土地上种植作物的行为,改变土地用途。高明云在2018年判刑后种植少量杨柴恢复植被,但是不符合恢复标准。

2.证人白志明的证言(城川镇马鞍桥村村支书),证明高明云未经审批,于2016年、2017年有开垦土地的行为,被判刑后2020年仍继续在开垦土地上种植西瓜、向日葵、玉米,改变土地用途;高明云开垦土地后,城川镇和马鞍桥村的工作人员告诉高明云可以种植林下经济恢复植被。2015年以前高明云领取过两年村里地方公益林补贴,每人40元;2018年以后,村里地方公益林补贴在贺秀芳、刘玉财、张学琴、高俊发、白能堂五个人名下。补贴交了全村的水费、电费等,没有给村民发过这个补贴。

3.证人吴某的证言(城川镇马鞍桥村的网格员),证明高明云非法开垦的地块2019年撂荒,2020年种植了西瓜、玉米。村里在向高明云宣传土地恢复政策时,告知高明云草地可以弃耕恢复,林地需要种树,可以套种低杆农作物如西瓜、辣椒等。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8年被判刑后,高明云知道自己所占土地性质为林地。高明云20**年种植过杨柴恢复植被,但因杂草太多没有成活。2018年至2020年,高明云未经审批,在开垦土地上种植过山药、西瓜、玉米,改变土地用途。

2020年高明云开垦地块上种植了西瓜、玉米和辣椒。高明云承认自己领取过两年的补贴,每人每年40元。

四、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证明2018年高明云土地上种植了土豆,2019年高明云土地上有稀少杨柴苗。2021年3月19日,鄂托克前旗XX局根据高明云现场指认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并聘请鄂托克前旗经纬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示意图。2020年高明云继续在非法开垦土地上种植西瓜41.72亩,种植玉米59.31亩,在房屋南侧两块土地种植辣椒,面积分别为8.4亩和10.17亩,共计种植面积119.6亩,包括确权土地。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明云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已在2018年被本院判处刑罚,并追究了刑事责任,涉案土地的损害后果已经造成。2019年,高明云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种植了部分杨柴,但因杨柴未成活,破坏的农用地没有得到及时修复,更没有恢复到原貌,涉案土地持续处于被毁损的状态。2020年,高明云在原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继续种植西瓜、玉米等经济作物,该行为并未加重毁坏后果,仍然属于涉案土地未恢复的评价范畴,不宜认定“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及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故本案不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要件,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指控不能成立。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明云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边子仙

审判员:赵军霞

人民陪审员:张永军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车梦杨

书记员:唐琳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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