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17)苏1102刑初314号 |
裁判日期 | : | 2018.12.26 |
案由 | : | 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被告人王某甲,句容市后白镇西城公墓经营者。2012年10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本案于2017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0日被解除取保候审。
辩护人易波,江苏丰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骄虎,江苏丰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镇江市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以金检食药环刑诉[201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成志、代理检察员刘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易波、赵骄虎到庭参加诉讼。2018年2月8日,2018年6月5日,镇江市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以该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分别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2018年3月8日,2018年7月5日,本院分别根据镇江市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决定恢复审理。2018年9月14日,经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案件审限3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先后与句容市后白镇西城行政村村委会及该村部分村民达成租用土地协议,在未取得土地建设审批等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农用地上建设句容市后白镇西城公墓。经镇江市国土资源局鉴定,被告人王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约19.5亩,其中耕地约8.7亩,属于基本农田。后公诉人当庭变更指控被告人王某甲非法占用耕地8.52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王某甲辩称:是句容市后白镇政府委托其投资、经营、管理公益性公墓,协议明确由政府负责协助办理土地的征用、报批等手续。
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提出:1、当时镇江推行殡葬改革,王某甲是响应政府号召,其占地是受政府委托,所有责任应由政府承担,且根据协议,应由政府办理相关手续。句容市国土局行政处罚的责任主体也是镇政府。2、公诉机关起诉被告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面积错误,必须明确政府核定10亩范围的地点,指控的8.52亩基本农田是否在10亩范围之内。3、王某甲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王某甲租用的老坟山都是荒山、荒地,在案发前无人告知被告人是基本农田或山地。4、公诉人第三次开庭时提交的证据,系在两次补充侦查结束后取得的证据,不应当再作为证据使用,且提供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辩护人在第三次开庭时提交了9份村民、村委会的书证,证实西城公墓内还有部分墓地及道路不属于王某甲所建。综上,建议对王某甲作出无罪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被告人王某甲与句容市二圣镇(后合并到后白镇)西城村村委会签订租用3亩土地的协议,用于建设公益性公墓,租期暂定20年,每年交纳租金3000元。
2006年4月26日,在句容市后白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后白镇政府)的见证下,句容市后白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以下简称后白镇民政办)与王某甲签订协议,委托王某甲在句容市后白镇西城村后村自然村投资经营公益性公墓。2006年5月,后白镇政府向句容市民政局申请建造规划面积为10亩的西城公墓,句容市民政局批复同意。后王某甲先后与后白镇西城村部分村民达成租用土地协议,在上述土地上建设西城公墓。西城公墓未取得土地建设审批等手续。
2016年6月,经镇江市国土资源局鉴定,西城公墓占用集体土地19.5亩,其中耕地9亩,属于基本农田。
案发后,王某甲经电话通知于2016年12月22日到句容市公安局后白派出所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原系后白镇政府民政助理。十多年前,修建公益性公墓是当时形势、政策和上级政府及民政部门的要求,平坟还田是土地复垦、农田水利建设、镇村道路、公共设施建设的需要。当年句容市政府每年召开殡葬改革动员大会,层层签订殡葬改革目标责任状,要求各镇修建公益性公墓。政府从上到下都在搞集中迁坟,殡葬改革抓的很紧,要求火化率100%,所以大力发展公益性公墓。当时国土部门对公益性公墓采用了默认的态度,由政府和民政、国土协调解决土地问题。政府申请建设西城公墓时有四至图,10亩的位置在大水塘的正东方向,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中,有一块红色的区域,差不多就是当时规划的10亩范围。民政等部门每年都会对西城公墓进行现场检查。
2、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其原系后白镇分管民政的党委副书记。当时句容市委市政府有要求,每个乡镇都要搞公墓,后白镇尚无经济条件,也没有建设公墓的经验,从考虑完成工作目标,结合乡镇自身特点,委托王某甲搞公墓。协议由其代表后白镇政府作为见证人签字盖章。
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系句容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挂职科长。按理公墓应当由政府管理,当时大部分村民不愿意进公墓,不配合,管理困难,故委托个人进行管理。后白镇政府作为公墓建设主体,应当主动办理国土手续。
4、证人樊某的证言证实,其原系后白镇民政办主任。其不允许西城公墓扩建,每年都会去西城公墓进行现场检查,并询问、拍照,填写《句容市公益性公墓检查登记表》,平时没有问题就不记录。
5、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其原在后白镇民政办工作。当时政府申请建设西城公墓有四至图,位置在大水塘的东北方向,具体位置其记不清楚(在二份图中标注大概位置)。
6、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西城村村委会主任。大队不参与西城公墓的经营,不参与土地的流转。原来协议用地3亩是指规模,未确指哪块地。公墓前身是老坟山,当时建公墓前此处有二、三十座坟左右,在老坟山上呈零散分布。
7、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其原系西城大队书记。2003年,王某甲和大队签了一份租地协议,是当时的村主任张元龙负责谈的,3亩地未明确位置和丈量,后王某甲自己找村民协商租用土地。
8、证人贾某的证言证实,经查句容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报批数据库,西城公墓没有报批的任何数据。其是依据2006年-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来认定基本农田的。
9、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西城公墓所占土地未经国土部门审批,都是违规的。
10、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作出行政处罚前,其到西城公墓进行现场勘验测量的情况。
11、证人黄耀华、曹某甲、谢某、曹某乙、谭某甲、宋某甲、谭某乙、宋某乙、罗某甲、曹某丙、许某甲等人的证言、自书材料证实,其均系句容市后白镇西城村后村自然村村民,王某甲为建公墓分别和其租用土地,后发生纠纷及到法院诉讼的情况。
12、证人刘启洪、李某、陈某、许某乙、罗某乙等人的证言证实,西城公墓建立前土地的性质及状况等。
13、协议书证实,2003年5月,王某甲与句容市二圣镇西城村委会签订书面协议,租用西城村3亩土地用于建设公益性公墓,暂定20年,每年交纳租金3000元。
14、协议证实,2006年4月26日,后白镇民政办(甲方)与王某甲(乙方)在后白镇政府的见证下,签订书面协议:“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投资经营,管理公益性公墓;第二条、甲方负责协调乙方在土地租用、报批、办理各种证照审批等手续……”。
15、后白镇政府的申请文件证实,2006年5月10日,后白镇政府向句容市民政局申请修建公墓,规划面积10亩,荒山、荒地各5亩,四至详见附图。
16、句容市民政局的批复文件证实,2006年5月22日,句容市民政局同意后白镇政府建造西城公墓,但要求要主动与国土等部门协调并办理好公墓用地相关手续等。
17、镇江市国土资源局鉴定意见证实,西城公墓占地19.5亩,其中毁坏耕地9亩,均为基本农田。
1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宗地图、调查面积成果图证实,西城公墓占用土地的性质及状况。
19、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审批表证实,西城公墓临时管理用房的审批情况。
20、土地调查影像图证实,2010年、2016年西城公墓占用土地的卫星云片图。
21、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句容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7日以非法占用土地19.5亩,对后白镇政府作出句国土资处【2015】第75号行政处罚决定。
22、行政裁定书证实,2016年1月28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对句容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的句国土资处【2015】第75号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
2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王某甲指认西城公墓的地点及现场照片。
24、现场指认情况和测量情况说明证实,句容市公安局后白派出所于2018年8月28日带王某甲去西城公墓现场辨认,王某甲指认其中11处坟不是其所建(其中基本农田范围内共0.18亩)。
25、句容市公益性公墓检查登记表证实,2016年5月27日,王某甲在登记表自填“墓地已建面积‘38亩’,超规划面积‘无’,自检‘合格’”等。在初检意见、检查意见一栏,分别加盖了后白镇民政办、句容市民政局的公章。
26、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证实,王某甲与后白镇西城村后村自然村村民等因涉案土地发生纠纷到法院诉讼的情况。
27、被告人王某甲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实,2003年5月,其与句容市二圣镇西城村村委会签订租用3亩土地的协议,用于建设公益性公墓。2006年4月,在后白镇政府的见证下,后白镇民政办与其签订协议,委托其投资经营公益性公墓。协议有约定,其以为手续是由政府办理,就开工建设了。原来此处是老坟山,其与村民租地,并进行改造、平整,建设后白镇西城公墓。
28、案件侦破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2016年12月22日王某甲经电话通知到句容市公安局后白派出所接受调查的情况。
29、身份信息及刑事判决书证实,王某甲的个人身份及前科情况。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被告人王某甲的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故意:
1、证人刘某证言证实,修建公益性公墓是当时形势、政策和上级政府及民政部门的要求,当年句容市政府每年召开殡葬改革动员大会,层层签订殡改目标责任状,要求各镇修建公益性公墓。证人郑某证言证实,当时后白镇尚无经济条件,也没有建设公墓的经验,从考虑完成工作目标,结合乡镇自身特点,委托王某甲搞公墓。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按理公墓应当由政府管理,当时大部分村民不愿意进公墓,不配合,委托个人进行管理。故根据当时的历史背景,后白镇政府是为了完成殡葬改革任务,委托王某甲投资经营管理西城公墓。
2、后白镇民政办虽于2006年4月与王某甲签订了书面协议,但鉴于建设公益性公墓的特殊性,结合本案,公墓所占土地应当由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土地报批手续。理由是:
(1)、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第九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的规定,公益性公墓的建立单位应是村民委员会。本案中,是后白镇政府向句容市民政局申请修建公墓,故西城公墓的建立单位应是后白镇政府,并非王某甲个人。
(2)、句容市民政局给后白镇政府的批复文件,同意后白镇政府建造西城公墓,但要求“要主动与国土等部门协调并办理好公墓用地相关手续”。刘某证言证实,当时国土部门对公益性公墓采用了默认的态度,由政府和民政、国土协调解决土地问题。故后白镇政府应当办理相关土地报批手续。
(3)、句容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以西城公墓非法占用土地19.5亩,对后白镇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后白镇政府未提出申辩、未要求听证,作出处罚后未提起复议,亦未诉讼。后句容市国土资源局向句容市人民法院申请行政非诉审查,句容市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2016年8月,句容市民政局针对村民举报后白镇西城公墓违规一事,向后白镇政府、民政办发出了整改通知书。综上,句容市国土资源局、民政局等职能部门查处的均是后白镇政府,并非是王某甲个人。
3、关于公墓规模后续扩大的原因,樊某的证言与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等证据在是否同意其扩建公墓上存在矛盾。本案中,民政办等职能部门每年均去西城公墓检查,应当发现公墓规模在不断扩大,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和管理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等相关规定,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取缔等,但从2006年直至2014年,相关职能部门未进行过查处,樊某的证言前后矛盾。王某甲在2016年5月27日句容市公益性公墓检查登记表中自填“墓地已建面积38亩,无超规划面积,自检合格”等,后白镇民政办和句容市民政局分别在登记表的初检意见、检查意见栏中加盖了公章。
综上,本院认为,指控被告人王某甲主观上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故意,证据不足。
二、关于指控被告人王某甲“非法占用基本农田8.52亩”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1、后白镇政府建墓10亩的申请无四至图。2006年5月10日后白镇政府的申请文件载明:“建墓规划面积10亩,荒山、荒地各5亩,四至详见附图”,但公诉机关未能提供四至图。故无法确定指控王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的19.5亩范围内规划面积10亩的位置,是否包含基本农田。证人林某与刘某的证言均指出当时10亩大概的方位,但在具体的方向上存在矛盾,且林某二次画图位置不一,刘某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中指认方位程序不合法。由于无四至图,证人林某与刘某证言存在矛盾,公诉机关亦无证据证实规划面积10亩批复后,有相关人员告知王某甲建墓的四至范围。
2、公诉机关提供了2010年、2016年两年的卫星云片图,据此不能认定公墓的建设轨迹,且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亦不能以建设轨迹推定原规划10亩的四至范围。
3、西城公墓前身是老坟山,据周某的证言,建公墓前此处有二、三十座坟左右,王某甲占地前原土地状况未能查清;现指控王某甲非法占地的19.5亩范围里,有部分坟并非王某甲所建,不属于西城公墓,侦查机关虽在两次开庭后,带王某甲去现场进行了指认,但在第三次开庭时,辩护人又当庭提供了9份村民、村委会的书证,证明其中还有部分墓地及道路不是王某甲所建,现未能查证。
综上,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非法占用基本农田8.52亩事实不清、证据不能形成锁链,且指控被告人王某甲主观上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故意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华军
人民陪审员: 徐路宁
人民陪审员: 边荣生
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