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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秀峰、周井辉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5-03-13 10:22:18 浏览:

陈秀峰、周井辉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陈秀峰、周井辉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案号

(2016)内2223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案由

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内2223刑初433号

公诉机关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秀峰,男,蒙古族,农民,捕前住扎赉特旗图牧吉镇图牧吉嘎查。

曾因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1月7日被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0年6月9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4月26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扎赉特旗看守所。

辩护人托雅,内蒙古奥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多文华,内蒙古奥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井辉,男,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4月19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亚峰,男,蒙古族,无职业。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4月19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立强,男,汉族,农民。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4月19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刑诉(2015)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秀峰、周井辉,潘立强、孙亚峰、李某(已中止审理)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2015)扎刑初字第442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秀峰、周井辉不服提出上诉,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内22刑终7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扎赉特旗人民法院(2015)扎刑初字第442号刑事判决;发回扎赉特旗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海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秀峰及其辩护人托雅、多文华,被告人周井辉、孙亚峰、潘立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0日开始,被告人陈秀峰在图牧吉镇靠山嘎查蒙古屯西(485.39亩)、图牧吉镇图牧吉嘎查境内(10.58亩)开垦草原栽种树木并在林间空地内种植了农作物,共计495.97亩。2015年4月14日至17日,被告人陈秀峰雇佣周井辉、孙亚锋、潘立强、李某(在逃)等人,用周井辉的604拖拉机在图牧吉镇哈达嘎查六家子艾里南开垦草原663.5亩。被告人陈秀峰在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17日,在靠山嘎查、图牧吉嘎查、哈达嘎查开垦草原共计1159.47亩。认定被告人陈秀峰、周井辉、孙亚锋、潘立强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陈秀峰系累犯,请求依法惩处,并提供了认定本案的相关证据。

被告人陈秀峰辩称,就涉案土地其分别与图牧吉镇靠山嘎查委员会、图牧吉嘎查委员会、哈达嘎查委员会签定了植树造林合同,根据合同履行在荒地上造林的义务,没有破坏草原,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托雅的辩护意见是,1、图牧吉嘎查委员会、靠山嘎查委员会、哈达嘎查委员会分别与被告人陈秀峰签定植树造林合同,被告人陈秀峰在荒地造林是履行合同的行为;2、被告人陈秀峰的造林行为并未改变土地用途;3、被告人陈秀峰主观上不知道涉案土地是草原;4、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秀峰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证据不足。

被告人周井辉、孙亚峰、潘立强辩称自己系被告人陈秀峰雇佣干活的工人,没有非法开垦草原的主观故意。

经审理查明,(一)、2004年1月10日和8月1日,扎赉特旗图牧吉镇图牧吉嘎查委员会、靠山嘎查委员会为了偿还欠被告人陈秀峰家的饭费,分别将位于图牧吉村北公路西侧的500亩土地以及靠山屯东北方田南600亩土地以荒地的性质承包给被告人陈秀峰用于植树造林,承包期限为50年。2014年4月20日开始,被告人陈秀峰在靠山嘎查蒙古屯西破坏草原植树造林485.39亩,在图牧吉镇图牧吉嘎查境内图牧吉镇北侧公路西侧开垦草原植树造林10.58亩,共计495.97亩,并在林间空地种植农作物。经扎赉特旗国土资源局确定,被告人陈秀峰非法开垦土地的地类性质为天然草原。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扎赉特旗草原监理站草原违法案件移送函证实,2014年4月20日开始,陈秀峰在音德尔镇至图牧吉镇公路西三块地改变草原用途495.97亩,扎赉特旗草原监理站将此案移交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的事实。

2、2014年4月25日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扎赉特旗草原监理站对被告人陈秀峰开树沟的土地进行了现场勘验。

3、合同书,证实2004年8月1日陈秀峰与靠山嘎查签定承包合同;2004年1月10日陈秀峰与图牧吉嘎查签定承包合同;2004年9月30日陈秀峰与图牧吉嘎查签定承包荒地造林合同书;

4、王某证言证实,2004年其任图牧吉镇靠山嘎查主任期间,因靠山嘎查委员会欠陈秀峰家的饭费,靠山嘎查委员会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把图牧吉镇蒙古屯西侧的600亩土地承包给了陈秀峰,并签定了造林合同,还可以经营养殖等其他项目。其不知道承包给陈秀峰的土地性质是草原。

5、马某某、杜某某、翟某某、白某某、包某1等证人均证实,2004年靠山嘎查为了偿还陈秀峰家饭费,将靠山嘎查集体所有的蒙古屯公路西侧、方田南侧的土地承包给陈秀峰,当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一致通过后,靠山嘎查以栽树的名义与陈秀峰签定了合同,陈秀峰承包后确实栽树了。

6、于某某、包某2的证言证实,2004年图牧吉嘎查委员会赊欠陈秀峰家饭费,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后,将嘎查委员会的两块土地承包给了陈秀峰,用于植树造林。

7、周某某、王某、于某1、于某2等证人均证实,2004年图牧吉嘎查委员会因欠陈秀峰家饭店费用,无力偿还,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将图牧吉嘎查集体所有的两块地承包给陈秀峰用于抵顶饭费。

8、岩某证言证实,其是图牧吉镇经营管理站站长。镇政府农业经营管理站有权对各嘎查的财物、经济等方面审计和监督,2004年图牧吉嘎查和靠山嘎查与陈秀峰签订合同后找我们农业经营管理站盖章了。图牧吉镇政府没有参与嘎查委员会与陈秀峰之间的签订合同的事宜,也没有审批过。

9、陈某证言证实,其任图牧吉镇林业站站长期间,陈秀峰未曾找其办理过任何造林审批手续。

10、胡某某证言证实,其是图牧吉镇政府畜牧站站长。2005年陈秀峰与哈达嘎查、靠山嘎查、图牧吉嘎查签订了草原植树合同。2014年春天陈秀峰在图牧吉镇靠山嘎查造林时其去现场阻止过,并上报了扎赉特旗草原监理站,扎赉特旗草原监理站调查后把案件移交到公安机关。陈秀峰破坏的土地性质是草原,没有经过畜牧部门的审批手续。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列"规定,征占用10亩以下草原需报备旗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批,征占用100亩以下由盟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批,500亩以下需要自治区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批,500亩以上由国务院畜牧主管部门审批。

11、陈秀峰供述,证实2004年至2005年,从图牧吉镇图牧吉嘎查委员会、靠山嘎查委员会、哈达嘎查委员会承包了包括涉案土地在内的集体荒地用于植树造林。2014年4月份在合同内的音德尔镇至图木吉镇公路西侧,及蒙古屯段公路西侧植树造林,并在林间空地内种植了农作物,没有经过相关审批手续。扎赉特旗草原监理站工作员人告知其用于植树造林的合同地是草原。

12、两份扎赉特旗国土资源局地类情况说明,2014年9月9日、2014年4月30日出具。均证实陈秀峰植树造林的土地地类性质,图牧吉嘎查境内10.58亩草原,靠山嘎查境内485.39亩草原。

13、孙某某、哈某某证言,孙某某系扎赉特旗草原监理站站长,哈某某是副站长。证实2014年4月13日、14日,因陈秀峰在草原上非法取土盖房等行为,二人去现场告知涉案土地系草原,并要求陈秀峰停止违法行为,2014年4月20日之前陈秀峰取土、盖房占用的土地面积没有计算在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面积内。

14、扎赉特旗国土资源局证明,证实2005年以前没有全旗土地利用现状电子数据。

15、扎赉特旗图牧吉畜牧兽医站情况说明,证实涉案土地没有台帐。

(二)、2005年4月15日,扎赉特旗图牧吉镇哈达嘎查委员会为偿还欠被告人陈秀峰家的饭费,将位于哈达嘎查六家子屯南的1600亩土地承包给被告人陈秀峰用于植树造林,约定承包期限50年。2015年4月14日至17日,被告人陈秀峰雇佣被告人周井辉驾驶周井辉的博马604型拖拉机开树沟,雇佣李某、被告人孙亚锋、潘立强取直拉线。在图牧吉镇哈达嘎查六家子艾里开垦土地663.5亩。经扎赉特旗国土资源局确定,四被告人非法开垦土地的地类性质为天然草原。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扎赉特旗草原监理站草原违法案件移送函,证实2015年4月17日,陈秀峰、周井辉等五人在图牧吉镇哈达嘎查改变草原用途663.5亩,扎赉特旗草原监理站移交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的事实。

2、2015年4月17日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扎赉特旗草原监理站对被告人陈秀峰开树沟的土地进行了现场勘验。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扎赉特旗公安局对四被告人非法开垦草原的现场勘查情况。

4、合同书,证实2005年4月15日被告人陈秀峰与图牧吉镇哈达嘎查签定承包合同书,约定由被告人陈秀峰植树造林。

5、扎赉特旗国地资源局地类情况说明,2015年4月18日出具,证实被告人陈秀峰在哈达嘎查六家子屯南开沟栽树的土地地类性质为天然草原663.5亩。

7、户籍信息证实,四被告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8、扎赉特旗人民法院(2008)扎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陈秀峰曾因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1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6月9日被释放。

9、扎赉特旗草原监理站关于陈秀峰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的说明,证实确定天然草原的依据:将涉嫌地块卫星坐标提供给扎赉特旗国土资源局,将其输入扎赉特旗国土资源数据库,根据数据库显示的地类,由国土资源局出具地类性质。没有规定需向当事人送达。

10、胡某某证言,证实其是图牧吉镇政府畜牧站站长。2005年陈秀峰与哈达嘎查、靠山嘎查、图牧吉嘎查签订了草原植树合同。2015年4月14日接到群众举报和哈达嘎查书记叶某的汇报,陈秀峰雇佣3、4个人在六家子屯南开荒,其对陈秀峰的行为予以制止后离开了现场。2015年4月17日又接到群众举报和嘎查书记叶某的汇报,与草原监理站的金某、哈某某到哈达嘎查六家子南侧发现陈秀峰雇佣的人员还在开垦草原,其与工作人员将非法开垦草原的人员及工具全部带回了政府。陈秀峰破坏的土地性质是草原,没有经过畜牧部门的审批手续。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列"规定,征占用10亩以下草原需报备旗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批,征占用100亩以下由盟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批,500亩以下需要自治区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批,500亩以上由国务院畜牧主管部门审批。

11、叶某证言,证实从2009年其任图牧吉哈达嘎查党支部书记。2005年哈达嘎查与陈秀峰签订了草原造林合同。2015年4月14日,接到群众举报发现陈秀峰在哈达嘎查三家子和六家子屯南领着四个人在开垦草原,其对陈秀峰进行制止的同时,将情况汇报至胡某某站长处;2015年4月17日再一次接到群众举报说陈秀峰在六家子屯南开垦草原后,将情况汇报至图牧吉镇政府。陈秀峰破坏的土地性质是草原。

12、白某某证言,证实2005年其任图牧吉镇哈达嘎查主任,哈达嘎查因欠陈秀峰家饭费和车费,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将哈达嘎查的1600亩草原承包给陈秀峰,截止2009年陈秀峰未使用草原。

13、佟某某证言,证实2005年其任哈达嘎查书记,为偿还哈达嘎查欠陈秀峰家的饭费将嘎查集体草场承包给陈秀峰,签定了合同书,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的。当时嘎查委员会的耕地有台帐,草场没有台帐。

14、王某某证言,证实其是图牧吉镇政府畜牧站防止乱开荒小组工作人员。2015年4月14日接到群众举报,与胡某某站长到哈达嘎查六家子屯南,看见陈秀峰和三四个人在破坏草原,胡某某要求陈秀峰停止违法行为不能继续破坏草原;2015年4月17日下午,其与胡某某和草原监理站的金某、哈某某去哈达嘎查六家子屯发现有4个人正在实施破坏草原的活动,便将破坏草原的人员和拖拉机都带到了图牧吉派出所。

15、证人佟某、李某、王某2均证实,任哈达嘎查村民代表期间,图牧吉镇哈达嘎查委员会因欠陈秀峰家的饭费无力偿还,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将六家子屯南的1600亩土地承包给了陈秀峰。

16、周井辉的供述,证实2015年4月14日至17日,陈秀峰雇佣我和李杰、孙亚峰、潘立强为其在图牧吉镇哈达嘎查六家子艾里屯南2000米远的地方开树沟,我用我的博马604型拖拉机带着普通悬挂犁开树沟,陈秀峰和孙亚峰、李杰、潘立强取直拉线。4月14日15时许,我看见一辆黑色轿车停在了开地现场的东北角,距离我们大概500多米,黑色轿车上下来一个人,我不认识,陈秀峰到黑色轿车跟前跟那个人说了几分钟的话,那个人就上黑色轿车走了。陈秀峰雇佣我和我的604拖拉机每天800元。陈秀峰说开这块地他有合同。

17、李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4月15日至17日,陈秀峰雇佣周井辉、孙亚峰、潘立强我们几个人在图牧吉镇哈达嘎查六家子艾里南侧帮他开沟栽树,周井辉开着他的604拖拉机,我和陈秀峰、孙亚峰、潘立强取直拉线。2015年4月17日15时许,开地现场来了一辆灰色的越野车,过了一个多小时图牧吉镇政府和草原监理站的人来到现场把我们几个人和604拖拉机带到派出所。陈秀峰雇佣我150元一天。陈秀峰说他有合法手续,我们是正常干活。

18、孙亚峰的供述,证实2015年4月14日至17日,陈秀峰雇佣我和周井辉、孙亚峰、潘立强在图牧吉镇哈达嘎查六家子艾里南侧,周井辉开着他的604拖拉机开沟,我和李杰、潘立强拿木头杆把杆。4月14日16时左右,我看见来了一辆黑车,车上下来一个人与陈秀峰说了几分钟就走了。4月17日16时许,扎赉特旗草原监理站和镇政府的人制止我们开地,把我和周井辉、潘立强、李杰带到图牧吉派出所。陈秀峰雇佣我150元一天。陈秀峰说他有手续。

19、潘立强的供述,证实2015年4月14日至17日,陈秀峰雇佣我和孙亚峰、李杰、周井辉在图牧吉镇哈达嘎查六家子艾里南侧为陈秀峰开地,周井辉开着他的604拖拉机开垦,我和孙亚峰、李杰拉线。4月14日下午,我看到一辆黑车来到开地现场,我不知道是谁,也不知道干什么的,4月17日下午,扎赉特旗草原监理站和镇政府的人过来把我们几个人和604拖拉机带到派出所了。陈秀峰说他有合法手续。陈秀峰雇佣我每天150元。

20、陈秀峰供述,2004年至2005年,从图牧吉镇图牧吉嘎查委员会、靠山嘎查委员会、哈达嘎查委员会承包了包括涉案土地在内的集体所有的荒地用于植树造林。2015年4月份,雇佣孙亚锋等四人在图牧吉镇哈达嘎查六家子屯南侧在其承包的荒地上,用周井辉拖拉机带着犁杖开垄大概有600、700亩土地,准备种树。有与图牧吉镇图牧吉嘎查委员会、靠山嘎查委员会、哈达嘎查委员会的承包合同,没有相关部门的批准,只是履行合同。

被告人陈秀峰的辩护人托雅当庭出示的扎赉特旗人民法院(2015)扎民初字第00610号民事判决书、(2015)扎民初字第00613号民事判决书、(2015)扎民初字第00611号民事判决书,证实图牧吉嘎查委员会、靠山嘎查委员会、哈达嘎查委员会与陈秀峰签定的承包合同有效。理由为扎赉特旗国土资源局出具的2005年末土地利用更新调查现状数据及2012年末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数据确定为草原,但不能证明2004年签定合同时涉案土地是草原。

本院认为,

被告人陈秀峰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明知是草原又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天然草原用于挖坑栽树,改变草原用途1159.47亩,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秀峰犯非法占农用农地罪的罪名成立。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井辉、孙亚峰、潘立强与被告人陈秀峰系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共犯。经查,被告人周井辉、孙亚峰、潘立强系被告人陈秀峰为植树造林雇佣的工人,被告人周井辉、孙亚峰、潘立强客观上与被告人陈秀峰共同实施了破坏草原的行为,但被告人周井辉、孙亚峰、潘立强的主观目的是挣取工资,而被告人陈秀峰的主观目的是在草原上植树造林,获取利益,且被告人陈秀峰已明确告知周井辉、孙亚峰、潘立强其有合法手续。故被告人周井辉、孙亚峰、潘立强与被告人陈秀峰没有共同的犯意联络。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周井辉、孙亚峰、潘立强与被告人陈秀峰系共同犯罪的指控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陈秀峰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秀峰与各嘎查委员会签订植树造林合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被告人陈秀峰虽然就涉案土地与相应嘎查委员会签订植树造林合同,但在开垦草原植树造林时,应按着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改变草原用途时的相关审批手续,故其辩解及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陈秀峰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秀峰不知道涉案土地是草原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周井辉、孙亚峰、潘立强提出的其系被告人陈秀峰雇佣的工人,没有非法开垦草原的主观故意的辩解意见,客观真实,予以采信。被告人陈秀峰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秀峰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6日起至2018年4月25日止);

(二)、被告人周井辉无罪;

(三)、被告人孙亚峰无罪;

(四)、被告人潘立强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塔娜

审 判 员: 梁丽波

审 判 员: 东兴

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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