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青松、熊寿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补正笔误裁定书
审理法院 | : |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20)豫1726刑初593号之一 |
裁判日期 | : | 2021.04.06 |
案由 | : | 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
被告人谷青松、熊寿文等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3日作出(2020)豫1726刑初593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中第十四页第十一行中“其行为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现更正为“其行为不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
原判决书中第十六页第七行中“辩护人邵玲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现更正为“辩护人邵玲及指定辩护人丁士新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原判决书中第二十三页第五行中“即自2020年12月28日起至2021年10月27日止。”现更正为“即自2020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9月27日止。”
审判长: 党书明
审判员: 史松玖
审判员: 李全义
二O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韩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