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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青松、熊寿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补正笔误裁定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4-12-19 19:18:59 浏览:

谷青松、熊寿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补正笔误裁定书

谷青松、熊寿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补正笔误裁定书

 

审理法院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案号

(2020)豫1726刑初5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21.04.06

案由

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被告人谷青松、熊寿文等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3日作出(2020)豫1726刑初593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中第十四页第十一行中“其行为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现更正为“其行为不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

原判决书中第十六页第七行中“辩护人邵玲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现更正为“辩护人邵玲及指定辩护人丁士新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原判决书中第二十三页第五行中“即自2020年12月28日起至2021年10月27日止。”现更正为“即自2020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9月27日止。”

审判长: 党书明

审判员: 史松玖

审判员: 李全义

二O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韩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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