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21)桂0405刑初74号 |
裁判日期 | : | 2021.07.09 |
案由 | : | 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
公诉机关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云彪,男,1987年7月13日,汉族,初中肄业,系无无,地址: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云彪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云彪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云彪辩称。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云彪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判处。
二、被告人云彪。”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云彪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免于刑事处罚。”
第三,宣告无罪的,无论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还是第三项,均表述为:
“被告人云彪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周思文
二O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辛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