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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4-12-21 11:35:04 浏览:

云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云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21)桂0405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21.07.09

案由

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云彪,男,1987年7月13日,汉族,初中肄业,系无无,地址: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审理经过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云彪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云彪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云彪辩称。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云彪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判处。

二、被告人云彪。”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云彪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免于刑事处罚。”

第三,宣告无罪的,无论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还是第三项,均表述为:

“被告人云彪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思文

二O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辛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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