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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街道办事处大马社区居民委员会、刘云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4-12-24 11:30:20 浏览:

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街道办事处大马社区居民委员会、刘云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街道办事处大马社区居民委员会、刘云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20)晋0105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20.11.06

案由

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扰乱市场秩序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街道办事处大马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大马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海全,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大马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住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大马小区**楼****,公民身份号码:×××。

辩护人宋雪庆、牛姝彦,山西管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云建,小名“刘二云”,男,1967年3月5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初中文化,2003年-2009年担任太原市小店区大马村村主任,现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公民身份号码:×××。2011年8月1日因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65.384万元(已缴纳)。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朱宇,山西管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郭新征,山西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刑刑诉〔2019〕1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街道办事处大马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告人刘云建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晋0105刑初120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单位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街道办事处大马社区居民委员会及被告人刘云建提出上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4日作出(2020)晋01刑终36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街道办事处大马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海全及其辩护人宋雪庆、牛姝彦、被告人刘云建及其辩护人朱宇、郭新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云建在担任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街办大马村村主任期间,于2003年4月18日将面积为30亩的大马村集体土地出租给太原市振东源物贸有限公司,用于经营山姆士超市,约定租期为20年,租金总额为人民币2740万元。经太原市小店区自然资源局调查,该地块实测面积32.15亩,地类为建设用地,权属为大马村委会。

2003年8月11日,被告人刘云建将面积为27.4亩的大马村集体土地出租给山西神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用于经营汽车4S店,约定租期为20年,租金为246.6万元人民币/年。经太原市小店区自然资源局调查,该地块实测面积28.08亩,地类为建设用地,权属为大马村委会。

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街道办事处大马社区居民委员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60.23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刘云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街道办事处大马社区居民委员会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是否构成犯罪不清楚。

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1.涉案土地出租行为不符合《刑法第228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转让、倒卖土地的情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2.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法律允许集体建设性土地可以由土地所有权人出租,涉案土地出租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被告人的行为应适用现行法律进行评价;3.根据2015年7月3日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街道办事处下发的《关于做好太原驰昌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选举结束后大马社区集体经济改制工作的通知》,本案若涉及金额的处罚也是由太原驰昌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4.该案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法院应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或者宣告无罪的判决;5.涉案土地出租的行为存在一定的历史背景,是基于政府的号召、改善村民生活条件实施的,并未发生土地使用权及所有权的变更,本质上并没有造成集体土地的流失。涉案土地的出租合同尚在履行期间,受益主体仍是村民集体,基于合同所收取的土地租赁费用也全部用于完善村民福利,提高村民的生活水平,有关机关对该合同的履行也未作出任何处理决定。综上,认为应依法判决大马社区居委会无罪。

被告人刘云建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不构成犯罪。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刘云建的行为符合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土地法》第63条的规定,不构成犯罪;2.本案发回重审后,太原市小店区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3月24日作出的《关于刘云建涉案土地相关认定情况的回复》,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据;3.原《土地法》第63条的规定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已经变为建设用地的情形,根据国发[2004]28号决定、国发[2006]31号通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可以转让,且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仅指产权的转让,不包括土地租赁,故即使按照新土地法实施以前的法律法规规定,被告人刘云建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4.本案的租地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综上认为应依法宣告被告人刘云建无罪。

经审理查明,2003年被告人刘云建担任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街道大马村村民委员会(现为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街道办事处大马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期间,两次将本村集体建设用地出租给他人使用,租金依照约定支付于被告单位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街道办事处大马社区居民委员会。

2003年4月18日,被告人刘云建代表大马村村民委员会与太原市振东源物贸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将位于滨河东路以东学府街以北的30亩大马村集体土地出租给太原市振东源物贸有限公司,用于经营山姆士超市,约定租期为20年,租金总额2740万元。经太原市小店区自然资源局调查,该地块实测面积32.15亩,地类为建设用地,权属为大马村委会。

2003年8月11日,被告人刘云建代表大马村村民委会与山西神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将位于滨河东路以东学府街以北的27.4亩大马村集体土地出租给山西神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用于经营汽车4S店,约定租期为20年,每年租金246.6万元。经太原市小店区自然资源局调查,该地块实测面积28.08亩,地类为建设用地,权属为大马村委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到案经过证明,2019年4月29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在太原市小店区大马新村9号楼4单元301将被告人刘云建依法传唤至该队进行审查。

2.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授权书证明,2003年4月18日,小店区大马村村委会(甲方)与太原市振东源物贸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甲方愿将所有权土地滨河东路以东学府街以北的30亩土地的经营使用权出租给乙方,由乙方自主开发或合作经营。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为20年,从2003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0日止。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赁费总额为人民币2740万元整。2003年4月25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乙方每年一次性向甲方缴纳人民币叁万元土地临时使用费,缴费日期为每年6月1日前。2003年4月18日,双方签订了授权书,内容为:我公司与山姆士超市有限公司就我公司学府街北侧、北邻杨家堡村土地,东邻市政规划(桃南)路,西邻城南退水渠,有经营使用权土地30亩,合作经营山姆士超市事项已签订正式合同,期限贰拾年,总投资不低于8000万元,在此年限内,山西山姆士超市有限公司拥有该宗土地的使用经营权。上述合同中均有该村委会及太原市振东源物贸有限公司的盖章及刘云建、李某的签字。

2003年8月11日,小店区平阳路街道大马村委会(甲方)与山西神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甲方自愿将所有权土地滨河东路以东学府街以北的27.4亩土地的经营使用权出租给乙方,由其依法自主开发或合作经营。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租期为20年,从2003年11月15日至2023年11月15日止。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赁费按每年每亩9万元计算,共计246.6万元每年。合同上有该村委会及山西神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盖章及刘云建、崔某的签字。

3.委托书证明,2007年7月11日,太原市振东源物贸有限公司(委托单位)、太原市新振东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受托单位)向山西山姆士超市出具委托书,内容为:我公司因改制需要已于2007年5月更名为太原市新振东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也由李某更换成冀彪担任。我公司与贵公司2003年5月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合作经营合同》及相关协议已完全转由太原市新振东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全权继续执行。就此项业务的划转我公司与太原市新振东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已完善所有手续,没有任何遗留问题。应贵公司要求特去函告知。委托书上有太原市振东源物贸有限公司、太原市新振东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山西山姆士超市有限公司的盖章。

4.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账单证明,山西神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街道大马村村民委员会支付租金的情况。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证明,山西山姆士超市、山西神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建设书面审批情况。

6.山西神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山西神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租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街道大马村委会土地,用于建设山西高档轿车4S服务员,土地坐落于学府街,面积27.4亩,由于新公司(山西神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办理工商登记,前期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都是由太原市神龙亚飞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办理。神龙亚飞公司和神迪公司都是同一人投资设立。2003年7月份山西神迪公司成立,租赁大马村土地实际使用和租金均由神迪公司承担。

7.大马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经我社区查找资料档案室未见任何2003年期间大马村委会的会议记录。在2015年初第五届大马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以来未移交过此类会议记录。

8.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刘云建在大马社区任职期间,非法转让土地的情况,未向平阳路街办报告。

9.太原市小店区自然资源局关于确认小店区平阳街办大马村委会与山西神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德利等公司与个人土地租赁合同是否构成土地非法转让问题的答复及情况说明、勘测定界图证明,小店区平阳街办大马村委会与山西神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中所涉及的地块面积为27.4亩(实测面积28.08亩),此类为建设用地,权属为大马村委会,合同所涉及金额为246.6万元/年。

小店区平阳街办大马村委会与太原市振东源物贸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中所涉及的地块面积为35亩(实测面积32.15亩),地类为建设用地,权属为大马村委会,合同所涉及金额为2740万元。

神迪地块涉及图斑情况为:0002号图斑,现数据库权属杨家堡社区(所有权库权属大马社区),地类201、面积518.47平方米;0001号图斑,现数据库权属大马社区,地类201、面积17852.22平方米;0001号图斑,现数据库权属大马社区(所有权库权属太原市项目储备用地),地类201、面积347.36平方米。

山姆士地块涉及图斑情况为:0001号图斑,现数据库权属大马社区,地类201、面积20706.28平方米;0001号图斑,现数据库权属大马社区(所有权库权属太原市项目储备用地),地类201、面积727.83平方米。

10.太原市小店区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关于刘云建涉案土地的相关认定情况的答复证明,经该局核查1997年太原市南郊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刘云建涉案的2宗土地地类全部为建设用地。根据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郭福星涉案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未向该局依法登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11.(2011)清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11年8月1日,被告人刘云建因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清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65.384万元(已缴纳)。

12.证人崔某的证言笔录证明,我是山西神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人,2003年8月,我当时想在小店区开一家奥迪汽车4S店,就联系了小店区政府,政府为了让这个项目落地在小店区,就给联系了平阳街道办,街道办的领导帮忙联系了好几个村的村长,最后我选定了大马村,当时大马村的村长是刘云建,最终商定租赁土地27.4亩,每亩每年租金9万元人民币,合计246.6万元,合同约定每年11月份支付下一年的租金。2003年8月11日,我以山西神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义(我本人签名)与大马村委会(刘云建签名)签订了土地使用租赁合同。租期为20年,签订合同之后就把第一年的246.6万元土地租赁费打到了大马村集体账户。之后,我们每年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租金。我记得2013年李元寿在任的时候,我们公司一次性缴纳了一千多万元的租赁费,相当于一次性缴纳了2013、2014、2015、2016年四年的土地租赁费。2016年之前都是交给了大马社区居委会指定的账户上,2016年、2017年、2018年的租赁费交给了驰昌融公司指定的账户,我们现在还超付了180余万元租金。

我是太原市人,不是大马村的村民。我向大马村租赁地块的土地性质应该是村建设用地,土地的权属为大马村的集体土地。当时租赁土地时,地上没有建筑物,还有一个大坑,也没有任何植物或者农作物。现在土地租期还没有到期,仍然是我们公司在使用。

13.证人李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03年4月,我经营的太原市振东源物贸有限公司因为要与山西山姆士超市合作建设经营山姆士超市学府街店,就选择了小店区大马村一块土地,我就出面和当时大马村村长刘云建协商租赁土地的事宜,最终商定租赁土地30亩,每亩每年租金4.5万元人民币,合计135万元。合同约定三年支付一次租金,我和刘云建于2003年4月18日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租期为20年,我公司于2003年5月份分两次向大马村委会账户汇款405万元人民币土地租赁费。

我是小店区杨家堡村村民,我向大马村租赁地块土地性质应该是教育用地,权属都是大马村的集体土地。我当时租赁这块土地时,地上没有建筑物,就是有一些树苗和几块小菜地,还有几座坟墓。(向其出示太原振东源物贸有限公司与大马村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这就是当年我和大马村村长刘云建签订的合同。我以太原市振东源物贸有限公司名义签的合同,有我本人签名;出租方是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街道大马村委会,合同签署是刘云建。这块土地租期还没有到期,现在是山姆士超市在使用。我签订租赁合同至今,都是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但是在2007年7月,我因为公司改制,注销了太原市振东源物贸有限公司,由冀彪注册成立太原市新振东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继续和大马村履行租赁合同。因为当时我自己其他方面的事很多,没有那么多精力处理超市这边的事情,所以我就和山姆士超市商定由大马村村民冀彪成立太原市新振东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土地租赁合同,当时我、山姆士超市、大马村委会都同意,我们当时签订的一份委托书。

14.证人郭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00年至2002年郭福星担任村长时,2003年至2011年刘云建担任村长时,我均担任村委委员职务。刘云建担任村长期间,我记得学府街滨河东路山姆士超市占用的地块是他租出去的,仁安医院占的地是他当村长时卖的,其他的就不清楚了。刘云建当村长时,对外租地或卖地均召开过村支两委会,我们都同意,应该有会议记录,刘宏(刘二驹)负责会议记录。卖地肯定召开过村民代表大会,但租山姆士超市这块地时我记不清了,应该有会议记录。

15.证人刘某的证言笔录证明,我在2003年至2011年一直担任大马村副村长,在此期间的村长一直是刘云建。刘云建担任村长时对外出租过山姆士超市、神迪4S店两块地,都经过村支两委决议及村民代表大会决定,我都进行了表决。当时山姆士超市是空下的,神迪是刘云建2003年上任以后收回来的。大概是2004年的时候,刘云建说村里面没钱,把山姆士这块地租出去,看谁能带回来想租地的人,谁的价格高给谁租,后来我也不知道什么情况。最后冀彪带回来个姓侯的,说租这块地,刘云建就跟他们谈,谈好了价格,回来现给村支两委开会,再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会上说每亩土地每年4.5万元租给姓侯的,会议上村委会的刘云建、我、刘宏、郭三宝、郭枝萌、刘根虎都在,当时也没有经过全体村民代表举手表决,也就谈不上全体村民代表三分之二同意,其实就是刘云建已经定下来了,通知我们一下。神迪4S店大概是在2004年左右,刘云建说这块地空下了,谁的价格高联系一下人,最后刘云建自己联系了崔某,价格是每亩土地每年9万元,也跟山姆士一样,开了会,但是没有表决,就是通知我们一下。应该是有会议记录,是刘云建记录的,也是他自己保管,没有移交给别人。租地费用都是打到村委会账目里面了,至于怎么花的,会计知道,当时的会计是刘二变。

16.证人薛某的证言笔录证明,我是1993年至1995年5月担任大马村党支部书记,当时搭班子的村长是武兴,副村长是冀彪和刘海燕,支部副书记是刘永胜、乔玉根(已去世),支部委员是李新鲜、刘国银(已去世)、刘巧珍、靳拴玉(已去世);1995年5月,刘秃全当选书记兼村长后,我是支部委员;1999年郭福星代理村长后,刘秃全是书记,我和刘喜福是副书记;2000年郭福星正式当选村长后,刘秃全辞职了,任命刘永胜为书记,我是副书记;2003年刘云建当村长后,我是支部委员;2006年至2008年我落选了,没有参与村里的事;2009年至2011年我是支部委员,后就不担任职务了。

刘云建当村长时对外出租过学府街滨河东路口的山姆士超市和神迪奥迪4S店,好像是10万元/亩/年,具体不太清楚。这两块地出租时,召开过两委会会议,村支两委都参加了,我当时同意出租。我记得在村委会三楼会议室也开过村民代表大会,没有表决过,开村民代表大会就是告大家一下,当时应该是刘宏负责做会议记录。

17.证人乔某的证言笔录证明,我是2000年至2003年郭福星当村长时当过一届村民代表,2003年至2006年刘云建当村长时,当过一届村民代表,总共担任过两届村民代表。大马村有三个区,每个区9个代表,总共有27个村民代表,我是通过村民选举当上的村民代表。我只记得冀三牛跟我是北区的,他当时跟我都是村民代表,其他人记不清了。刘云建担任村长时是否对外出租或卖过集体土地我不清楚,没有组织召开过村民代表大会,我们村民代表都不知道。

18.证人冀某的证言笔录证明,我是2000年至2003年郭福星当村长时当过一届村民代表,2003年至2009年刘云建当村长时当过两届村民代表,总共担任过三届村民代表。一开始是十几个村民代表,后来就变成四、五个村民代表,我是北区选出来的代表,我记得北区的刘秀武、刘玉虎也是村民代表,其他人记不清了。刘云建担任村长时,对外出租过学府街北侧的山姆士超市、神迪4S店占用的土地,对外出租土地时没有召开过村民代表大会。

19.被告人刘云建的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证明,2001年1月至2002年12月郭福星担任大马村村长期间,我是村委委员;2003年1月至2010年上半年我担任大马村村长,其中2004年至2005年兼任大马村党支部书记。2007年或2008年的时候大马村开始筹备成立驰昌融公司,正式成立是2009年,当时按照街办的意见社区委员会人员担任董事会成员,我是董事长;支部委员会成员担任监事会成员,牛喜荣担任监事会主席。驰昌融公司还没有运转的时候我就出事了。

我担任大马村长期间共买卖过两块土地、出租出去两块土地。出租土地情况是:2003年左右,经过两委会、党员会、村民代表会一致决定,我代表大马村集体将滨河东路以东、学府街以北大概30亩土地租给振东源公司,后来那块地盖了山姆士超市,租期是20年,租金是每亩4万多元,每三年给一次租金,租金全部都进了村委会的账;第二块地是20多亩,地块较好,位于学府街北、山姆士超市马路对面,四四方方,租金好像是9万元每亩,当时我代表大马村集体将该地出租给神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租期20年,租金每年一付,租金全部进了大马村委会的账。当时我代表大马村委会和太原市振东源物贸公司及山西神迪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合同。上述租出去两块土地是大马村集体土地,土地属性是建设用地,在出租土地之前我就问过小店土地局。当时村里利用集体土地开办的村集体企业效益都不好,导致村集体负债,上一任村长郭福星以及周边村子村长都有向外出租集体土地收取租金的情况,当时政府也提倡,为此开会讨论过,大家的意见是不如对外出租集体土地,收取租金。于是我们村当时也召开两委会、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一致决定将集体土地对外出租。我知道土地不让买卖,但不知道不让出租,因为当时政府也是提倡的,政府相关部门或者领导没有给过我对外出租土地的文件或者批示,只是开会的时候这样说过。我在2010年因涉嫌违纪被纪检委带走调查后,到现在我不知道会议记录在哪里,当时是刘宏负责记会议记录,后来我不干村干部后,就不清楚村里的会议记录本现在何处。我任村长期间村里的会计是刘二变,就是大马村人。

据我了解我前任村长郭福星没有买卖过土地,对外出租的土地有几块,分别是:1.金谷源涉及20余亩;2.滨河绿洲涉及30余亩;3.租给翟召宇(同音)两块合计8亩左右;4.租给威廉公司45亩左右。刘秃全对外出租的土地有:1.租给昌兴汽服(现前进机械厂北面)20多亩;2.租给郭福星鱼塘30亩左右(该鱼塘就是后来的开元歌城、现在的幼儿园)。我担任村长期间,刘秃全和郭福星对外出租的土地租金向大马村缴纳基本正常,都没有到期,也没有到期后又续租的情况。在2003年左右,我将现在智诚平阳府第北面、云水假日酒店南面一块条状地(大概2亩左右)租给本村村民刘润生、乔三棉、刘三全等人,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就成了刘润生一个人承租了,租金是多少我忘了,租期大概是10年左右。

20.被告单位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街道办事处大马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被告人刘云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202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案被告单位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街道办事处大马社区居民委员会将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成立。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街道办事处大马社区居民委员会无罪。

二、被告人刘云建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薛玲

人民陪审员: 陈丽爱

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

二O二O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宋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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