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无罪案例 > 无罪判决 >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颜彤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4-12-26 14:24:26 浏览:

颜彤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颜彤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案号

(2019)吉0322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20.06.22

案由

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扰乱市场秩序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颜彤,男,196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吉林省梨树县农村农业局干部,住梨树县梨树镇。因涉嫌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姜立国,吉林姜立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二部刑诉﹝2019﹞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彤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案,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布亚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彤及其辩护人姜立国到庭参加诉讼。经第一次庭审后,合议庭认为尚有部分事实未能查清,于2019年12月17日将该案退回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本院对该案进行了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被告人颜彤以吉林旺仔牧歌养殖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霍家店村委会签订土地转让合同,霍家店村委会以58.578万元的价格将2228平方米的村建设预留地非法转让给颜彤后,颜彤未办理相关土地转让手续,也未按照合同约定对土地进行投资开发,于2011年3月将该地块以146万元的价格非法转让给他人从中获利。2019年8月7日,被告人颜彤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颜彤将非法获利款87.422万元上缴财政。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颜彤供述、证人崔某1、郝某1证言及书证等。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颜彤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颜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事实拒不供认。

辩护人姜立国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颜彤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2009年6月25日,被告人颜彤一次性支付585780元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根据县政府文件对该块土地进行了投资建设,又办理了可研报告、土地测量等手续,投资及财务成本近130万元,加上支付给霍家店村的土地款,总投入近190万元,其以146万元转让给李某1反而亏损近50万元。因此,被告人颜彤获得的款项性质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转让款,而是颜彤应该得到的补偿款,不属于通过转让标的获得牟利款项,因此不具有“谋利”的犯罪目的。现有证据认定颜彤有获利的目的不充分,应对颜彤作出无罪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9日,梨树县环境保护局作出梨环建字【2009】52号“关于吉林旺仔牧歌养殖设备有限公司年生产牧业产品设备10000套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批复”文件,2019年6月10日,梨树县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局作出梨计经字[2009]97号“关于10000套/养殖设备项目准予备案的通知”文件。2009年6月25日,被告人颜彤以吉林旺仔牧歌养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仔牧歌公司)的名义与梨树县霍家店村村民委会(以下简称霍家店村)签订土地转让合同,霍家店村以585780元的价格将22268平方米土地非法转让给颜彤后,颜彤在未办理相关土地转让手续的情况下,在该土地上投资建设了办公室、门卫、变压器、水井、围墙及地面附属物。后颜彤于2011年3月将该受让土地及其投资建设的附属物以146万元的价格非法转让给李某1。颜彤于2019年8月8日上缴874220元。

另查明,被告人颜彤转让的22268平方米土地中,包含22128平方米耕地。经吉林圣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颜彤在该土地投入资产进行评估后,以2019年12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其资产评估价值如下:1.房屋建筑物评估价值为581400元;2.构筑物261139.20元;3.机器设备4261元;4.土地556700元;以上合计1403500.20元。该评估报告的《固定资产汇总表》显示,其投入资产均为2009年投资建设,评估资产原值为:1.房屋建筑物评估价值为684000元;2.构筑物289760元;3.机器设备6360元;4.土地556700元;以上合计1636820元。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颜彤于2019年8月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明细账及付款凭证、原始凭证、《协议书》、《收据》,证明颜彤以旺仔牧歌公司的名义于2009年6月25日以585780元的价格向霍家店村购买2226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

3.旺仔牧歌公司工商信息、梨树县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局文件(梨计经字[2009]97)、梨树县环境保护局文件(梨环建字【2009】52号),证明旺仔牧歌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颜某1,被告人颜彤以旺仔牧歌公司名义向梨树县环境保护局申请环境影响登记得到批复,以及梨树县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局对旺仔牧歌公司关于10000套/年养殖设备项目准予备案。

4.旺仔牧歌公司投资建设成本目录、照片,证明被告人颜彤在其购买的土地使用权上建设房屋、围墙、大门、路面硬化、变压器等资产。

5.协议、收条、收款凭证,证明被告人颜彤以旺仔牧歌公司的名义将其购买的2226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以及其投入的办公室、门卫、变压器、水井等资产以14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1,颜彤收到李某1支付的146万元转让款。

6.建设用地批准书、意见表、预受理通知书、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完税证、宗地图、分类面积统计表、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吉国土资耕函【2011】581号)(以上系梨树县自然资源局档案)、不动产权属证、土地调查数据库宗地落位情况,证明被告人颜彤转让给李某1的22268平方米土地中有22128平方米土地为耕地(旱田),李某1受让土地后,以盛博公司名义申请将该地块以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将22128平方米土地变更为工业用地。

7.委托合同、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相关事项说明,证明被告人颜彤以2019年12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其投入资产评估价值如下:(1)房屋建筑物评估价值为581400元;(2)构筑物261139.20元;(3)机器设备4261元;(4)土地556700元;以上合计1403500.20元(扣除土地价值后为846800.20元)。该评估报告的《固定资产汇总表》显示,其投入资产均为2009年投资建设,评估资产原值为:(1)房屋建筑物评估价值为684000元;(2)构筑物289760元;(3)机器设备6360元;(4)土地556700元;以上合计1636820元(扣除土地价值后为1080120元)。并明确房屋评估原值不是按2009年当年盖房时实际支付的费用进行评估的,而是按照评估基准日2019年12月30日的成本价值进行评估的价格,取价依据为2019年下半年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指标进行测算的。

8.资产评估情况说明、关于颜彤拥有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土地等资产评估的有关情况、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明因颜彤未提供2009年建厂时的相关建筑合同、工程预算、决算和发票,吉林圣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无法对被评估资产建厂之初的价值进行评估。因评估对象是2009年所建,评估的时间点是2011年3月,属于回顾性估价;因为时点是过去,无法找到评估价格的有力依据支撑,为保证评估价格客观、公允,四平市恒兴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认为不能完成此项房屋及构筑物的评估。公安机关又与多家评估公司进行联系、咨询,均答复无法对建筑物建造时造价进行评估。

9.证人郝某1证言,证实李某1是其丈夫,盛博牧业公司的土地是2011年3月在被告人颜彤手中买的,当时有一个小变压器、一个房子、大门、一条水泥道、三口井、围板墙,房子是砖混、彩钢盖,300平方米左右,围板墙是水泥板700多米长,大井是灰筒的,小井是水泥管,只有地面和大门我重整了,下水道我重铺的,留了两口井,房屋和围板墙,变压器保留了。

10.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其不认识被告人颜彤,记不清2009年霍家店村是否与吉林旺仔牧歌养殖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合同都是崔某1签字。

11.证人崔某1证言,证实被告人颜彤没和其说过买地,他和王某1说过。颜彤买这块地之前是村上的建设预留地,当时是以旺仔牧歌公司的名义买的,不知道建没建厂。后来一个叫盛博牧业的企业找过我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12.证人颜某1证言,证实被告人颜彤是其父亲。其没参与霍家店村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旺仔牧歌公司和厂房建设的事,都是颜彤操作的。旺仔牧歌公司与李某1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其在合同上签字了,但不知道合同具体内容是什么。

13.被告人颜彤供述,2009年,为了让我儿子颜某1创办企业,我以旺仔牧歌公司名义向霍家店村购买土地,面积不到23000平方米,共计585780元。我先修的围墙、盖的厂房、门卫、安装的三项电、打了深井、厂区道路的硬化、一些设备和模具等,共投资180万元左右。后期因为没钱,旺仔牧歌公司这个项目就搁浅了。2011年我将该地块及投入资产以14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1了,我没获利,赔钱了。

关于公诉机关提供的吉林圣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对颜彤在案涉土地上投入的资产的评估报告,其结论为: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土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403500.20元。而该房屋评估原值不是按2009年当年盖房时实际支付的费用进行评估的,而是按照评估基准日2019年12月30日的成本价值进行评估的价格,取价依据为2019年下半年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指标进行测算的。吉林圣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不能客观反映颜彤在案涉土地上投入建设的资产当时以及2011年3月份案涉土地及其投入资产转让当时的价值,故对该评估报告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颜彤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是否具有牟利的目的问题。经查,颜彤在2009年6月以585780元的价格在梨树县梨树镇霍家店村受让22268平方米耕地后,在该土地上投入建设了办公室、门卫、变压器、水井、围墙及地面等资产,然后在未办理相关土地转让手续的情况下,于2011年3月将该受让土地及其投入建设的资产以146万元的价格非法转让给他人。此时,颜彤虽在表面上获利874220元,但尚未扣除颜彤投入建设资产部分的价值,不应仅以购买价格和转让价格存在差额就认定颜彤具有牟利的目的。

本院认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系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虽然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颜彤非法转让了22268平方米耕地,但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颜彤转让土地具有牟利的目的。公诉机关指控颜彤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颜彤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否以牟利为目的事实不清,故公诉机关指控颜彤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颜彤及其辩护人关于颜彤无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颜彤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李楠

审判员: 张德鸿

人民陪审员: 王晶

二O二O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力

加入我们 | 联系我们

扫码下载APP

Copyright © 2024 无罪辩护案例网
京ICP备202408494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