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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庆松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冀0981刑初56号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4-11-25 11:36:19 浏览:

孟庆松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冀0981刑初56号

公诉机关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庆松,曾用名孟法林,男,195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1984年至2014年8月任任丘市北辛庄乡牛村党支部书记(2008年1月至2009年2月兼任村委会主任),任丘市第八届人大代表,务农,住河北省任丘市,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泊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6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普权,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泊头市人民检察院以泊头市院公诉刑诉[201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庆松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2016)冀0981刑初97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孟庆松不服,提出上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9刑终71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荣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庆松及其辩护人王普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庆松在任任丘市北辛庄乡牛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为解决本村村民宅基地问题,未经任丘市国土资源局批准,于2008年12月11日同任丘市水务局负责人尹某擅自签订《土地置换使用协议》,将牛村的一宗29.34亩集体土地与原大洼管理所使用的23.6亩国有划拨土地进行了置换。

置换后,被告人孟庆松从2011年3月5日起,多次和新任村委会主任孟庆立(另案处理)主持召开“两委”班子会议,决定在置换的土地上建住宅楼,同时成立了以村委会主任孟庆立为组长的建楼小组。2012年至2014年,牛村村委会在非法置换的土地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先后建起了5栋住宅楼、8套门市和190个车库,并以抓阄的方式面向全体村民销售。2014年6月12日,任丘市国土资源局对牛村村民委员会在该国有土地上建住宅楼的行为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后经“两委”班子研究,住宅楼、门市和车库均在与建住房结算价格基础上加价销售,从中牟利。在该工程的筹建、销售过程中,被告人孟庆松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牛村居民楼项目的相关账目、统计表格、牛村会议记录、任丘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牛村村民委员会缴纳罚款的收据、举报材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庆松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孟庆松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称其没有牟利的目的,是本村多年未分配宅基地,村委会为了解决村民住房难的问题而置换土地建起居民楼,建楼的盈利用于小区的管理使用。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本案是新农村建设中解决村民住房困难的问题,指控孟庆松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不成立。根据刑法,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具备三个要素,一是以牟利为目的,二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向他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三是情节严重。本案中,村委会两委班子讨论及村民代表讨论建房的目的是解决村民住房困难,而不是赚取多少利润。且在分配方案中明确凡是本村无房户均可优先申请报名,同时收取的建房款专款专用,村委会根本没有占有或使用该款项,根据账册村委会实际利润与应付账款相加尚亏损50余万元。故不能认定为村委会以牟利为目的。

公诉机关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仅是认定村委会非法占有土地,并不是起诉书指控的非法转让土地,刑法228条并没有非法占有土地罪。建楼房用地系用本村集体土地和任丘市水务局置换而来,在该土地上建房并分配给本村村民,并未发生土地使用权权属的转让行为,本案不存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故本案的土地使用权并没有转让。

根据任丘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应为5276.8平方米,折合7.915亩,达不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起刑标准。牛村村委会建设楼房获得利润问题,因未经审计机构审计,未对工程质保金进行扣减,指控非法获利的数额,证据不足。故本案不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形。

如果是牛村村委会构成单位犯罪,孟庆松只是党支部书记,并非是法定代表人,建房是由村委会集体决定并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孟庆松也并非其负责人。从招标、签订施工合同、房屋分配、款项收取和管理等关键环节,孟庆松都不是直接主管人员,公诉机关单独起诉孟庆松明显错误。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孟庆松在任任丘市北辛庄乡牛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为解决本村村民宅基地问题,未经任丘市国土资源局批准,于2008年12月11日同任丘市水务局负责人尹某擅自签订《土地置换使用协议》,将牛村的一宗29.34亩集体土地与原大洼管理所使用的23.5921亩国有划拨土地进行了置换。经评估,涉案国有土地估价为2538499元。

置换后,被告人孟庆松从2011年3月5日起,多次和新任村委会主任孟某1主持召开“两委”班子会议,决定在置换的土地上建住宅楼,同时成立了以村委会主任孟庆立为组长的建楼小组。2012年至2014年,牛村村委会在非法置换的土地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先后建起了5栋住宅楼、8套门市和190个车库,并以抓阄的方式面向全体预交房款的村民销售。2014年6月12日,任丘市国土资源局对牛村村民委员会在该国有土地上建住宅楼的行为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后经“两委”班子研究,住宅楼、门市和车库均在与建住房结算价格基础上加价销售。在该工程的筹建、销售过程中,被告人孟庆松均参与了村“两委”班子会议。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孟庆松的供述,证实的内容和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另证实建楼房的利润准备用于小区物业支出、维修等,由时任村委会副主任的陈某负责账目,村里的账目单独核算,现在因为还有售房款未交清、车库未售完等原因实际建楼房处于亏损状态。建楼房至销售的过程中其任牛村党支部书记。居民楼筹建小组由时任村委会主任孟庆立任组长、时任村委会委员胡章捆任副组长、时任村委会副主任陈某任组员,负责账目工作,后来又成立了新民居筹建领导小组,成员除了以上三人外,增加了孟某9、孟某10、孟某11、孟某12、孟某13、胡东暖六人。

2、证人孟某1的证言,证实的内容和孟庆松的供述一致。另证实前期3栋楼房是交了定金的108户村民抓阄确定的楼房位置,其中大部分是本村缺房户,第二次4、5号楼是全村交纳定金的户抓阄确定的要房资格,第二次有缺房户未抓到房的。经村“两委”班子决定招投标,其带领两个党员孟发平、孟九菊和两个村民代表孟凡华、孟淘气以及村委会成员胡某1、陈某到沧州进行的招投标,由任丘市瑞丰公司承建。将未出售的车库和未交齐的房款折合价款,建楼房应能盈利200万元左右,详细数目以账目为准,尚欠施工的瑞丰公司质保金200万元,建楼过程中被任丘市国土资源局罚款30多万元,经村“两委”班子研究后用售楼款交纳了罚款。

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的内容和孟庆松的供述基本一致。另证实筹建小组由孟某1为组长,其中孟某13、孟某12是村民代表,孟某10、孟某11是党员代表。其负责建楼的财务工作,孟庆立代表牛村村委会和承建方任丘市瑞丰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建楼过程中被国土部门罚款31万多元,用建楼的钱交的罚款,瑞丰公司的工程款除质保金200万元外均已结清,实际结余现金1875888.06元。

4、证人孟某2的证言,证实其自2008年始任牛村党支部委员,2014年主持牛村党支部全面工作,2015年1月任党支部书记,建居民楼是经党代会、村“两委”班子会议和村民代表参加的“两委”班子联系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的,是为了解决本村村民缺房户住房困难的问题,会议记录在原支书孟庆松处保管,时任村支书孟庆松和村主任孟庆立均同意为了解决缺宅基地的村民住房困难在涉案土地上建居民楼,经“两委”班子研究成立了居民楼筹建小组,孟某1任组长,组员有胡某1、陈某,后来又成立了新民居筹建领导小组,成员除以上三人外,增加了孟某9、孟某10、孟某11、孟某12、孟某13、胡东暖等六人,居民楼财务账目和村集体账目无关,单独核算,楼建好后都卖给本村村民。居民楼施工单位是任丘市瑞丰建筑有限公司,除扣留质保金200万元外,已经和瑞丰公司结清了工程款。居民楼大部分销售完毕,账面上盈利,但有许多房款未交清,车库未售完。

5、证人孟某3、孟某4、胡某1、胡某2、孟某5的证言,证实的内容和孟某2的证言基本一致。

6、证人尹某、赵某、孟某6、孟某7、胡某3、叶某、孟某8、王某1、庞某、柳某、田某、王某2、张某的证言和土地置换协议,均证实被告人孟庆松在任任丘市北辛庄乡牛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牛村村委会同尹某任负责人的任丘市水务局订立《土地置换使用协议》,将牛村的一宗29.34亩集体土地与任丘市水务局原大洼管理所使用的23.6亩国有划拨土地进行置换的情况。另孟某7、胡某3证实在置换土地上所建居民楼上有非本村居民居住。

7、夏双虎、孟春前、孟茶子、孟平安、孟小套、任瑞祯、王超、任瑞全、任素娟、刘小峰、孟小德、刘磊、曹小申、孟立庄、胡雪青、孟占军、胡八安、孟红春、曹小蛇、孟丙银、孟国华、陈金圈、张金环、李林、李保国(曾用名李志民)、孟书俊等26户自称是牛村缺房户的自述材料,内容为身为缺房户未分到楼房,其中刘某1、曹某、孟立庄、胡某5、胡八安、孟某20、孟某23系资金不够未能参加二次分房抓阄,其余户系参与二次分房抓阄未抓到房。

8、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平面示意图和牛村住宅示意图,证实任丘市水利局位于北辛庄乡牛村的牛村大洼管理所用地面积为54亩,其中牛村住宅占地15728平方米,合23.5921亩。

9、土地估价报告、土地估价技术报告,证实涉案土地面积15728平方米,估价为2538499元。

10、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2014年6月12日任丘市国土资源局认为牛村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牛村北侧15728.12平方米国有土地建居民住宅楼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①责令牛村村民委员会退还非法占用的15728.12平方米国有土地;②没收牛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的15728.1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5276.8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③对牛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的15728.12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罚款共计314562.4元。

11、牛村村民委员会“两委”班子会议记录,证实置换土地和建住宅楼等事项均经“两委”班子讨论同意。

12、涉案住宅建设收支材料及账目、任丘市瑞丰建筑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及收款收据,证实涉案住宅楼建设、销售和与建筑施工单位结算情况。

13、泊头市人民法院(2015)泊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尹某因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刑罚情况。

1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和任丘市北辛庄乡牛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被告人孟庆松的基本情况和任职情况。

辩护人当庭提交由被告人提供的牛村村民委员会关于水务局闸所闲置土地受村民侵占的情况说明,孟庆立、孟庆松、孟小社、胡普清、孟中田、胡章捆、孟秋花、陈松林、孟法成等人关于牛村建房分配相关情况的说明,牛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关于本村置换给水务局的土地现状),牛村村民委员会关于牛村新建居民楼应得利润情况使用说明,孟庆松所获荣誉证书复印件。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本人取证、证据来源不合法,村委会出具的书证没有出证人签字、形式不合法,荣誉证书复印件未经核实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上述证据均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根据刑法228条文释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将依法管理和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擅自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本案中,牛村村委会对置换所得的国有土地属于非法占用,其没有也不可能取得该该国有土地使用权,既不是依法管理也不是依法持有该土地使用权,其在土地上建房,并分配所建楼房给村民使用,仍不能改变其非法占用和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事实,并未发生土地使用权权属的转让,本案不存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在其没有使用权的前提下,无法认定其属于非法转让土地。故牛村村委会的行为不能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牛村村委会不构成犯罪,孟庆松亦不构成犯罪,应宣告孟庆松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孟庆松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庆松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季国才

人民陪审员  刘盈浩

人民陪审员  刘超亚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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