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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梁某故意伤害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4-12-28 09:21:55 浏览:

许某、梁某故意伤害二审刑事判决书

许某、梁某故意伤害二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9)甘11刑终196号

裁判日期

2019.12.17

案由

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原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女,汉族,生于1962年9月9日,文盲,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东方红中学家属楼**楼****。2018年11月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

指派辩护人刘懿,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女,汉族,生于1950年3月15日,文盲,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户籍所在地定西市安定区,住定西,住定西市安定区iv>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许某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提起民事赔偿一案,安定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8日作出(2019)甘1102刑初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2018年8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许某回家途经定西市安定区东方红中学旧家属院门房前时,遇被害人梁某与几名妇女在一起聊天,梁某便出言辱骂许某,双方发生口角后,梁某拿起木凳击打许某,许某躲过后,凳子打在另一妇女的头上,接着梁某又朝许某后颈部打了两木凳,许某便撕住梁某的头发将梁某摔倒在地,并在梁某的腹部踩了两脚,后被他人劝开,梁某回家后感觉腰部疼痛。第二天,梁某到定西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4天,花去医疗费5914.13元,医嘱休息3个月。经定西市安定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的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立案材料,证明2018年8月16日20时许,杨某1报称其母亲梁某在东方红中学家属院门房前被中年妇女殴打致伤。公安机关处警后立案侦查。

2、被害人梁某的陈述,证明2018年8月16日20时许,我在安定区东方红中学家属门房前与几个妇女聊天时,贾某妻子以为我在骂她,便手指着骂我,向我走来,我顺手拿起一个凳子,贾某妻子便撕住我头发,我拿凳子打时,被贾某妻子挡着没有打上,贾某妻子将我摔倒在地,用脚在我前胸踏了一脚,我的凳子打在张某,4的头上,接着我从地上起来朝贾某妻子打去,打在她的头上,被周围的人劝开。我回家后给丈夫和儿子说明情况,我和丈夫、儿子下楼跟贾某妻子又骂了一阵后回家。第二天时我腰痛着起不来,才感觉被贾某妻子打伤。

3、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明2018年8月16日20时许,我母亲梁某到东方红中学家属楼下的院子里乘凉,21时许,回到家里后衣服上全是土。我问怎么了,我母亲说被院子里的一个女人打的。那个女的还在院子里站着,我和母亲到楼下后,我母亲过去就骂那个女人,那个女人也在骂,他们骂的很难听,我把我母亲的鞋找到后扶到家里,我母亲坐在沙发上说她的腰不舒服,可能岔气了。8月17日早上,我母亲腰疼着起不来,母亲说对方把她推倒在地之后还用脚在她胸前踩了几脚,我才意识到母亲可能被对方打严重了,将我母亲送到医院检查治疗。

4、证人陈某,4证言,证明2018年8月16日晚8点多,我在东中家属院门房外和几个老奶奶聊天,看见贾某妻子从外面走过,梁某骂道“把你个嫁汉的婊子”之类的话,贾某妻子先是站着听了一会,之后问梁某“你骂我干什么?”有个老奶奶从门房进来说梁某和贾某妻子打起来,让我去劝一下,我从门房里出来看见梁某躺在地上,贾某妻子抓住梁某的头发,我就赶紧上前将贾某妻子拉开,梁某还拿的板凳要打贾某妻子,我把梁某手里的板凳夺下,贾某妻子也拿起板凳要打梁某,被周围的人夺下板凳,之后梁某便回家了。

5、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明梁某在骂贾某妻子,贾某妻子也骂梁某,梁某顺手拿起木板凳朝贾某妻子打去,我在她们中间劝架,贾某妻子一躲,板凳打在了我的额头上,之后贾某妻子一把抓住梁某的头发将梁某摔倒在地,并在梁某的胸部踏了两脚,打了两拳,贾某妻子又拿起靠背椅要打梁某时被我夺下,门房里的老奶奶出来后就将梁某和贾某妻子劝开。

6、被告人许某的供述,证明2018年8月的一天20时许,我从大操场锻炼回来走到家属院门房前,有几个妇女在聊天,我走过时,听见杨某2的妻子在骂人,我问她在骂谁,杨某2妻子说她没有骂我,接着杨某2妻子指着说骂的就是你,我也骂了她,杨某2妻子拿起凳子要打我,有个妇女在劝架,杨某2妻子的凳子打在那个劝架的妇女头上,接着朝我打来,两凳子打在我后背部,之后我撕住杨某2妻子的前胸推倒在地,在杨某2妻子的肚子上打了两拳,一个妇女将我拉开。过了一会,杨某2的妻子叫来其丈夫和儿子,我与杨某2的妻子又骂了几句后便各自回家。

7、接受证据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对梁某打许某时持有的木质方凳予以拍照保全。

8、辨认笔录,证明经梁某辨认,在家属院内打伤她的人就是许某。

9、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定西市安定区东方红中学旧家属院的门房前。

10、鉴定文书,证明梁某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该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11、住院证、住院证明结算单据,证明梁某在定西市安定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4天,花去医疗费5914.13元,医嘱出院休息3个月。

1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许某的基本身份信息。

原审法院认为,被害人梁某辱骂并动手殴打被告人许某,在相互殴斗中,被告人许某将梁某推倒后用脚在腹部踩踏两脚,致梁某腰部受伤,被告人许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被告人许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许某系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在案件起因上有过错,应当减轻对被告人许某的法律责任。梁某请求的护理费偏高,本院根据住院天数及2019年甘肃省居民服务业收入标准进行计算;请求的营养费无证据支持,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许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许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请求赔偿医疗费5914.13元、护理费3792元、住院伙、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0666.13元。由被告人许某酌情赔偿6500元,其余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自负。赔偿款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许某上诉理由及辩护人认为,上诉人许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无罪;驳回梁某的民事诉讼请求;建议侦查机关对梁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文书,户籍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并经过一审举证、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害人梁某无事生非,经常性的使用污秽语言辱骂上诉人许某。案发当日,二人相遇后,梁某又辱骂许某并先持木凳连续击打被告人许某,给许某造成现实的人身危害,被告人许某为阻止梁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将梁某撕倒后在其腹部踩了两脚,致梁某腰部受伤,被告人许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主客观要件,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对附带民事原告人梁某提起的民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不能认定许某有罪。故对上诉人许某及辩护人请求改判无罪的意见予以采纳。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定区人民法院(2019)甘1102刑初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宣告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无罪;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的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昱东

审判员: 姚新平

审判员: 孔军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肖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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