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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润泽交通肇事罪刑事再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6-07-27 10:50:21 浏览:

邓润泽交通肇事罪刑事再审刑事判决书

本文为交通肇事罪无罪辩护原版判决书全文,无删减、无篡改,完整收录法院审理查明事实、证据认定、裁判说理及最终无罪判决结果,可供法律从业者参考研究。

邓润泽交通肇事罪刑事再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案号

(2022)皖0124刑再1号

裁判日期

2022.04.21

案由

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

 

原公诉机关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邓润泽,男,汉族,1986年8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安徽省庐江县,居住地安徽省庐江县。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21年11月5日被庐江县XX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庐江县XX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庐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何姣娇,安徽尚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邓润泽交通肇事一案,由原公诉机关庐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庐江检公诉刑诉(2017)228号起诉书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8月3日作出(2017)皖0124刑初2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润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该判决业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公诉机关庐江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邓润泽为包庇朱某1作假证明,于2022年1月26日以庐江检刑诉(202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1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邓润泽、许某犯包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本院院长提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决定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建军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邓润泽及其辩护人何姣娇(庐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接本院通知指派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17年2月4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邓润泽驾驶皖AN××××号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行至庐江县郭河镇乐庄村安徽珍新米业公司门前处,因对前方道路情况疏于观察,所驾车辆与前方同向周坤驾驶的爱玛牌两轮电动车追尾相撞,致周坤摔倒受伤。周坤后经庐江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18日死亡。被告人邓润泽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驾车逃离现场。庐江县XX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邓润泽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审认为:被告人邓润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遂判决被告人邓润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再审中,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是: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

原审被告人邓润泽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是:原审判决错误,应予撤销。

经再审查明:2017年2月4日19时许,朱某1酒后驾驶皖AN××××号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庐江县郭河镇乐庄村安徽珍新米业公司门前,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周坤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周坤受伤后经庐江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18日死亡。经安徽正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周坤因交通事故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庐江县XX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朱某1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审被告人邓润泽及许某为使朱某1免受刑事追究,在接受XX机关调查时作虚假证明,均证实是邓润泽驾车肇事,致使司法机关对邓润泽立案侦查,并对其判处了刑罚。

上述事实,由原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21年11月3日庐江县XX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邓润泽系顶替朱某1冒充交通肇事者,于当日对朱某1涉嫌犯交通肇事罪、邓润泽等涉嫌犯包庇罪予以立案侦查。

2、到案经过,证实2021年11月4日邓润泽经庐江县XX局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庐江县XX局投案。

3、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2017年2月4日19时,朱某1驾驶皖AN××××号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与周坤驾驶的爱玛牌两轮电动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周坤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害的交通事故。朱某1对本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周坤不承担责任。

4、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死亡原因。

5、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4日晚其和邓润泽、朱某1一起吃饭,其和朱某1喝了酒,邓润泽没有喝酒。饭后朱某1要借其车出去,其让邓润泽送他去,但是邓润泽没有送,朱某1就自己开着其所有的皖AN××××号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走了。之后其电话找邓润泽要车,被告知车子出了交通事故。石头中队的交警也告知其皖AN××××号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出了交通事故。因朱某1当时在缓刑考验期,让邓润泽顶替朱某1成为本次交通事故的肇事者。

6、证人朱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4日晚,其和邓润泽、许某等人一起吃饭,其喝了酒,饭后(约七点多)其要驾车去金牛街道找自己的女朋友,便借了许某的皖AN××××号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向金牛街道方向驶去。当车子行驶至与前面同向行驶的一辆电瓶车发生尾随碰撞。因其开设赌场被判处缓刑且在缓刑考验期,其害怕被撤销缓刑,便让邓润泽顶替其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7、证人周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4日晚,其和许某、朱某1、邓润泽一起吃饭,许某、朱某1均喝了酒,饭后朱某1开车走了,邓润泽玩了一会也走了。过了几天,其听说邓润泽借许某的车子出了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一次朱某1酒后称邓润泽的交通事故花了他几十万,其和朋友均认为邓润泽是为朱某1顶包的。

8、证人朱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5日凌晨,朱某1向其借手机并让其去邓润泽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看看,说自己在缓刑考验期,不能去看。其怀疑当晚的交通事故的肇事者是朱某1,邓润泽是顶包的。后来也听讲是朱某1开车撞人,邓润泽是顶包的。

9、证人朱某3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4日晚,邓润泽发生交通事故,其听说朱某1拿钱赔给被害方,怀疑肇事者是朱某1,邓润泽是顶包的。

10、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其当时知道肇事司机是其丈夫邓润泽,但后来外面又疯传邓润泽是帮朱某1顶包的。

11、原审被告人邓润泽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2月4日晚,其和朱某1、许某等人在桃花岛饭店吃饭,朱某1喝了酒。饭后朱某1驾驶皖AN××××号吉利美日牌轿车向金牛方向行驶,过了一二十分钟,其接到朱某1的电话,称其在郭河米厂附近撞到电瓶车了,让其去看看。其应朱某1的要求到交通事故现场,未看到人。因朱某1喝酒无证驾驶,且在缓刑考验期内,其在朱某1和许某的劝说下,顶替朱某1,承认自己是交通事故的肇事者。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邓润泽为包庇朱某1作假证明,致使其被本院以(2017)皖0124刑初243号刑事判决判处刑罚。现经查明,原判据以定罪量刑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发生了变化,原判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邓润泽犯交通肇事罪,应予撤销。对原公诉机关、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原审判决应予撤销的意见予以采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7)皖0124刑初243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邓润泽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黄德波

人民陪审员: 高珊

人民陪审员: 左敦玫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曹元元

本文为该案官方判决书原文,如需查看本案辩护思路、证据拆解、律师办案复盘解读,可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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