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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震、刘永禄、刘永红等7人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4-12-27 16:28:53 浏览:

唐震、刘永禄、刘永红等7人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唐震、刘永禄、刘永红等7人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原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9)川0811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20.03.17

案由

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聚众斗殴罪

 

公诉机关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震,男,生于1987年11月18日,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罗江县人,住四川省罗江县,2016年9月13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8年3月19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12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龙飞,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律师。

被告人刘永禄,曾用名刘永绿,男,生于1968年8月4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2016年9月6日因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被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8年10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母长明,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永红,男,生于1976年4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户籍地址安徽省舒城县,现住广元市昭化区,2018年10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陈文立,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仕青,男,生于1975年10月18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2018年10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指定辩护人肖光永,四川永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吕后学,男,生于1979年11月25日,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罗江县人,住四川省罗江县,2018年9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王英权,四川永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苟元兵,男,生于1970年10月3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2018年9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李文生,四川永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成,曾用名罗继成,男,生于1986年8月9日,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罗江县人,住四川省罗江县,2018年9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肖晓宏,四川永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以广昭检公刑诉[2019]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震、刘永禄、刘永红、张仕青、吕后学、苟元兵、罗成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震、刘永禄、刘永红、张仕青、吕后学、苟元兵、罗成及其各自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案审理期间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两次,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唐震、罗成、吕后学与向鹏、张仕春一行到广元市昭化区虎跳场镇"天籁之音"KTV酒吧999包间喝酒。晚22时许,被告人刘永禄、刘永红、张仕青、苟元兵也到该KTV酒吧333包间喝酒。期间,因张仕春与刘永禄相识,刘永禄便到999包间敬酒。之后出于礼节张仕春同唐震又到333包间回敬酒,敬酒期间张仕春向刘永禄等人介绍唐震系天然气管道安装队人员,刘永禄便误以为唐震是天然气公司的职工,就与唐震就天然气管道安装问题发生了争吵,后唐震就返回999包间将情况向其负责人罗成汇报。罗成听后来到333包间内敬酒并了解情况,随后吕后学、唐震和向鹏也陆续来到333包间内,在包间内罗成就天然气安装规定向刘永禄等人解释。在解释过程中因天然气管道安装问题双方再次发生了争吵,这时向鹏见唐震情绪激动就将唐震劝回了999包间。之后,在333包间内刘永红与吕后学争吵矛盾升级,刘永红便让吕后学闭嘴滚出去,同时与刘永禄上前往外推吕后学,罗成就上前阻挡刘永红往外推吕后学,这样双方抓扯至包间门口。

在999包间内唐震听见吵闹声,便跑出包间用手卡刘永红的脖子,张仕青见状便持酒瓶击打唐震头部,唐震被打后准备还手,苟元兵又上前将唐震摔倒在地互相扭打在一起。在KTV过道内,刘永禄与吕后学相互扭打在一起,刘永红与罗成相互扭打在一起。在此过程中,唐震回到999包间持酒瓶再次返回到斗殴现场击打刘永红、刘永禄头部;这时刘永禄也回到333包间持酒瓶再次返回到斗殴现场击打唐震、罗成头部,酒瓶打碎后刘永禄又返回333包间持酒瓶殴打唐震;吕后学持酒瓶击打刘永红,苟元兵持酒瓶击打唐震、吕后学。在大厅内,刘永红拿上茶几上的锁门铁链,再次与唐震相互打斗,张仕青见双方还在打斗,便从大厅茶几下方拿出一把U型锁,准备上前殴打唐震,被KTV老板范某某将U型锁夺下,这时刘永红又从范某某手中夺下U型锁与罗成相互打斗。之后,在KTV老板范某某的劝说下,双方人员停止了打斗,当晚造成了双方人员均不同程度的受伤和KTV无法正常经营的后果。案发后,经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唐震、吕后学、苟元兵、罗成、刘永红、刘永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件、现场监控视频资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告人辨认参与斗殴人员及现场、证人辨认参与斗殴人员、身体检查笔录及照件、调取的相关病历资料、鉴定意见书、物证鉴定书、民事赔偿调解协议、谅解书、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震、刘永禄、刘永红、张仕青、吕后学、苟元兵、罗成在虎跳场镇"天籁之音"KTV酒吧持酒瓶、U型锁、铁链聚众相互殴斗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各被告人均系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唐震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唐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解称对罪名有异议,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唐震的辩护人辩护称,唐震虽有参与斗殴的事实,但唐震在案发当日与同案人吕后学、罗成在KTV聚集不具有非法性;双方在之前互不相识、没有矛盾,没有聚众斗殴的主观目的和动机,在斗殴过程中三人没有意思联络,不能形成聚众斗殴的合意,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当判决唐震无罪。

被告人刘永禄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

被告人刘永禄的辩护人辩护称,本案中双方是在敬酒期间,因天然气管道安装问题发生争执,双方在互相解释、理论过程中,言语不和,矛盾不断升级至双方各自饮酒聚会人员参与殴斗。没证据证明被告人刘永禄在斗殴前与其他被告人拉帮结派的犯意联络、具有报复对方的主观犯意、与他人共同表现争霸一方、与其他人有不正当动机而成帮结伙斗殴、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被告人都是各自主动参与,是基于民事纠纷引起的,不存在公然发起破坏社会公共秩序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后果,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被告人刘永红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

被告人刘永红的辩护人辩护称,本案的发生是双方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唐震先动手卡住被告人刘永红的脖子,导致双方矛盾进一步升级,然后双方发生了打斗,带有一定的偶然性。被告人刘永红等七人身体损伤均为轻微伤,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不大,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被告人张仕青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

被告人张仕青的辩护人辩护称,本案系朋友相聚在KTV偶遇因偶发口角之争引发的打架斗殴事件,本案发生在特定的群体之间,不是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的行为,未对整个社会构成严重威胁和形成挑战,故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被告人吕后学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

被告人吕后学的辩护人辩护称,本案起因是双方在互相敬酒过程中因天然气管道安装发生争吵,进而发生推搡和抓扯,最终演变成互殴的结果,是一个偶然性事件,虽然在公共场所,但并不是有预谋的或者经过组织好和策划而发生的群体性殴斗行为,被告人的动机是自己被打后还击对方,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是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行为,故其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被告人苟元兵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

被告人苟元兵的辩护人辩护称,本案被告人苟元兵等人发生的打架行为,虽然在公共场所,但没有蓄意斗殴的故意,没有聚众的客观行为,双方因为安装天然气管道发生的口角,没有违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的想法,而且在被人拉开后没有再继续动手互殴,并且苟元兵在受伤之后没有继续参与打斗,且帮助将其他人送往医院救助,没有想过打架满足自己的精神刺激,没有逞强耍横的表现,就是被对方打了自己还手而已,从法理上来讲是一个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问题,故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被告人罗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

被告人罗成的辩护人辩护称,本次事件是一个偶发性事件,起因是双方发生口角而造成的打架行为,并非是有预谋或者计划而发生的打架行为。没有危害社会,也没有给他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被告人没有犯罪故意,也没有犯罪动机,是被人打了自己还手而已,属于正当防卫,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唐震、罗成、吕后学与向鹏、张仕春一行到广元市昭化区虎跳场镇"天籁之音"KTV酒吧999包间喝酒。晚22时许,被告人刘永禄、刘永红、张仕青、苟元兵也到该KTV酒吧333包间喝酒。期间,因张仕春与刘永禄相识,刘永禄便到999包间敬酒。之后出于礼节张仕春同唐震又到333包间回敬酒,敬酒期间张仕春向刘永禄等人介绍唐震系天然气管道安装队人员,刘永禄便误以为唐震是天然气公司的职工,就与唐震就天然气管道安装问题发生了争吵,后唐震就返回999包间将情况向其负责人罗成汇报。罗成听后来到333包间内敬酒并了解情况,随后吕后学、唐震和向鹏也陆续来到333包间内,在包间内罗成就天然气安装规定向刘永禄等人解释。在解释过程中因天然气管道安装问题双方再次发生了争吵,这时向鹏见唐震情绪激动就将唐震劝回了999包间。之后,在333包间内刘永红与吕后学争吵矛盾升级,刘永红便让吕后学闭嘴滚出去,同时与刘永禄上前往外推吕后学,罗成就上前阻挡刘永红往外推吕后学,这样双方抓扯至包间门口。

在999包间内唐震听见吵闹声,便跑出包间用手卡刘永红的脖子,张仕青见状便持酒瓶击打唐震头部,唐震被打后准备还手,苟元兵又上前将唐震摔倒在地互相扭打在一起。在KTV过道内,刘永禄与吕后学相互扭打在一起,刘永红与罗成相互扭打在一起。在此过程中,唐震回到999包间持酒瓶再次返回到斗殴现场击打刘永红、刘永禄头部;这时刘永禄也回到333包间持酒瓶再次返回到斗殴现场击打唐震、罗成头部,酒瓶打碎后刘永禄又返回333包间持酒瓶殴打唐震;吕后学持酒瓶击打刘永红,苟元兵持酒瓶击打唐震、吕后学。在大厅内,刘永红拿上茶几上的锁门铁链,再次与唐震相互打斗,张仕青见双方还在打斗,便从大厅茶几下方拿出一把U型锁,准备上前殴打唐震,被KTV老板范某将U型锁夺下,这时刘永红又从范某手中夺下U型锁与罗成相互打斗。之后,在KTV老板范某的劝说下,双方人员停止了打斗。当晚造成了双方人员均不同程度受伤和KTV无法正常经营的后果。案发后,经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唐震、吕后学、苟元兵、罗成、刘永红、刘永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事后,被告人之间互相达成了赔偿协议,并相互提出了谅解;被告人唐震于2016年9月13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8年3月1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永禄于2016年9月6日因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被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刘永禄、刘永红、张仕青、吕后学、苟元兵、罗成在检察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照件。证实酒吧经营者范某现场向处警民警提供了互殴时所持物品:碎啤酒瓶、U型锁、锁链。

(二)书证

1.接处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侦查程序合法。

2.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证实各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3.被告人户籍信息。证实各被告人主体身份情况,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4.虎跳派出所处警情况说明。证实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看见刘永红倒在地上并头部出血,罗成和唐震互相攀在一起,身上有血迹,张仕青赤裸上身站在KTV门口。

5.天籁之音酒吧营业执照,证实天籁之音酒吧经营者为范某。

6.虎跳中心卫生院、广元市中心医院病历资料。证实被告人罗成、唐震、刘永红、刘永禄的伤情及治疗情况。

7.公安机关归案情况说明。证实各被告人均系电话通知到案。

8.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唐震于2016年9月13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8年3月1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永禄于2016年9月6日因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被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9.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及谅解书,证实2018年9月22日罗成、唐震与刘永红、刘永禄、苟元兵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双方对彼此行为相互提出了谅解。

10.被告人刘永禄、刘永红、张仕青、吕后学、苟元兵、罗成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11.被告人提交的刘永禄、刘永红所在社区愿意帮教承诺书、罗成在居住辖区无犯罪记录证明、支付赔偿款复印件。证实对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

(三)证人证言

1.张仕春询问笔录,证实2018年9月10日晚上,与罗成、唐震、向鹏、吕后学到虎跳街上"天籁之音"KTV去唱歌时与同在KTV唱歌的刘永禄、刘永红、张仕青、苟元兵相互敬酒,在敬酒过程中因为天然气安装问题刘永禄与唐震发生争吵,导致双方打架,张仕春看形势不对就离开包间打电话报警了。

2.向鹏询问笔录,证实2018年9月10日晚上,向鹏和张仕春、罗成、唐震、吕后学在虎跳场镇"天籁之音"KTV唱歌,期间有一个和张仕春比较熟的矮胖男子到我们包间敬酒,之后张仕春、唐震、吕后学又到他们包间敬酒,听见他们在说天然气安装的问题,唐震就和对方争吵起来了,情绪比较激动,向鹏怕发生打架将唐震劝回到向鹏所在包间,过了一会儿外面过道争吵的比较凶,唐震离开包间,之后过道中传出了打斗声。向鹏因为是公司的人没有参与打架,一直在自己的包间内没有出去,期间唐震还回包间拿过酒瓶子,大概10分钟后外面没有动静了,向鹏出去看见罗成、唐震他们满脸是血,然后警察到了把他们弄到医院了。

3.范某询问笔录,证实2018年9月10日晚上,张仕春和天然气安装队4个人在999包间唱歌喝酒;晚上10点左右,刘永禄、刘永红、张仕青和另外一个男子来到333包间喝酒唱歌。范某到333包间,听见刘永红在说我交了钱,想让你们咋安就咋安,穿白色条纹衣服的男子就说安装天然气管道是有规定的,不能随便安,双方当时情绪比较激动。过了1分钟左右,范某听见外面有吵闹和啤酒瓶碎了的声音,出去看到刘永红、刘永禄和对方身上穿白色条纹衣服的男子以及皮肤较黑的男子相互打斗,范某过去劝刘永红,这个时候小唐(唐震)也参与进来,和刘永红两个打成一团,还看见刘永禄的妹夫(刘永禄)也拿了两个酒瓶在手上打对方的人,之后双方被短暂的劝开。过了十多秒刘永红把我放在大厅桌子上的锁链拿在手中去打小唐,小唐也朝刘永红砸了一凳子,双方又打成一团,张仕青拿了一把U型锁准备去打对方,范某连忙上前把他手中的U型锁夺了,然后刘永红和小唐还打在一起的,范某又上前拉,结果手中的U型锁被刘永红夺走,刘永红又用U型锁打了小唐几下,小唐也用酒瓶打刘永红,之后双方逐渐被分开,范某在大厅将刘永红推出门外,之后双方没有再发生打斗了。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唐震讯问笔录,证实2018年9月10日晚上7点左右,和罗成、向鹏、吕后学、张仕春饭后到虎跳场镇“天籁之音”KTV酒吧999包间唱歌。在相互敬酒的过程中,因天然气安装问题唐震与刘永禄和刘永红发生了口角,唐震把情况给负责人罗成说了,罗成表示过333包间去听听他们意见,在333包间内唐震又再次因为天然气管道安装问题,与对方刘永红发生了争吵,向鹏急忙把唐震拉回了999包间。大概过了几分钟,唐震听见过道内发生了争吵,看见刘永禄、刘永红和罗成、吕后学相互抓扯起的,唐震上去将刘永红的脖子卡住,张仕青站在333包间门口用啤酒瓶朝唐震头部打了一瓶子,唐震冲上去准备打张仕青,被苟元兵摔倒在333包间内,倒地后被苟元兵、张仕青一阵拳打脚踢,期间还被人用啤酒瓶朝唐震头部打了两瓶子。然后唐震见对方人较多从地上爬起来跑出了333包间,在过道期间唐震还回到999包间拿了几个空酒瓶,朝刘永红头部打了两瓶子,刘永红拿了一个锁链朝唐震头部打了两锁链,然后唐震又用酒瓶打了刘永红头部一瓶子,之后刘永红又用一把U型锁分别打了唐震、罗成。酒吧老板就一直在旁边劝架,然后各自没有继续打架了,紧接着警察就来了。

2.刘永禄讯问笔录,证实2018年9月10日,刘永禄与刘永红、苟元兵、张仕青一起到虎跳场镇“天籁之音”KTV唱歌,在相互敬酒的过程中因天然气安装问题刘永红与唐震等人发生了争吵,刘永红喊对方闭嘴滚出去,双方在包间门口相互扭打在一起,唐震用啤酒瓶朝刘永禄头部打了一酒瓶,刘永禄回到333包间拿了2个啤酒瓶出来,朝天然气安装老板(罗成)头部打了一啤酒瓶,又朝唐震头部打了一啤酒瓶,之后又再次返回包间拿了2个啤酒瓶,打了唐震。

3.刘永红讯问笔录,证实:2018年9月10日刘永红、张仕青、刘永禄、苟元兵到“天籁之音”KTV唱歌,刘永禄因为管道安装的事与唐震争了几句,然后这个男子就去将他们老板(罗成)一同叫到刘永红所在包间,刘永禄与他们老板争吵起来,老板先动手打刘永禄,之后双方就相互打起来,刘永红也参与了打架,打的是唐震、向鹏,用锁链打的,刘永红还用U型锁打过罗成。

4.张仕青讯问笔录,证实2018年9月10日晚,张仕青、苟元兵、刘永红、刘永禄在“天籁之音”KTV333包间内唱歌,张仕春来包间敬酒,紧接着唐震又来敬酒,期间因为天然气安装问题唐震与刘永禄发生了争执,之后唐震离开。过了不久,天然气安装老板罗成来到333包间敬酒,唐震又返回来了,后面又来了吕后学和一个穿黑色体恤的男子(向鹏)到333包间。期间,唐震与刘永红发生了争执,对方穿黑色T恤的男子将唐震劝出了包间;这时吕后学又与刘永红发生了口角,然后刘永红准备去打吕后学,罗成把吕后学喊出了包间;唐震又来到333包间,并用手去卡刘永红的脖子,张仕青用空酒瓶打唐震,苟元兵也打唐震,刘永禄和吕后学打在一起,罗成也加入进来一起打刘永红,唐震用空酒瓶打刘永红;张仕青打电话报警,报完警后,大家陆续到了KTV大厅,没打架了。

5.罗成讯问笔录,证实2018年9月10日晚上张仕春、罗成、吕后学、唐震、向鹏到虎跳场镇“天籁之音”KTV去唱歌。在包间唱歌期间,张仕春遇到熟人与唐震相继到另外的包间去敬酒。唐震返回来说对方包间里的人对天然气安装有意见,罗成去他们包间了解情况并给他们敬酒,解释安装天然气相关规定。期间,唐震与对方发生了口角,向鹏将唐震拉出了包间;然后吕后学与刘永红争吵起来,刘永红跳到茶几上准备去打吕后学,唐震见状去卡刘永红的脖子,张仕青持酒瓶打了唐震头部一瓶子,罗成与刘永红相互打起来,刘永禄与吕后学相互打起来;在过道上刘永红用锁链打了唐震,刘永禄用酒瓶打了罗成,苟元兵拿酒瓶打唐震和吕后学,唐震也用酒瓶打了刘永红。

6.吕后学讯问笔录,证实2018年9月10日晚上吕后学、唐震、罗成、张仕春、向鹏在虎跳镇“天籁之音”KTV包间唱歌,期间一个矮胖男子来到包间与张仕春说话并敬酒,然后就离开了。之后,张仕春和唐震去回敬酒,大概15分钟左右,唐震回来说有一个当地人对天然气安装有意见。罗成说过去敬酒了解一下情况随后唐震和向鹏也到了他们包间,唐震说要按规范施工,与刘永红争吵起来,向鹏把唐震劝出包间。吕后学和罗成继续给他们解释,刘永红让吕后学闭嘴并叫滚出去,紧接着吕后学被对方穿白色T恤的男子推出包间,在过道上,吕后学看见从包间内飞出来一个酒瓶子打在唐震的头部,刘永红拿链条锁,唐震拿酒瓶就相互打起来,期间吕后学用酒瓶打了刘永红,对方穿深色短袖的男子用酒瓶打了吕后学。

7.苟元兵讯问笔录,证实2018年9月10日晚上苟元兵、刘永红、刘永禄、张仕青一同在虎跳镇“天籁之音”KTV唱歌,刘永红、刘永禄因天然气安装问题与唐震等人发生了争吵。刘永禄让他们滚出去,紧接着张仕青、刘永禄和刘永红把对方往门外面推,双方在纠缠过程中,苟元兵听见有瓶子碎的声音,随后出了包间门口,看见刘永红、刘永禄和对方扭打在一起,张仕青在旁边推对方,苟元兵也上前拉双方,在拉的过程中,苟元兵感觉自己头部被打了一瓶子。

(五)鉴定意见

1.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广元市昭化区公安分局物证鉴定室对罗成、刘永红、刘永禄、唐震、吕后学、苟元兵伤情进行鉴定均为轻微伤。

2.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证实在现场提取到啤酒瓶及残片均检验出吕后学、唐震、刘永红、刘永禄血迹。

(六)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件,证实勘验时间2018年9月11日16时,勘验中心现场位于虎××镇××号天籁之音KTV酒吧。经勘验现场发现血迹均被提取并登记。

2.被告人辨认笔录及照件

(1)刘永红辨认笔录及照件,证实当晚参与打架的穿白色上衣,花短裤的男子系被告人罗成;参与打架的身材比较瘦的男子系被告人唐震。

(2)刘永禄辨认笔录及照件,证实当晚参与打架的穿黑色上衣的男子系被告人吕后学;参与打架的穿白色T恤的男子系被告人唐震;参与打架的唐震老板系被告人罗成。

(3)唐震辨认笔录及照件,证实当晚参与打架的矮胖男子系被告人刘永禄;参与打架的偏瘦男子系被告人刘永红;当晚参与打架的参与人员之一系被告人人张仕青;参与打架的穿短袖的男子系被告人苟元兵。

(4)张仕青辨认笔录及照件,证实当晚参与打架的唐震老板系被告人罗成;参与打架的唐震同事系被告人吕后学。

(5)罗成辨认笔录及照件,证实当晚参与打架的穿黑色T恤男子系被告人刘永红;参与打架的参与人员之一系被告人苟元兵;参与打架的参与人员之一系被告人张仕青。

(6)吕后学辨认笔录及照件,证实当晚参与打架的比较瘦的男子系被告人苟元兵;参与打架的瘦高男子系被告人刘永红;参与打架的矮胖男子系被告人刘永禄;参与打架的较胖的男子系被告人张仕青。

(7)苟元兵辨认笔录及照件,证实当晚参与打架的穿深色花衬衣的男子系被告人唐震;参与打架的另一男子系被告人罗成。

3、证人范某辨认笔录及照件,证实当晚参与打架的小唐系被告人唐震;参与打架的皮肤较黑的男子系被告人吕后学;参与打架的皮肤较白的男子系被告人罗成。

4.被告人辨认斗殴现场笔录及照件

(1)张仕青、刘永禄、刘永红、苟元兵辨认斗殴现场笔录及照件,证实虎跳镇太平街“天籁之音”KTV333包间及过道就是2018年9月10日晚上斗殴现场。

(2)唐震、罗成、吕后学辨认斗殴现场笔录及照件,证实:虎跳镇太平街“天籁之音”KTV过道及333包间就是2018年9月10日晚上斗殴现场。

5.人身检查笔录及照件,证实分别对吕后学、苟元兵、罗成、唐震、张仕青身体伤情进行了检查:吕后学头部有4厘米长伤口,胸部、锁骨处、颈部、肘部有擦伤;苟元兵头部有1.5厘米伤口;罗成左额部有1厘米长伤口;唐震全身多处擦伤;张仕青左小腿胫骨有2.0厘米长伤口。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证据清单,证实2018年9月13日向“天籁之音”酒吧调取的9月10日22时许的监控视频。在监控视频中均出现了刘永红、唐震、罗成且相互身上均有血迹。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唐震、刘永禄、刘永红、张仕青、吕后学、苟元兵、罗成质证后均无异议。被告人唐震的辩护人对部分证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唐震系正当防卫,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其余六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证据三性无异议,仅对部分证据的证明目的提出异议,认为不能证明七名被告人构成聚众斗殴罪。合议庭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吕后学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没有获得律师帮助,对该份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不予采信,对其余被告人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予以采信,其余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给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分析被告人唐震、吕后学、罗成与刘永禄、刘永红、张仕青、苟元兵两方均是自行到广元市昭化区虎跳场镇"天籁之音"KTV酒吧喝酒,在相互敬酒的过程中气氛友好,后因酒后在天然气管道安装问题上认识不一致发生语言辱骂、肢体推搡后,相互打架,相互造成对方轻微伤,经过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并相互谅解。首先,本案是由偶发的民事纠纷演变而来,被告人双方在一致对外心理作用下试图通过殴斗的方式达到泄愤,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目的,在主观上并非出于争强斗狠、称霸一方等藐视国家法纪、社会公德的不法动机,不符合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中行为人必须具有出于不法动机的主观要件。其次,本案中双方殴斗行为的规模不大,危害后果不严重,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符合纳入刑法评价打击的标准,被告人的上述故意伤害行为符合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但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唐震及其他辩护人的该项辩解及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唐震及辩护人以及被告人吕后学、苟元兵、罗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行为是正当防卫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是成立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只有行为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且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而为的反击,才有可能构成正当防卫。而本案中被告人之间是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双方的行为属于互殴,反击行为是在一致对外心理、殴斗意图支配下实施的,此时双方均具有积极地不法侵害他人的意图,在主观上并没有防卫的意识,不符合正当防卫的主观要件,因此该项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于法相悖,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震无罪。

二、被告人刘永禄无罪。

三、被告人刘永红无罪。

四、被告人张仕青无罪。

五、被告人吕后学无罪。

六、被告人苟元兵无罪。

七、被告人罗成无罪。

八、扣押在案的U型锁及铁链、挂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 陈述金

审判员: 李廷安

人民陪审员: 张爱华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颖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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