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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由滨、陈孟强、林承龙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4-12-27 18:28:12 浏览:

林由滨、陈孟强、林承龙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林由滨、陈孟强、林承龙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案号

(2019)闽0125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9.12.17

案由

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聚众斗殴罪

 

公诉机关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由滨,男,1997年04月05日出生,汉族,住中国福建省福州市福建省永泰县。

被告人:陈孟强,男,2000年0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中国福建省福州市。

被告人:林承龙,男,2000年0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中国福建省福州市。

被告人林承龙,林由滨,陈孟强被控聚众斗殴罪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写明案件来源)。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写明不公开审理原因)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永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诉讼)代理人、,被告人林承龙,林由滨,陈孟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写明有关中止、批准延长审限等情况)。现已审理终结。

永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概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和证据)。

被告人林承龙,林由滨,陈孟强辩称,……(概述被告人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提出,……(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写明经庭审查明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事实,以及据以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

……(就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定罪、量刑、附带民事赔偿等争议问题进行分析论证,表明是否采纳)。

本院认为,……(阐明公诉机关的指控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阐明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否负民事赔偿责任)。

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定罪判刑并应当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林承龙,林由滨,陈孟强犯罪,……(写明主刑、附加刑)(……(写明刑期折抵办法及起止日期,或者缓刑考验期间的起算时间));

二、被告人林承龙,林由滨,陈孟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写明赔偿金额、是否履行或者履行期限)。”

第二、定罪免刑并应当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林承龙,林由滨,陈孟强犯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林承龙,林由滨,陈孟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写明赔偿金额、是否履行或者履行期限)。”

第三、宣告无罪或者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林承龙,林由滨,陈孟强无罪(或者不负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林承龙,林由滨,陈孟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写明赔偿金额、是否履行或者履行期限)。”

第四、宣告无罪或者不负刑事责任,不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林承龙,林由滨,陈孟强无罪(或者不负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林承龙,林由滨,陈孟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以上情形,有责令发还被害人、没收财物以及销毁违禁品的,续项写明相应判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写明是否报请上级法院核准)。

审判长:

()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郑力士

书记员: 廖玮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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