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朱秀、叶融、周国龙等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19)闽0181刑初26号 |
裁判日期 | : | 2019.10.22 |
案由 | : | 刑事 |
被告人:何朱秀,男,1976年0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
被告人:叶融,男,1985年07月05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
被告人:周国龙,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
被告人:陈孔斌,男,1985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
被告人:熊北平,男,1983年09月07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
被告人何朱秀,叶融,周国龙,熊北平,陈孔斌被控聚众斗殴罪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写明案件来源)。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写明不公开审理原因)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诉讼)代理人、,被告人何朱秀,叶融,周国龙,熊北平,陈孔斌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写明有关中止、批准延长审限等情况)。现已审理终结。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概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和证据)。
被告人何朱秀,叶融,周国龙,熊北平,陈孔斌辩称,……(概述被告人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提出,……(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写明经庭审查明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事实,以及据以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
……(就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定罪、量刑、附带民事赔偿等争议问题进行分析论证,表明是否采纳)。
本院认为,……(阐明公诉机关的指控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阐明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否负民事赔偿责任)。
……[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定罪判刑并应当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何朱秀,叶融,周国龙,熊北平,陈孔斌犯罪,……(写明主刑、附加刑)(……(写明刑期折抵办法及起止日期,或者缓刑考验期间的起算时间));
二、被告人何朱秀,叶融,周国龙,熊北平,陈孔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写明赔偿金额、是否履行或者履行期限)。”
第二、定罪免刑并应当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何朱秀,叶融,周国龙,熊北平,陈孔斌犯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何朱秀,叶融,周国龙,熊北平,陈孔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写明赔偿金额、是否履行或者履行期限)。”
第三、宣告无罪或者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何朱秀,叶融,周国龙,熊北平,陈孔斌无罪(或者不负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何朱秀,叶融,周国龙,熊北平,陈孔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写明赔偿金额、是否履行或者履行期限)。”
第四、宣告无罪或者不负刑事责任,不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何朱秀,叶融,周国龙,熊北平,陈孔斌无罪(或者不负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何朱秀,叶融,周国龙,熊北平,陈孔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以上情形,有责令发还被害人、没收财物以及销毁违禁品的,续项写明相应判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写明是否报请上级法院核准)。
审判员: 薛武明
()
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吴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