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燕、杨应权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18)川1129刑初55号 |
裁判日期 | : | 2018.12.20 |
案由 | : | 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聚众斗殴罪 |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川1129刑初55号
自诉人腾燕,女,汉族,1984年6月4日出生,四川省屏山县人,城镇居民,现住屏山县,系沐川县风情港湾音乐城经营者。
诉讼代理人胡飞龙,四川松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应权,男,汉族,1956年1月20日出生,四川省沐川县人,退休干部,现住沐川县。
自诉人腾燕以被告人杨应权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腾燕的诉讼代理人,被告人杨应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腾燕诉称,2018年2月1日23时许,风情港湾音乐城发生断电,现场负责人廖某前往二楼要求被告人杨应权拿钥匙开锁检查电闸。音乐城工作人员魏某因说话方式欠妥,与被告人杨应权发生了语言上的争执。廖某一再赔礼道歉,但被告人杨应权仍愤愤不平。当廖某还在楼上与被告人杨应权进行沟通时,杨杰、闵勇、邓洪江已到风情港湾音乐城进行打砸,充分说明事前有预谋。
被告人杨应权为了敛财,在自诉人腾燕不接受其无理要求后,无视国家法纪,与其子杨杰有计划、有目的地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肆意挑衅,为发泄其父子心中对自诉人腾燕的不满随意殴打腾燕名下员工廖某和唐浩和客人董某、李某、刘某并故意损毁腾燕开设的风情港湾音乐城的私有财物,其行为已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已涉嫌聚众斗殴罪。本案经沐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沐川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以杨应权获得了被害人魏某个人的谅解,即认为犯罪情节较轻且获得被害人谅解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告人杨应权伙同杨杰共同邀约闵勇、邓洪江参加殴打他人的行为且积极实施(挑起事端并殴打魏某)犯罪行为应系本案主犯。综上,请求以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杨应权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应权答辩称:我不承认自诉人指控的事实和罪名。第一,案发当晚不是我去停的电。我十点钟回到客栈就一直在吧台,有监控视频为证;第二,没有因为缴纳房租的问题而心生不满。腾燕与杨杰从未见过面;第三,当晚案发的原因是因为魏某三番五次冲上来,对我进行辱骂,还要打我,只是被人劝住了;第四,我电话通知杨杰,是因为他是客栈的老板,有人在客栈闹事,我喊他回来处理,另外我是他的父亲,生命受到威胁,喊他回来也很正常;第五,在杨杰他们殴打魏某的时候,我去劝阻过,但没有拦住;第六,案发后我喊我的侄儿去照顾了伤者,并赔偿了魏某,最后赔偿了他3万元,取得了他的谅解。我打了魏某一耳光,我认错。其实,我跟廖某到现在都是很友好的。自诉人对我的指控产生了人身损害,我保留提起反诉的权利。
自诉人腾燕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8)川1129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2018年2月2日在沐川县风情港湾音乐城发生的事实,杨杰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闵勇、邓洪江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且被告人杨应权电话通知了杨杰,并对魏某实施殴打。被告人杨应权在陈述中称曾实名举报风情港湾音乐城噪音污染。
上述证据,属于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应权之子杨杰租用沐溪镇梨园街蟠桃·新城国际C4区5-2-2号物业,开办了沐川县惠佳客栈,经营住宿。自诉人腾燕租赁了该楼一楼,开办沐川县风情港湾音乐城。
2018年2月2日0时许,风情港湾音乐城突然停电,音乐城服务员魏某误认为是楼上惠佳客栈所为,遂冲上楼,对正在客栈吧台与服务员交谈的被告人杨应权进行辱骂并欲上前进行殴打而被人劝阻。被告人杨应权见状后电话告知其子杨杰有人要打他。杨杰闻讯后邀约闵勇、邓洪江乘坐三轮车赶至风情港湾音乐城。三人对音乐城消费完的3名客人和音乐城的服务人员魏某进行了殴打,并对上前劝阻的廖某、唐浩、唐翰林进行殴打。经鉴定,魏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在殴打魏某的过程中,被告人杨应权对杨杰等人的行为进行了劝阻。
2018年3月5日,被告人杨应权支付魏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3万元,魏某对杨应权以及被告人杨杰等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2018年5月2日,沐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杨杰、闵勇、邓洪江犯寻衅滋事罪向沐川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中载明,对杨应权做不起诉处理。2018年9月4日,沐川县人民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杨杰有期徒刑11个月,闵勇、邓洪江有期徒刑7个月。该案公诉人未抗诉,三被告人均未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人杨应权因偶发矛盾而电话通知其子杨杰回来处理而引发案件。在杨杰、闵勇、邓洪江对自诉人腾燕经营的风情港湾音乐城进行打砸,并对音乐城服务员魏某等人实施殴打的过程中,被告人杨应权对杨杰等人的行为进行了劝阻。被告人杨应权对受害人魏某积极予以赔偿,并取得其谅解。被害人魏某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杨应权在整个过程中,并未对其余人员实施殴打,也未对风情港湾音乐城的财物进行打砸,故被告人杨应权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三项、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应权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杨玲
审判员: 夏定华
人民陪审员: 林文静
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