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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文刚、万良君、万良勇等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5-02-11 10:17:39 浏览:956

侯文刚、万良君、万良勇等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侯文刚、万良君、万良勇等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案号

(2018)川0184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8.11.21

案由

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聚众斗殴罪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侯文刚,男,1994年4月21日出生,藏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九寨沟县。2017年10月17日因本案的事实被崇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同年10月29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万良君,男,199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崇州市。2017年10月18日因本案的事实被崇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九日,同年10月29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万良勇,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崇州市。2017年10月29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智明,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崇州市。2017年10月29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生军,男,1995年12月7日出生,藏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九寨沟县。2018年4月2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毛杰辉,男,1997年8月27日出生,藏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九寨沟县。2018年4月2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毛全云,男,1991年5月2日出生,藏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九寨沟县。2018年4月2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崇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崇检公诉刑诉(2018)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文刚、万良君、万良勇、李智明、侯生军、毛杰辉、毛全云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羊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文刚、万良君、万良勇、李智明、侯生军、毛杰辉、毛全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崇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7年10月1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侯文刚与万良君因工作中发生口角,相约下班后解决此事。早上9时许,被告人侯文刚伙同毛杰辉、毛全云、侯生军与万良君、万良勇、李智明在公寓门口持刀和木棒发生打架斗殴,造成李智明、万良勇受伤。经崇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智明此次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万良勇此次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8年4月2日,被告人侯生军、毛杰辉、毛全云到四川省九寨沟县公安局双河派出所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文刚、万良君、万良勇、李智明、侯生军、毛杰辉、毛全云相互伙同,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的行为,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七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侯文刚、万良君系主犯,被告人万良勇、李智明、侯生军、毛杰辉、毛全云系从犯。被告人侯生军、毛杰辉、毛全云系自首。

本院查明

案件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补查证据查明事实发生变化为由,于2018年11月19日决定撤回对被告人李智明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予撤回。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被告人侯文刚、万良君、万良勇、侯生军、毛杰辉、毛全云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本院审理查明如下事实:被告人侯文刚与被告人万良君均系捷普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普公司)的员工,在不同的班组上班,万良君系某班组组长。2017年10月16日晚上夜班时,被告人侯文刚到万良君班组找一女生聊天,万良君出面阻止,二被告人发生口角并拉扯,被工友劝开。随后万良君找了侯文刚的班组长向某,让向某管好侯文刚,不要在上班时间去他班组的人聊天,以免影响工作进度。随后万良君给哥哥被告人万良勇打电话,说他上班时与人发生矛盾,怕被人打,让他万良勇早上八点来接他下班。1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万良君与女友赵某在餐厅吃饭时碰到侯文刚,万良君对侯文刚说下班后在青年公寓门口解决此事,侯文刚同意。凌晨6时半许,万良勇叫上李智明,由李智明开车,从家中出发一起去捷普公司接万良君下班。中途万良勇告诉李智明,万良君与人在厂里发生矛盾,双方可能要打架。早8时40分许,捷普公司下班后,被告人万良君与女友赵某给向某打电话,问侯文刚在哪里,想要解决此事,向某让他们回去休息。万良君与女友即离开厂区,与万良勇会合后准备上车回家。此时万良君接到向某的电话,让他们去公寓门口与侯文刚把事情说清楚。

当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侯文刚给被告人毛全云打电话,让毛全云买一把菜刀。早上9时许,侯文刚、毛全云在公寓门口等万良君,碰到刚下夜班的被告人侯生军和毛杰辉。侯文刚告诉侯生军和毛杰辉,他与领导发生了矛盾,今天要在这里解决此事,如果解决不好可能要打架。接着侯文刚又碰到了刚下夜班的班组长向某,侯文刚让向某叫万良君过来,向某经向侯文刚确认,侯文刚是想叫万良君过来把事情说清楚后,遂给万良君打电话叫万良君过来解决问题。

被告人万良君和女友接到向某的电话后,认为向某是为他们调解解决矛盾,两人就一起返回到公寓门口,万良勇与李智明跟随其后二、三十米远处。万良君和侯文刚碰面后,侯文刚、侯生军、毛杰辉、毛全云就上前围住万良君,并对万良君动手动脚,万良勇看到万良君被人围攻,立刻跑步冲过去,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刀(打开后长约十公分)向侯文刚腹部刺去,侯文刚随即拿出准备好的菜刀,将万良勇左臂砍伤,万良勇转身逃跑,侯文刚持菜刀追赶。被告人侯生军、毛杰辉、毛全云踩坏超市门口的花栅栏,抽出花栅栏的木条一起追赶万良勇,未能追上。侯文刚、侯生军、毛杰辉等人追上未来得及逃离的李智明,使用木条及拳打脚踢的方式对李智明实施殴打。随后捷普公司的保安赶到予以制止。万良勇因伤致左侧桡神经断裂,左侧肱三头肌断裂,左肱骨中上段不全性骨折,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李智明因伤致左侧血胸,左侧气胸,左肺下叶挫伤,左手第五掌骨中远端内侧不全性骨折,左手第五掌骨固有伸肌腱断裂等,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侯文刚因伤势轻微,未进行伤情鉴定。

另查明,被告人万良君及李智明均不知晓万良勇随身携带小刀,万良勇供称该小刀系前一天剥蒜时向李智明借用。案发地公苑门口是各被告人上、下班的必经之路。

2018年4月2日,被告人侯生军、毛杰辉、毛全云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于2018年7月17日赔偿了李智明二万元,取得了李智明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过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到案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10月17日被告人侯文刚被公安机关在捷普集团青年公寓门口传唤到案。2018年4月2日被告人毛杰辉、毛全云、侯生军自动投案。2017年10月18日被告人万良君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

2、被告人侯文刚、万良君、万良勇、李智明、侯生军、毛杰辉、毛全云相互辨认的笔录。

3、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的笔录和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证实案发地在崇州市大划镇捷普集团青年公寓门口。

4、伤情照片、诊断说明书、病情证明、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崇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文书。证实被告人万良勇左侧桡神经呈周围神经源性损害表现,此次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李智明此次损伤致左侧液气胸,肺萎陷约40%,评定为轻伤一级;左手第五掌骨中远端内侧不全性骨折,评定为轻微伤;左手背皮肤裂伤,经治疗后瘢痕长9.2cm,评定为轻微伤。

5、被告人侯文刚指认作案时使用菜刀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侯文刚在斗殴过程中使用的不锈钢菜刀一把。

6、指认作案工具照片。证实被告人万良勇指认其作案时使用的黑色折叠刀一把,刀身打开后长约十公分。

7、捷普公司青年公寓门口的监控视频以及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10月17日早上9时11分许,被告人万良君与女友在视频中出现,二人一起向侯文刚等人聚集的地方走去,被告人万良勇与李智明走在万良君之后约20-30米处。9时12分许,万良君及其女友与侯文刚、毛杰辉、毛全云等人在绿化带处碰面,侯文刚、毛杰辉、毛全云等人将万良君围住,随即有人对万良君动手动脚,万良勇看到万良君被人打后,立刻跑步冲上前去,与对方发生打斗。几秒钟后,万良勇开始逃跑,侯文刚等人追赶,侯文刚持菜刀,毛杰辉、毛全云、侯生军弄坏超市门口的花栅栏,手持栅栏的木条追赶。李智明跟着逃跑,在逃跑过程中,跑掉一只鞋。

8、被告人侯文刚的供述。2017年10月16日晚上夜班时,我去找万良君组上的一个女生(张某凤)聊天,万良君是那个组的班长,就来阻止,我们就发生了争吵、推搡,后被同事拉开。之后万良君去找了我的组长向某,让向某把我管好。随后向某给我说“有啥事好好说,强龙压不过地头蛇”。张某凤后来也过来给我说万良君可能要打我。17日凌晨4时许,我和万良君又在食堂碰见了,我对万良君说,这是我们两人之间的事,不要为难那个女生,万良君说好,并告诉我,下班后青年公寓解决事情,我说好,然后我就转身走了。因为之前张某凤来说过万良君要打我的事,并劝我不要惹事,且向某也来劝过我们不要打架,我心里就明白了万良君说的“解决事情”有可能要打我,于是我让毛全云帮忙买一把菜刀。我是怕如果万良君喊人来打我的话,我就拿菜刀来吓唬他们,并约了侯生军、毛杰辉、毛全云在青年公寓门口等万良君。2017年10月17日早上9时许,我在青年公寓门口等万良君时碰到了向某,向某问我在这干什么,我说在等万良君,向某说“没的事,好好解决。我打个电话叫万良君过来,好好谈,没有必要打架”。于是向某就给万良君打了电话。不久,万良君与他的女友就走过来了。我与万良君碰面后,还没说几句话,我的朋友就动手打了万良君,刚打了没两下,万良勇和李智明就从背后上来打我,万良勇还用小刀戳了我腰部一下,我用事先准备的菜刀砍了万良勇一刀,万良勇就跑,我们就打李智明,有人用木棍打,有人用脚踢,最后被周围人拉开。我住在青年公寓,每天下班时我都会跟几个老乡在青年公寓门口碰个面,抽根烟,然后各回各的住处。万良君没对我说过“强龙压不过地头蛇”、“摆战场”。“强龙压不过地头蛇”是后来向某给我说的。

9、被告人万良君的供述。侯文刚是返修组的,侯文刚经常在上班时到我班里找一个女生聊天,我是这个班组的班长。2017年10月16日晚,侯文刚又来找那个女生聊天,我说了侯文刚,侯文刚就与我发生了争吵,随后我就去找了侯文刚的班组长向某,让向某管好侯文刚,不要影响我们班的进度。然后我又去找了我的组长李某强,因为李某强也可以管向某。李某强去找了向某后给我说,让我直接去管投诉的地方去投诉他们。

17日凌晨4时许,我与女朋友赵某在餐厅吃早饭时,侯文刚找到我,说不要为难张某凤,这是我们两人之间的事。我说不会找张某凤的麻烦,我们的事下班后在青年公寓门口解决,侯文刚说好,然后就走了。“在青年公寓门口解决”意思就是把事情说清楚,如果要打架就打架。在吃早饭之前,我给哥哥万良勇打电话,说厂里有点纠纷,对方是藏族人,可能要打架,我怕被人打,让哥哥早上八点左右来接我,万一有事可以帮下忙。我哥说好,因为我哥不会开车,所以叫了李智明开车。八点半下班后,我让赵某给向某打电话,问侯文刚在哪里,我想找侯文刚把这个事解决了。向某在电话里让我们快回去休息,别管了。然后我和赵某出了厂门,上了万良勇的车。这时向某又打电话来说他和侯文刚在一起,让我们去青年公寓门口把这个事情解决了。我和赵某下车一起过去了。我哥和李智明走在后面。我哥说如果我挨打了,他们就过来帮忙。我和女友到了青年公寓门口,看到侯文刚和五、六个小伙子站在一起,侯文刚问我是不是要打架,还没等我回答,几个小伙子就一起冲上来打我。万良勇和李智明看见我被打,马上跑过来,万良勇将打我的人推开,那些人开始打万良勇,我哥的手臂被人砍了一刀,就往外面跑。几个小伙子用木棍在打李智明,李智明也被打倒在地,后来被同事拉开,警察就来了。我不知道万良勇带了刀,我只是怕自己被人打叫他来接我。叫侯文刚在青年公寓门口解决,是因为青年公寓大门是我下班回家的必经之路,是坐单位交通车的地方。

10、被告人万良勇的供述。案发前一天晚上凌晨0点过,我接到弟弟万良君的电话,让我第二天一早去接他下班,因为他和厂里一个人发生了点矛盾,那个人可能要打他,叫我去意思就是保护万良君。因为我没有驾驶证,我让李智明帮忙开车。李智明在我父亲的工地上班,所以住在我家。第二天一早我叫上李智明去接万良君,路上我告诉李智明,万良君在厂里与人发生矛盾,可能要与人打架。到了厂门口,我和李智明已经接到了万良君及其女友,准备上车走时,万良君又接到单位主管向某的电话,说让万良君过去调解一下。万良君和他的女友赵某就过去了,我和李智明走在后面,与万良君他们隔了一段距离,约30米。万良君和对方的人碰面后,还没说两句话,万良君就被对方的人打了。我和李智明跑过去帮忙。我用身上的折叠刀戳了对方一下,对方人多,追着我打,并用菜刀砍了我手臂一刀,我朝大门口跑,那几个人没追上我,追上了李智明,就围着李智明打。我的折叠刀是前两天剥蒜时找李智明借的,忘记还了,是一直别在我的皮带上。车上的钢管是平时工地上用的,一直放在后备箱里,我们没有拿出来过,也没有准备使用钢管来打架。我看到我弟弟被人打了,因为我是哥哥,身上也带了一把刀,所以我才冲上去用刀捅对方。我捅了对方之后,对方拿菜刀出来砍我。

11、被告人李智明的供述。我在万良勇的父亲的工地上做泥工,所以住在万良勇家里。2017年10月17日早6时半左右,我和万良勇的父亲起来后准备去工地上干活,万良勇叫住我,让我一起去崇州接弟弟万良君。路上万良勇告诉我,万良君在捷普上班时,有人找万良君的麻烦,我们一起去看看。我想万良君在厂里上班,有人找麻烦可以找厂里的领导解决,我们也可以去帮忙劝一下。约8点过,我们在厂门口见到了万良君,万良君与他的女友赵某上了我们的车。万良勇就问万良君到底是怎么回事。万良君说昨晚有人到他们车间与他发生了矛盾,要找他“摆战场”,万良勇听了后就很生气地说了些提劲的话。然后赵某接了个电话,说厂里有人在调解这个事情,叫万良君去厂里解决。然后万良君和赵某就先走进厂里,万良勇也跟着下车,叫我一起去看看。万良君和他女友走在前面,我和万良勇走在后面,保持了一些距离,大概20、30米。当我和万良勇走到青年公寓门口时,看见万良君和几个人站一起,其中有个人在打万良君,万良勇就先跑过去了,一边跑一边骂“***,敢打我弟弟”之类的话。我看见对方一个人拿了一把菜刀朝万良勇挥了一下,万良勇就用手把自己的左肩膀捂着。我也跑过去朝那几个小伙子喊“整啥子”,刚说完,就看见菜刀朝我砍来,我用左手挡了一下,刀就砍在我左手背上,其他人也开始打我。我往附近一个招工的大厅方向跑,跑了没多远,我的鞋跑掉了,绊倒在地上,对方几个人就过来围着我打,我又挣扎起来跑,跑了没多远对方又把我追上打了一顿。有人用棒、有人用脚踢、还有人用刀砍我背部。万良勇使用的那把黑色折叠刀是前一天煮饭时,万良勇借去剥蒜,后来没还给我。我不知道汽车后备箱里有钢管,那某是平时万良勇和他父亲在工地上干活时候用的。车是万良勇父亲的。

12、被告人毛全云的供述。2017年10月17日早8时许,侯文刚给我打电话让我买一把菜刀,当时侯文刚没有说是什么事情,我答应了,在公司大门口对面的超市里买了一把菜刀,在捷普公司大门口交给了侯文刚。侯文刚说他遇到了事情,要用菜刀来防身。不久,侯生军、毛杰辉也出来了。侯文刚对他们说他约了公司的人在这里说事情,如果谈不好他就要打对方。过了一会儿,一男子和他女友就过来和侯文刚在谈,我看见侯文刚和那男子吵起来了,我和毛杰辉、侯生军走了过去,对方两个男子冲过来,其中一男子拿着刀捅了侯文刚一刀,李智明用拳头打我们,我们就动手打起来。侯文刚用菜刀砍了对方一男子的手臂,我和毛杰辉、侯生军用护栏将对方的另一男子打倒在地,之后保安来了,我们就跑了。侯文刚叫我去买菜刀时,我不知道侯文刚用菜刀来做什么。因为我看见侯文刚和对方打起来了就去帮忙。我和侯文刚、毛杰辉、侯生军都是一个村的人,都有点亲戚关系。

13、被告人侯生军的供述。2017年10月17日早上9时许,我和毛杰辉下班后在厂门口碰见侯文刚和毛全云。侯文刚说昨晚和领导吵了架,今天要在这解决这件事。没过多久,跟侯文刚吵架的那个领导和他的女朋友就一起来了,侯文刚那人吵了起来,然后发生了抓扯,这时冲过来两个男子,其中一个手上拿了把小刀,戳了侯文刚的腹部后逃跑。我与毛全云、毛杰辉把超市门口的花栅栏弄烂,抽出里面的木棍追赶对方的人。动刀的男子跑得很快,我们没追上。另外一名男子跑到招募中心时摔倒了,我们就对摔倒的男子拳打脚踢,并用木棒打他。事发后他、毛全云、毛杰辉逃回了老家,之后在当地自首。因为我和侯文刚是一个村的,从小一起长大,而且和侯文刚还有点亲戚关系,所以才会帮他打架。我与毛杰辉住在厂外,我与侯文刚等几个老乡每天下班时都会在青年公寓门口见个面,抽支烟,青年公寓的大门是我们上、下班的必经之路。

14、被告人毛杰辉的供述。2017年10月17日早9时许,我下班后与侯生军一路准备回宿舍睡觉,在厂门口碰见侯文刚。侯文刚说昨晚他和领导吵了架,今天要在厂门口解决这件事,我们当时还劝侯文刚不要惹事。没过多久,跟侯文刚吵架的领导(万良君)和他的女友就过来了,侯文刚和万良君就吵起来了。我从侯文刚的右侧过去抱住了万良君,毛全云、侯生军也上去劝架。这时两名男子(万良勇和李智明)冲过来,万良勇拿刀捅了侯文刚一刀后逃跑,我们就去追赶,没追上,在超市门口李智明摔倒在地,我和毛全云、侯生军就用超市门口花栅栏里的木棒殴打李智明。我与侯生军住在厂区外,我与侯文刚等几个老乡每天下班时都会在厂门口见个面,抽支烟,我们每天都要经过青年公寓的大门回家。

15、证人向某的证言。2017年10月16日晚23时许,万良君来找到我说,我组上的侯文刚在上班时间到他的组上找他组员聊天,影响了万良君组的进度,让我管一下侯文刚。起因就是侯文刚去找万良君组上的一个女生聊天,万良君说了侯文刚几句,他们就发生了争吵,并说出去解决这个事情,但当时正在上班,他们两个就被其他同事劝下来了,没有解决。第二天早8时40分许,下班之后,我接到万良君女友赵某的电话,问侯文刚的电话,说侯文刚让万良君下班后在厂门口等。我说现在已经下班了,让赵某他们快回去休息,别管了。我下班后走到厂门口时,遇见了侯文刚和五、六个小伙子站在厂门口,我过去问侯文刚在这干什么,并说万良君都已经下班走了,你们也快回去休息。侯文刚说是万良君让他下班到厂门口来解决昨晚的事。我问了侯文刚的想法,侯文刚告诉我只要万良君过来当面把事情说清楚就是了。我就给赵某打电话让万良君过来。没多久,万良君与赵某一起过来了。万良君与侯文刚见面后,我站在二人中间劝两人有事好好说,不要动手,大家把这个事情说好就行了。当时侯文刚用手指着万良君说,“你不是喊我在厂门口等到吗,你不是要收拾我吗?”,在与万良君说话的同时,侯文刚用手戳了万良君的身体两下。这时一穿红衣服的男子从人群中冲过来,用匕首刺了一下侯文刚,侯文刚抽出一把菜刀朝那男子砍去,当时场面一下就失控了。侯文刚这边的四个人一拥而上,跟万良君这边的三个人扭打起来。万良君这边的人打不过,就转身跑,其中红衣服的男子没跑掉,被侯文刚这边的人按在地上用木棍击打,后来厂里的保安就来了,把场面控制住了。我也跑过去让侯文刚把菜刀给我,侯文刚不理我并威胁我松手,我松手了,这时侯文刚看见警察来了就顺着马路逃跑了。

16、证人唐某的证言。我是嘉航保安公司的主管,主要负责捷普青年公寓的安保工作。2017年10月17日早8时50分许,正是捷普公司上、下班的高峰期,我和队员在青年公寓大门口维持秩序,发现捷普厂区北大门门口有几个人在那里争执,突然就打了起来,一边四、五个人打对面一个人。四、五个人中一个拿了一把菜刀在挥舞,我们赶紧过去制止,这时从人群中冲出两个人去打那边的四、五个人,双方就互打起来,从路上打到青年公寓里面的超市门口。四、五个人这边中有一个拿菜刀,另外三、四个人拿花台旁边的花架来打对方的三个人,那三个人被打的无还手之力,我们又上去制止,后来四、五个人这边就跑了,拿菜刀的被保安截住了。另外被打的三个人被送医院了。被打的三个人中,一人手臂被砍伤,一人手掌被砍伤,手掌被砍伤的人一身都被花架打的是伤。拿菜刀的腹部被小刀捅伤了。

17、证人赵某的证言。2017年10月17日凌晨时,我男朋友万良君告诉我,他和向某组上的一个人(侯文刚)发生了争吵,当时我劝他算了。凌晨4时过吃饭时,侯文刚又来一楼餐厅找到万良君和我,对万良君说不要为难那女孩子,万良君就说好,听完饭他们继续上班。早8点过下班后,万良君说他哥和他哥的一个朋友来接我们,送我们回家。万良君还是想把昨晚的事解决了,就让我打电话给向某,问侯文刚在哪里。向某在电话里说没事,让我们回去休息。我们就往厂门口外面走。我们到门口已经上车准备走了,向某又给我打了个电话,说侯文刚和他在一起,让我和万良君到青年公寓门口把事情说清楚。我和万良君就过去找侯文刚,万良勇和李智明也一起跟我们进了厂区,在招募中心那里等我们。刚看见侯文刚,侯文刚和其他几个小伙子就打万良君,我吓得站到一旁准备报警,万良勇和李智明从招募中心那边跑过来和侯文刚这边的人对打。之后万良君这边打不过就逃跑,李智明没有跑出去就被对方几个人按在地上打。后来厂区内的保安来了。侯文刚拿菜刀,侯文刚的朋友是把花架踩坏之后抽的木棒出来攻击的。

18、证人杨某的证言。2017年10月17日早9时许,我与妻子毛某下班之后在厂门口碰见了老乡侯文刚,侯文刚说昨晚上与另一班组的组长发生口角,对方当场说要打他,还威胁他说“强龙压不过地头蛇”之类的,因为当时在上班时间就没有打起来,于是侯文刚在这里等他们来解决问题。我和妻子还劝侯文刚不要打架。没过多久侯文刚的组长来了,也劝侯文刚说对方已经下班走了,让大家回家休息。侯文刚让他的组长把对方叫过来把这个事情说清楚,侯文刚的组长就给对方打电话,让他们过来解决这个事。没过几分钟,对方一男一女就过来了,他们身后还跟着两个小伙子。侯文刚和对方见面后,没说几句话就打起来了,刚打起来,后面那两个小伙子也冲了过来,其中一个小伙子手上拿了一把刀子,情况一下就混乱了。我和妻子吓着了,看见一群人追着打。侯文刚拿着菜刀。

19、证人毛某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杨某所述基本一致。

20、证人孙某的证言。2017年10月17日早9时许,正是捷普公司上、下班的高峰期,捷普公司青年公寓的大门口围了很多人,一个人拿着菜刀追赶一个穿羽绒服的人,还有两人和这个拿刀的人一起,这两人跑到青年公寓商铺外面的木头围栏那里把围栏踢烂后,把围栏里的木板拿出来,也追这个穿羽绒服的男子,后来他们在青年公寓招募中心把这个穿羽绒服的男子追上并开始殴打他。后来保安来了,拿刀的小伙子和另外两个人就跑了。

21、《收条》及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侯生军、毛杰辉、毛全云已赔偿李智明2万元,取得了李智明的谅解。

上述证据系侦查机关依照程序取得,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指控事实相关联,各被告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

依照法律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其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斗殴起因,或为争夺势力范围,或为哥们出气进行报复等等,总之是要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顾。犯本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的法纪的心理状态,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

通过分析以上证据,本院认为本案中各被告人的行为均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

一、被告人万良君一方主观上不具备聚众斗殴的故意,其主观目的是想解决纠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事情的起因是被告人侯文刚违反纪律,上班时间找万良君的组员聊天,万良君作为班组长加以制止,是其履行职务的正当行为,而侯文刚不听劝阻,与万良君发生争吵且拉扯,即使双方在争吵过程中说过“摆战场”之类的狠话,也不能就此认定二人有相约聚众斗殴的故意,应当结合二人之后的具体行为来确定双方是否具有聚众斗殴的故意,且根据双方的供述,双方当时均未提到要以打架来解决纠纷,即此时双方并没有“约架”的行为。争执过后,万良君找过侯文刚的班组长向某和自己的组长,希望向某能够管好侯文刚,以后不要再影响他班组的工作,说明万良君首先是希望能够通过正常途径解决这个问题,并不想通过打架来解决问题,主观上并不积极追求斗殴的方式解决矛盾。

2、凌晨3时许,在侯文刚还没有与万良君再次见面时,万良君就给他的哥哥万良勇打电话让他哥哥来接他下班,原因是他上班时与别人发生矛盾,对方是藏族人,他怕被人打他,如果打起来,哥哥可以帮他的忙,保护他。万良君在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在找过班组长向某等人采取正常的手段无法解决的情况下,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自卫也并无不当。万良勇怕弟弟万良君被人打,随身携带一把小刀,叫上李智明一起去接弟弟下班,这也是人之常情,不能就此认定万良君就是邀约众人来聚众斗殴,且此时李智明也并不知道可能要打架。万良君一方的主观目的是防御性的,而不是要故意加害对方,他们的心态应该是如果对方打过来,他们也会还击自卫。

3、凌晨4时许,万良君与侯文刚在餐厅见面时,万良君说“我们的事下班后在青年公寓门口解决”,侯文刚说“好”。双方均未明确是要通过打架来解决,虽然双方都想到可能会打架,但也不排除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因此此时也不应认定双方就有“约架”的行为。万良君在补侦的证据中也明确说,“解决”的意思就是“双方把事情说清楚,如果要打架就打架”,后来双方也都通过联系班组长向某想解决此事。万良君是在下班后通过女友打电话给向某,问侯文刚在哪里,想解决问题,向某说你们回去休息吧,别管他了,万良君与女友即离开厂区准备回家。侯文刚则是让向某打电话给万良君,让万良君过来把事情说清楚。因此双方的主观目的首先都是想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并不是想通过聚众斗殴来显示自己一方的“威风”、“煞气”,以压倒对方,而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因此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

4、早晨8点半公司下班后,万良君并没有在青年公寓门口等候侯文刚,而是通过与侯文刚的班组长向某联系后,与女友准备乘坐万良勇的车回家,说明他并没有积极追求打架的意图。如果此前他与侯文刚有过“约架”的行为,那么此时他通过他的行为也表示已经放弃了,准备回家了。他是因接到班组长向某的电话,叫他去调解解决问题,万良君才又返回到青年公寓门口,并且他是与女友一起返回公寓门口,说明万良君的主观意图就是想通过侯文刚的班组长向某来作为中间人,来解决他与侯文刚之间的纠纷,而并不是为了打架斗殴的目的去现场的。万良勇与李智明虽然跟随其后,但与万良君及其女友还保持着较远的距离(20-30米),也说明了万良勇主观上也是出于观望,并不想积极与对方发生殴斗。

5、万良君与女友一起与侯文刚碰面后,首先是侯文刚一方5、6个人围住万良君并对万良君推搡,万良勇看到弟弟被对方围攻,才冲上前拿出小刀刺对方,说明万良勇是出于防御的目的才动手,未造成严重后果,对方因损伤轻微。

二、被告人侯文刚一方主观上也不具备聚众斗殴的故意。

首先,案发前侯文刚与万良君的两次会面,即发生争执时与在餐厅遇见时,二人均未相约要通过“打架”来解决纠纷,侯文刚也证实万良君没说过“强龙压不过地头蛇”、“摆战场”之类,侯文刚只是听张某凤及向某等人说过,以为万良君要打他,所以提前做了准备。其次,根据侯文刚的供述是“如果谈不好可能要打架”,所以他到现场的主观目的也是想先通过“谈”来解决他与万良君的矛盾,如果谈不好才可能打架。他通过向某叫万良君过来,也说明他是想通过向某来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被告人毛杰辉、毛全云、侯生军的供述也证明了这个事实。其三,根据侯文刚的供述,他买刀的目的是怕对方来打他,好拿出来吓唬对方,也有一定的防御性目的。其四,侯文刚当时只叫了毛全云帮他买菜刀,毛全云买菜刀时也不知道侯文刚要做什么。被告人侯生军、毛杰辉是下班时临时碰到,侯文刚对他们说起这个事,此前与当时都没有明确商量要共同打架,被告人毛全云、侯生军等人是因他们都是老乡还有点亲戚关系,才主动上去帮忙。因此被告人侯文刚一方也不具备明显的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

三、双方的行为性质认定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本院认为,本案应当属于因万良君正常履行职务而引发的一般打架斗殴行为,双方均因害怕被对方打而携带工具到现场,都具有一定的防御性目的,均无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应当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综合认定双方行为的性质。

被告人万良勇持小刀刺对方一刀属于违法行为,但因未对对方造成严重后果,尚未达到犯罪的标准,不构成犯罪。万良君未实施犯罪行为,亦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侯文刚因与他人的小纠纷,便伙同毛全云、侯生军、毛杰辉,在公共场所手持菜刀、木棒,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其主观上具有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的意图,其行为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致二人轻伤,情节恶劣,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特征,应当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因造成他人受轻伤的后果,亦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特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以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寻衅滋事罪的刑事处罚重于故意伤害罪,故对被告人侯文刚、侯生军、毛杰辉、毛全云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更为适宜。

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文刚、毛全云、侯生军、毛杰辉犯罪的事实成立,予以支持,但罪名不当,予以更正;指控被告人万良君、万良勇构成犯罪,不予支持。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侯文刚系该案的引发者,所起作用较大,认定为主犯;被告人侯生军、毛杰辉、毛全云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侯生军、毛杰辉、毛全云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李智明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在共同犯罪所起作用的大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二款第一款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侯文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七年十月十七日(羁押之日)起至二O二0年二月十六日止。]

二、被告人侯生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满一年六个月止。]

三、被告人毛杰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满一年六个月止。]

四、被告人毛全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满一年六个月止。]

五、被告人万良君、万良勇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秀琴

人民陪审员: 孙珊

人民陪审员: 任勇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雯静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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