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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茂、林某城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5-01-10 16:30:18 浏览:

李某茂、林某城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某茂、林某城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案号

(2018)粤1581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9.03.20

案由

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聚众斗殴罪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1581刑初556号

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茂,男,1994年10月20日出生,广东省陆丰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陆丰市甲西镇。

因本案于2017年9月29日主动投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11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3月2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城,男,1998年8月3日出生,广东省陆丰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陆丰市甲西镇。因本案于2017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2018年2月13日经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3月23日本院决定给予继续取保候审。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刑诉(2018)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茂、林某城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作出(2018)粤1581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林某城不服提起上诉,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7日以(2018)粤15刑终267号《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茂、林某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3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林某城的胞妹林某妹乘坐的摩托车,在陆丰市甲西镇甲港公路教练场路段,与甲西镇客某村村民林某沛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林某妹受伤,前往甲子人民医院治疗。当时8时许,甲西镇濠某村村民李某泽(在逃)的外甥女也与人碰车受伤,在甲子人民医院治疗。李某泽闻讯后,与被告人李某茂及李某洪等人到甲子人民医院急诊室看望,林某妹的父母林某弟、蔡某甲,兄长林某伟、林某彪(均在逃)、林某城等人也到医院急诊室看望林某妹。期间,林某伟误认为被告人李某茂与李某泽等人系撞伤林某妹一方的亲友,双方因言语不合,引起吵嘴,并随手拿起簸箕、扫把等进行斗殴,后被医院保安劝开。

被告人李某茂与李某泽等人来到医院门口地方,纠集李某钓(在逃)等人到场,并由被告人李某茂分发红色塑料袋,缠于手臂上,作为标识,以免误伤自己人。尔后,被告人李某茂与李某泽、李某钓等人冲入医院内,与被告人林某城及林某彪、林某伟等人再次发生斗殴,双方互有受伤,后自行散开。案发后,双方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理妥民事赔偿,并已相互谅解。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茂、林某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均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茂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茂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法庭给予从轻处理。

被告人林某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意见,辩称其没有参与打架,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3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林某城的胞妹林某妹乘坐朋友的摩托车,在陆丰市甲西镇甲港公路教练场路段,与林某沛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林某妹受伤,前往甲子人民医院治疗。当晚8时许,同案人李某泽(另案处理)的外甥女也与人碰车受伤在甲子人民医院治疗。同案人李某泽与被告人李某茂及同案人李某洪(另案处理)等人到甲子人民医院急诊室看望李某泽的外甥女时,林某妹的父母林某弟、蔡某甲,兄长林某伟、林某彪(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林某城等人也到医院急诊室看望林某妹。期间,林某伟误认为被告人李某茂及同案人李某泽等人系撞伤林某妹一方的亲友,双方因言语不合,引起吵嘴,并随手拿起簸箕、扫把等进行斗殴,后被医院保安劝开。接着,被告人李某茂与同案人李某泽等人到医院门口,被告人李某茂纠集李某泽等多名同案人,并给同案人李某泽等人分发红色塑料袋,缠在手臂上作为标识。尔后,被告人李某茂和同案人李某泽等人持铁铲等器械冲入医院内,与林某城、林某彪、林某伟等人再次发生斗殴,双方互有受伤。经医院保安报警后,被告人李某茂与同案人李某泽等人逃离现场。

2018年2月5日,客某村林某弟等人与濠某村李某茂等人经所在村民委员会调解,甲方(濠某方代表人)李某茂和李某泽与乙方(客某方代表人)林某弟和林某伟达成协议,由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人民币28000元,双方并出具谅解书、保证书,表示互相谅解,双方所在村委会恳求司法机关对李某茂、林某城等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陆丰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4月3日晚21时许,陆丰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四中队接报称陆丰市甲子镇人民医院内发生了一起聚众斗殴事件,遂决定立案侦查。

2.广州铁路公安局《抓获经过》、陆丰市公安局瀛东派出所《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8月29日被告人林某城在潮阳站被抓获归案;2017年9月29日4时,被告人李某茂到瀛东派出所投案。

3.陆丰市公安局《勘验笔录》、视频截图、视频截图材料一览表及现场图,证实:2017年4月3日23时31分至23时58分,陆丰市公安局治安四中队对位于陆丰市甲子人民医院内的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第一次斗殴主要地点为外科急诊一楼通道及停车场,第二次斗殴主要地点为外科急诊一楼通道、停车场、内科住院部走廊、后空埕。甲子人民医院位于甲子镇人民路,医院大门座东南向西北,左侧为车辆通道,装有监控;主楼综合大楼左侧为急诊大楼,一楼为急诊清创室及急诊部,通道门向内停车场,通道内及停车场方向有监控;综合大楼后连内科急诊部、内科住院部;内科住院部中间为走廊,经后空埕直通外科住院部,走廊及后空埕有监控。无发现有其他违禁物品或物证。制作现场图2张,提取现场视频截图一套。

4.陆丰市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及光碟1个,证实:提取陆丰市甲子人民医院监控视频录像数据刻录光盘,内容为“403”聚众斗殴案发现场监控数据,包括一楼通道、外科一楼急诊通道、停车场、内科走廊及后埕等方位监控。附视频截图材料一览表。

5.陆丰市甲子人民医院《证明》,写明:兹因我院有多台监控,因安装时间各不相同,监控时间没有统一,以北京时间为参照,其中内科通道时间慢11分钟,外科通道时间慢4分钟,门口通道时间慢8分钟,故导致录像时间有所出入。

6.陆丰市甲子人民医院《2017年4月3日外科医务人员夜班表》,证实:当晚有外科医生方某桂、蔡某龙,外科护士蔡某蓉,治安队员钟某坤、李某甲、李某家、李某乙等人员值班。

7.陆丰市甲子人民医院《病历续页》7份,证实:蔡某甲、林某沛、林某旋、林某彪、林某伟、林某弟、林某届的病情介绍,身体多处软组织有挫伤。

8.陆丰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李某茂、林某城现场尿液检测,结果均呈阴性。

9.《陈情书》、《谅解书》、《保证书》、《调解协议书》、《协议书》,证实:2018年2月5日,双方经所在村民委员会调解,甲方(濠某方代表人)李某茂和李某泽与乙方(客某方代表人)林某弟和林某伟达成协议,由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人民币28000元,并出具谅解书、保证书,双方表示互相谅解,双方所在村委会恳求司法机关对李某茂、林某城等人从轻处罚。

10.证人李某钢的证言:2017年4月3日晚,我载我女朋友罗某琼琼从其家准备回村拜祭祖先,路经甲子人民医院时,见医院门口围着20多人,我听说是我们和人打架,我把车停在停车场,我女朋友罗某琼在停车场等我,我自己一个人走近急诊室看热闹,我村在医院当保安的李某国叫我不要进去惹事,我没听他的。我进急诊后,这时一个妇女在哭,旁边有几个保安,我就去和我们村在医院的医生李某照聊天,他问我来干嘛,我说我来看热闹,他叫我回去,我就出去开车和我女朋友一起回到大富豪酒店旁的家了。当时没人叫我去,在医院现场没有见到李某茂、李某华等人。李某钢对监控截图进指认,指出甲西的李某茂,穿白衣的是李某茂的堂兄,另一个是李某茂本人。

11.证人林某妹的证言:2017年4月3日晚20时左右,我与朋友林某慧坐某慧的朋友“树苗”驾驶的一辆女装摩托车从客某村出来。当我们途经甲港公路教练场附近路段时,后面冲过来一辆女装摩托车(两个青年男子乘驾,他们同行还有另外两辆摩托车、四个人)撞到我们摩托车的尾部,两辆摩托一起摔倒,我们三个人也跌到地上,我的脚和手都受了皮外伤,我两个朋友也受了皮外伤。我们责问他们,那两个男子其中一个开车的骂了我们。这时刚好我的一个朋友路过,见我们跌倒受伤,她就送我去医院。当时,我有打电话向我哥林某城说了发生的事,他问我撞我们的人在场么,我说他们离开了。林某城就叫我先去医院,他开车赶过来。后来听我哥林某城说,当时在赶来路上遇见了这群撞我车的人,他们也承认了撞到我们的车,并表示先上医院治疗,其他的再说。当晚21时许,我刚到甲子人民医院,我哥林某城和他的朋友已在医院入口等我,然后将我送进医院外科急诊部,那个撞我们车的其中一个青年男子伤到头部,了解到他也是我们客某村的,已在里面治疗,有两个青年男子在陪他。我们两个朋友也随后到急诊室,我们都先让医生作了简单治疗。过了不久,我爸妈和我哥林某彪、林某届、林某伟、林某旋、林某明、谢某孝听我撞车的消息后,都来医院急诊室看望我。当晚约21时50多分左右,有一群约十几人在医院走廊聚集,后来我听说是甲西的人,他们也是有亲友刚出摩托车祸,这时有几个濠某村的人进了急诊室内,我听到他们有些人对我们骂了粗口。我四哥林某伟以为是撞我的人叫来的,就责问他们撞了人为何还要走,几个人中一个穿白长袖衣的男子边骂人,便动脚踢向我四哥林某伟,旁边一个穿黑外套(白花纹)的青年男子也对我哥动手,我哥和我家人就开始还手,双方在医院急诊室通道暴发打斗,大概打了十分钟左右,当时我刚清洗完伤口,我就走出去看,对方打斗的人不到一分钟久退出了急诊室通道。我家人大多部份留在通道。过了不久,这群濠某村的人叫来了约三十多人,手臂缠着红色袋子,冲到急诊室门口停车场,对我们的亲友进行殴打,当时我哥的朋友怕我被伤到,将我拦进急诊室内,大约十几分钟后,我妈妈和我哥、我爸和我们亲友走进了急诊通道,我走出去看,见到我爸眼角受伤,我妈头部流血,我三哥林某彪头部流血,四哥嘴部肿伤流血,其他人我没注意,在我们亲友的陪同下,我家受伤的人接受检查和治疗,共八个人住院治疗。我父母还有6个哥哥,还有我8哥的2个朋友,以及9哥的1个朋友,总共11人被对方打伤。的人打伤我们家人后,全部离开了。第一次打斗时,刚开始在门口时有看到,没有人持械。第二次打斗时的现场我没有看到,只看到人及叫来的人冲到停车场,手臂缠红袋子。听我哥林某城的朋友说对方是的人,打斗后,医院里很多人也说对方是人。经对监控视频截图进行指认,白色衣服的人就是最先动手打我哥林某伟的人;指出另一个是和白衣服的人动手打我哥的人;并指出在现场的三哥林某彪、四哥林某伟。

12.证人钟某坤的证言,2017年4月3日晚上9点半钟之后,有1男1女2个交通事故引起的患者先后送到医院治疗,与他们同来的有很多人。我们当晚保安队员加上我有4个。他们来到医院后站在外科急诊外讨论着,从他们的谈话中我听出是两方,并且两方有相互认识的人,他们中有一个人说“既然这样,钱去交(指医疗费)无关的人先回去”,当时外科急诊室外应该有50多人,听后大多数人自行离开,留下来的人说话也和和气气。

我认为没事了,就走到保安室坐下,刚坐下来我见急室监控有人在争执,怕引起打架就与另3个保安员马上往急诊室跑去。在急诊室门外就与从外科急诊室跑出来的人员碰面,我见到后面的人追打前面的人,一个年龄约24、5岁的男青年对前面一个男青年的后面的猛打了一拳,接着打人的男青年松开皮腰带继续要打人时,我冲过去用手捋住打人的男青年的手臂,该人对我说“你放开,你不放开的话要承担责任”我回答他:“这里是医院,是不能让你打人的。”他又要去打人被我缠住,在我与他争执时,一个年龄约50多岁的男人用拳头去打刚才被殴打的男青年,这时候双方在外科急诊室门口打了起来,我们无法阻止他们斗殴。他们之间只打了一下子,被追打的一方处于劣势,当时应该有5、6人就往医院外跑去,边往医院外面跑去边打电话,而后面的人也没有继续追打,只是站在外科急诊室外大埕看他们离去。在5、6人跑着离开医院之后只有5、6分钟久,就有20多个男青年来到医院拉栅门外,我们马上把拉栅门关上,他们也没有冲,但随后来了更多的人,加上刚才的20多人,我估计到场的人有60多人,有人在现场派发红色塑料袋,他们的人把红色塑胶袋扎在手臂上,有部分年龄大点的在医院拉栅门外喊叫着大家冲进去打人,当时我见形势不妙马上叫保安员李某乙打电话报警。接着门外60多人在一个年龄约28、9岁的男责年的带领下挤进拉栅门冲进医院,我与李某乙站在拉栅门里面准备与他们沟通,但该28、9岁的男青年用语言威胁我,并带头挤进拉栅们,我与李某乙被挤到一旁,我被他们挤的过程中腰部受到撞击受伤,但没有人殴打我们。他们60多人全部冲进医院,而刚才那些打人后仍站在外科急诊门外大埕的10多人各自逃散,60多个佩带着红色塑胶袋的男子也散开去追打他们,我们无法阻他们。我由于受了腰伤,只能四处走走并向正在打人的众人说好话,但没有人理睬我。那些佩带着红色塑胶袋的打人者在打人之后,很快就逃离了现场,他们刚逃跑,警察就到达现场。

一下子那么多人进来,我除了跟他们讲好话外,无能为力。有人跑到医院内科去,我也走过去,在医院内科大埕我见到一个年龄20多岁的男青年被5个佩带着红色塑胶袋的男青年打倒在地上,5人对倒在地上的青年用脚进行踩踏。在内科大埕旁一座用于输送病人的螺旋楼梯下也有一个年20多岁的男青年被3、4个带红色塑胶袋的男人殴打,同样被人打倒在地上,也是要用脚踩踏,但一个50多岁的妇女(估计是被打的男青年的母亲)用自已的身体护住他,那3、4个人才没有殴打。当时10多人四散跑开,其他位置打人的情况我没有看到。后来了解到的人佩戴红色塑料胶带的人都是甲西镇濠某村的人,先动手打人一方是甲西镇客某村人。

我能够对几个人进行辨认,就是最先动手打人的24、5岁的男青年(甲西镇客某村一方),紧接着是50多岁动手的人(甲西镇客某村一方),那个最先被打的男年(甲子镇一方)在带着人挤进医院拉栅门时用语言威胁我的28、9岁的男青年系在内科大埕5人用脚踏一个被打倒在地的男青年之一,一个年龄约20岁的男青年(现场有人介绍说是三宝的小儿子),其他些人我也可以辨认,因从他们在医院外科急诊争执开始到结束我一直都在现场。

经对现场视频截图辨认后指出:①号照片上的男子是最先与②号照片上的男子先进外科急诊室中与客某村人发生口角后,参与第一次在医院内打架的人,在与②号照片上的男子第二次在医院车辆出入口想带人冲进医院打架时,②号照片上的男子出声威胁要打我,①号照片上的男子想动手打我,被我大声喝住;③号照片上的男子是“三宝”最小的儿子,在第一次打架时,有参与动手打架;①、②、③号照片上的男子有在外科后埕空地上围住一客某中老年男子殴打,打伤该男子头部及身体;②号照片上的男子在内科室走廊发生第二次斗殴中,我有看见他手拿铁铲,因客某一中老年妇女对他咒骂,他作势用铁铲打她,该妇女头部被铁铲划伤了一下流血,②号照片上的男子还对该妇女踢倒在地。

经照片辨认,指出第6号(李某洪)和第20号(李某华)当晚在甲子医院外科与对方斗殴,处于劣势后边打电话边跑出医院。在医院外的社会人员到达时,第20号现场派发红色塑料袋给其他人,第40号(李某匾)是社会人员冲进医院后,在医院里面指挥其同伙打人的,他本人没有动手。指认另外第一组10号(林某弟)的男子是甲子人民医院外科清创室与人斗殴的50多岁中年男子;第二组8号(林某明)的青年男子为最先动手打人的男青年。指认另一组1号照片上的人(李某钓)就是2017年4月3日晚在一村民摩托车祸中受伤当晚第一次过来治疗时,该人有与人过来甲子人民医院外科急诊室门口,并与对方协商解决矛盾的人。当晚第一次濠某村部分人与客某方发生打架时,他已离开;第二次濠某村一方与客某一方发生斗殴时,该人也有在现场,但他没有动手参与打人。11号照片上的人(李某钢)就是“三宝”最小的儿子,他在2017年4月3日晚有在甲子人民医院内,濠某村一方与客某一方发生打架前,该人有在外科邻近儿科的地方,发生打架时,我急着劝人,没有注意他是否有动手;第二次濠某村一方与客某一方发生打架时,该人有持畚斗在外科门口停车场的地方打客某一方的人。

13.证人李某丙的证言,2017年4月3日晚上21时许,我在医院门口保安亭执勤,突然听到医院内急诊室发生嘈杂的声音,我和钟某甲就急忙跑步到急诊室,看见急诊门口走廊有两帮人在打架斗殴,两帮人约有二十多人以上,双方互相斗殴,我和钟某甲上前劝阻不了,直至打到医院住院部电梯门口处,双方还一直互打,其中有一名二十多岁的男青年手持一把铁畚斗,我上前将他手中的畚斗抢掉,我和钟某甲将打架双方推开,约十多分钟时间才结束,我看见双方都有受伤流血,这时才有其他治安人员前来帮忙控制,双方都没有离开,一直在急诊处。

14.证人方某桂的证言,2017年4月3日晚是我值班,在21时45分左右,来了一位受伤的伤者,是由两个年轻人扶进急诊室的。这名伤者名字叫林某沛,头部受伤,我们赶紧对他的伤口进行处理,林某沛和送他来的两位朋友在急诊室内等待。在22时许,有两名女患者进入了急诊室,都是皮肤擦伤,我们对两名女患者的伤口进行处理。与两名女患者一起进入急诊室的家属大概有四、五人。在我帮两名女患者开检查单的时候,有人开始与女患者进行争吵,然后发生了斗殴。在双方打斗到急诊室走廊的时候,我把急诊室的门关上,防止打斗人员进入,对患者进行保护,这期间两名女患者从急诊室的后门离开,林某沛则一直在病床上。我马上叫护士联系保安来维持秩序,急诊室还有护士蔡某蓉在,人员太多我看不清是谁先动手打人。

15.证人蔡某蓉的证言,2017年4月3日21时45分左右,林某派自称是驾车受伤致头皮裂伤,与他一起来的有三人,我们受理后就在外科清创室进行缝针包扎,大约20分钟后,又有3女1男来到外科清创室,也自称是交通事故受伤,他们4人也称是皮肤裂伤,男的稍微严重,他们到了后,男的与林某派的朋友们争吵起来,男的说是林某派他们飙车,而林某派的朋友则说是3女1男的车开太快。他们争执不休,双方都有打电话召集人来医院,不久,陆陆续续有许多人来到医院外科清创室,把外科清创室挤满了人。之后两帮人在清创室靠近走廊的地方打了起来,并且边打边往走廊移去,他们在走廊外的情况我不清楚。我看不清具体参与打架的人和谁先动手。

16.证人李某家的证言:2017年4月3日晚上9时许,我和同事钟某坤、李某徒、李某乙4人在甲子镇人民医院保安室内,发现医院外科的走廊有10多个成年男子在打架,我们4人在监控中发现后我和钟某坤、李某徒立刻跑到医院外科的走廊去劝架,并告知双方这里是医院,不要在这里打架,因对方人多我们劝不了就报警,打架双方的人听我们报警后就停了下来,过了大约有7分钟左在,从医院的大门口有10多个成年男子气势汹汹的要进医院,我和钟某坤拦住他们,他们将医院大门的铁伸缩门踢倒,这时钟某坤被伸缩门绊倒在地,那些人就冲进了医院内科的通道,我看见钟某坤倒地后腰受伤,就留在大门口,没有看见那些人去了哪里。大约有5分钟,我听见医院内科的通道有女人的叫声,我就跑过去,看见一个20多岁的男青年手里拿着一支铁扒走出来,我就要拿他手里的铁扒,但他不肯,并说他是濠某人,然后他们就走了。他们进医院后我在门口,没有看见那些人进去干什么,但过后才知道那些人进去医院打架的。我不认识双方打架的人,警察到时,哪些人已经离开了。

17.证人李某乙的证言:2017年4月3日晚上,我刚好在医院门口值班,到了晚上9点多时,门口有一群人在打架,我的同事钟某坤、李某徒、李某家三人先去劝阻,我再跟着过去,钟某坤叫我马上去打电话报警,我就跑回保卫室打110、打治安队电话,还叫我的其他同事前来劝阻,我一直在打电话,等我打完电话后出来现场时,警察和我其他的同事都到了。听说双方斗殴是交通事故引起的,一方是濠头村的,一方是客某村的,具体人员我就不认识了。我最后打完电话出来看到有一个人手里拿着一支农用铁钯。

18.证人林某沛的证言:我在2017年4月3日19点30分开灰色女装摩托车载着我同学林俊杰(甲西客某人),我的邻居林某健(甲西客某人)驾驶另一辆蓝色女装摩托车载我的堂哥林某鸿(甲西客某人)。第三辆摩托车林某健的朋友驾驶的,不认识他,听说是甲西横某人。21时30分左右,我们一起开到的时候,我驾驶的摩托车与前面一辆女装摩托车发生碰撞(这辆摩托车上有三人,一男的驾驶,后面坐两个女生),我受伤倒地昏迷后,我只记得林某健把我扶上他驾驶的摩托车,和林某鸿一起把我送到甲子人民医院急诊室。之后等我昏迷醒来的时候大概是凌晨一时,才知道发生了聚众斗殴的事情。林某健与林某鸿有打电话叫我爸爸与我哥哥到医院去。

19.证人李某国的证言:2017年4月3日晚上21时30分,当时我在停车场值班,看见我邻居李某钢一个人开摩托车到了人民医院门口,说来随便逛逛,然后就不知道去哪里了。当晚22时许,我就看到有很多男青年开着摩托车陆陆续续进入到医院,后在急诊室就发生了聚众斗殴的事件。我在李汉钓的儿子,身着短袖,也开着摩托车进入到了医院。我在现场有看到有人持木棍、扫把柄,李某丁的儿子也拿了一把铁铲。当晚李某钢是否有参与人民医院聚众斗殴我没有看到。

20.证人李某照的证言:2017年4月3日晚我没有值班,当晚10时左右,我见医院内有很多人,就走过去看看,我走到急诊办公室,刚坐一会,我们李某宝的儿子李某钢走过来,我问他来做什么,因为平时我与他们长辈有交情,李某钢比较怕我训他,李某钢称他是来看热闹的,我看没什么其他情况,自己先回家了。当时人好杂,没见到认识的其他人,没见到李某泽。

21.证人罗某琼的证言:2017年4月3日晚,李某钢吃完晚饭后到我家,我叫他先回家了,因为第二天我们要去扫墓,李某钢就自己开摩托车出去了。不一会儿,李某钢打电话给我说他在甲子人民医院看人家打架,我好奇心起,叫李某钢过来载我去看热闹,李某钢就过来载我过去甲子人民医院。我们到后,看到打架的人已经散开了,医院大门封住了,派出所的人也到了,在处理事情,我们看了一会,就回家了。我是后来才去的,打架时我不在,李某钢先去的,他有看到打架。

22.同案人林某伟的供述:2017年4月3日晚上20时许,我接到老婆许某珊的电话说我妹林某妹驾驶摩托车被人撞倒在甲子人民医院急诊治疗,就联系了我二兄林某届、三兄林某彪、五弟林某旋,我们四人和两个朋友一起赶往甲子人民医院。在医院急诊室,我们见到妹妹躺在床上,医生在进行治疗,我见状就回头问手术室外面的一帮人(都是20岁左右的人)是谁撞的人,手术室外面的一帮人就有一两人骂了几句,其中有人用脚踢了我一下,并且这十多人就冲上前来要打我们,于是我的二兄、三兄、父亲、五弟就和他们十多人打起来,几分钟后这十多人就退出急诊室门口,隔没一会儿,他们又带了三十多人冲进来打我们,我们几个人就被打到急诊旁边厕所门口处,我被打倒在地无法起来,等他们没打再打我时,我挣扎着爬起来时没有看见那帮人,我就走回急诊走廊长椅上坐,这时我父亲及二兄、三兄、五弟等人也到急诊走廊长椅上坐,我们几个全部有受伤流血,直至公安同志到来,医院有安排我们几人清洗治疗。当时他们的十多人打我们时,我有还手,但第二次他们三十多人冲进来打我们时,我们根本没法还手,只有挨打的份,我全身多处受伤,现全身酸痛。

23.同案人林某彪的供述:2017年4月3日21时许,我弟林某城打电话给我,说我妹林某妹被人撞了现在在人民医院,对方的人要走,叫我马上过来医院。我与林某旋、林某伟及林某城的两个朋友(不知道姓名)就开一辆车来到医院。我们到了医院看见我父母林某弟、蔡某甲和兄弟林某届、林某明和我叔公已经在医院了。对方当时约有20人,我都不认识,当时双方正在讲车辆的事情,林某伟要求对方把事情讲清楚,双方发生吵架,对方就开始动手打林某伟,我们一起上去,双方就打起来了。对方我不认识,我父亲看见林某伟被人打就上前去拦架,结果也被对方殴打,我们就上去打他们,具体怎么打的我没注意看。我看见对方二十多人,有一、二人持钢管,一、二人持木棍。我全身都被打伤,当时被打得倒在地上,还被许多人殴打。经照片辨认,指认1号照片(李某茂)上的人就是跟着一穿白色衣服人动手打我的家人;在保安劝停第一次打斗后,这名男子不久又带来几十人冲过来打我和家人,我被这名男子及白衣男子等四、五人(其中有一男子手持短棍)追到内科大门后埕时,被他们五个人打倒在地,白衣男脚踩我头部;21号照片(李某钓)男子在第一次打斗时,有参与打我。

24.同案人林某弟的供述:2017年4月3日晚上9时许,我在家听说女儿林某妹发生车祸并在甲子医院,然后由我儿子林某伟驾驶小车载我妻子蔡某招、儿子林某届、林某彪、林某旋、林某明一起到甲子人民医院,我和家人在甲子医院急诊室内看见我女儿林某妹的伤势不怎么严重,我问清楚她原来是和我同村的人发生摩托车碰撞,那个和她开摩托车碰撞的人也受伤住院,并在同一病房,我女儿告诉我说那撞她的人有六个,分别开三辆摩托车,他们除了一人受伤,其他的人都走了,我儿子林某伟听完就说“撞了人他们还敢走,跟他们没完”。林某伟话刚说完,就被在病房内的4名20多岁的男子围上来殴打,我和我几个儿子就和他们从病房一直打到病房外寄车场旁,然后双方被医院的保安劝开。过了15分钟左右,从医院大门外一大群绑红带子约为30多人年龄30多岁的成年男子冲入医院,他们手持铁铲等凶器,进来后我和我家人就跑,当我跑到急诊对面的楼梯旁时,被那群人中的4名追上来并被他们打倒在地上,对我拳打脚踢,我就昏过去了,大约有2分钟的时间我清醒过来,走进医院的停车场,看见那打我的一群人还在医院门口,就回到医院治疗我的伤情了。我全身都痛,左额头流血。我和我妻子、儿子林某届、林某彪、林某伟、林某旋、林某明7人参加打架。殴打我们的人我都不认识。

25.同案人林某旋的供述:2017年4月3日大约十点钟,我和我三兄林某彪在家里坐,林某彪接到我弟的电话称我妹妹林某妹与人发生交通事故,在甲子人民医院治疗,然后我兄弟四人(林某届、林某彪、林某伟和我)一起开着小轿车来到甲子人民医院看望我妹的情况。我们找到我妹问完情况,就走到急诊室门口处,与发生事故的对方了解是怎么一回事,没说上几句话,对方两个人就动手打我们,先动手打我四哥林某伟,另一个动手打我,继而又有五六个人围过来打我,我被打倒在地上,五六个人对着我拳打脚踢,我被打晕了两次,我坐在急诊室门口处,又被一帮人冲进来殴打,我被踢了两脚倒下去,当我爬起来时那些打我的人不知道哪里去了,我就被送进急诊室抢救了。第一次被打时就用扫把及垃圾斗打我,第二次殴打我是用脚踢,对方刚开始约有十几人站在急诊门口处,后来在大门冲进来的有三十多人,我不认识对方。我们这一方,有我爸我弟妹等一共十二人来。我被打时昏迷了两次,第一次被打时昏迷约十分钟,第二次被打后昏迷有半个小时,被人抬进抢救室抢救后才醒来的。

26.同案人林某届的供述:2017年4月3日晚21时许,我听到小妹发生交通事故后,就和我父母及其他亲人共7个人到甲子人民医院。到了医院后,我父母等人在急救室里面,我就在急诊室门外打电话,突然听到有人打我父亲的声音,我见到急诊室有人打我父亲,就急忙冲进急诊室,往那个打我父亲的男青年挥拳打去,在我动手打那个男青年时,旁边站着的其他男青年有2、3人围上来打我,我与他们打了起来,彼此都互相打到了,我既被他们打中,他们也被我打中。我与他们打后,他们退出急诊室。在他们退出后大约有3、4分钟,他们几个刚才在急诊室与我斗殴的人带了几十人,手臂上缠着红色塑料袋,不听从保安劝告强行冲进医院来殴打我们,我们见势不妙就各自走散,我就往医院里面跑去,在我跑到医院里面一座螺旋形楼梯下面,被他们8个男青年追上,往死里打,我被他们打倒在楼梯下,暂时失去知觉,当我醒来的时,发现打我的8个人和他们的同伙不知道哪里去了。他们是用拳头和腿打我,没有用器械。那些打我的人年龄大约在30多岁,我都不认识。当时我们与对方打架时,医院的2个医生、保安有进去,但一下子就出来了,未劝架。第一次是双方打在一起,彼此都受伤,后来对方带了几十人缠着红色塑胶袋的人来时,我们只有被打的份。

27.同案人林某明的供述:2017年4月3日晚9点左右,我哥林某城接我妹林某妹一个电话说她被摩托车撞了,于是我们四兄弟跟我父母亲一共六个人开车到甲子来,在甲子人民医院大约二十分钟就被撞伤我妹的对方殴打致伤。对方什么都没说就动手打我们,于是我们就回手,大约打了十多分钟就停了。我看见对方有用红色的塑料袋子缠在手臂上,其中一个拿着铁铲,有一个人拿扫把,其他的我没有看见。我们一共被打伤的有大约十多人,分别是我的父母,我们十兄妹,其中还有我兄弟的朋友都有不同程度的受伤。

28.被告人李某茂的供述:今年4月3日晚20时许,我与哥哥李某洪在堂兄李某泽家吃晚饭后,李某泽接到其外甥女与甲子城内一人撞了摩托、把对方撞伤、对方扣了其摩托车且威胁要打她的消息,李某泽就叫上我与李某洪某上甲子人民医院,李某泽还电话叫了他的一些亲友上医院。到医院时,李某泽和我们共十人左右,到了外科一楼急诊室,见到城内被撞伤的人是互相认识的人,经当面赔给城内被撞伤的人800元,了结此事,城内人洗完伤口就离开了。李某泽在他进急诊和出急诊时都有去帮忙扶他。21时40多分时,急诊又有一客某的女孩与人撞摩托受伤进来医治伤口。当时我们都还没离开急诊,李某泽外甥女还在里面洗伤口,我与李某泽走进急诊,客某女孩家人约十多人也挤在急诊室内外。我们准备扶刚洗完伤口的外甥女回家,这时客某方一个年约30多岁、身着棕色外衣的男子对我们责问,“你们撞伤人不许走”。我回答他说“你认错人了我们不是撞你们的人”,那男子又责怪我们“还说不是你们撞的”,我们没去理他,扶外甥女离开,他就动手掐我,我与李某泽及他们朋友三人还手,李某泽朋友起脚踢向那男子,客某一方家人这时也冲过来与我们对打,我们这边的人也动手与他们打起来,双方就在急诊通道打起架来。打架中,客某那个着棕色外衣的男子有持扫把,他兄弟有持畚斗与我们打斗,双方都受了伤,其中我哥哥李某洪被打伤头部(经汕头医院诊断为脑震荡),李某泽的右手手臂骨折。对方也有受伤。因为场面乱,具体谁打伤了我记不清了。因为我们打输了客某方,我们就退出了急诊通道,到医院门口处。不一会,我不知道我们这一方是谁叫了同伙过来,共几十人在医院门口集中,我冲进门口小店拿了一叠红色塑料袋子,分给我们这一方的人,共分发了十几个袋子,让他们绑在手臂上以作标识。我持了一支刚在第一场打斗时在停车场抢过的客某方的铁铲,我推开医院进车的铁栅栏门,带头冲进医院内,找刚才打伤我们人的客某人打架,我与李某泽及其三个朋友在外科大程处追到客某一个老头,那老头是这群人和受伤女孩的父亲,他被我们打倒在地,我有出手打他背部和头部,李某泽有用脚踢踩老头的头,其他三个人也有打老头,老头倒在地上被我们打了一阵子后,医院保安人员过来劝阻,我们就离开了。打架大概约十几分钟,我们离开医院时,派出所的人也到了医院。当时双方参加的人都有出手打架,李某洪在过来劝我们时被打伤,李某泽有打人,但他们也都受了伤。李某华是经过时看到我们打架,所以进来参与的,但我没有看到他打人;李某钢是在斗殴结束时才去的,我不认识李某匾、李某国、李某钓。现场斗殴的大部分人我不认识,也不是我叫的,我没有其他认识的人。我们的协议没有赔款这条款,赔钱是通过担保人在协议后补给客某方的药费,现场还没有给他们,但协议双方有签了字,濠某方签名的是我与李某泽、李某洪三人,客某方签字的除了他们的父亲,还有他们几个兄弟。该协议书双方都有,我的放在我家中母亲的柜子,钱是我父母筹集的和李某泽家人出的一部分,这笔款现在存放在我母亲。李某茂并对斗殴现场的视频截图进行辨认,指认出其自己及李某泽和在急诊室责问并线动手与他们打架的客某村人。

29.被告人林某城的供述:今年4月3日晚20时许,我妹妹林某妹打电话给我称其被摩托车撞伤,对方已逃离,自己与两个女伴已到甲子人民医院急诊医治,要我快点过来医院帮手,我就乘朋友林武钳的摩托车急忙赶过甲子人民医院急诊室,看到妹妹正在清洗伤口。林某妹称刚才在甲子甲港公路路段时,被后面冲过来的摩托车撞倒,三个人跌倒在地受伤,撞伤她的人现场逃走,后又赶在我妹妹之前到甲子人民医院急诊室医治(头部受伤),我到急诊室看到该撞伤我妹妹的人是我们客某村的人,他妈妈是我小学老师,所以我认得他们,但不知他的名字,陪他一起治伤的同伴有六七人,我都不认识,我在急诊室打了电话给我父亲林某弟、三哥林某彪,向他们说了妹妹的事,只受了皮外伤,伤情较轻。他们得知后也赶过来,还有我母亲和我其他的哥哥林某届、林某伟、林某旋、林某明、弟弟谢某孝等人。那个撞我妹妹的客某村男子治了伤口后,他父亲向我父亲说自己人,这事我们自己商量解决。后就与同伴离开了医院。

当晚21时许,一个濠某村的男孩进急诊室治伤,陪同的有十几个后生男子,这些人与我们都挤在急诊室内外出出入入。21时50分左右,我哥林某伟在急诊室门内处,以为这些出出入入急诊室的人有撞伤我妹妹林某妹的人的家属,就大声责怪“你们撞了人为何还要走,不能跟他们客气”,的人一听,几个人边骂粗口,边动手揪林某伟的胸口衣服,林某伟就与他们打起来,我与我家人林某彪、林某届、林某旋、林某明、父亲林某弟等人赶急冲过去帮手,与的人打起架来。刚开始打斗时,我哥哥有随地操起一把扫把、铁畚斗,其他人没有持械。后来林某伟、林某彪的扫把、铁畚斗被的人抢过去,对我们家人进行殴打。我被一个白衣服的人打倒在急诊走廊的长条椅子上,身上多次被拳打脚踢受了内伤。林某届、林某旋被打到晕眩,站立不稳,其他家人也被打伤。我有打了几拳的人。在医院保安人员的劝阻下,的人才退出了急诊走廊。

过了几分钟,我走出走廊,看到几十个的人(包括刚与我家打架的那些人)在医院铁栅门口,边踹铁栅栏边冲进医院,多数人手臂缠红塑料袋子,一个为首的男子手持铁铲,他们一见到我及我家人就围住殴打,因为他们人太多,我与家人都被打散。我跑到急诊对面楼走廊处,见到持铁铲的男子要打我父亲,我就冲过去抢铁铲,但抢不过他们四个人,我被那持铁铲的男子打到右肩膀骨,至今还有伤迹。我父亲被打倒在地,被他们四个人围住脚踏拳打,我哥林某明也冲过来帮手,但的人围过来太多人,我与林某明都被打,保安过来后才被劝开。我母亲、哥哥林某彪、林某伟都被打到流血或内伤,保安四处劝阻,派出所的人随后也到现场,这些的人才退到医院铁栅栏门口外,但还骂了一阵子才散开离去。其中那个为首持铁铲的人还恶语威胁敢出来就打死你们。因为受了伤,我家人林某弟、林某彪、林某伟、林某届及我母亲在甲子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林某彪因为伤势较重,后转到陆某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事后,我听我父亲说,这群的人有托我家找我父亲想私了此事,但我们及兄弟在外打工,具体情况不知道。当晚打我家人为首的是一个年约20多岁的男子,他身着一件黑色外套,衣袖有白色花纹,第一次打架时,是他与白衣的中年男子先动手打林某伟,导致双方打架,第二次打架时,他手持铁铲,指挥其他人殴打我们,其他情况我不知道。另外一个为首的是一个当时身穿白色长袖衣服的中年男子。我妹妹因摩托车事故受了轻微伤,我只有打电话给我父亲及林某彪,其他人怎么赶来的我不知道。后来我们被的人打,才叫多了些人过来,但人已离去,没有发生第三次斗殴。

经照片辨认,指认4号照片(李某茂)男子就是当晚与白色衣服人等人冲进急诊室内,然后与白色衣男子动手打林某伟的人;14号照片(李某钢)的男子在急诊通道中第一次打斗时有参与;另一组5号照片(李某泽)是带头指挥参与濠某人殴打其家人的为首分子。

30.陆丰市公安局《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实:李某茂的出生时间为1994年10月20日,无违法犯罪记录等情况;林某城的出生时间为1998年8月3日,无违法犯罪记录等情况。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辩解意见,本院评判如下: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林某城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经查案卷材料,被告人林某城供述林某伟大声责怪对方撞了人还要走,对方边骂粗口边动手揪林某伟的胸口衣服,林某伟就与对方打起来,被告人林某城就和家人赶过去帮手,继而引发双方斗殴。随后,李某茂一方走到医院门口纠集几十人,手臂上绑着红色塑料袋及部分人持械,冲进医院内,围殴林某城一方。该供述有被告人李某茂、同案人林某伟、林某彪、林某弟、林某旋等人的供述及证人林某妹的证言予以印证。据于上述事实分析,在第一次打斗中,被告人林某城等人见其家人被对方殴打的情况下,冲过去帮手才与对方斗殴,事发突然,双方系自发打斗,本次打斗被告人林某城的行为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在第二次打斗中,被告人林某城等人见其家人被对方几十人围殴的情况下,冲过去帮手,其行为具有一定的防卫性质,且没有造成重大损害,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被告人林某城缺乏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具有防卫性质,认定其构成聚众斗殴罪证据不足,依法应认定被告人林某城无罪。

被告人林某城提出其没有参与打架的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茂因受他人误解产生矛盾后,竟纠集同案人持械在公共场所聚众进行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茂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城犯聚众斗殴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依法应认定被告人林某城无罪。被告人李某茂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依法给予减轻处罚。鉴于本案系因民间误解引发犯罪,案发后经村民委员会主持调解,被告人李某茂一方与受害人一方达成调解协议,相互取得谅解,化解了矛盾,对被告人李某茂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给予适用缓刑考验。

被告人李某茂犯聚众斗殴罪,具有以下基本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1、持械聚众斗殴一次;2、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3、自首。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茂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林某城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唯

审 判 员: 朱珠

审 判 员: 陈壮雄

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周增权

书 记 员: 谢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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