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培忠、李树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17)粤5202刑初137号 |
裁判日期 | : | 2017.12.26 |
案由 | : | 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
被告人李培忠,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揭阳空港经济区,小学文化,住揭阳空港经济区。因本案于2016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树文,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揭阳空港经济区,小学文化,住揭阳空港经济区。因本案于2016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刑诉[201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培忠、李树文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2017年3月30日中止适用简易程序,按普通程序重新审理。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浩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害单位委托代理人胡某、徐某,被告人李培忠、李树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后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8日,广东省揭阳空港经济区地都镇塔岗村部分村民以广东泰都钢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泰都公司)生产过程造成污染为由围堵泰都公司三号门。2016年6月25日,泰都公司停止生产。泰都公司停止生产后被告人李培忠、李树文等部分村民继续利用搭棚和安置“香炉”的方式每日围堵泰都公司三号门,致使泰都公司运送货物的车辆没法通过,造成泰都公司无法于合同履行期内向广州市炼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简称炼捷公司)交付货物,泰都公司于2016年8月4日赔付炼捷公司250万元。2016年8月15日2时左右,公安民警在泰都公司三号门口将李培忠、李树文等人抓获归案。
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采购合同、评估报告书、归案情况证实材料、被告人的供述及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被告人李培忠、李树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培忠、李树文辩解称,泰都公司非法生产,其无罪。
经审理查明:泰都公司于2006年12月18日登记成立,住所揭阳空港经济区,经营范围包括高炉炼铁、转炉炼钢、轧钢及加工、生产钢铁铸件、国内贸易,在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没有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2008年,泰都公司在其厂区内位于地都镇塔岗村西南方向榕江某建设5000吨级1#、2#泊位码头,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过审批,但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没有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2011年9月,泰都公司规划在原有泊位下游新建5000吨散杂货泊位2个,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过审批,没有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2014年4月23日,揭阳市交通运输局发给泰都公司(粤揭)港经证(0035)号港口经营许可证,许可泰都公司在泰都码头1#、2#泊位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2016年4月28日,地都镇塔岗村部分村民认为泰都公司生产过程造成污染,在泰都公司三号门前搭建简易棚寮供奉香炉,阻止车辆通行,并在三号门对面路边搭建简易棚寮由村民轮流值守。被告人李培忠、李树文参与值守。2016年8月15日凌晨2时多,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突击清理,传唤在现场的李培忠、李树文等人接受调查。2016年12月,泰都公司通过环境影响评价,2017年1月13日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营业执照。证实泰都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18日,法定代表人黄某,住所揭阳空港经济区,经营范围高炉炼铁、转炉炼钢、轧钢及加工、生产钢铁铸件、国内贸易等。
泰都公司5000WT级货运码头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证实2008年6月12日,揭阳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对泰都公司5000WT级货运码头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为:原则同意泰都公司在原揭东县塔岗村西南方向榕江某建设5000DWT级货运码头一座,共建2个泊位;并要求项目竣工时须报验收污染防治设施,经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关于印发揭阳港泰都码头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的通知。证实2010年12月31日,揭阳市交通运输局发出揭市交[2010]231号文,同意揭阳港泰都码头工程(泊位2个,工程建时间2008年7月2日至2010年1月4日)通过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
泰都公司货运码头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证实2011年9月,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接受泰都公司委托,对泰都公司在现有泊位下游新建5000DWT散杂货泊位2个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于2011年12月编制完成了《揭阳港泰都货运码头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报请揭阳市环境科学学会组织专家技术评审会。
(粤揭)港经证(0035)号港口经营许可证。证实揭阳市交通运输局于2014年4月23日发给泰都公司港口经营许可证,许可泰都公司在揭阳港榕江港区泰都码头1#、2#泊位港内从事货物装卸。
泰都公司现状环境影响评价。证实2016年12月,深圳市汉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智环创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作出泰都公司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载明:泰都公司于2003年3月取得揭阳市发展计划局核发的《广东省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2014年1月被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列入符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二批),2014年12月被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符合产业政策企业,泰都公司项目建设一直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属于“未批先建”项目,根据《关于印发省级以上审批权限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意见的通知》(粤环[2016]1279号),本项目属于清理整顿类中的第115项,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综合结论:综合分析可知,采取了整改措施后企业已建设满足《建成违规项目环保备案条件》(钢铁行业)的要求。在加强环境管理、严格采取各项环保措施的前提下,符合《关于在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过程中加强环境管理的通知》(环发[2014]55号)文件精神,满足环保要求。
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证实泰都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获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限2017年1月13日至2017年7月12日。
停产通知。证实泰都公司2016年6月22日发出通知,定于2016年6月25日闷炉停产。
证人黄某的证言。黄证实他是泰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4月28日开始,地都镇塔岗村部分村民以其公司在塔岗村的炼钢厂在生产过程中造成周边环境污染为由,要求其公司停止生产,并将其公司炼钢区三号门堵住。后来,在区委、镇政府和塔岗村干部的协调下,其公司于2016年6月25日停止生产。其公司停产后,仍有部分塔岗村民继续堵塞其公司厂区三号大门,致使其公司三号大门内的码头装卸货物、运输全面瘫痪,导致其公司无法如期将洗清煤、PB粉运送给炼捷公司,其公司按合同约定,双倍退还炼捷公司定金共500万元。瘫痪期间,其公司还支付工人工资82353.65元。
证人赵某1的证言。赵证实他是泰都公司保安。2016年4月28日开始,地都镇塔岗村民以泰都公司炼钢过程中产生的烟雾对塔岗村的空气造成污染为由,要求其公司停产,有几十名村民将泰都公司位于塔岗村厂区的三号大门堵住,致使泰都公司位于塔岗村的厂区和码头的运输车辆无法出入。2016年6月25日,泰都公司全面停产,但塔岗村民仍继续围堵泰都公司三号门,使泰都公司塔岗厂区和厂区内的码头全面瘫痪,无法出入。塔岗村民中有6名男子、2名妇女经常在泰都公司三号门口现场指挥和纠集村民对泰都公司进行漫骂、围攻。2016年7月20日下午,地都镇政府组织人员到现场清理时,上述8名村民带头起哄,带头对现场清理人员进行阻挠并围攻现场工作人员,致使工作人员无法正常清理现场,一直到今天(2016年8月2日),这8名村民基本每天都有到现场围堵三号门。经赵某1辨认,被告人李培忠、李树文就是8名带头村民中的2人。
证人陈某1的证言。陈证实他任泰都公司效能监察员。2016年4月28日上午,塔岗村近百村民聚集到泰都公司三号门,堵住门口。随后,有村民载来工具搭了二个竹棚,大门只有行人可以出入。三号门是泰都公司炼铁总厂和码头的唯一出入口,所以货物无法出入。第二天,有村民搬来该村“妈祖”宫的香炉放置厂正门的竹棚内,并在路对面搭了一个竹棚,每天都有几十个村民24小时轮流值班守住门口。6月25日,泰都公司停产,但村民至今(2016年8月2日)还守在厂门口,拒绝搬离香炉。7月20日,镇村干部到现场清理时,很多村民在现场起哄叫嚷和辱骂镇村工作人员,有的还带头阻挠。经陈某1辨认,被告人李培忠、李树文就是参与堵塞泰都公司三号门的人。
证人郭某的证言。郭证实他是泰都公司三号门保安。自2016年4月28日开始,有几十名塔岗村民以泰都公司生产过程中造成污染围堵泰都公司三号门,不让车辆进出。5月份的一天,塔岗村民在泰都公司大门搭了一个铁蓬,并将村里一樽“老爷(只有1个香炉)”搬到三号门正门供奉,还在铁蓬两则各拉起一块彩条布,供围堵村民休息。2016年6月25日,泰都公司停止生产,塔岗村民还继续堵泰都公司三号门,并拉上横幅,上面写着“泰都厂污染大,害子害孙”等标语,有人用扩音器在现场喊话:一定要堵到泰都公司破产为止,否则不将“老爷”撤走。夜里还有人专门煮粥供围堵三号门的村民食用。塔岗村民日夜24小时不隔断围堵三号门,一直持续至今(2016年8月2日)。
证人李某1的证言。李证实他任塔岗村副书记。2016年4月28日,部分塔岗村民以泰都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围堵泰都公司位于塔岗村三号大门,不让车辆进出。5月份,又有村民在泰都公司三号门搭了一个铁蓬放置香炉供奉,同时在铁蓬两侧各拉起彩条布,供围堵村民休息。2016年6月25日,泰都公司停止生产,塔岗村民还继续堵泰都公司三号门,有部分村民还拉上横幅,横幅上写着“泰都厂污染大,害子害孙”等标语,部分村民用扩音器在现场喊话:一定要堵到泰都公司破产为止。塔岗村民日夜24小时不隔断围堵在三号门,一直持续至今(2016年8月7日)。经李某1辨认,被告人李培忠、李树文就是参与堵塞泰都公司三号门的人。
证人孙某1的证言。孙证实2016年8月份,他开始与部分塔岗村民一起堵塞泰都公司三号大门。在此之前,部分村民请来香炉摆放在泰都公司三号大门前,在路边搭建棚寮给村民坐,每天24小时都有人在场,正常二三十人在场,多时有一百多人在场。他晚上到棚寮内坐、喝茶,还在现场睡了三四个晚上,白天没有到场。2016年8月15日凌晨,他和十多个村民在棚寮内坐时被公安机关传唤接受调查。
证人李某2的证言。李证实2016年6月25日,泰都公司停产后,她到现场四五次,曾看到李培忠、李树文也在场。2016年8月14日23时许,她到被围堵泰都公司厂门现场坐,到次日凌晨2时多在现场被公安传唤接受调查。
证人陈某2的证言。陈证实她自2016年6月下旬开始参与围堵泰都公司三号门,她每隔10多天就到堵门现场,大约去了四五次,一般在22时或24时左右到现场,有时吃完夜宵就离开,有时到凌晨3点才离开,现场最少有十多人,最多一二百人。她在现场见过李培忠、李阿糯四五次。2016年8月15日1时许,她又到堵门现场,吃夜宵后在木板上睡觉休息,直至2时30分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揭东区拘留所接受调查。
证人李某3的证言。李证实2016年7月份的一天12时许,他参与阻止政府清理塔岗村民堵在泰都公司门口的“老爷炉”。此后,他每隔两三天就到村民堵泰都公司三号门处,每次都是20时左右到场,有时吃完夜宵后离开,有时天亮才离开,李培忠、李树文、李某5等人经常在场。2016年8月14日21时许,他和妻子郑某到现场坐、喝茶、吃夜宵,直至15日凌晨2时30分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揭东区拘留所接受调查。
证人孙某2的证言。孙证实泰都公司生产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致使他们塔岗村的水源受到污染,村民就将泰都公司三号门堵住,不让车辆通过,逼使泰都公司停产。2016年6月25日,她开始参与堵门,有到现场四五次。2016年8月14日20时许,她到现场在木棚内喝茶、聊天,直到凌晨2时30分左右被传唤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
证人李某4的证言。李证实他们塔岗村民认为泰都公司生产污染了村里的土地、水质、环境,就在泰都公司门口搭建大棚,阻止车辆进出泰都公司钢铁厂,让泰都公司停产,村民在泰都公司门口搭建大棚供村民睡觉、喝茶、聊天休息用,并提供餐饭。他到过大棚三次,都是22时多到大棚聊天、喝茶,最后一次是2016年8月14日23时多到大棚避雨、聊天,直到15日凌晨2时30分多被公安机关现场查处。大部分村民都有到大棚坐过,参与阻止泰都公司生产,他知道的有李某6、李培忠等人。
现场勘验笔录。
第一次现场勘查笔录。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刑事侦查大队于2016年8月1日14时55分至2016年8月1日15时35分对现场进行勘查,现场勘查情况:现场位于广东省揭阳空港经济区地都镇泰都公司三区,进入三区后,在大门的西边堆放大量PB粉,西边的铁棚内堆放大量清洗煤,在三区的南边是泰都公司用于装卸货物的码头。
第二次现场勘查笔录。揭阳市公安局地都派出所于2017年4月15日15时20分至2017年4月15日15时50分对现场进行勘查,现场情况:现场位于揭阳空港经济区地都镇泰都公司塔岗炼钢区,中心位置位于泰都公司炼钢区三号大门。三号大门前是润丰大道,往东是206国道方向,往西是青屿村,往北是通往泰都公司办公楼的水泥路,往南是入炼钢区及炼钢区内码头。在炼钢区南面是泰都公司用于装卸货物的码头和榕江。在炼钢区三号大门东侧约50米处是四号门及火车出入炼钢区通道。在炼钢区内西边左角侧靠榕江堤岸处有一消防应急通道,现这一消防应急通道正在改建,消防应急通道出口是一条通往润丰大道的水泥路。2016年4月28日至2017年3月18日期间,泰都公司位于塔岗村炼钢区三号大门搭建了一间简易棚寮正面挡住大门出入口,棚寮内存放一只“妈祖炉”;在通往泰都公司主楼的水泥路两侧各搭建一间简易棚寮;炼钢区四号门前被一条红色帆布横幅拦住,横幅两侧分别绑在四号门前两侧树身上,横幅中间(门中间)用三脚竹支撑住;横过润丰大道的铁轨2016年6月25日被村民用混凝土填埋至2017年3月18日才被修复使用。
归案情况证实材料。揭阳市公安局地都派出所证实2016年8月15日凌晨2时多,在市局直接指挥下对揭阳空港经济区地都镇泰都公司位于塔岗村的三号厂门的堵塞情况进行突击清理,在清理过程,现场口头传唤李培忠、李树文等10名在现场堵塞三号厂门的塔岗村民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被告人李培忠的供述。李供述2016年6月25日之前,他们塔岗村有部分村民请来“妈祖”香炉停放在泰都公司位于塔岗村炼钢区三号大门前,并在路对面搭棚,每天24小都有村民在棚内坐,每天的午餐、晚餐都是叫外卖,夜宵在棚内煮。2016年6月25日,泰都公司停产后,他开始参与堵塞泰都公司炼钢区三号大门,他们村民不相信泰都公司,同时要求泰都公司对造成他们村水源污染进行整改。平时在现场有二三十人,多时有一百多人。2016年8月15日,他和李树文、陈某4等11人被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被告人李树文的供述。李供述2016年5月份,他们塔岗村部分村民开始在泰都公司三号大门前摆“老爷炉”、搭木棚堵塞大门。他从2016年6月20日左右开始经常到泰都三号门前的木棚内坐,在木棚内吃饭盒。2016年6月25日,泰都公司停产后,他听说泰都公司整改后还要生产,他想继续堵到有关部门来解决,不让泰都公司继续污染环境。参与堵大门的人有李培忠、李某7、李阿糯等人。他们堵住泰都公司三号门,阻止车辆出入,让泰都公司钢铁厂无法生产。2016年8月15日凌晨,他和李培忠、孙某1、李某3、阿歪和4个女的在现场被公安机关传唤。
被告人李培忠、李树文的身份证实材料。
公诉机关指控泰都公司因被李培忠、李树文等村民堵塞三号门致无法履行与炼捷公司的合同,造成损失250万元。经查,泰都公司和炼捷公司签订的合同的真实性存疑,签订合同的证人陈某3、赵某2,及与合同有关的第三方证人马某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故对该合同、汇款凭证、评估报告书和证实该合同的证人陈某3、赵某2、马某等人的证言均不予采信。
公诉机关提供的李某8、郑某的证言没有签名,也没有向证人宣某证人校对,故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纠集多人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本案中,泰都公司建设项目或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或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且在2017年1月13日前均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培忠、李树文的行为给泰都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证据不足。被告人李培忠、李树文和其他村民以堵塞泰都公司大门的方式阻止泰都公司违法生产的行为,没有扰乱合法的生产经营,没有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培忠、李树文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不成立。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㈡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㈢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培忠无罪。
二、被告人李树文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少彬
审判员: 林珠娜
代理审判员: 刘少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陈晓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