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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位德、李文清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5-03-03 17:18:07 浏览:

张位德、李文清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二审刑事判决书

张位德、李文清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二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7)川19刑终177号

裁判日期

2017.12.26

案由

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川19刑终177号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位德,男,1945年9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5年11月18日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6年2月18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文清,女,1946年2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初识字,无业,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5年9月2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经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决定,2016年11月20日对其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军,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勇,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5年10月1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春华,女,1954年11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洁,女,1987年12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5年10月12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娟梅,女,1980年7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5年9月2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海蓉,女,1975年8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5年10月12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映生,男,1966年1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5年10月12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跃荣,男,1958年6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5年10月12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位德、李文清、张军、张勇、彭春华、张洁、张娟梅、杨海蓉、张映生、彭跃荣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川1902刑初22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位德、李文清、张军、张勇、彭春华、张洁、张娟梅、杨海蓉、张映生、彭跃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7)川19刑终22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2017)川1902刑初27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位德、李文清、张军、张勇、彭春华、张洁、张娟梅、杨海蓉、张映生、彭跃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查阅了全部案卷,讯问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文清、张军、张勇、彭春华、张洁、张娟梅、杨海蓉、张映生、彭跃荣,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本院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5年8月26日至2015年10月12日期间,被告人张位德、李文清以拆迁赔偿未到位为由,组织家人张军、张勇、张娟梅、杨海蓉、张洁多次到巴中市巴州区凤凰祥城工地阻工。同时,被告人张位德、张军等人私自组织村民开会,煽动同村村民彭春华、张映生、彭跃荣等人,以解决土地两费,解决老百姓养老保险为借口,采取阻拦施工机械作业等方式在该工地阻拦施工,致使该工地长期无法正常施工作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516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营业执照、项目合同、会议记录、协议等。

原判认为,被告人张位德、李文清、张军、张勇、彭春华、张洁、张娟梅、杨海蓉、张映生、彭跃荣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中张位德系首要分子,李文清、张军、张勇、彭春华、张洁、张娟梅、杨海蓉、张映生、彭跃荣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原判判决:一、被告人张位德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告人李文清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三、被告人张军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免予刑事处罚;四、被告人张勇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免予刑事处罚;五、被告人彭春华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免予刑事处罚;六、被告人张洁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免予刑事处罚;七、被告人张娟梅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免予刑事处罚;八、被告人杨海蓉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免予刑事处罚;九、被告人张映生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免予刑事处罚;十、被告人彭跃荣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免予刑事处罚。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位德、李文清、张军、张勇、彭春华、张洁、张娟梅、杨海蓉、张映生、彭跃荣均上诉称:原判采信的新证据是棚户区安置项目手续,与凤凰祥城项目无关,集体土地不能划拨,区政府划拨土地在省政府批复之前,凤凰祥城项目手续是在本案发生后才办理;一审未查清土地征收是否合法,原判采信的施工许可证是2016年2月23日批准的棚户区建设,而开发商的项目在2015年8月就开始施工;其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施工方在其土地上非法施工,其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阻工,未采取打骂、毁坏财物等非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张位德还上诉称,原判认定其为首要分子不当。

经二审审理查明:

2012年3月27日,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甲方)与中城建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长林瑞投资有限公司(乙方)就巴州区陇桥片区道路及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BT建设合作事宜签订协议,由乙方承建长约3公里的城市道路和25万平方米的安置住房。2014年5月23日,巴中市长林瑞投资有限公司将巴中市巴州区陇桥凤凰祥城土石方工程承包给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建设。2015年8月26日至2015年10月12日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位德、李文清、张军、张勇、张娟梅、杨海蓉、张洁、彭春华、张映生、彭跃荣等巴中市巴州区陇桥社区4组村民,以拆迁赔偿未到位,要求解决土地两费,解决老百姓养老保险等理由,多次到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达州分公司在该社集体土地上的土石方工程工地采取阻拦施工机械作业等方式阻拦施工,致使该工地在阻工期间无法施工作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第一组关于张位德等人阻工行为的证据

1.证人钟某、辛某、贾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三人在陇桥社区4组凤凰祥城工地挖土石方,从2015年8月13日挖机进场,就有一些当地村民前来阻工,以张位德一家为主每天都来阻工。直到2015年10月14日工地才正常施工。每次作业有施工日志。除了雨天都会施工,但每次施工时间不超过10分钟就有人来阻工,主要是以张位德一家为首。贾某2、钟某对参与阻工的各被告人进行了照片混合辨认。

2.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其是陇桥社区4组社长。社里主要是张位德和他的家人李文清经常去陇桥工地阻工,要求把她家里拆迁赔偿问题和社上土地两费问题解决好。李文清去阻工了10多次,记得清的有3次。

3.证人董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回风街道办事处陇桥社区主任。陇桥城市道路建设是巴州区重点工程,2015年8月26日施工机械进场准备施工,当天张军就带领其家人到工地阻工,当天工程没能顺利进行。从那以后只要工地准备施工,张位德家就会有人去阻工。村支部书记龚某找过张位德谈话,也组织施工方负责人邓某一起协商,都没处理下来。张位德反映的八个问题要么是违法建筑,要么是已经赔偿了的,巴州区开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都给他答复了的。每次阻工都是张位德一家人参与,包括张位德、李文清、张勇、张军、杨海蓉、喻某、张娟梅、张某4,主要组织带头的是张位德和张军、张勇。2015年9月21日李文清等人被拘留后,张军于9月24日专门打电话组织村民到张荣德家开会。

4.证人龚某的证言证明:其是陇桥社区的书记。自2015年8月26日开工以来,张位德一家人就煽动老百姓以土地两费为由阻工。他们阻工时间持续了接近两个月,基本上天天都要去。

5.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其是陇桥社区治保主任。自2015年8月起,张位德、李文清及其儿子儿媳和家人多次阻工,基本上天天都在工地阻工,都是站在挖掘机面前,不让挖机工作。

6.巴中市巴州区回风街道办事处信访办提供的证人张某3、冯某、马某的证言证明:张军及其家人多次在涉案工地阻工。

7.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21日10时许,其和张某4得知李文清去阻工,就赶到陇桥安置还房工地上,看到李文清和其他一些村民站在挖掘机前面的土地上,不准挖掘机动工,要求把她的问题解决了才能动工。张某4也就站到挖掘机前面去阻工。当天12时许,其与李文清、张娟梅、张洁、张某4被带到了公安局。

8.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21日上午9时许,其和杨某赶到陇桥工地,看见李文清拦住了一辆挖机,也去把另外一辆挖机拦下来。参与阻工有2次,每次都是李文清给打电话喊去的。

9.证人惠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24日中午,听村民说下午在张荣德老房子里开会。下午15时许,去时候里面就有20多个人了。主要谈论的是土地两费没有兑现,塘库堰费、村道路没有兑现。当时张位德一家人喊得最凶。

10.证人张某5的证言证明:李文清等人被抓后,张位德打电话喊去阻工,去了几次,但每次都是在工地逗留了一会儿就走了。张位德还召集村民开会宣读省政府文件,喊去阻工。

11.证人蒲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0月11日,张位德喊年龄大的继续去阻工。12日下午,到工地上看到张位德在一台挖机前面站着。

12.证人张某6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21日李文清等人被抓后,跟着张位德去阻工了6、7天。

13.证人邓某的证言证明:系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达州分公司的负责人,目前承接了巴州区陇桥社区4组凤凰祥城工地土石方工程。施工期间,张位德、张勇、张军等人多次阻工,造成了3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有施工日志记载。

14.证人张某7的证言证明:从2015年8月20几号的时候张位德家人就在工地现场阻工。第一次去是2015年9月21日,看见彭春华、李文清、张娟梅、张某4站在挖机的履带上。之后还去了2次,每次都是张映生打的电话。

15.证人聂某(系张勇之妻)的证言证明:陇桥工地真正策划组织阻工的是张军、李文清、张位德。张军说他想把老家的土石方争取来做,假设施工方不把土石方开挖工程拿给他做的话,就必须要求把家里所有的问题解决了。李文清听了这个话天天就去阻工,她去阻工还把张勇和其他家里人都叫上一起去。妈妈被刑拘后,当天晚上张军就安排张位德组织老百姓开会商量阻工。

16.上诉人张位德的供述证明:2015年8、9月,李文清与张娟梅、张某4、张洁多次前去阻工,理由是兑现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9月21日李文清、张娟梅、张某4、张洁因在陇桥社区阻工被刑拘了。第二天,张军、张映生、张某7、彭跃荣就到省政府去拿了文件回来,在张荣德家我给大家讲解了文件内容。9月22日至10月12日,其每天都有带着聂某、杨海蓉、喻某、张勇、张洁等人去阻工,去了就站在挖机、推土机的前面。其家先后参与阻工的人有李文清、张军、张勇、杨海蓉、张娟梅、张洁等人,其与李文清挡工次数最多,其他人参与次数都差不多,最少都是4、5次以上。另外,张荣德住在施工工地旁边的,只要工地施工,张荣德的妻子彭春华就会打电话,然后就过去阻工。

17.上诉人李文清的供述证明:政府把土地征用了,每年只给两千元青苗费,没有土地做,只有去阻工找饭吃。从2015年8月20几号开始,一家人陆续到陇桥还房工地阻挡施工,只要天晴不下雨估计要开工就去,张位德去了2次,张勇去了4、5次,张军去了1次,张娟梅去了3次,张洁去了2次,张某4去了4、5次,杨海蓉去了2次,自己去了10多次。主要采取站在挖掘机上面或者在挖掘机前面使他们不能施工,目的是要求政府把私人问题解决了,比如房子被拆迁后搭建的临时彩钢棚,及里面的东西被埋了。

18.上诉人张军的供述证明:从2015年8月20多号工地开工,其家就开始阻工,主要就是反映赔偿没有到位8点要求,另外就是社上土地两费没有赔偿到位及土地面积的问题。一般都是李文清、杨海蓉、喻某等几个人阻工,一共去过四次,2015年9月21日李文清被关之前2次。第二天一早其与张映生、张某7、彭跃荣到省政府去拿了文件回来,在彭春华家,其父和张勇给大家读了文件,又去复印了发给大家,大家说问题还没有解决好就在挖土,要去拦工。

19.上诉人张勇的供述证明:去挡工是母亲李文清、父亲张位德和二弟张军让去的,他们要求解决8个问题,阻工主要是张军在策划。2015年9月初的一天,张军打电话喊到他家商量事情,张军说要坚决阻工,目的有两个,一是向政府施压,满足赔偿要求,二是张军想把所有的土石方工程承包了。张军还说要发动全社的人参加,政府才有压力,也不至于被处罚,所以叫我们阻工时提出的要求是解决土地问题和两保的问题。因为张军影响力不大,就鼓动父亲张位德去联络其他社员。2015年8月20多号工地开工,其家就开始阻工,一般都是李文清、杨海蓉、喻某等人去阻工多一些。后来李文清、张娟梅、张某4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张位德、杨海蓉、喻某、张某6去得多一些。前前后后共去过4次,李文清被抓前去过两次。

20.上诉人彭春华的供述证明:张位德和李文清说其家离工地近,喊工地施工的时候就给他们打电话。后来,其看到工地施工就给李文清打过几次电话。李文清被抓后张位德就天天去阻工,自己具体去过几次记不清了。主要是李文清一家在阻工,李文清几乎是施工就去。张位德和张军还从省上拿的文件来读。

21.上诉人张洁的供述证明:2015年9月21日,李文清打电话喊去工地,去了后,看到李文清站在挖掘机下面,张娟梅、张某4、杨某就朝另外一台挖机走过去,站在挖机下面,不让挖机动工。一共参与阻工6次左右,因为施工土地被征收后两费没有解决。在参与的这几次中,张勇、张军各参加了1次。

22.上诉人张娟梅的供述证明:其家人及社上的很多人都参与了陇桥4组工地的阻工,去阻工是因为土地被征收后,政府每年只给2000元,老房子的5万块砖被埋了,其父亲的彩钢棚子被强拆了,里面的东西也被埋了。主要是因为有些房屋拆迁的问题,张位德也向主管部门书面提出了的;至于土地问题其家提出来主要是事关全社人,可以让更多的人参与阻工。参与阻工5、6次。

23.上诉人杨海蓉的供述证明:阻工是想迫使政府解决土地两费及父亲张位德反映的问题,关于土地问题提出来事关全社人,可以让更多的人参与阻工。参与阻工的还有张军、张位德、李文清、张勇、张娟梅、张某6、张某4、杨某、张洁等人,一般是站在挖机履带上,或者在施工机械作业的具体部位,迫使其不能施工。参加了5、6次,主要是张位德在带头,张勇在李文清被抓前天天去,之后只去了2次,张军去过2、3次。2015年9月21日李文清被抓后,大家在张荣德家里,张位德说还要继续阻工,看政府怎么处理,也争取让公安把人放了。

24.上诉人张映生的供述证明:彭春华就住在工地附近,工地一施工她就打电话给张位德,其就通知张某7等人,张位德是其幺爸,挡工目的是解决两保和土地两费,去施工现场耍有三次,每次都是张位德通知后一个小时才到的,张位德在电话里喊通知其他人。23日张军从省上拿了一个文件回来,张位德让在张荣德老房子院坝里宣读文件,大意是土地征收要开听证会,土地问题没有处理好就可以去挡工,几天后让其通知其他人去挡工。

25.上诉人彭跃荣的供述证明:从2015年8月底至9月21日多次到现场阻工,主要想政府解决两保、两费问题,即养老保险、低保、土地费、安置费。参与的人有张位德、张勇一大家人,另外就是张映生、张某5、张某7等人。其先后去阻工了4次。李文清被抓后,张位德喊去成都上访,并拿了一份文件回来,张位德还给村民宣读讲解。

26.施工日志及现场视频,证明李文清等人阻止施工的事实。

27.从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回风派出所提取的接(报)处警登记表证明:涉案工地2015年8月26日至2015年10月13日因村民阻工报警后处警情况。

第二组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达州分公司位于巴州区陇桥社区4组的土石方工程相关证据

1.巴中市巴州区陇桥片区道路及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BT建设项目合同证明:2012年3月27日,甲方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与乙方中城建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长林瑞投资有限公司就巴州区陇桥片区道路及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BT建设合作事宜签订协议,由乙方承建长约3公里的城市道路和25万平方米的安置住房。甲方负责提供和办理项目实施需要的相关审批手续、项目用地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地上附着物补偿和为建设提供配套设施及服务。

2.巴广高速公路西连接线拓宽工程建设项目青苗、房屋及其它附着物补偿协议证明:2012年9月11日,甲方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科技园管理委员会与乙方李文清签订协议,甲方补偿乙方附属设施补偿费76942.98元,林木补偿费17960元,房屋征收过渡费及搬家费7454.16元,甲方在安置点对乙方统一还房,按1:1比例抵扣60平方米后,甲方应补偿乙方34444.55元,房屋拆迁奖励21088.5元。并附有房屋结构及面积补偿登记计算表、地上构筑物、附属设施、青苗及林木补偿登记结算表。

3.巴广高速公路西连接线拓宽工程建设项目青苗、房屋及其它附着物补偿协议证明:2012年9月11日,甲方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科技园管理委员会与乙方张娟梅签订协议,甲方补偿乙方附属设施补偿费26536.9元,林木补偿费8270元,房屋征收过渡费及搬家费10221.12元,甲方在安置点对乙方统一还房,按1:1比例抵扣90平方米后,甲方应补偿乙方27423.2元,房屋拆迁奖励29382元。并附有房屋结构及面积补偿登记计算表、地上构筑物、附属设施、青苗及林木补偿登记结算表。

4.转账支票存根、领单证明:2011年12月1日张军领取征地拆迁补偿资金953525.76元。2012年10月23日,张娟梅、张爱明、李文清领取陇桥片区房屋拆迁补偿款共计195403.78元。

5.入场通知书证明、巴市国用(2015)第719号土地使用证:2015年5月19日,巴中市长林某投资有限公司通知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对土石方工程合同公路部分A、B线于2015年5月21日进场施工。

6.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巴州府函〔2013〕80号证明:2013年7月15日,巴州区人民政府确认巴中市长林某投资有限公司为北京长林某投资有限公司在巴中市巴州区注册的新公司。

7.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证明:2014年5月23日,巴中市长林某投资有限公司将巴中市巴州区陇桥凤凰祥城土石方工程承包给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建设。

8.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爆破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证明: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

9.陇桥社四社关于土石方进场工程事宜召开会议记录四份证明:2015年5月16日,从长林某公司争取到土石方8万元,人平2000元,20万元弃土费,垃圾池等费用也要给,关于低保达到条件的农户可以申请,四社46万方;2015年5月28日,给四社村民每人补偿2000元,拿8万方按承包价17元每方给四社有能力的村民承包,路、塘、堰、水池的钱在2015年底由政府解决到位,倒土费20万元进场付清,村民有权益纠纷的向社、村、开发办反映,不能挡工;2015年5月29日,张勇等15位村民对四社与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的协议内容签字认可。

10.巴中市巴州区陇桥片区建设开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关于陇桥四组土石方工程施工问题协调会议记录》证明:2015年5月27日,陇桥四组张位德、张某2等居民代表与土石方施工方就涉案陇桥四组土石方工程施工问题进行了协调,会议记录载明”进场,4组居民人均2000元生活补贴;进场20万元弃土场倒土费,8万方土石方工程,完工后3个月付清……协议签订后,支付陇桥社区4组村民人均2000元……土地两费按群众反映标准太低,按今年新政策每亩可以增加1万余元,大家意见如按去年标准,区政府也可以立即到账,我们的意见是按新标准,群众可以得到更好实惠。我们建议群众再等一下,是否有更优惠的政策……”。

11.协议书证明:2015年5月29日,甲方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与乙方回风街道办事处陇桥社区四组签订协议,甲方向乙方支付补偿费人均2000元,乙方必须保证工程正常施工;甲方将土石方工程以税后17元/立方米(含一切工序)承包给乙方,共计土石方80000立方米;甲方向乙方支付弃土、弃渣场地堆放费用包干价20万元;乙方保证甲方施工期间不受四社村民阻挠,若村民阻挠造成停工,乙方需承担造成的损失。

12.从巴中市巴州区陇桥片区开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取的陇桥四社弃土钱分配表证明:2015年6月1日,陇桥四社村民弃土钱分配及领取情况,其中彭跃荣、张位德、张军、张勇、张娟梅、张洁均签字领取。

13.从巴中市巴州区陇桥片区开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取的陇桥四组二0一五年土地租金分配表证明:陇桥四社村民资金分配及领取情况,其中张位德签字领取。

14.承诺书证明:2015年6月3日,居民张位德、张军、张娟梅、张勇等人出具承诺书,承诺在陇桥社区四组施工的土石方开挖工程中不设任何人为的障碍,不阻工。

15.巴中市巴州区回风街道办事处信访调查笔录(含证人冯某、马某、张某3的证言)及巴州区陇桥片区建设开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5年9月18日《关于陇桥社区居民张位德请求处理未赔实物有关问题的回复》证明:张位德2015年8月份提出的《请求处理未赔实物》的书面诉求,经查,826平方米彩钢房未赔偿不属实,31.5平方米看守物资棚子、张洁的268平方米彩钢棚均系违法建设,不应当补偿;其他问题均已赔偿到位。

16.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3)871号关于巴中市巴州区2013年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证明省政府同意将巴州区以巴府(2013)77号请示报送的含回风街道陇桥社区4组的土地征收为国有。

17.巴中市发改委、巴州区发改局2013年4月22日批复文件及巴州区财政局2013年3月6日财政评审文件。证实:陇桥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一、二、三期建设项目业主为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科技园管理委员会。

18.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实:2013年8月20日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给巴中市巴州区科技园管委会划拨巴州区陇桥社区棚户区改造用地54636.9㎡。

19.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证实:2014年12月30日巴州区人民政府给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划拨国有建设用地54636.9㎡,用于安置还房。(时间上与前述土地证时间矛盾)

21.巴州区水务局巴区水行审函[2015]14号文件。证实:2015年6月11日巴州区水务局对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科技园管理委员会报送的关于陇桥社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进行了批复。

2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实:2015年9月8日巴中市规划局给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科技园管理委员会颁发陇桥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一、二、三期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3.巴州环审批(2015)88号文件。证实:2015年12月14日巴中市巴州区环境保护局给四川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管委会对陇桥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一、二、三期建设环评批复。

2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证实:2016年5月至11月,巴中市巴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巴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管委会分六次颁发陇桥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三组关于施工方损失的证据

1.陇桥凤凰祥城停工损失汇总表、陇桥社区四社土石方工程挡工停工统计表、陇桥凤凰祥城项目现场签证单及施工日志证明:涉案工地2015年8月26日至2015年10月13日的误工及损失情况,其中本案被告人挡工情况明细。

2.中国对外西北建设集团达州分公司巴中凤凰祥城项目部工资发放表。证实:2015年9月、10月陇桥项目部每月向邓某、程某、贾某1等9名工地施工人员支出工资共计72000元。

3.机械租赁合同证明:2015年8月10日,甲方贾某1与乙方中国对外西北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签订合同,乙方承租挖掘机两台,装载机一台,翻斗汽车一辆,并约定了租期及租金。

4.巴中市巴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各被告人阻工给中国对外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造成各项损失计151699元。

第四组本案其他证据

1.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证明: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

2.李文清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证明:各被告人到案经过情况。

3.巴中县人民法院(1991)巴法刑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张映生1991年12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本院针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以及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涉案工程情况。原公诉机关指控张位德等人阻工地点是”凤凰祥城”项目工地,本案无”凤凰祥城”项目土地征收、项目规划、建设施工等相关证据;证人董某等人证实阻工地点是陇桥社区安置还房小区到”凤凰祥城”项目的道路土石方平整工地,但案涉道路地块仅有巴州区人民政府与中城建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长林瑞投资有限公司就巴州区陇桥片区道路及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BT建设合作协议,约定的内容仅包括3公里城市道路和25万平方米的安置住房,但涉案道路的土地是否征收,规划用途、道路工程规划、设计、施工手续均无证据证实。该案的涉案工程具体地点及该工程用地审批、征用手续不明。不能证实被阻止的施工活动系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二、关于张位德等人的阻工行为。据在案陇桥社区村社干部证言、农户领取青苗费表、土地租金分配表等证据可证实陇桥社区4组(包括农户承包地)土地被租用的事实,但该土地被租用的用途不明,原公诉机关指控该土地系用于”凤凰祥城”建设项目,但在案的BT合同及证人董某证实发生阻工地点系道路建设工地,无论是原公诉机关指控的”凤凰祥城”工地还是道路建设工地都系在被租用的土地上实施,施工行为实质上改变土地的性质和用途。张位德等人阻止施工的行为确实存在,亦有证据显示张位德、李文清、张军、张勇、张洁、张娟梅、杨海蓉实施阻工行为有向施工方施压获取更多补偿等意图,但综合全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张位德等人阻止施工的行为与土地未经依法征收无关,不能排除其有合理诉求的情况存在。同时,在案无证据证实彭春华、张映生、彭跃荣参与阻工具有不法目的。

三、关于张位德等人阻工行为给施工方造成的损失。经查,巴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中计算损失采信的阻工天数与施工日志记载不一致,且施工日志中记载的被阻工部分工作日内亦有施工事实,不是全天未施工。该鉴定意见缺乏客观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张位德、李文清、张军、张勇、彭春华、张洁、张娟梅、杨海蓉、张映生、彭跃荣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位德、李文清、张军、张勇、彭春华、张洁、张娟梅、杨海蓉、张映生、彭跃荣所犯罪名不能成立。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位德、李文清、张军、张勇、彭春华、张洁、张娟梅、杨海蓉、张映生、彭跃荣关于无罪的上诉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1902刑初278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位德无罪;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文清无罪;

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军无罪;

五、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勇无罪;

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春华无罪;

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洁无罪;

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娟梅无罪;

九、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海蓉无罪;

十、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映生无罪;

十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跃荣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华

审判员: 罗纪才

审判员: 许莉

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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