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21)桂0222刑初161号 |
裁判日期 | : | 2021.08.18 |
案由 | : | 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赌博罪 |
被告人侯小明,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公
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柳城县
平镇西岸村民委下脉屯4号。曾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5月24日被融安县人民
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3月1日被柳
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何庆红,男,1975年6月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公民身
份号码450222197506091611,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柳城县
西岸村民委下脉屯1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3月1日被柳城县公安局
刑事拘留,2021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城县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柳城检刑诉〔2021〕178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侯小明、何庆红犯赌博罪,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
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萧
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小明、何庆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2月12日至2021年2月19日,被告人侯小明提供
自家厨房给他人聚众赌博,每场赌博参与人员约为二十余人。被告人何庆红以筹资组
织村中村民烧烤为由,长期在该赌场负责做活利工作,共计抽得“水子钱”30000余
元,抽得的“水子钱”除去村里初四做烧烤开销约13000元外,剩下的“水子钱”全
部由被告人何庆红均分给积极参与赌博人员。侯小明、何庆红各分得60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小明提供场所、赌桌等工具供人赌博,被告人何庆红
在赌博过程中负责收取“水子钱”,以此方式聚众赌博,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小
明、何庆红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本院对侯小明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
罚金;对何庆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侯小明、何庆红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12日至2021年2月19日期间,被告人何庆红等
人以筹资组织村中村民烧烤为由,使用被告人侯小明提供的自家厨房进行聚众赌博,
每场赌博参与人员约为二十余人。何庆红在该赌博地点负责做“活利”,共计抽得“水
子钱”30000余元。除去村里烧烤支出约
13000元外,剩下的“水子钱”由何庆红均分给积极参与赌博的人员,侯小明、何庆
红各分得600元。
2021年2月19日,被告人侯小明、何庆红等人在赌博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
抓获。次日,何庆红被柳城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及收缴赌资6850元(该款已
上缴国库),侯小明被柳城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到案后,何庆红涉案的vivo
牌手机一部,侯小明的vivo牌手机二部、华为牌手机一部(均无证据证实该三部手机
为涉案手机)被柳城县公安局所扣押。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
书、收缴物品清单、缴款书(回单)、现场笔录、行政案件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
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现场辨认
笔录、现场辨认照片、证人覃某1对侯小明及何庆红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照
片说明,证人覃某1、侯某、廖某、覃某2、覃某3、覃某4、覃某5、覃某6
、覃宣萍、廖新立、覃永山、林少勇、刘寿金、周覃强、何小华、莫真南、梁甲珍的
证言,被告人侯小明、何庆红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小明、何庆红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在共同犯罪中,侯
小明、何庆红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侯小
明相对于何庆红是罪责较轻的主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侯小明、何庆红到案后如实供
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还根据侯小明有犯罪前科的
情形对其进行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侯小明、何庆红犯赌博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
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
一、被告人侯小明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
日,即折抵刑事拘留前被羁押的十日,刑期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21年8月2
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何庆红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
日,即折抵刑事拘留前被羁押的十日,刑期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21年8月2
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侯小明的非法所得款600元,被告人何庆红的非法所得款600元
,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何庆红涉案的vivo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
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副本三份。
审判长: 杨院宜
审判员: 周世平
人民陪审员: 何丽珍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覃旭
书记员: 陈朝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
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
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
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
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
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
,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
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
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
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
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桂0222刑初161号
公诉机关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小明,男,1971年12月11日,汉族,小学毕业,系无无,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西岸村民委下脉屯4号;涉嫌赌博罪、赌博罪。
被告人何庆红,男,1975年6月9日,汉族,初中毕业,系无无,地址:广
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西岸村民委下脉屯1号;涉嫌赌博罪、赌博罪。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以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侯小明、何庆红犯
赌博罪,于
2021年
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柳城县人民
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被告人
侯小明、何庆红及其法
定代理人
、辩护人
,证人
,鉴定人
,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侯小明辩称。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被告人何庆红辩称。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
侯小明;何庆红犯
赌博罪,判处。
二、被告人
侯小明;何庆红。”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
侯小明;何庆红犯
赌博罪,免于刑事处罚。”
第三,宣告无罪的,无论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
条第一款第(二)项还是第三项,均表述为:
“被告人
侯小明;何庆红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
提出
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周世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朝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