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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4-12-19 20:47:04 浏览:

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案号

(2021)桂0222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21.08.18

案由

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赌博罪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小明,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公

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柳城县

平镇西岸村民委下脉屯4号。曾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5月24日被融安县人民

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3月1日被柳

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何庆红,男,1975年6月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公民身

份号码450222197506091611,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柳城县

西岸村民委下脉屯1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3月1日被柳城县公安局

刑事拘留,2021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城县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柳城检刑诉〔2021〕178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侯小明、何庆红犯赌博罪,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

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萧

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小明、何庆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2月12日至2021年2月19日,被告人侯小明提供

自家厨房给他人聚众赌博,每场赌博参与人员约为二十余人。被告人何庆红以筹资组

织村中村民烧烤为由,长期在该赌场负责做活利工作,共计抽得“水子钱”30000余

元,抽得的“水子钱”除去村里初四做烧烤开销约13000元外,剩下的“水子钱”全

部由被告人何庆红均分给积极参与赌博人员。侯小明、何庆红各分得60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小明提供场所、赌桌等工具供人赌博,被告人何庆红

在赌博过程中负责收取“水子钱”,以此方式聚众赌博,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小

明、何庆红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本院对侯小明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

罚金;对何庆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侯小明、何庆红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12日至2021年2月19日期间,被告人何庆红等

人以筹资组织村中村民烧烤为由,使用被告人侯小明提供的自家厨房进行聚众赌博,

每场赌博参与人员约为二十余人。何庆红在该赌博地点负责做“活利”,共计抽得“水

子钱”30000余元。除去村里烧烤支出约

13000元外,剩下的“水子钱”由何庆红均分给积极参与赌博的人员,侯小明、何庆

红各分得600元。

2021年2月19日,被告人侯小明、何庆红等人在赌博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

抓获。次日,何庆红被柳城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及收缴赌资6850元(该款已

上缴国库),侯小明被柳城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到案后,何庆红涉案的vivo

牌手机一部,侯小明的vivo牌手机二部、华为牌手机一部(均无证据证实该三部手机

为涉案手机)被柳城县公安局所扣押。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

书、收缴物品清单、缴款书(回单)、现场笔录、行政案件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

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现场辨认

笔录、现场辨认照片、证人覃某1对侯小明及何庆红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照

片说明,证人覃某1、侯某、廖某、覃某2、覃某3、覃某4、覃某5、覃某6

、覃宣萍、廖新立、覃永山、林少勇、刘寿金、周覃强、何小华、莫真南、梁甲珍的

证言,被告人侯小明、何庆红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小明、何庆红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在共同犯罪中,侯

小明、何庆红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侯小

明相对于何庆红是罪责较轻的主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侯小明、何庆红到案后如实供

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还根据侯小明有犯罪前科的

情形对其进行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侯小明、何庆红犯赌博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

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

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侯小明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

日,即折抵刑事拘留前被羁押的十日,刑期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21年8月2

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何庆红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

日,即折抵刑事拘留前被羁押的十日,刑期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21年8月2

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侯小明的非法所得款600元,被告人何庆红的非法所得款600元

,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何庆红涉案的vivo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

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副本三份。

审判长: 杨院宜

审判员: 周世平

人民陪审员: 何丽珍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覃旭

书记员: 陈朝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

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

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

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

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

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

,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

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

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

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

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桂0222刑初161号

公诉机关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小明,男,1971年12月11日,汉族,小学毕业,系无无,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西岸村民委下脉屯4号;涉嫌赌博罪、赌博罪。

被告人何庆红,男,1975年6月9日,汉族,初中毕业,系无无,地址:广

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西岸村民委下脉屯1号;涉嫌赌博罪、赌博罪。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以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侯小明、何庆红犯

赌博罪,于

2021年

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柳城县人民

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被告人

侯小明、何庆红及其法

定代理人

、辩护人

,证人

,鉴定人

,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侯小明辩称。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被告人何庆红辩称。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

侯小明;何庆红犯

赌博罪,判处。

二、被告人

侯小明;何庆红。”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

侯小明;何庆红犯

赌博罪,免于刑事处罚。”

第三,宣告无罪的,无论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

条第一款第(二)项还是第三项,均表述为:

“被告人

侯小明;何庆红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

提出

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周世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朝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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